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大優勢

網站保持一致性會關乎到品牌,而這會間接影響訪客信任感、價值傳遞度。 案例 因此,網頁的排版、段落、顏色…等元素請不要這裡是這樣,那裡是這裡不一樣。 請記住,網站的目的是引導遊客更深入你的網站,而這就需要行動呼籲告訴他們下一步該怎麼做。 幾乎每個網頁的存在都有它的目的性,如果要有效轉換就需要懂得引導訪客去行動,不論是免費試用、註冊會員、立即購買或了解更多。 如果你是一個知名的品牌或公司(像是可口可樂或微軟),那麼你肯定有資格不必來形容你是誰和做什麼,但實際情況是,大多數企業仍然需要這麼做。 在這篇文章中,我會分享一些我認為非常值得效仿和看齊的超讚網站,而在此之前,我想要先剖析網站行銷的核心價值。

案例事實中,該小組的共同筆記,是作者廖家心、黃佳伶、藍品雯三人,於本學期完成的著作,故應尚在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內。 同理,案例事實中的著作人廖家心、黃佳伶、藍品雯三人,於該小組的共同筆記完成之時起,便是該共同著作的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法上所規定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案例事實中,廖家心、黃佳伶與藍品雯三人共同完成之該小組共同筆記,倘若共有三個部分,由廖家心負責第一部分,黃佳伶負責第二部份,藍品雯負責第三部,對於這個著作的貢獻,彼此之間很清楚地可以分開利用,則縱使從外觀看起來是一個著作,但是實際上是三個獨立的著作,這種情況稱之為「結合著作」,就不是上述條文中所述的「共同著作」。 學生上課的目的,在於獲得授課教師所傳授的知識,而學生上課做筆記,是一種習用的學習方法,所以學生在上課時抄寫筆記的行為,依照社會一般的通念,應該是已經獲得授課教師默示的同意。 案例事實中,賀教授上課時的授課演講,既不屬於上述條文中所規定的項目之一,因此,該著作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標的。

案例: 工程管理資訊系統

Napster、Kuro等網路服務業者,曾因提供其會員進行網路上P2P音樂檔案的交換服務,而分別與錄音著作權人發生著作權爭議,在國內外都引起著作權法律問題的探討,不但學術界對此爭議尚未有一致的看法,司法實務界亦仍未有定論的法院判決。 P2P對等式網路傳輸技術的發展,使得每台連線的電腦沒有主從之分,都可以同時是伺服器或是使用者,使用者間可以分享彼此電腦中的資源,直接進行檔案的共享或交換,讓網路上資訊的獲得更為方便,但是也造成著作權遭受侵害的風險,大為增加。 案例 案例事實中,王樺花費金錢向炫音唱片行,購買了一片音樂光碟,根據他與炫音唱片行之間的買賣契約關係,王樺所取得的權利,是該特定音樂光碟片(亦即「著作物」)的「所有權」,而非該音樂光碟片內容歌曲(亦即「著作」)的「著作權」。 除前項規定外,專利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得另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專利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專利權侵害而致減損時,得另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由於營業信譽之減損,更不易證明,若以其為非財產上之損失而以金錢計算則其立論或具有「調整作用」。

  • 因此,案例事實中,原則上只有著作財產權人賀教授自己,以及獲得賀教授授與重製權或獲其同意之人,才可以將賀教授上課時的授 課演講內容加以重製,其他人如果沒有符合著作權法中有關重製行為的「合理使用」情形之一,而擅自將賀教授上課時的授課演講內容加以重製,便是侵害賀教授的重製權。
  • 案例事實中,「街燈下的母親」這個語文著作,既不屬於上述條文中所規定的項目之一,因此,該著作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標的。
  • 專利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專利權侵害而致減損時,得另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 某大學法律系研究生江皇琴,對於推理小說相當有興趣,最近在「懸疑之謎」網站的「討論區」網頁上,發表了一篇名為「亞森羅蘋之死」的文章,以便與其他同好,分享其閱讀推理小說後的心得。
  • 案例事實中,「台灣高科技人力資源現況」報告這個語文著作,既不屬於上述條文中所規定的項目之一,因此,該著作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標的。
  • 案例事實中,阮大德將網路上「我的心、我的愛」這個錄音著作,下載「儲存」在電腦硬碟中,或是「燒錄」在光碟片上,符合上述著作權法中「以其他方法之重複製作」的規定,故都是一種「重製行為」。

