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未禮讓行人錢不可不看攻略

罐槽車之罐槽體屬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者,應經交通部許可之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發給檢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裝載危險物品。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 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第四項或第九十二條第七項。 前宜蘭市長江聰淵於九合一大選期間,被檢舉淡江大學在職專班碩士論文涉嫌抄襲,淡大學術倫理委員會宣布審查結果,認定抄襲,並撤銷碩士學位,江聰淵今(26日)表示,尊重審查結果,但絕對沒有抄襲意圖。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史上最重打炒房政策的《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可望農曆年前過關,投資客拋售恐爆逃命潮。

  • 但因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有明顯過失而致之者,不在此限。
  • 第二「提高罰鍰」,參考美日法韓法規,未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罰鍰上限從3600元提高到6000元;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除民刑事責任外,行政罰鍰加倍,最高可罰處36,000元。
  • 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本條處罰規定之義務,汽機車駕駛人仍駕駛汽機車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之一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處罰鍰加罰二分之一。
  • 該草案在未停讓行人罰責,增加致人受傷或死亡吊扣(銷)駕照,增訂汽、機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或行人可通行之交岔路口,不暫停讓行人(攜帶白手杖或視覺功能障礙者),因而致人受傷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考領。
  • 四、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非屬汽車、動力機械及個人行動器具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其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三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及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點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

機車未禮讓行人錢: 交通部也在昨(28)日部務會報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5條修正案

已領用牌照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依規定再行訂立保險契約而行駛道路,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所有人限期續保,屆期仍未訂立保險契約繼續行駛道路者,註銷其牌照。 前二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檢測基準、檢測方式、型式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前二項所定有關特定條件、換領駕駛執照之種類、駕駛執照有效期間、換領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

前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於必要時,並應令汽車所有人、業者將車移置適當場所;如汽車所有人、業者不予移置,應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為之,並收取移置費。 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資格、執業登記、測驗、執業前、在職講習與講習費用收取、登記證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機車未禮讓行人錢: 獨家/沒劃線路口擬開罰 車輛「未禮讓行人」罰金提高至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十、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六款之行為。 農曆春節將至,民眾除了購買新衣外,也會幫車子外觀清潔,為配合政府穩定物價及春節期間車輛外觀維持清潔需求,台灣中油今(25)日宣布,民眾於春節期間至全台所屬直營加油站附設機器(人工)洗車據點均維持優惠價不漲價,讓民眾過好年。 網有看到影片後在底下留言「這種被攔任何人不會心甘情願的」、「鳥法律,比違停罰更多」、「這樣有點矯枉過正」、「難道每次停斑馬線大家都要先拿尺量三公尺?」、「現在人過斑馬線是漫步悠哉」、「之前新聞有報過囉,要離行人三個枕木線以上」、「俗稱霸王條款,行人我最大」。 十五、對行人處 20元以下的交通違法罰款,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罰款應開具重慶市財政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在實際執法中,我們將依據相關影片證據進行執法,不會採用單一的證據圖片而認定違法行為的。

