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不可不看詳解

譬如《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便是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兩個法院之法官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者,吊銷其駕照、禁其三年內考領駕照,並吊銷所持各級車類駕照之規定是否違憲,依舊法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行憲後的司法院在1948年7月1日成立,同年7月第一屆大法官到任,9月15日舉行第一次大法官會議,自此大法官開始行使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職權。 所創制之立法原則與本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位階效力之疑義,本院說明如下: …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故大法官就憲法所為之解釋,有拘束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I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 例如民法禁止重婚的規定並未違憲,但若此規定適用在因兩岸情勢而與中國大陸元配數十年無法相逢的老先生身上,將導致老先生無法享有正常婚姻生活,反而影響人民權利(可參司法院釋字第242號解釋內容);又例如禁止跟追的規定並未違憲,但如將此規定適用在新聞記者身上,反而可能侵犯了新聞自由以及採訪者的工作權(可參考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內容)。 「憲法」聽起來似乎是一部離一般人民非常遙遠的法規範,但憲法中載明了每個人民所享有而不容許被侵犯的基本權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平等權等,都與每個人一天中各種行為緊密相關。 憲法法庭的違憲審查所扮演的就是基本權利守門員的角色,為人民把關基本權利是否被不當侵害。 另外,新法引進國外的「法庭之友」制度,讓當事人以外的人民、機關或團體,即使只是情感上關注案件,也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經過同意後,主動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供憲法法庭審判時參考。 如果案件當事人決定採用這些「法庭之友」的意見或資料,這些意見或資料可以被視為是當事人自己的陳述。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相關資料

對於法院作成的裁判內容,大法官也能夠檢視是否遵循憲法,不再限於只能就抽象的法律規定審查,裁判違憲審查的新增,某程度補足了原本違憲審查制度的漏洞,也因此降低了人民權利被國家行為侵害的風險。 I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依權力分立原則,各機關間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產生之爭議,如涉及人民權利保護,依法治國家賦予司法權為最後定紛止爭之功能,應由該人民循司法審級制度尋求救濟,如司法機關已作成裁判表示見解者,就該案件自亦不得堅持己見,無聲請統一解釋之必要。 同時,人民受到不利的確定終局裁判,若認為裁判中所適用的法規範的見解,與「不同審判權」的終審法院所適用同一法規範而已表示的見解不同時,一樣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統一見解的判決(這部分規定與大審法大致相同)。

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與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尚屬無違。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解釋文】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 同條例第77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三、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同條例第3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三、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之專任教師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綜上:系爭規定一及二未涵蓋設立人其餘女系子孫,均係以性別作為得否為祭祀公業派下員之標準,其中系爭規定二前段規定並另以有無結婚,後段部分並另以是否冠母姓,作為得否為祭祀公業派下員之標準,均已形成差別待遇,且其差別待遇之目的非屬重要公益,手段亦非正當,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憲法法庭公開說明會

109年6月1日召開憲法訴訟法子法研修會第24次會議,會中委員續就憲法法庭審理規則草案部分細節規定,以及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草案進行討論。 109年7月13日召開憲法訴訟法子法研修會第27次會議,會中委員續就憲法法庭閱卷規則草案及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草案進行討論,並就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等草案部分細節進行微調修正。 107年5月7日「憲法訴訟法草案」經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V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認有必要通知其裁定許可之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到庭說明、陳述意見時,應以通知書送達。

蘇俊雄著,〈論憲法審判之法律性與政治性兼論功能導向分析法之運用(上)〉,軍法專刊第45卷第11期,1999年11月。 蘇俊雄著,〈從「整合理論」(Integrationslehre)之觀點論個案憲法解釋之規範效力及其界限〉,載於《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1998年6月。 鍾秉正著,〈社會保險中強制保險之合憲性基礎─兼論釋字第472、473號解釋〉,載於《黃宗樂教授六秩祝賀─公法學篇(一)》,學林文化公司,2002年5月。 蔡維音著,〈德國基本法第一條「人性尊嚴」規定之探討〉,憲政時代第18卷第1期,1992年。 雷文玫著,〈再訪「社會權」―一九九0年代中東歐國家憲法變遷社會權入憲之研究〉,收於《當代公法新論(下)》(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 章瑞卿著,〈探討日本憲法審判權對立法裁量權之權限分際〉,軍法專刊第48卷第1期,2002年1月。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憲法法庭判決(憲法訴訟法第38條、第39條、第40條及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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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澤鑑節譯, Korhad Hesse著,〈西德聯邦憲法的解釋〉,憲政思潮第5期,1969年。 所謂新奢,不在於財富的堆疊,而在不拘一格、自由揮灑的心態與境界。 恰似「新奢世代」勇於挑戰未知,卻在多重能力的堆疊、強強聯手的加乘下,訂製出屬於自己的生活模樣,讓心之所向不再只是空想,而是闊步走出獨屬道路,以創意開啟成功的槓桿、用不同的眼光開創新視野,走出新奢境界。 尊重多元:分享多元觀點是關鍵評論網的初衷,沙龍鼓勵自由發言、發表合情合理的論點,也歡迎所有建議與指教。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大法官紀錄

