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判決書8大好處

從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 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 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即以證據是否應予調查,關 乎待證事實是否於案情具有重要性,甚或影響相關證據之價值判斷,已非 純屬審判長調查證據之執行方法或細節及法庭活動之指揮事項,故應由法 院以裁定行之,並非審判長所得單獨決定處分。 至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之 三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 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 明異議。」其中所稱之「調查證據處分」,係專指調查證據之執行方法或 細節(包括積極不當行為及消極不作為)而言,二者顯然有別,不容混淆 。 二、由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整體觀察,欠缺個人資料保護 之獨立監督機制,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不足,而有違憲之虞,相 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 3 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建立 相關法制,以完足憲法第 22 條對人民資訊隱私權之保障。 三、就個人健康保險資料得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資料庫儲存、 處理、對外傳輸及對外提供利用之主體、目的、要件、範圍及方式暨 相關組織上及程序上之監督防護機制等重要事項,於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79 條、第 80 條及其他相關法律中,均欠缺明確規定,於此範圍 內,不符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違反憲法第 22 條保障 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 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 3 年內,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或制定專法明定之。 四、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個人健康保險資料之提供公務機關或學 術研究機構於原始蒐集目的外利用,由相關法制整體觀察,欠缺當事 人得請求停止利用之相關規定;於此範圍內,違反憲法第 22 條保障 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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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取得之違法對 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等情狀予以審酌,以決定應否賦予證據能力 。 例如,「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64號民事判決」,「台上」指的就是最高法院的判決;而1264就是這個案件依收案次序的編號。 司法部判決書 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68號民事判決」,「重訴」的意思是重大訴訟案件,而568則是依收案次序的編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087號刑事裁定」,「聲」的意思是聲請案件(需要法官做成命令,例如本案是聲請假釋中的受刑人付保護管束)的意思。 一、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 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 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 二、本件聲請人均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 30 日內,依法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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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第五十條所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竊取云者,即竊而取之 之謂,並不以自己盜伐者為限,縱令係他人盜伐而仍在森林內,既未遭搬 離現場,自仍在管理機關之管領力支配下,如予竊取,仍為竊取森林主產 物,應依森林法之規定論處。 「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係經濟部依電業法第三十四條訂定發布,其有 關架空電線與地面垂直間隔之規定,已有安全上之專業考量,在一般正常 情況下,符合該規則設置之電線,應足確保安全無虞。 本件架空屋外高壓 供電導線之高度,符合該規則所定之基本垂直間隔,為原判決確認之事實 ,則設置機關或負有安全監督責任之被告,於不違反其客觀上防止危險結 果發生之注意義務下,在通常情形一般人俱應予以容認,而作適切之相應 行為,不致高舉導電物品行經電線下方,期能共維安全,自有正當之信賴 ;故被害人垂直持魚竿行經上開高壓供電導線下方,要屬其自身之危險行 為,不能令被告負過失責任。 一、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之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 事項。 二、衛生福利部就聲請人嘉義市議會,行政院就聲請人臺北市議會、臺南 市議會、臺中市議會及桃園市議會,函告其所通過之各該自治條例無 效或不予核定部分(如附表一及二所示),並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 督地方自治之權限範圍,均屬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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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項關於第一審審判之規定,依同法第三百六十四條,亦為第二審所 準用。 上訴人於第一審提起自訴時,雖漏未在自訴狀上簽名或蓋章,惟此 項程式上之欠缺並非不可補正,揆諸首揭說明,法院自應先以裁定命為補 正,方屬合法。 又本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三三一七號判例意旨,係針對第一 審法院已就起訴程序之欠缺而可補正之事項,經裁定限期補正,但未據自 訴人遵限補正,從而第一審以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而為不受理之判決, 並無不合,嗣該自訴人於提起第二審上訴後始為補正,難認其得追溯在第 一審判決前之起訴程序未曾違背而言,核與本件未經第一審法院裁定限期 命上訴人補正之情形有間。

司法部判決書: 憲法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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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聲請人五關於上開刑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 駁回,其餘聲請不受理。
  • 但要注意,由於此案為「簡易案件」,所以我們在簡易判決欄位中,打上107東簡211就可以找到判決。
  • 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醫字第48號民事判決」就是與醫療相關的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則是與勞工相關的案件。
  • 三、農田水利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資產及負債 由國家概括承受,並納入依前條第 1 項規定設置之農田水利事業作 業基金管理。」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且不生侵害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問題。
  • 司法院112年律師轉任法官公開甄試及律師、公設辯護人自行申請轉任法官自112年2月6日起至112年3月6日止受理申請,請至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

〉為例,我們整理了從法源搜尋: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全文內容「如易科罰金」+期間「105至今」的數據,去了解關於逃漏稅的案件相關法院判決。 雖然這樣的資料還是要經過整理才能才能篩選出需要的資料,但已經限縮相當多資料的範圍。 財政部中華民國 66 年 3 月 9 日台財稅第 司法部判決書 號函,與憲法第 19 司法部判決書 條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亦不生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之問題 。 惟所得稅法第 3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之跨年度盈虧互抵制度,其政策 選擇影響國家財政、經濟與產業發展,並涉及人民之租稅負擔,為避免疑 義,有關該管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之基準,仍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 權之命令予以明定為宜。 一、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簡抗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牴觸憲法,應予廢棄 ,發回最高法院。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至第 8 條規定與 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未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對教師職業自由 之限制,亦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尚不違反憲法第 15 條保障工作 權之意旨。