但是,判斷是否「重製」他人著作,是一個「事實認定」的問題,如果發生著作權的爭議案件,只有負責審理該案件的法官,才有權利就該案件當事人所提供之證據,依據下列的認定標準,加以認定。 案例事實中的電視影片「生物的奧秘」,是一項集合多數創作人的藝術創作,其中有劇本編劇作者的語文著作、配樂作者的音樂著作、攝影師的視聽著作、音效師的錄音著作、旁白演員的旁白表演等,上述的每個創作,原本都是著作權法上所保護的「著作」。 案例 案例事實中,謝天才撰寫其碩士論文初稿的目的,是為了研究的目的,因此,謝天才可以主張其為研究目的,而引用蔡得容教授學術論文,是一種重製行為的「合理使用」。 如果參考的資料,是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因為著作權並非保護著作人心中的想法或觀念,而是保護著作人表達其想法或觀念的外在形式。 因此,如果利用人只是學習該著作人的想法或觀念,但是另以具有原創性的表達方式,重新詮釋相同的想法或觀念,也不會構成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案例: 室內設計/裝潢設計 案例

勘查現場廠房西側作業區之東側牆面開關箱燒損嚴重(如圖十七),電源線路PVC套管有數條不等程度之受燒,且內部電源線部分亦受燒損。 廠房西側作業區外牆PVC管附近燃燒最為猛烈,根據監視器畫面顯示,亦是西側外牆最先有火光(如圖十八)。 經逐層清理西側作業區外牆PVC管起火點附近,發現太陽能光電設備之電源線路有疑似短路熔痕,需待送驗後確認(如圖十九),故無法排除該PVC管之電源線路可能因太陽能光電系統之電源線路異常,導致電源線路發生短路,引燃絕緣披覆及PVC管後,擴大延燒至屋頂鐵皮泡棉及太陽能模組而引起火災。

  • 該處太陽能板照射日光後會產生電壓及直流電,6個太陽能板線線路串聯成一束後再匯流至直流分接箱,經過陶瓷保險絲及防逆二極體保護,再將三束合併接至突波吸收器後,送至變流器轉為交流電。
  • 引用他人著作,應明示其出處,例如期刊的名稱、論文或專書的名稱、出版者名稱、出版日期、卷次與頁次、網站網址、網頁路徑等,及著作人之相關資訊,例如著作人之姓名等,加以明確標示揭露。
  • 在這篇文章中,我會分享一些我認為非常值得效仿和看齊的超讚網站,而在此之前,我想要先剖析網站行銷的核心價值。

如同前述的法律分析可知,就賀教授的授課演講內容部分,李志明應該是已經獲得賀教授明示的同意。 所以,案例事實中,當賀教授口授課程內容的「演講」完成時,著作人賀教授便享有著作權法上所規定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如認定趙誠美上述重製行為侵害著作人「蟑螂」的重製權,在刑事責任方面,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案例事實中趙誠美上述的「公開傳輸行為」或「重製行為」,因為不屬於「合理使用」,所以趙誠美縱使在轉貼或轉寄該文章時,明示該文章的著作人或其出處,亦不能改變其不法從事「公開傳輸行為」或「重製行為」的結果。

案例: 太陽能介紹

著作權法並未明文規定,學校任課教師有學校授課需要,可以「公開上映」他人之視聽著作。 因此,為了符合著作權法上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的合理使用,學校任課教師如欲對上課學生播放影片,建議應選擇僅就與課程內容相關的片段加以播放,而非整部播放,並且應該以教學活動為主,輔以播放影片,而非全部課程內容都是影片欣賞,建議播放影片不應該成為常態性的教學方式。 案例事實中,倪教授將「生物的奧秘」這部電視影片的部分內容約十分鐘,「側錄」在錄影帶上,符合上述著作權法中「錄影」的規定,故是一種重製行為。 依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案例

