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第七版)8大分析

作者简介: 朱崇实,1982年2月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90年5月毕业于南斯拉夫贝尔格莱德大学国际经济系,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厦门大学原校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经济法学专业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主持或参与国家、部省级科研课题10项,科研成果先后获“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国家首届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和“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 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

  • 而商事主体法律规范,除规定个人从事商事活动外,无一例外地表现为商事组织法,即各种企业法律制度。
  • 除非他提出异议的仲裁员辞职或当事他方同意所提出的异议,否则仲裁庭应就所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
  • 历来,票据立法体制有“分离主义”和“包括主义”之别。
  • 公司法还突出了公司信用在市场交易安全中的地位,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强调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不得任意减资,注意维持相当于公司资本额的财产。
  • 1995年 6月 30日颁布的保险法是规范商业保险的基本法,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 如未达成这种协议,仲裁庭应确定仲裁程序中要使用的一种或数种语文。

换言之,商法通过调整平等商事主体(即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行为,确认交易顺利、可靠、安全的原则,保护商事主体实现营利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所以,商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重要的法律部门。 第六十八条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第五十四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商事法(第七版): 内容简介

尤其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为国有企业提供了公司法人制度框架,指明了国有企业成为市场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之路。 不同的企业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企业法律形态,为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提供了法律框架,也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各种投资者自由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提供了方便。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书第三版在基本保留第二版内容的基础上,根据近年来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和《物权法》等法规原则,对第二版的有关内容作了删改和增补,并力求反映最新的商法精神。 (2)援用裁决或申请予以执行的当事一方,应提供经正式认证的裁决书正本或经正式认证的裁决书副本以第7条所指的仲裁协议正本或经正式认证的仲裁协议副本。

  •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将是引人注意的。
  • (1)如果仲裁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他的职责或由于其他原因未能不过分迟延地行事,他的任命即告终止,如果他辞职或当事各方就终止他的任命达成协议的话。
  •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 形式意义的商法是以商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它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
  • 在合同中提出参照载有仲裁条款的一项文件即构成仲裁协议,如果该合同是书面的而且这种参照足以使该仲裁条款构成该合同的一部分的话。
  • 内容简介: 民事诉讼是典型的规范性纠纷解决方式。

票据是出票人依照法律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票据有多种功能,包括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抵销债务和融资的功能。 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票据仅作为支付、汇兑手段。

商事法(第七版): 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为了体现这些最新的立法动态,修订过程中对相应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和补充,同时对部分章节的文字作了必要的修改。 1995年 6月 30日颁布的保险法是规范商业保险的基本法,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保险法通过对保险关系和保险业管理关系的调整,充分发挥保险作为经济补偿制度的功能,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确保经济和社会的安定。 我国保险法主要实行下列原则:第一,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的原则,即同一个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商法新编(第二版)》最新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完善了课程的内容体系。 《商法新编》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的组成部分,在课程体系上需要与其他教材,尤其是《经济法》教材进行衔接与统一。 商事法(第七版) 商事法(第七版) 基于这一考虑,在课程内容体系上作了如下修改:(1)将《商法新编》的课程内容体系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丰富总论部分内容,调整分论部分内容。

商事法(第七版):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效力研究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采用“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商事制度争论的焦点,相信新的民法典会给出一个答案。 第四版,主体部分有公司法,行为部分有破产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等,还有一些零散的经济法。 其实书写得很不错,但各法自身的更新有些跟不上时代,而相关研究人员也像活在童话世界里。 商事法(第七版) 商事法(第七版) (2)如已向本条第(1)款(A)项(f)目所指的法院申请撤销或中止裁决,被请求承认或执行的法院如认为适当,可以暂停作出决定,而且如经要求承认或执行裁决的当事一方提出申请,还可以命令当事他方提供适当的。 (1)除当事各方有任何相反协议外,仲裁庭应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以便提出证据或进行口头辩论,或者是否应以文件和其他材料为基础进行仲裁程序。

其结构设计、内容深度、阐释方法和行文风格都堪称法学教材典范。 《商法学(第4版)》在体系结构上超越法典式教材模式,在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商法模式基础上重新整合,形成《商法学(第4版)》特有的结构。 在内容上,重视并反映中国商事立法和司法的现有成果并提炼出商法一般性规则。 专论部分则详尽阐述商事公司、证券交易、商事信托、商业银行、商业票据、商业保险、商业破产等具体制度。

商事法(第七版): 公司法原理与实务

所谓董事、监事的产生程序,包括董事、监事的提名程序和选举程序。 现在,董事、监事的提名不规范,有政府部门提名的,也有在换届时由董事会提名的。 前者,是政企不分在新形势下的表现;后者,等于自己提名自己为董事候选人。 公司法应明确规定董事、监事的候选人的提名权属于股东。 商法和经济法都是规范有关企业经济活动的法律部门。 因此,将两者分别把握的主张已成为人们的一种共识。

