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5大著數

行政院長蘇貞昌曾表示,將請相關部會積極溝通,等到大家都能接受,才會繼續推動,NCC也暫緩公聽會,表示「言論自由是台灣最珍貴的民主資產,也是憲法保障的權利,但網路犯罪問題也亟需解決,該如何拿捏分際是門艱難的課題,希望本草案能回歸理性討論,促進相關政策之研議」 。 第十,如果不配合法院的加註警告、資訊限制令,不保存使用者資料,平台拒絕改善,主管機關認為情況嚴重,可以直接斷絕網路服務。 「巴毛律師」認為,草案這些做法將間接管制人民的言論自由,更遑論草案還授權行政機關可以透過行政處分調取人民的資料,涉及人民個資隱私問題,她直言,這個草案問題真的非常多,一旦通過真的又是腥風血雨,希望相關單位要做好審慎的評估,不能貿然讓這樣的法律上路。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立意雖是為了防治網路犯罪,然而其條文牽涉面向頗為複雜,如實務上的可行性、民眾表意自由權益等等,皆有可能造成影響。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國民黨智庫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今舉行座談會,與會學者指出,草案過度聚焦於網路內容管制,恐造成寒蟬效應,卻缺乏如新聞分潤等經濟管制,應少一點內容管制,多一點經濟管制。 杜奕瑾表示,現在假新聞、快經濟當道,但也實質傷害真正做內容的新聞產業,當大家探討假新聞同時,這些數位平台又因為假消息,而理所當然地拿起這個大旗做起言論審查,弔詭的是,這些言論審查人員卻又是往往是中國相關團隊在回應,又發現所謂的言論審查,更進一步傾向迎合極權國家的喜好,侵害民主社會的言論自由。 NCC於18日舉行「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第3場公開說明會,邀請所有知名平台服務供應商,包括PTT、LINE、巴哈姆特、Dcard等,聽取國內知名數位平台對草案的看法。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新聞留言

不過民眾黨美女發言人徐千晴16日在臉書指出,政院15日通過的《選罷法》修正草案中,民進黨本想強渡關山的《中介法》,竟被悄悄偷渡通過了。 數位中介法成為侵害人民言論自由的討論,在近一兩日掀起風暴,「巴毛律師」表示,她稍微看了一下草案,其中最讓她感到疑慮的地方,就是「資訊限制令」,她指出,草案的第18條規定如果主管機關認為平台上面的資訊為謠言或是不實資訊且違反法律規定者,可以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法院專責窗口必須在48小時之內做出裁定。 在法院下裁定前,如果機關若認定為不實且違法訊息,可以要求業者對特定訊息加註警告標誌。 8月18日,NCC舉行第三場「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公開說明會,並邀請PTT、Dcard、巴哈姆特等社群平台業者與會,討論草案規範相關事宜。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而透過今年的實習計畫,遠創智慧就媒合到兩位泰籍學生與一位越南籍學生,在他們畢業之後,遠創智慧也樂於提供海外分公司的工作機會,藉由公司內部部門與政府計畫的相輔助,擴大尋找海外人才的效益。 遠創智慧資深經理楊德婷積極投入海外人才培育,透過深度合作激發團隊潛力,並協助企業走入海外市場。 而致力於打造智慧交通系統、並將臺灣經驗複製到海外的遠創智慧,也分享了參與 TCA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計畫所帶來的優勢。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OTT專法草案架構修正 採「公告登記」並新增侵權防治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引起產業界與大眾熱烈的討論和批評,其中一部分原因,是它課予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許多義務,賦予行政機關特定權限,干預了言論自由與用戶在使用數位服務時的行為;但數中法草案的出現,也體現了在數位時代中,數位中介服務的供給與品質全面影響著社會良窳,潛藏透過數位中介服務進行不當或違法行為的風險。 林俊宏律師表示,草案授權行政機關可透過行政處分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特定使用者資料,這對網路人權和隱私是非常大的傷害。 雖然NCC主張這是嫁接法,主管機關要有法律的授權才能調取資料,但是這還是開了一個各主管機關解釋、適用法律的漏洞,可能讓未來行政機關直接調取資料的風險大幅增加。

