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起重機安全作業標準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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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起重機受風面自地面起算之高度值 (公尺) 。 C :風力係數,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A :受風面積,依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 前項之風荷重,應以起重機之逸走最不利之狀態計算之。 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並隨荷物移動之固定起重機,其操作用開關器,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具有操作人員自操作部分放手時,能自動使動作停止之構造。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作業標準

結構部分承載之荷重種類如下:
一、垂直動荷重。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作業標準 7.未派吊掛作業訓練合格人員進行作業。 8未指派具作業主管資格者擔任作業指導 17. 9.遇雷雨或颱風,未下令停工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 雇主對於吊鏈或未設環結之鋼索,其兩端非設有吊鉤、鉤環、鏈環、編結環首、壓縮環首或可保持同等以上強度之物件者,不得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四、起吊作業前,先行確認其使用之鋼索、吊鏈等吊掛用具之強度、規格、安全率等之符合性;並檢點吊掛用具,汰換不良品,將堪用品與廢棄品隔離放置,避免混用。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作業標準: 第四章  附屬部分  第一節  緩衝裝置

三、階面寬度應在十公分以上,且各階面應相等。 四、高度超過十公尺者,應於每七‧五公尺以內設置平台。 五、設置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 使用液壓或氣壓為動力之固定式起重機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置防
止壓力過度升高之安全閥。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作業標準

同法第24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二十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得取第五條規定之值(即焊接效率取一‧○)。 固定式起重機應於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人員易見處,置有額定荷重之明顯
標示,並以銘牌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之控制裝置,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標示起重機之動作種別、
動作方向及動作停止位置。 但具有操作人員自控制裝置之操作部分放手時
,能自動恢復至停止位置之構造者,得不標示該停止動作位置。 但下列起重機,不在此限:
一、設置在屋內,且橫行輪軸承為滑動軸承者。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作業標準: 法規查詢

二、設置在屋內,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橫行輪軸承為滾動軸承,且橫
行額定速度為每分鐘二十公尺以下者。 固定式起重機之控制裝置,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標示起重機之動作種別、動作方向及動作停止位置。 但具有操作人員自控制裝置之操作部分放手時,能自動恢復至停止位置之構造者,得不標示該停止動作位置。 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材料時,其容許應力值及其結構部分焊接處之容許應力值,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材料之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值以下。

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於第二十條第一項表中荷重狀態B之荷重組合,應於百分之十五限定範圍內增值;同表中荷重狀態C之荷重組合,應於百分之三十限定範圍內增值。 吊升荷重系指依固定式起重機之構造及材質,所能吊升之最大荷重。 而伸臂起重機之吊升荷重,應以其伸臂於最大傾斜角、最短長度及於伸臂之支點與吊運車位置為最接近時計算。 依據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2條定義,固定式起重機指在特定場所使用動力將貨物吊升並將其作水平搬運為目的之機械裝置。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作業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應不得大於第五條規定之值(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乘以下表之焊接效率所得之值。 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材料時,其容許應力值及其結構部分焊接處
之容許應力值,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材料之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值以
下。 2012年3月2日 – 第五章起重吊掛作業安全管理 §62. 五、營建用提升機:指於土木、建築等工程作業中,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之升降機。 本規則所稱額定荷重,在未具伸臂之固定式起重機或未具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指自吊升荷重扣除吊鉤、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作業標準

固定式起重機種類繁多,在國家標準依種類型式可分為:架空起重機、伸臂起重機、橋型起重機、卸載機、纜索起重機、貨櫃起重機、架空車(單軌起重機)等七大類。 架空起重機指在高架軌道上設有可移動吊運車之起重機,中分類可分為:普通架空起重機、特殊(依吊運車種類細分)架空起重機、斯達卡式起重機,其中以普通架空起重機最廣乏使用。 斯達卡式起重機,指以鋼索或吊鏈懸吊起重機之駕駛室(台),且能與貨物同時升降之起重機,用於半自動倉儲,但在台灣相當罕見。 伸臂起重機,指自伸臂前端吊運物品的起重機之總稱,可再以腳架的型式加以細分。 業界習慣將在高架軌道行走的起重機稱做「天車」;而在高樓大廈建案,吊運鋼筋、建材等之伸臂起重機,則俗稱「塔吊(或蜻蜓)」,其實都是固定式起重機的一種。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伸臂起重機,其水平伸臂以外之伸臂,應設攀登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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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以鬆緊螺旋扣等金屬具拉緊,並應有防止螺旋扣扭轉鬆脫之措施。 架空式起重機之桁架,以額定荷重置於最不利之位置吊升時,最大撓度應
為起重機桁架跨距八百分之一以下。 但起重機桁架跨距小,不因撓度致荷
物晃動而發生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固定式起重機為一般產業重要之製程設備, 依據職災統計 結果顯示, 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中, 最常發生職業災害之作 業, 乃屬起重吊掛作業。 因此, 特別針對固定式起重機之操作 吊掛訂定作業標準, 以期能降低職業災害。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作業標準

二、具有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之上方與捲胴、槽輪、吊運車、桁架或其他有碰撞之虞物體(傾斜之伸臂除外)下方間之間隔,保持在○‧二五公尺以上之構造。 (三)一軌上有超過八車輪時,為外側三車輪之中心間距。 但設有水平導輪者,其有效軸距為外側兩導輪之中心間距。 前項結構部分不包括階梯、攀登梯、扶手、走道、駕駛室、護圍、覆罩、鋼索、機械部分及其他非供支撐吊升荷物部分等。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作業標準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作業標準 齒輪、軸、聯結器等回轉部分,有接觸人體引起危害之虞者,應設置護圍
或覆罩。 前項護圍或覆罩設置於工作者踏足之處者,其強度應能承受九十公斤之負
荷,且不產生變形。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作業標準: 第二章  結構部分  第六節  拉 條

但升降機維修人員實施搶救、維護、保養或檢查者,不在此限。 雇主應指派適當人員實施作業前檢點、作業中查核及自動檢查等措施,隨時注意作業安全,相關表單紀錄於作業完成前,並應妥存備查。 雇主對於前項起重機之載人作業,應依據作業風險因素,事前擬訂作業方法、作業程序、安全作業標準及作業安全檢核表,使作業勞工遵行。 三、確認起重機所有之操作裝置、防脫裝置、安全裝置及制動裝置等,均保持功能正常;搭乘設備之本體、連接處及配件等,均無構成有害結構安全之損傷;吊索等,無變形、損傷及扭結情形。 四、搭乘設備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之最大荷重,不得超過該起重機作業半徑所對應之額定荷重之百分五十。 三、移動式起重機之明細表或使用說明書等已明確記載外伸撐座無法最大外伸時,具有額定荷重表或性能曲線表提供外伸撐座未全伸時之對應外伸寬度之較低額定荷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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