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不可不看攻略

(二)每日每次零點偏移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連續一個月符合性能規格值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後,自次月起得調整偏移測試頻率為每二日一次,各量測項目應個別計算之。 (二)每日每次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連續一個月符合性能規格值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後,自次月起得調整偏移測試頻率為每二日一次,各量測項目應個別計算之。 第二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未選擇排放量最大排放管道、不符合排放量較小之規範、擅自調整廢氣排放流向或申報不實者,每一排放管道應回復其應監測項目設置監測設施。 十二、全幅:指公私場所依其空氣污染物、稀釋氣體排放濃度及排放流率之實際排放狀況,以監測設施全幅校正標準氣體或校正器材設定量測範圍內所能量測之最大值。 十一、零點:指公私場所依其空氣污染物、稀釋氣體排放濃度及排放流率之實際排放狀況,以監測設施零點校正標準氣體或校正器材設定量測範圍內所能量測之最小值。 現場檢查發現,該處理廠廢水排放口pH自動分析儀被人為拔出放在邊上裝滿清水的塑料瓢內,廢水處理設施末端沉澱池內有一根自來水管對廢水進行稀釋,加藥桶未在加藥。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公私場所應於執行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前條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款例行校正測試、檢查或查核前五日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四、該季固定污染源執行歲(檢)修作業超過七十五日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或相對準確度查核得併入次季執行。 三、因涉及第九條第二項之監測設施故障或損壞事由需汰換,致無法符合其規定之頻率者,該月或該季校正測試、檢查或查核得不執行。 (二)中濃度偏移檢查應每月進行一次,且每次檢查與前次檢查應至少相隔七日,連續八次均符合性能規格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後,調整檢查頻率。 環保局補充,市府今年發布「新北市2050淨零路徑暨氣候行動白皮書」,在「能源轉型效率提升」、「智慧運輸」、「循環經濟」、「韌性調適」等面向,共計推動80項計畫,並同步加速產業能源轉型及各部門節電成效,以如期達成淨零碳目標。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環保署預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二個以上適用相同排放標準之固定污染源,其排放氣體經同一個排放口排放時,得於混合後之排放管道設置監測設施。 六、汰換:指監測設施進行採樣界面全部更換、採樣界面類型更換、分析器或感應器更換、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程式碼調動或連線設施進行連線作業之紀錄檔產生程式調動。 玉溪市生態環境局紅塔分局責令該企業停止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于2022年5月20日前對所有廢氣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全面排查整治,及時整改,確保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

公私場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可之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應符合附錄一校正誤差及訊號採集誤差之性能規格;其氣狀污染物、稀釋氣體與排放流率監測設施應符合附錄二至附錄八相對準確度、準確度、訊號採集誤差及轉化器效率之性能規格。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三、氣狀污染物、稀釋氣體及排放流率監測設施之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二氧化氮/一氧化氮轉化器效率測試及非甲烷碳氫化合物去除效率測試,應每季進行一次,且每次檢測與前次檢測應至少相隔十五日。 但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得以替代查核方式執行或調整其查核頻率。 環保署於106年7月10日預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草案,增訂「粒狀污染物重量濃度監測設施」即量測粉塵之安裝規範、性能規格、監測設施確認程序、零點偏移、全幅偏移及樣品體積測試程序、關係式確認程序及測試查核程序及公式等。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聯宙科技於業界服務30多年,監測系統遍布各類行業,以下僅針對燃煤電廠制程監測與垃圾焚燒廠制程監測進行介紹。 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設置目的係為提升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監控量能,即時掌握排放管道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同時以利公私場所及時應變與排除空污防制設備之異常情形,避免衍生後續製程失控,致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情形發生。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空氣污染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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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升監測數據查核管制措施,新增訊號平行比對測試程序,地方環保局可自行或要求公私場所於監測儀器後端安裝儀器訊號收集設備,同步比對雙方訊號,確認監測數據計算正確性。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四、為掌握每筆監測數據之固定污染源與監測設施操作狀態,擴增起火、停車、歲修、停工與維護等狀態碼,以及註記優先順序與應檢附證明文件之相關規定,俾利主管機關查證。 二、優惠係數 為鼓勵公私場所進行製程改善、裝設防制設備或提高防制設備處理效率,針對符合收費費率公告附表條件且其污染物排放濃度較排放限值低且達一定比例者,則另外給予優惠係數 40%~80%,減少空污費之繳交金額。 (四)廢氣燃燒塔監測設施:每十五分鐘傳輸一次十五分鐘監測數據紀錄值;每一小時傳輸一次一小時監測數據紀錄值。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環保署再次修正發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經環境監測人員現場監測,沉澱池、排放口處pH值均超標,而塑料瓢內清水的pH值為達標,該行為涉嫌自動監控數據弄虛作假。 同時發現,廢氣處理設施第一級噴淋塔配套的水箱已幹,未在噴淋,第二級噴淋塔正常運行,該行為涉嫌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 七、強化數據計算管理,新增公私場所應傳輸每分鐘原始數據之規定,並增修訂15分鐘與1小時監測數據紀錄值之計算原則、量測範圍、全幅值、無效與遺失數據之替代計算規定,以利確認監測數據計算之準確性。