  • 8月21日,NCC發布三點聲明,表示草案僅是初版,規範範圍與作法將會在日後匯聚各方意見進一步討論,並澄清並無部分網友流傳「強推草案」的情況發生。
  • 況且,在這段期間,行政機關就可以在30天內加註警告,30天,都可以讓人落選當選了,這麼長的警告時間,對於言論自由的侵害的嚴重性當然不言可喻。
  • 曾更瑩指出,台灣電子商務發展成熟,也有非常多的模式,是否都適用草案,定義應該更清楚,如果平台服務跟言論沒有相關,不一定要納入管理,舉例來說,線上叫車平台也符合草案定義,但如果納管,沒有太大意義。

2張圖秒懂申訴管道流程 由國內七家電信公司成立的「電信消費爭議處理中心」,即將於今年6至7月間正式…… 財經中心/周希雯報導升息預期升溫加上美光由盈轉虧,美股4大指數全面下挫,台股今(23日)也跟著跌,早盤開低下跌逾200點,昨(22日)收復的半年線又失守,指數低點跌破14200點,面臨低點14157 點保衛戰。 對此,分析師黃文清指出,題材性個股持續發揮,建議投資人可透過法說及財報檢驗,留意半導體庫存調整是否已經告一段落,若明顯下降就是好消息,也找出逢低買進的族群。 從外資今日買賣超排名前十名來看,賣超第一名是元大台灣50反1(00632R),個股方面以永豐金(2890)被賣16989張最多,其次是聯電(2303)的1.4萬張。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網友票選2022 最佳安卓手機Top 5!Google 包辦三席橫掃一半票數

:本預測模型判別跨世代之依據,係以不同世代使用者之網路社群行為模式差異區辨。 以不同社群網站之使用者世代臉譜數據為基礎,計算跨世代在不同社群聲量上的權重,綜合計算後得到世代好感度數據。 全國注目的台南市正副議長改選今天在台南市議會議事廳登場,民進黨籍邱莉莉擊敗尋求連任的無黨籍郭信良,當選議長。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杜奕瑾認為,因應而生的就是現在世界各國的數位治理難題,對《數位中介法》議題的拋出,大家開始注意到數位治理的重要性,探討這個議題是一個起點,不應該是終點,應該避免濫情的選邊站,而是構思可執行的方法,並舉例出5點。 作者標示-非商業性 本授權條款允許使用者重製、散布、傳輸以及修改著作,但不得為商業目的之使用。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即便第四十四條改兩項資格皆得具備,但仍然沒有改變這個專職機構會要用到人民的納稅錢所編列的預算的問題,這等於是製造財政支出,這樣擠壓到其他政策的資源。 經認可之認證舉報者經主管機關依檢舉或依職權調查,認其資格不符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並公告之。 :透過「KEYPO大數據關鍵引擎」,計算社群討論及新聞報導提及的文章則數,聲量越高代表討論越熱,能見度越高。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數位中介法後續修法時間表? NCC:先盤整意見

這套法案想要做的事情很多,不全然是不好的,例如要求網路平台要建構消費者的爭議機制,也盡量希望網路平台可以公開化、透明化。 但是,這套法律,因為第17條、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7條、第55條的規定,已經全部變質。 賴祥蔚也向NCC提出兩個建議,第一個,我們學歐盟,那應該是網路平台使用者超過4500萬人的才管;第二,如果擔心有人在網路上亂講話,那我們要做的應該是落實「實名制」,例如現在臉書有很多詐騙廣告,有時候去追查,但臉書稱「不知道這個詐騙的是誰」,這就是不對的,落實實名制,也許才可以保護消費者,也同時不要影響到網路言論自由。 在我國,「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開放任何人或團體針對兒少性剝削或虐待資訊提出申訴,並移轉業者知悉或處理,已經與相關業者逐步建立起聯繫管道與處理默契。 考量到兒少屬於社會弱勢族群,且性剝削與虐待對其人格及身心發展妨害重大,當這類資訊經散布於網際網路時,應該迅速因應。

