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9大伏位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放款,每一單位放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其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私募之有價證券;其應具備之條件、投資範圍、內容、投資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二項或前項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適格條件、應檢附之書件、擬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持有股票之出質情形、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保險業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中保險商品之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該等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保險商品資訊。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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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主管機關為健全保險市場或保護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得命令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章、規範或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同業公會之業務、財務規範與監督、章程應記載事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於入境後參加就讀學校代辦之境外學生醫療保險,讓陸生來臺就學更簡便。 之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團體一年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所規範之「團. 極調查、執行其他適於執行之財產,包括保險、基金、股票等等. 第144 條第1 項規定:「保險業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料,.

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 一、拒絕將保險業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不為全部移交。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 前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保險業之權利,且受益之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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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申請許可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應提存賠償準備額度、提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 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 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 下列有關「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何者錯誤? (109年考題)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二。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 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 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 五、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被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營、管理。 三、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及股份總數,分別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保險業應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負責辦理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算簽證報告複核項目;其資格條件、複核頻率、複核報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

但最重要的是:根據停效的時點,還有不同的規定,值得保戶們注意。 保險業為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蒐集保險契約受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保險業之權利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者。

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 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以「減額繳清」為例,優點是「保險期間不變」,但「保障金額會降低」;至於「展期定期保險」,則是「保障金額不變」,但通常「保險期間會縮短(例如由終身改為定期)。 接下來的「減額繳清」與「展期定期保險」,兩種方法都可以讓保戶「不用再繳保費」,但兩者的差異,就在於「保障金額」與「保險期間」的不同,且各有優、缺點(請見下表)。 本計畫鼓勵發展符合以下類型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應用,除資安防護類或另有規定外, … 月,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惟審查時程不包含申請單位補件、修改或陳述意見之時間。 目前國內監理金融控股公司、銀行、證券及保險等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為: 財政部 …

因此,各個示範條款則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只要是有「續期繳費」的保單,都有此一「本契約效力的恢復」的規定(人壽保險、利變壽險、投資型人壽及年金險、長期照顧險的示範條款均為第7條)。 簡單來說,被保險人如果在寬限期中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舊是要負相關的理賠責任。 但是,假設要保人持續不繳保費,並且讓保單進入「停效」的階段,一旦發生任何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可是不用負理賠責任的(請見下表)。

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 下列有關「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何者錯誤?

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的利率計算(不得超過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 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 簡單來說,所謂的「展期定期保險」是將原本的「人壽保險」,用當時保單內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相關的營業費用或保單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轉換成一張「定期壽險」。 人壽保險:要保人簽訂要保書並繳交第一期保險費,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後,即是保險責任開始。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或公告規定,或未於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六項所定期限內處分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傷害險的保險始期,原先按照保單主約或為附約性質有所不同,過去一般常見的單獨出單的傷害險,其契約的保險責任始期,常約定為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的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

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 非懂不可的「保險時間」

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之處分,並經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應由本人通知保險公司。 各種保險業資本或基金之最低額,由主管機關,審酌各地經濟實況,及各種保險業務之需要,分別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賠償準備。

  • 三、 保戶如對其保險費自動墊繳計息方式有所質疑,因事涉私契約條款之解釋,各公司應自行向保戶妥為說明,並依法負責。
  •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 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 四、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保險單紅利以( )方式處理。

業審查,審查重點(包含成效指標)依地方政府訂定之需求規格書辦理,. 教育部辦理各直轄市、縣(市)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改善計畫遭遇之困難,存有不符耐震標準待改善之國中小校舍棟數多、施工期間有限、中央機關控管時程肇致不合理工期與期待、 …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依前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之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或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 業務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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