為持續強化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管理制度,環保署於109年4月8日再次修正發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提升監測數據之品質與可靠度,強化查核管制措施,俾使污染源管控及監測管理制度更臻完善。 一、提升數據準確度及強化監測系統之查核防弊管制措施,新增監測設施之數據採擷與處理系統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審查機構完成審查測試程序,同時新增監測設施訊號平行比對測試程序。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免設置監測設施。 公私場所連線設施汰換屬故障無法修復者,應於故障發生日後二十四小時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原因及作業時間,並於作業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提報連線確認報告書。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內容

三、審查通過之廢氣燃燒塔使用計畫書中載明之具顯示總淨熱值之廢氣成分及濃度監測設施之高反應性揮發性有機物質未超過附錄九所列之監測門檻者,無須監測該成分。 一、已申報中華民國九十九年所有廢氣燃燒塔處理廢氣流量總計低於五百萬立方公尺且無觸媒或吸附劑之再生或活化,亦未經冷凝循環回收或燒處理後之排放者,無須設置具顯示總淨熱值之廢氣成分及濃度監測設施。 排放管道之非屬揮發性有機物監測設施與廢氣燃燒塔監測設施之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一日起,應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前項排放量較小者,指該排放管道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小於同一污染源空氣污染物總排放量百分之十,不同污染物應個別計算之。

  • (四)廢氣燃燒塔監測設施:每十五分鐘傳輸一次十五分鐘監測數據紀錄值;每一小時傳輸一次一小時監測數據紀錄值。
  • 玉溪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和《雲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和基準規定(試行)》,責令該企業限制生産,並處30萬元罰款。
  • 公私場所連線設施進行汰換時,應於汰換前三十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原因及作業時間,並於作業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提報連線確認報告書。
  • 九、零點:指公私場所依其空氣污染物、稀釋氣體排放濃度及排放流率之實際排放狀況,以監測設施零點校正標準氣體或校正器材設定量測範圍內所能量測之最小值。
  • 前項每週實施檢測之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私場所得檢具相關證明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後,調整為每二週檢測一次。
  • 但經檢測或各級主管機關稽查檢測結果超過排放標準值、排放係數值差異大於百分之二十或逾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一月份之操作紀錄者,應回復至原定之檢測頻率辦理檢測。

環保署已公告第1批至第4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計納管全國112家公私場所及314根次排放管道,經評估本次修正涉及監測設施與連線設施之汰換、更新與調整,故給予1年至2年緩衝時間供公私場所配合因應,俾使整體監測管制作業順利執行。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定適用本辦法,其所屬行業別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有關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規定,不再適用。 二、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申請設置許可證之新設固定污染源者,於申請設置許可證時應併提報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操作許可證之新設固定污染源者,於申請操作許可證時應併提報監測措施說明書,並應於提報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時,併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 聯宙科技監測儀器完全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所訂之性能規格(如量測頻率,全幅範圍,校正測試規範,反應時間等),皆能依法申請安裝使用。 前項每週檢測結果連續三個月均符合排放標準,且其排放係數值差異在百分之二十以內,並建立污染物濃度與固定污染源或污染防制設備操作條件關係式後,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調整為每個月檢測一次,並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實申報前一月份之操作紀錄。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環保署修正發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一、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以下簡稱監測設施):指可連續自動採樣、分析、記錄與計算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稀釋氣體排放濃度或排放流率之設施,包含採樣及分析設施與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 (四)各量測項目之相對準確度連續二年符合其性能規格值者,自下一季起每年得有一季應依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程序進行,其他季執行時得以相對準確度查核或標準氣體查核方法進行。 六、增訂二氧化氮/一氧化氮轉化器效率測試程序及性能規格值,強化氮氧化物監測數據之品質,並針對排放濃度較低之固定污染源,提供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相對準確度查核及標準氣體查核作業適用之性能規格值。 (三)各量測項目之相對準確度連續兩年符合其性能規格值者,自下一季起每年得有一季應依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程序進行,其他季執行時得以相對準確度查核或標準氣體查核方法進行。