以職務頭銜命名有兩個常見的問題:其一,常見多個不同職務的使用者,都具有職權可以啟動相同使用案例,因此形成多個參與者關聯到相同使用案例的情況,造成使用案例圖面上的混亂。 案例 例如,微軟的Word有一個自動存檔的功能,只要編輯經過一段時間,它就會自動執行存檔的功能。 顯然,使用者會啟動手動存檔的使用案例,但是自動存檔呢,啟動它的參與者是誰? 再者,系統應用於某一個領域中,而參與者通常是跟領域相關的角色,所以儘可能採用領域人士熟悉的名詞做為參與者的名稱,這樣將有助於開發人員與使用者、領域人士之間的溝通。

案例: 工程款物價指數調整

透過這次成功行銷案例即可發現,當乘客花費相同成本來獲得更高滿足感時,便成功提升品牌價值以及乘客對紐西蘭航空的品牌忠誠度與黏著度。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網站瀏覽體驗,本網站使用cookie取得資訊,若您繼續瀏覽我們的網站,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cookie。 比方說,在醫療系統的範例中,醫生可以使用資訊系統親自查詢病歷,可是有時候醫生會請護士幫忙查詢病歷,或者請護理長幫忙查詢病歷,所以形成三個參與者連接到同一個使用案例的情況,如圖10所示。 可是,在執行查詢病歷這個使用案例期間,並不是三個參與者需要同時參與,反而是只需要三者中的一個就可以啟動使用案例了。 每一個法律部分,包括民法、刑法、憲法、行政法、訴訟法,都需要案例演練的內容或課程。 太陽能光電設備可以充分利用屋頂、空地等閒置空間,並藉由太陽日照方式進行發電,實屬相當乾淨的能源生產方式,但因其技術、設備之特殊性,需要專業之廠商進行設計、製造,並交由專業的人員前往施工。

參與者不侷限是人類使用者,它也可以是連線的資訊系統,特別是支援性的參與者,很多都是連線的資訊系統。 這條指南建議我們,遇到這類參與者時,可以採用《system》字標,明確指出它是一個連線的資訊系統。 不過,我們從參與者與使用案例的定義上頭,其實很明顯可以得知兩者分別位於系統內外,所以即便在使用案例圖面上未繪製出大方框,系統範圍仍舊存在於兩者之間。 原著書中關於使用案例圖的指南共有二十九條,編號由58到86,共分為四組:使用案例、參與者、關係和系統範圍,所以我們接下來會依此分為四個次小節,本期先介紹前兩節共十一條指南。 根据案例,我们可以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挖掘发现,从中寻找带有规律性、普遍性的成分,这是应用性学科最快捷、准确的研究手段及方法之一。

案例: 工程技術

写作要从研究调查开始入手,但即使正式进入了写作阶段,我们也需要回过头去进行调研工作。 太陽能光電設備之起火處,多位於太陽能板電源線至變流器之間,而非直接照射日光產生電壓電流之太陽能面板處。 由於電源線至變流器之間皆為高電壓高安培數之直流電,本來就具有一定程度之危險性,若是遇到其他外在因素造成太陽能設備異常,則會故障停擺甚至致生火災。 該場區設置變流器上方電容器後方有個絕緣閘極雙極性電晶體(IGBT, Insulated 案例 Gate Bipolar Transistor)機件,該機件功能是把直流電轉換成交流電,偶爾因電壓瞬間升高或是環境因素(濕氣、灰塵、鹽害等)造成該機件正負極短路而爆炸,場區大約發生過5次類似情形。 現場為臺電設置太陽能光電場(如圖二十),場區面積大約216公頃,編號C2-5貨櫃起火燃燒(如圖二十一),其用途為放置變流及升壓儀器設備用,燃燒範圍僅侷限該只貨櫃西側空間。 貨櫃起火前,內部儀器設備有在測試運轉,大致過程為:太陽能面板吸收光能轉換成直流電,匯流至變流器,轉換成交流電,透過變壓器升壓至高壓電,再送電至變電所。

