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9條詳細介紹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 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當事人之一方,指定居間人不得以其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者,居間人有
不告知之義務。 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方之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應就該方當事人由契
約所生之義務,自己負履行之責,並得為其受領給付。 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 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該條件成就前,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

429條: 第 六 章 消滅時效

但變壓器之一次側主幹線備有第一款或第二款所稱設備可供啟斷各幹線之負載電流者,則該變壓器之二次側若超過六路得免於二次側加裝斷路器或附熔絲之主負載啟斷開關。 第412條為保護高壓進屋線或各幹線所採用之過電流保護設備,應採用經中央政府檢驗機構試驗合格或審查定型試驗合格者,且符合左列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 五、自匯流排引出之幹線如不超過三路而各裝第四百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設備者,其進屋線或主幹線之主保護設備得予省略。 二、氣體絕緣開關設備試驗有困難者,得以整套及單體型式試驗報告送經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審查合格取得證明後使用。 該設備中之比壓器、比流器及避雷器規格有變動時,得以該單體之型式試驗報告送審查合格取得證明後組合使用。 第397條本章適用於超過六○○伏至二五○○○伏以下高壓之各項裝置,至於特高壓設備,其設計或施工等有關規定,在本規則未特別規定部分,應依照「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有請求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繼
承人請求分擔。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
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前項債權,附有停止條件或未屆清償期者,各繼承人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
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429條: 第 五 章 不動產役權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占有人。 本章關於占有之規定,於前項準占有準用之。 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
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負賠償之責。 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
對於回復請求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負賠償之責。

429條: 房屋出租人之義務

前二條所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控制公司有賠償責任及知有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控制公司賠償責任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應就分割前公司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負連帶清償責任。 但債權人之連帶清償責任請求權,自分割基準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項從屬公司股東收買股份之請求,於公司取銷合併之決議時,失其效力。

429條

出典人願依前項規定為補償而就時價不能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其
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於回贖時亦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前二項視為已有地上權設定之情形,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當事人不能協
議時,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 429條
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429條: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
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不動產役權之處所或方法有變更
之必要,而不甚妨礙不動產役權人或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權利之行使者,得
以自己之費用,請求變更之。 農育權消滅時,農育權人得取回其土地上之出產物及農育工作物。 429條 第一項之出產物未及收穫而土地所有人又不願以時價購買者,農育權人得
請求延長農育權期間至出產物可收穫時為止,土地所有人不得拒絕。

  •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 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 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
    不中斷。
  • 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
    左列之規定:
    一、報酬分期計算者,應於每期屆滿時給付之。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僅得以本於證券之無效、證券之內容或其與持有人間
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持有人之事由,對抗持有人。 但持有人取得證券出於
惡意者,發行人並得以對持有人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之。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其證券雖因遺失、被盜或其他非因自己之意思而流通
者,對於善意持有人,仍應負責。 無記名證券,不因發行在發行人死亡或喪失能力後,失其效力。 但指示人於指示證券有禁止讓與之記載
者,不在此限。 被指示人對於指示證券之受讓人已為承擔者,不得以自己與領取人間之法
律關係所生之事由,與受讓人對抗。

429條: 第 四 節 執行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
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有利益之確定判決者,為他債權人之利益,亦生 429條
效力。

著作人於不妨害出版人出版之利益,或增加其責任之範圍內,得訂正或修
改著作。 但對於出版人因此所生不可預見之費用,應負賠償責任。 出版人於重製新版前,應予著作人以訂正或修改著作之機會。 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於合法授權實行之必要範圍內,由出版人行使之。 出版權授與人,應擔保其於契約成立時,有出版授與之權利,如著作受法
律上之保護者,並應擔保該著作有著作權。 出版權授與人,已將著作之全部或一部,交付第三人出版,或經第三人公
開發表,為其所明知者,應於契約成立前將其情事告知出版人。

429條: 第 十六 節 運送

寄託物之保管,因非可歸責於受寄人之事由而終止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
,受寄人得就其已為保管之部分,請求報酬。 受寄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保管寄託物者,對於寄託物因此所
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縱不使第三人代為保管,仍不免發生
損害者,不在此限。

  •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 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
    ,不在此限。
  • (二)變壓器二次側之電路不超過六路而各裝有啟斷電路滿載電流之斷路器或附熔絲之負載開關者。
  • 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 邱創智提醒,若是「因果關係」造成的損失,例如房東不修理門鎖遭小偷,或房屋滲水導致物品損壞,即使透過法院程序,也很難依事實價值判斷責任歸屬,成功判例不多。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
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
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429條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
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429條: 租賃物修繕為例(租賃條例施行後,租賃法令之適用

4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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