司法部判決書: 刑事

本件原審審判時,修正之刑事訴訟法關於舉證責任之規 定,已經公布施行,檢察官仍未提出適合於證明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並 說明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原審對於卷內訴訟資料,復已逐一剖 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無罪之判決 ,於法洵無違誤。 法學資料檢索為線上法學資料庫,提供司法院主管法規、審判相關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查詢、簡易案件查詢、公示催告程序專區之資訊檢索服務。 合議庭審判長之職權係存在於訴訟程序之進行或法庭活動之指揮事項,且 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此外則屬法院之職權,依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一 條規定,必須經由合議庭內部評議,始得形成法院之外部意思決定,並以 判決或裁定行之,不得僅由審判長單獨決定。

  • 一、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 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 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
  • 一、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1 項及其他規定,就檢察官依同法第 245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 意見之處分,未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享有向法院聲明不 服、請求救濟之機會,於此範圍內,與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不 符,違反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 情況急迫時,交通勤務警察得將其先行移由醫療機構實施血液檢 測,並應於實施後 24 小時內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 准許者,應於 3 日內撤銷之;受測試檢定者,得於受檢測後 10 日 內,聲請該管法院撤銷之。
  • 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不得循序提 起行政訴訟部分,牴觸憲法第 11 條保障學術自由及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 之意旨,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不再援用。
  • 二、聲請人一關於上開刑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 駁回,其餘聲請不受理。

新系統的起始畫面,檢索字詞可以輸入法院名稱、案號、案由、全文檢索字詞。 司法部判決書 司法部判決書 大家可能會認為這與過去沒什麼不同,僅是將各個項目拆開,這些過去的系統也都做得到。 大法庭已於108年7月4日施行,我國司法已邁入新的篇章,未來統一法律見解的方式將更符合司法權的本質。 網友近日指稱,臉書社團「爆料公社」資本額高達新台幣4200萬,是一間登記在英屬維京群島的外資公司,質疑背後為陸資。 對此,經濟部投審會今天表示,明天將查閱公司資料,必要時會請公司說明股權結構。 詐騙手法層出不窮,律師呂秋遠表示,聽開徵信社朋友說,有部分徵信社業者會挑手機號碼尾數有6、8的人,打給對方騙說「手上握有你外遇證據」,沒想到竟有3至4成的人會上當付款,且事後發現被詐騙也不會報警,只是摸摸鼻子自認倒楣,讓他直呼「太扯」。

司法部判決書: 司法院判決判例資料

貼文一出引發兩派論戰,更有網友點出殘酷真相,直言「我也不喜歡」。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屏東新園有位中年男子去年4月酒後騎車,在家門前的大馬路上被警察攔檢,酒測值超過0.15,監理站對他開罰1萬5000元並吊扣駕照12個月,男子在監理站分期繳了部分款項後就對這張酒駕罰單置之不理,案件於去年底移送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執行,執行人員著手調查義務人所得及財產狀況,發現男子在某上市公司屏東廠上班,火速核發執行命令… 律師呂秋遠透露,有徵信社業者會挑手機號碼尾數有某2數字的人,打給對方稱受委託調查,有「外遇證據」,結果竟有3至4成的人會上當掏錢,還說就算事後發現被騙也不會報警,只能自認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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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要查詢北部、南部或特定縣市的判決,再於左側欄位中選取法院即可(下圖2)。 法院判決依照法院組織法原則上是公開的,而司法院建置「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供大家上網查詢司法相關資料,其中包含裁判書、函釋與各類司法資料。 一、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 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 民身分。」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3 日修正公布同法第 8 條準用 第 4 條第 2 項規定部分,暨 110 年 1 月 27 日修正公布同法 第 8 條準用第 4 條第 2 項規定部分,違反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 認同權及平等權之意旨,均違憲。 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 2 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之。 逾期未完成修法者,上開原住民身分法 第 4 條第 2 項及 110 年 1 月 27 日修正公布同法第 8 條準 用第 4 條第 2 項規定部分失效,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 ,取得原住民身分,並得辦理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一、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警察人員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遴任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學校應予以免職:… …十一、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 過。」與憲法第 7 條、第 18 條保障人民平等服公職權及第 77 條 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之規定,均尚無牴觸。

司法部判決書: 他一天打7次110叫警察來勸不聽 法官判罰5千

以台東地方法院法官批評同僚的判決書為例,在司法院新聞稿中,我們可以得到他的案號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東簡字第211號。 但要注意,由於此案為「簡易案件」,所以我們在簡易判決欄位中,打上107東簡211就可以找到判決。 ●請點選【聯合服務中心】,進入網頁後,可了解各項司法行政事務及訴訟輔導資訊,網頁下方有各法院的官網路口及服務電話,請多加利用。 司法院為辦理111年學者申請轉任法官遴選作業需要,公告111年學者申請轉任法官人員姓名及足資識別身分之學經歷等相關資料,請機關內職員、各界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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