環保署於民國92年12月3日公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針對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相關軟、硬體設施、品保作業及連線作業訂定規範,以要求工廠落實煙道監測作業。 (二)氣狀污染物、稀釋氣體、排放流率監測設施:每十五分鐘傳輸一次十五分鐘監測數據紀錄值與一分鐘原始數據;每一小時傳輸一次一小時監測數據紀錄值。 (二)每日每次零點偏移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連續一個月符合性能規格值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後,自次月起得調整偏移測試頻率為每二日一次,各量測項目應個別計算之。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二、再次強化數據採擷與處理系統管理,新增DAHS系統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第三方審查機構,完成技術性測試程序,確認是否暗藏違法程式,執行規範將另定之。 (三)揮發性有機物監測設施:每十五分鐘傳輸一次十五分鐘監測數據紀錄值與最小量測頻率之原始數據;每一小時傳輸一次一小時監測數據紀錄值。 (二)中濃度偏移檢查應每月進行一次,且每次檢查與前次檢查應至少相隔七日,連續八次均符合性能規格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後,調整檢查頻率。 八、為強化整體管理制度,新增部分行政管制納入處罰,俾利公私場所落實執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監測及連線作業。

  • 排放管道之非屬揮發性有機物監測設施與廢氣燃燒塔監測設施之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一日起,應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 聯宙科技監測儀器完全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所訂之性能規格(如量測頻率,全幅範圍,校正測試規範,反應時間等),皆能依法申請安裝使用。
  • 2022年2月23日,台州市生態環境局溫嶺分局執法人員通過自動監控數據平臺巡檢、大數據分析研判,發現溫嶺大江金屬表面處理廠廢水自動監控pH值近期出現大幅異常波動。
  • T:為Dz及Dr之加總時數,單位為小時,每月加總時數如超過四十小時,則以四十小時計算之,每季以一百二十小時為限。
  • 二十、監測數據紀錄值:指監測設施之原始數據以凱氏溫度二百七十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並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各行業別排放標準進行含氧百分率校正計算,且經過系統偏移校正計算後之值。

二、既存固定污染源因採行濕式洗滌之污染防制設備,致不透光率監測設施無法準確量測,並採行粒狀污染物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揮發性有機物監測設施及具顯示總淨熱值之廢氣成分及濃度監測設施得使用分時系統監測設施進行量測,且其連續監測時間應平均分配。 二、排放氣體經不同防制設備處理者,每一排放管道應設置監測設施,屬排放量較小之排放管道,僅需設置氧氣與排放流率監測設施。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環保署第2次預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一、即時監測紀錄:每六分鐘傳輸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之監測數據紀錄值一次;每十五分鐘傳輸氣狀污染物及稀釋氣體之監測數據紀錄值一次;每一小時傳輸氣狀污染物、稀釋氣體及排放流率之監測數據紀錄值一次。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三、固定污染源之監測設施之設置與連線經同時指定公告者,於提報監測措施說明書時應一併提報連線計畫書,其連線完成期限應與監測設施完成設置期限一致,並提報連線確認報告書。 二、固定污染源之監測設施於公告前未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連線者,應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報連線計畫書,並於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完成連線及提報連線確認報告書。 公私場所依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進行監測設施汰換、量測位置變更或拆除期間,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使用備用採樣及分析設施,免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公私場所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網路無法正常傳輸者,應於事由結束後七日內完成監測數據連線傳輸或以光碟片、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儲存媒介完成申報。 前項每週實施檢測之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私場所得檢具相關證明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後,調整為每二週檢測一次。 二十五、單位小時排放量:指單一製程之單一空氣污染物之年實際排放總量,依實際年操作時數換算為單位小時排放量;單位為公斤/小時。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C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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