第二、增訂尾燈、煞車燈、倒車燈、方向燈、後霧燈、第三煞車燈、輪廓邊界標識燈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及裝置不合規定音調喇叭的罰責。 資深媒體人趙少康今(26)日對外表示,他認為,新北市長侯友宜昨(25)開啟第二任期,好好做市政固然重要,但好好選總統更重要,選上總統可以把市政做更好。 趙少康身為「戰鬥藍」領銜人,於12月24日舉辦「戰鬥藍感恩茶會」,他… 今(25)日上午6時許傳出,台南車站發生號誌異常,有部分南段列車延誤,稍早台鐵局指出,今日上午6時37分起,台南站106號轉轍器故障,截至上午8時40分影響16列次,號誌人員續查修中。 臺銀人壽建立重視顧客權益及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111年度高階主管年度會議臺灣金控魏江霖總經理 (前中)、臺銀人壽劉玉枝董事長(前排左四)、臺銀人壽周園藝總經理(前排右四)與臺銀人壽高階主管群於公司公平待客看板前合影,強調落實執行之決心。 (一)身心障礙者承保原則:依保戶身心障礙類別及投保險種、商品給付內容參考各險種審查程序提供核保承保條件;另對於身心障礙者之未承保案件,除以書面敘明未承保理由通知要保人,並提高陳報核定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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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人被民眾檢舉,收到2000元罰單,理由是他開車轉彎時,不讓行人優先通行,但他喊冤說自己符合規定,通過時與行人距離超過三公尺,並沒有違規。 台灣的交通設計對行人不友善已被詬病已久,甚至日前被CNN指稱「行人地獄」,不利國際觀光客,交通部先前回應會研擬修法,預計明(21)日交由交委會審議。 現在立院修法議案獨家曝光,不只是針對車輛不禮讓行人,罰則將會從3600元提高到6000元,對於未劃設穿越道的路口也將研擬開罰。 交委會提出,對於未設置行人穿越道的交叉路口,駕駛人要是不禮讓,現行法規無法可罰,研擬修正還要提高罰金。 草案也落實歸責及未辦理歸責的配套規定,包含增訂逕行舉發案件被通知人為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時,改記汽車違規紀錄或加倍罰鍰;另外,未辦理改記汽車違規紀錄於一年內每達三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二個月。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行近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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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 非屬汽車範圍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未依規定請領臨時通行證,或其駕駛人未依規定領有駕駛執照者,處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或大型車乘載四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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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四項逕行舉發,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或其指定之主要駕駛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但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租賃業汽車,經租賃業者申請,得以租用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機車未禮讓行人錢 (三)「尖峰時間」或「行人穿越眾多路口」,以指揮疏導人車交替通過為主,如需舉發時,應從寬認定,以「實際有影響行人行止者」為取締認定基準,以免因舉發違規造成交通阻塞。 勸導項目:自行車於穿越路口時,行駛在行人穿越道上者,請勸導自行車駕駛人,切勿行駛於行人穿越道上,以維護行人交通安全。 (一)路口無人指揮時,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約三公尺)以內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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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龍提醒,下了車,每個人都是行人,都會期盼更安全的用路環境;呼籲駕駛朋友,通過路口務必「擺頭」確認有無行人,停讓行人優先行。 共分為4項:一、延長記點累計期間(時間加倍):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另延長違規點數累計期間、增加累計違規點數及吊扣駕駛執照期間(1年內每達12點,吊扣駕照2個月)。 裁決處呼籲汽機車駕駛人接近路口時,應減速慢行,並且左右察看有無人車,相互尊重和禮讓,提升安全及友善交通環境。 修正草案也修正違規記點制度,現行6個月內達6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將改為1年內違規記點每達12點者,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另將原1年內吊扣2次駕照再被記點會被吊銷駕照規定延長為2年。 其實「禮讓」兩字本身大有問題,依法行人原本就有行人穿越道的路權,路權兩字是一個強制的法律名詞,然而多年來卻被交通部門說成「禮讓」,反而變相淪為道德勸說而且還是駕駛的「美德」,個人認為這種詭異的現象亟需撥亂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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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 原來根據法規,汽機車等待行人通過時,除了不得強行穿越之外,還要保持3公尺以上的距離,否則能開罰1200元到3600元的罰鍰。 這名員警當時認為,機車沒有保持足夠距離才會攔下這名男騎士,事後男子被開罰2000元。 行車紀錄器影片中,機車在路口等紅燈,綠燈一亮,機車騎士往前騎在行人穿越道旁,等行人通過後準備右轉。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 林佳龍表示,近年行人車禍死亡人數攀升,去年達到458人,交叉路口行人事故為209人。 事故肇因以「車輛未注意車前狀況」、「搶越行人穿越道」,及「行人未依規定行走行穿線、地下道、天橋而穿越道路」為前三肇因。 為加強路口安全,交通部自明日(9月1日)起,將展開為期1個月的全國「路口安全大執法」,汽機車未停讓行人,最高可罰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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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類的肇事爭議非常多,明明轉彎前沒人,到人行道上忽然間就出現了,碰撞行人駕駛者也非願意,有因為A柱導致視線盲點,還有行人欲趕秒數而加速行走速度。 對此,駕駛人也有話要說,行人雖然在行人道上有完全的保障,但諸多邊走邊看手機,漫步行人道上的行人,是否要改變行走習慣,專心走路,這也是駕駛人希望政府或相關單位多加對行人宣導。 幼童用座安全椅(標),2歲以下,或2歲到4歲以下體重18公斤以下者,必須用後向式,違規開罰1500至3000元,對此計程車隊,提供寶寶多元服務,但車上安全座椅都是前向式,9月1日起配合法規,也將只載運4歲以上幼童。 台南有民眾機車停在車格內,隔兩天來牽車時,車子卻被移到沒有車格的位置,上面貼了五張罰單!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未禮讓行人錢 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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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定之。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二個月不得舉發。 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逾三個月不得舉發。 前項車輛所有人或其委託之第三人得於保管原因消失後,持保管收據及行車執照領回車輛。 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二小時。 慢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八款之情形,導致視覺功能障礙者受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針對車輛管理,則增訂尾燈、煞車燈、倒車燈、方向燈、後霧燈、第三煞車燈、輪廓邊界標識燈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及裝置不合規定音調喇叭罰責,其受吊銷駕駛執照者,納入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範疇。 鑑於國際上均把「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因此這次修法也將嚴重超速,從現行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40公里,以提升道路交通安全。 走在道路上,常常看見許多行人,明明已經要變黃燈了,明知來不及過馬路,卻要硬衝,真為他們捏一把冷汗,行人是否應該也要有這方面的認知,雙方都懂得禮讓,才能有好的交通環境,畢竟身體是自己的,也要知道如何對自己才是安全的。 去年我請教過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台灣截至目前為止尚無國家標準的道路施工規範,北市捷運施工路段的交通維持計畫做得非常粗糙,因此肇事率偏高。 小兒伯軒在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清晨七點十五分發生車禍,七點二十八分送抵仁愛醫院, 十三分鐘內已無生命跡象。