但如果開放大法官對具體個案的審查,就有可能過度浮濫,形成實質上的「第四審」,架空了最高法院或其他終審法院。 隨之而來的,就是人們在判決結果不盡人意的時候,就會想要進一步向大法官提出聲請,最後導致全台灣所有案件一併擠到大法官面前,要求只有17人的大法官處理全國成千上萬的案件。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如經當事人引用者,視為該當事人之陳述。 憲法法庭判決就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與原因案件確定終局裁判有異時,聲請人得依法定程序或判決意旨請求救濟。 原因案件為刑事確定裁判者,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人民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的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或裁判,認為牴觸憲法時,都可以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 各法院就審理的案件,對於裁判上所應適用的法律(只限於法律,不包括法規命令),依合理確信,認為牴觸憲法,且對於該案件的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可以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 ﹝2﹞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或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六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其案件之審理,準用第九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1﹞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2﹞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2018年7月10日首次以憲法法庭公開說明會方式,邀請正、反雙方於憲法法庭說明對聲請案件之立場。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自由共和國》蔡明芳/普發現金是最不傷腦 卻傷害國家的政策

上開祭祀公業設立人之女系子孫(以現存親等近者為先),尚未列為派下員者,均得檢具其為設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證明,請求該祭祀公業列為派下員,並自請求之日起,享有為該祭祀公業派下員之權利及負擔其義務,但原派下員已實現之權利義務關係(例如已受之分配或已履行之權利義務)不受影響。 之遺產,其派下權之繼承不同於一般遺產之繼承,其派下員之資格係依照宗祧繼承之舊慣所約定。 二、基於尊重傳統習俗及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

本章案件之受理及其評決,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評議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 前項以外之確定裁判,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影響。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五)增加「專家諮詢」及「法庭之友」制度

同法第4條第4款、第5款、第18條第2款、第3款、第36條、第37條、第38條及第39條第1項規定,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未涵蓋設立人其餘女系子孫部分,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蔡志芳著,〈從立法裁量權之界限,論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之合憲性〉,立法院院聞第20卷第11期,1992年。 楊與齡著,〈德奧憲法法院與我國司法院之職權之比較〉,憲政時代第15卷第3期,1990年1月。 楊與齡著,〈各國憲法關於釋憲機關及違憲宣告效力之比較研究〉,憲政時代第8卷第4期,1983年。

  • 查聲請人二主張系爭規定二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保障意旨,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要件相符,經司法院大法官於110年12月間議決受理。
  • 許院長宗力偕同黃大法官虹霞、黃大法官瑞明於108年8月29日至9月7日率團至英國量刑委員會、皇家司法院、最高法院、蘇格蘭量刑委員會、蘇格蘭最高法院等地訪問交流。
  • 於相關規定修正發布前,主管機關就原住民前述非定期性獵捕活動提出之狩獵申請,應依本解釋意旨就具體個案情形而為多元彈性措施,不受獵捕活動5日前提出申請之限制。
  • 本院為促進國際人士瞭解本院大法官解釋之內涵及我國民主法治的發展,自89年起持續出版英譯大法官解釋彙編,於108年12月出版Constitutional Republic of China Reporter Interpretations Nos.717~759(2014~2017),供各界人士參閱。

108年6月3日召開憲法訴訟法子法研修會第5次會議,會中委員就憲法法庭審理規則草案及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草案進行討論。 108年7月1日召開憲法訴訟法子法研修會第6次會議,會中續就憲法法庭審理規則草案及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草案進行討論。 108年7月15日召開憲法訴訟法子法研修會第7次會議,會中委員就憲法法庭審理規則草案及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修正草案進行討論。 108年10月7日召開憲法訴訟法子法研修會第10次會議,會中委員就憲法法庭審理規則草案有關迴避事項等議題進行討論。 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三章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第三節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有關得併科罰金之額度部分、同法第91條之1第3項本文規定有關以6月以上有期徒刑為最低度法定自由刑及得併科罰金之額度部分,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均尚無違背。 【解釋文】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前開96年費率表公告附表註2及101年費率表之公告事項三,就容器瓶身以外之附件使用聚氯乙烯(Polyvinyl Chloride, PVC)材質者,加重費率100%,其對責任業者財產權及營業自由之干預,尚不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同條例第4條第4款、第5款、第19條第2款、第3款、第36條、第37條、第38條及第39條第1項規定,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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