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其要件不包括不可不看攻略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保險契約之受讓人。 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 人或共有人者,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 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 ,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 管機關。 本法所定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 、賠款準備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 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但 與原保險情況有異時,得增減其保險費。 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 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其要件不包括: 申請信用卡

您在網上申請「家傭綜合保險」時,應已參閱、明白及同意所列的「私隱與保安聲明」。 本人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申請「家傭綜合保險」並聲明就本人所知所信,本申請書內的各項陳述及細節均真實無訛及完整,且本申請書將會構成本人與安盛保險有限公司所簽署合約的依據。 「續保通知書」會於您的火險保單到期日之前45天內將寄往最後所知的通訊位址。 本人(等)明白此保單將不承保從事任何高危活動類別的受保人,在受雇於或在執行此等工作或活動時直接或間接產生或招致的意外受傷、意外身亡或醫療費用。 本人(等)現時並未持有由安盛保險有限公司於2002年10月27日或以後發出的「意外萬全保」保單,亦未有在過去六個月內取消任何「意外萬全保」保單。 依規定,賣房子申報房地合一稅,可扣除先前購買時所支付的仲介費、廣告費、搬運費等費用,一般知道要用發票申報,但多數人以為遺…

  • 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四款(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 一、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時,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請求收買股份,免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辦理。
  •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 本人(等)現時並未持有其他安盛保險有限公司的「住院萬全保」或「保費回贈住院萬全保」保單,亦未有在過去六個月內取消任何「住院萬全保」保單。

例如:聲明同意保險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聲明同意公會通報、聲明已審閱保單條款等。 要保書中的健康告知可以說是攸關權益最重要的文書,要保人、被保險人於填寫時,務必詳細檢核是否有其中詢問的情形,如有詢問的情形必須詳實告知,否則對日後的理賠勢必會造成影響。 這部份的介紹,我們在說明告知義務部份時,會再多加著墨。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其要件不包括: 保險局核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 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 分之一。 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 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前條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其要件不包括

為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 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 機關指定之事項;其資格條件、簽證內容、教育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應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負責辦理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算簽證報 告複核項目;其資格條件、複核頻率、複核報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簽證精算人員之指派及前項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之聘請,應經董(理 )事會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簽證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其所屬保險業之董(理)事會及主管 機關提供各項簽證報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主管機 關提供複核報告。

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其要件不包括: 聲明, 條款及細則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 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 效: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有鑑於保險費自動墊繳之年利率已改由各公司依保險契約約定自行訂定,爰修正第一項有關依財政部核定利率計算之規定。 受益人依法並沒有被要求必須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有任何關係,也沒有被要求必須存在保險利益。 只要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同意,任何人都可以成為受益人。

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其要件不包括: 投資優惠

保險業依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且僅供租賃者,得不受第一項即時利用並有 收益者之限制。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不動產投資之內部處理程序、不動產之條件限制 、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基準、處理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主管機關定之。 但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得以公債或庫券代繳 之。 前項繳存之保證金,除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不予發還: 一、經法院宣告破產。

八、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 為之放款無十足擔保或條件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者,其行為負責人,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或其他交易限 額之規定,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決議程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 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財政部保險局 新聞稿 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 為因應消費者保護法及全民健康保險之實施,期使 商業醫療保險發揮彌補社會保險不足之功能,財政 部新核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以確 保消費者之權益。 該示範條款之重點為: 一、訂定每日病房費用、住院醫療費用、手術醫療 費用等各項保險金之給付標準,以未獲社會保險給 付者為限。

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其要件不包括: 保險

前項保險業因國內外重大事件顯著影響金融市場之系統因素,致其或其負 責人未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前項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 者,主管機關得令該保險業另定完成期限或重新提具增資、財務或業務改 善或合併計畫。 依第三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 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 算人;其有涉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辦理事項時,安定基金應配 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其要件不包括 合辦理。 前項經主管機關委託之相關機構或個人,於辦理受委託事項時,不適用政 府採購法之規定。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或公告規定,或未於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六項所定期限內處分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專業再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或財務管理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所定辦法中有關再保險之分出、分入、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其要件不包括: 保險指南

假設保戶在乎的是「一定家庭責任期間的保障維持高檔」,那麼,選擇「展期定期保險」恐怕會是優先的選項;如果已經有其他的保單,不在意保額的減少,卻很在意能獲得「終身保障」,那麼,選擇「減額繳清」方式就較為有利。 也就是說,不論是終身壽險,或是短天期的養老險(市場上又稱為儲蓄險),能夠進行「展期定期保險」的標的,必須是有一定「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單。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七、本小組調閱期間自民國106年11月6日至106年12月31日,但經本小組決議得延長之,資料 …

  • 前項加計利息,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自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依第12條第三項約定之利率及計息方式計算。
  • 第一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生效之次一 會計年度施行。
  • 保險業之董事、經理人或類似機構應將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接管人。
  •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 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
  • 保險業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之人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兼職限制或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所定辦法 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其要件不包括 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其要件不包括 中有關投資條件、投資範圍、內容及投資規範之規定;或違反第一百 四十六條之五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 三、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不 動產投資條件限制之規定。 四、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 五、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 資規範或投資額度之規定。 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項前段規定,未經核准而投資,或屬備 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情形,未具備應具備之文件或程序;或違反同項 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運用、投資範圍或限額之規定。 七、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 資申報方式之規定。

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其要件不包括: 業務發展

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 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具一定規模者,應建立內 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準用之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者,於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或合 作社法規定辦理清算。 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 ,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 告後,報主管機關廢止保險業許可。 保險業於清理完結後,應以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日,作為向公司或合作社主 管機關辦理廢止登記日及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應辦理當期決 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其要件不包括 算之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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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二、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 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墊支,並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 業之求償權。 四、保險業依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 之迅速進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 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

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其要件不包括: 業務專區

前二項有關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限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各種準備金 之提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之捐助章程、業務範圍、資金運用及其他管理 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因發生重大震災,致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該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 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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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或轉學生所繳驗之學經歷證明文件,如有偽造、變. (五)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二)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 …

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其要件不包括: 投資相連壽險計劃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 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其要件不包括 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其要件不包括: 非懂不可的「保險時間」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保險相關事業,指保險、金融控股、銀行、票券、信託 、信用卡、融資性租賃、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 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依第五項規定應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險業全權決 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應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 限額、內部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其要件不包括: 業務專區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 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 稽核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 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日(不得少於五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日(不得高於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其要件不包括: 聲明, 條款及細則

按:財政部核定之示範條款除外責任合計為九款, 較目前保險業銷售中之商品大約減少五款,包括: 戰爭、原子、核子能所致之醫療、裝設義齒、義肢 等附屬品、愛滋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疾病)及 被保險人心神喪失行為所致之醫療。 四、牙齒手術或裝設義齒、義肢…等附屬品係因傷 害所致需要者,非屬除外責任。 若係為美容目的所 作之美容整形手術仍屬除外責任。

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其要件不包括: 保險指南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者,被保險人之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其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 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任。 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 得之人。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 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其要件不包括: 投資相連壽險計劃

各種保險業資本或基金之最低額,由主管機關,審酌各地經濟實況,及各種保險業務之需要,分別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兼職限制或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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