機車未禮讓行人錢: 交通處罰條例60條2項3款多少錢?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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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月1日起,全台北市機車路邊停車,開始販售400元月票吃到飽,使用智慧支付線上購買再省100元,大大節省支出,民眾可於北市停管處官網訂購。 此外,電動機車維持停車免費,而原內科、松山車站及士林夜市周邊的路邊區域性月票則即將停售。 行人在前,休旅車不讓就是不讓,斑馬線上險象環生,車禍意外頻傳,台灣交通亂象被CNN點名宛如「行人地獄」,為了杜絕人車爭道,立法院修法議案獨家曝光。 高雄市19日在一心路與復興路發生一起2人受傷的車禍案件,前鎮分局對此車禍案件十分低調,還一度說謊被記者戳破,據了解這名肇事者姓孫,身份特殊被視為租車界「頭痛人物」,有毒品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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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古董車活動帶動產業發展,除研訂古董車認定標準、核發專用牌照、安全檢驗及行駛道路等配套措施外,並配合增訂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者,處以罰鍰及註銷牌照之規定。 1.增訂逕行舉發案件被通知人為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時之處罰規定(改記汽車違規紀錄或加倍罰鍰)。 林佳龍指出,《道交條例》修正的五大重點:第一「擴大適用範圍」,未設置行人穿越道等設施的交岔路口,只要未告示禁止行人穿越,汽機車亦須停讓行人。 機車未禮讓行人錢 若是2至4歲以下,且體重18公斤以下者,應坐於車輛後座「幼童用座椅」,並優先選用「後向式安全座椅」,若未依規定,可處1500至3000元罰鍰。 可以的,只要檢附「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違規行為發生地點」、「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與「違規證據資料」4 項資料,至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官網「交通違規檢舉」頁面即可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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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管制範圍:修正汽、機車駕駛人行近「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罰則。 行政院會今天(2/24)通過交通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共修正19條,增訂2條,主要是針對未停讓行人罰則、違規記點制度兩者做修正。 交通部道安委員會分析,交通事故中,約有6成發生於路口,其中行人死亡人數近4成也發生在路口,路口行人致死事故肇因以「車未注意車前狀況」、「車搶越行人穿越道」及「行人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地下道、天橋而穿越道路」為前3名。 交通部修法通過,汽機車沒有禮讓行人,最高將開罰6千元,有民眾認為重罰才能避免事故,但也有人反應,罰太重。 在台灣,絕大部分的道路面積都歸車輛使用了,行人只能卑微的祈求車輛行經穿越道的時候降低車速〈譬如綠燈車輛左右轉〉,萬一挨撞的時候只是皮肉受傷,不是嚴重的致命。 機車未禮讓行人錢 以台北市為例,九十七年有37位行人死亡,1766位行人受傷〈其中很多人重傷致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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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一名機車騎士在忠孝東路五段右轉時,因為沒有和斑馬線保持3公尺的距離,被開了一張未禮讓行人的罰單。 然而警方回覆「不舉發」,要原PO需補正相關資料,理由是「系爭車輛進入行人穿越道後行人始由後方靠近,所檢舉案件不予採用」。 讓原PO不禁感慨,「台灣行人的權力在國際汙名化,你我都有責任…」底下網友則紛紛留言說,「難怪是行人地獄」、「我在大阪走在路上都比台北舒服」、「在台灣行人根本就是弱勢到不行,不讓車還會被檢討」。 十三、行人實施其他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的,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給予違法行為20元罰款處罰。 十二、行人進入城市快速道路的,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給予違法行為人20元罰款處罰。 十、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給予違法行為人20元罰款處罰。

凌晨兩點多,一名重機騎士行經南雅南路的時候,騎過人孔蓋時摔車,頭部撞到路邊停放車輛,所幸騎士有戴安全帽,只有輕傷。 機車未禮讓行人錢 今(25)日晚間20時27分,國道4號驚傳有一名機車騎士誤闖,與另一台自小客車發生碰撞,事故地點留下滿滿車殼碎片,疑似還有一名女性騎士躺車道。 行人絕對路權真正的目的,在於提醒駕駛經過行人穿越道養成減速慢行的習慣,如果駕駛確實減速慢行了,遇到突發狀況至少來得及煞停,或者減少傷亡的程度。

機車未禮讓行人錢: 獨家/沒劃線路口擬開罰 車輛「未禮讓行人」罰金提高至6千元

汽車駕駛若不禮讓,導致人受傷或死亡,可罰7200元至3萬6元,並吊銷駕照。 有關吊銷駕照處分,未來也將改為須隔6個月後才能重新領牌,若吊扣期間又遭吊銷駕照,則必須等原本吊扣執行期滿,再隔6個月後才能重新申請牌照。 交通部部長林佳龍表示,去年7月,新北市發生小貨車行經行穿線未停讓行人,而釀成親友天人永隔的憾事後,交通部便陸續推動路口停讓行人大執法、檢討道路設計規範等,以改善行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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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未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不得申請考領駕駛執照。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或有第六十條第一項之情形,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坡道,上坡時蛇行前進,或下坡時將引擎熄火、空檔滑行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計程車駕駛人,犯第一項所列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 前項汽機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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