商事法(第七版)

由于期货交易没有必要的法律规则,以致出现期货纠纷无法解决,期货案件大量积压。 最近,国务院颁布了一个期货交易的法规,它无疑是至今规范层次最高的法律规则,为期货交易和期货市场的管理提供了法的依据。 但是,期货交易是一种商事交易,需要通过商事行为法的完善解决。 因此,应将已有的期货交易法草案加以完善,加快其立法步伐。 就世界范围而言,商法的编纂体制有两种:一是采用“民商分立”的体制,即民事、商事分别立法,于民法典之外另立商法典,使民法典与商法典各自独立存在。 如法国、德国、日本、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均采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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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必须强调董事(实际上也应包括经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统一。 现在,一方面,公司董事应该从公司得到的没有得到;另一方面,公司董事应该承担的责任特别是赔偿责任没有承担起来。 为了改变这种既无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又无必要的约束机制的现状,应将现在大部分公司实行的经营者工资制改为公司法上规定的报酬制,并按照董事的贡献大小,分别由股东大会确定他们的报酬,包括奖励他们一定的公司股价。

商事法(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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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第七版):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版)/高等学校法学精品教材系列

(1)“仲裁协议”是指当事各方同意将在他们之间确定的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或可以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形式或单独的协议形式。 商事法(第七版) 商法学科部门法众多,因应各商事部门法及相关领域的立法变化,第六版作了较大规模的调整。 《商法学(第六版)》主要针对《证券法》的全面修改和《外商投资法》的废旧立新以及《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书中相关章节作相应的修改与补充。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商事法(第七版): 国际商法课件(详细课件)ppt

因此,必须进一步健全董事会制度,强化董事承担责任的机制。 首先,必须改善董事会的结构,强调由懂经营、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的人担任董事。 采用“累计投票制”,使中小股东能有机会选出他们信任的董事;大中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一定比例的外部董事。 这样,加之依法产生的职工代表的董事,就能实现董事会的多元结构,有利于发挥公司治理的机制。 其次,在强调董事会对董事长、经理的监督同时,应健全董事之间履行相互之间监视义务的规则,譬如非执行业务的董事可对执行业务董事的监督,执行业务的董事有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的义务等。 再次,应制定董事长因重大过错致他人损害,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则,以使董事长为自己的过错与公司共同承担损害他人利益的责任,也避免董事长滥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商法典,但不可以没有商法。 我国虽然没有商法典,但在1992年以来,相继制定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 这样,存在于这些法律、法规中的商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我国的商法。 1972年12月自福建泉州一中应征入伍,1978年4月从新疆军区某部退役。 198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

商事法(第七版): 国际商法(第七版)

它的宗旨是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历来,票据立法体制有“分离主义”和“包括主义”之别。 票据立法的“分离主义”是指将汇票、本票归于一项立法,将支票归于另一项立法;票据立法的“包括主义”是将汇票、本票、支票合于一项立法。 我国票据法属于“包括主义”的立法,其特点是采用汇票、本票、支票三票合一的编纂体制,即以汇票为主,将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规则统一规定于票据法之中。

适应其需要,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准备金提取制度、偿付能力维持制度、资金运用制度等。 董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相对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基本决策而言,它是业务执行机构,因而必须接受股东大会监督并对其负责;相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而言,它是经营决策机构,经理由它聘任并对它负责。 因此,董事会的质量如何,董事是否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将是衡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劣的标志,也是保证公司业绩,实现股东利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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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法律及法规中,也有不少与民事诉讼相关的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都属于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具有特别法的效力。 此外,近年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中也有一些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相关的规定。 例如,我国1997年参加的《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2009年缔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等。

1.杨岳平:《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企业并购下股东、债权人、员工、投资人之保护》,元照出版公司2011年版。 3.[马来西亚]罗修章、[香港]王鸣峰著:《公司法:权力与责任》 ,杨飞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最後,本書附錄公司申請登記之表格供讀者參考,始讀者更貼近實物操作,達到法律生活化的目標。 本書以商業登記法、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等五種主要之商事單行法為介紹範圍,全書相關法規皆為最新內容,並包含電子商務之交易模式、商品種類、相關法令規範及法條。 全書內容深入淺出,且針對我國商事行為之各類法律規定,加以整理,使專科以上學生,都能藉由各章體系整理、法規分析、案例題型、練習題庫及專章作業中,得到理論與實務並重的商事知識。 法律出版社 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共38册), 这套丛书还有 《知识产权法》《民法学》《证据法学》《外国法制史》《海商法》 等 。

就我国股东大会运作的实践而言,现在既有股东如何有效实现权利的问题,也有如何防止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闹事”的问题,两者都需要加以解决。 必须方便股东行使股东权,这是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第一着眼点。 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公司运营的核心,也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最重要的目标。

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第五十六条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第三十八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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