但是,由於案例事實中,「街燈下的母親」這篇文章的作者,是以「蟑螂」的別名公開發表該文章,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案例事實中,「街燈下的母親」是「蟑螂」最近所公開發表的著作,故應尚在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內。 但是,應注意的是,除非著作人與媒體經營者之間,有讓與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的契約,否則,著作人不會因為其曾將著作在任何媒體上公開發表後,就因此喪失其著作權。 著作人在網路上公開發表其著作,其法律性質與著作人投稿報社或雜誌社相似,網站經營者就該著作僅享有該次利用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另為授權,網站經營者就該著作不得做其他任何的利用行為。 「著作財產權」中,有一項權利稱為「公開傳輸權」,也就是著作財產權人才有權利,利用網路的通訊方式,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 著作財產權人如果選擇在網路上發表其著作,也是行使其公開傳輸權的一種表現。 第一種情形,是利用該著作的人,獲得著作財產權人「授與公開傳輸權」,或是利用人的公開傳輸行為,獲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

案例: 政府採購資訊

案例事實中,「街燈下的母親」這篇文章的作者,是以「蟑螂」的別名公開發表該文章,該作者雖然未揭露其真實身份,但其著作仍受著作權法保障,只是其主張著作權時,必須舉證證明他就是「街燈下的母親」這篇文章的作者。 但是,應注意的是,特定事實是否符合「公開傳輸」行為或「編輯」行為之「合理使用」的法律規定? 是一個「事實認定」的問題,如果發生著作權的爭議案件,只有負責審理該案件的法官,才有權利依據該案件當事人所提供之證據,加以認定。 案例 案例事實中,謝慧玲之公開傳輸行為,並不符合上述著作權法第五十條與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案例

專利權人行使上述損害請求權,必須具備以下諸項要件:(一)侵權行為人之侵害行為須出於故意或過失,(二)須有專利權之侵害行為,(三)侵權行為須為不法或無阻卻違法之事由,(四)侵權行為與發生損害之間須有因果關係。 因此,為了避免專利權侵害之持續與擴大,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燬或為必要之處置。 誠如許澤天教授在本書所強調,讓我們共同努力強化案例演練方法論的意識,形成案例演練方法論的共識,使所有的台灣法律人都能具備相同的法律思維方法,具有理性討論、正確適用法律的能力,落實於法律教育與國家司法考試,提升法律與司法的品質,貫徹平等保護人民權益的原則,鞏固法治社會發展的基礎。 本書的特色除案例演練方法論外,在於其所精選設計的案例,分為二個單元,包含初級案例二十五題及進階案例十七題,其中十二題選自律師司法官考試試題。

案例: 案例意义未尽性

電影是一項集合多數創作人的藝術創作,其中有劇本原著作者的語文著作、劇本編劇作者的語文著作、配樂作者的音樂著作、攝影師的視聽著作、音效師的錄音著作、演員的戲劇表演等,上述的每個創作,原本都是著作權法上所保護的「著作」。 大學教師以研究、教學、輔導、服務為其主要職務,更是為人師表的學術工作者,全國各大學校院對於其教師,均有嚴格的「學術倫理」要求,「抄襲」不但是侵害他人著作權的不法行為,行為人依法應負民事與刑事的法律責任,更被視為嚴重違反學術倫理的不當行為。 此外,各大學院校對於其教師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在其教師評審相關辦法中,通常亦訂有懲處之規定,洪教授任教之學校亦得依其相關規定,給予洪教授適當之校規懲處。 案例事實中,楊力行所主編的「台灣高科技人力資源現況」報告,是一份學術論著,不論其是以傳統的紙本書面,做為呈現的形式,或是以網頁中的電子訊號,做為呈現的形式,都是屬於一種「語文著作」。 洪教授在撰寫該專書的過程中,除發表其多年的研究心得外,亦參考許多網路上的文獻資源,其中包括公開發表在「888人力資源」網站上,由楊力行於去年所主編的一份約40頁的「台灣高科技人力資源現況」報告。 引用他人著作,應明示其出處,例如期刊的名稱、論文或專書的名稱、出版者名稱、出版日期、卷次與頁次、網站網址、網頁路徑等,及著作人之相關資訊,例如著作人之姓名等,加以明確標示揭露,以表示尊重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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