前NCC委員、清華大學科技法律所副教授翁曉玲也指出,NCC所提草案的中心思想不明確,給予業者更多責任,甚至不僅是大的平台業者,連小的平台業者也一網打盡,可能阻礙數位經濟發展﹔而其中加註警示的規定,有未審先判的問題,影響到內容提供者的言論自由。 (中央社)NCC昨天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業界人士表示,除了可確保網路服務不被濫用,肯定「內容是否違法仍要回到實體主管部會做認定」的機制,盼避免政府權力大過法院,免除干涉網路言論自由疑慮。 (中央社)NCC昨(29)日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規劃規管5大類平台,其中如臉書、YouTube等有效使用者230萬以上的平台,可能被納入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若違反單一義務,最高可開罰新台幣1000萬元。 NCC昨天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規劃規管5大類平台,其中如Meta(臉書)、YouTube等有效使用者230萬以上的平台,可能被納入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若違反單一義務,最高可開罰新台幣1000萬元。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使用 Facebook 留言

中介法類似普通法的地位,介接各部會作用法,由於網路世界是實體世界的延伸,因此網路上違法內容,由各部會依據作用法認定,並採納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由司法機關協助維護言論自由的最後裁定,要求社群平臺建立透明及內外部異議的救濟制度,讓使用者主張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5類是「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將會被要求負擔最多義務,由於對社會影響力最大,初步規劃是針對有效使用者230萬以上的平台,「標準是參考歐盟用人口1成做計算,數字是否適合或是要看其他條件還可以再討論」,後續會認定公告,預期臉書、YouTube應該都屬於此類。 8月21日,NCC發布三點聲明,表示草案僅是初版,規範範圍與作法將會在日後匯聚各方意見進一步討論,並澄清並無部分網友流傳「強推草案」的情況發生。 面對諸如私密影像、不實訊息等數位時代的社會問題,是否應該設計一套移除或限制接取違法內容的規範,本來就能在各自的作用法進行更細緻的立法討論,將所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的情況,統一套入「資訊限制令」的程序框架,反而會讓相關業者與公民社會手足無措,無法確切掌握自己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根據立法說明,數中法草案為實踐網際網路治理(Internet Governance)中「共管(co-regulation)」與「自律(self-regulation)」的精神,仿造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DSA 規定主管機關應鼓勵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訂定「自律行為準則」,並建立或加入「協同自律機制」。 而訂定「自律行為準則」或協同自律機制內的「自律規範」時,應該納入多方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包含使用者代表團體、公民團體、政府機關代表、其他具有充分代表性的利益團體、專家學者。

  • 政大傳播學院特聘教授、前NCC委員陳憶寧首先強調,如果政府以不當手法,特別關注網路社群,這對言論自由是非常大的問題。
  • 陳建仁直言,質疑 《數位中介法》 無法讓業者具有判斷的能力,且任何人都可提出違法通知,會非常容易造成有心人士針對特定對象、特定議題提出檢舉,最後只是被濫用。
  • 雲林斗六有水稻農,趁二期稻作收成的空檔,改種白蘿蔔,收成只要40天,為了省工錢,就開放民眾自採,1台斤只要5元,跟市場賣的1台斤15元,差很大,因此吸引不少家長帶小孩來拔蘿蔔,享受田園樂。
  • 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運用大數據及人工智慧等技術,對使用者進行個人化推薦為現今廣泛運用之核心商業模式,然該機制易被濫用,且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之商業模式具有規模大者恆大之傾向,有提升系統性風險之可能。
  • 民視新聞/綜合報導副總統賴清德今天出席耶誕慶祝活動,受到小朋友歡迎的他,意有所指地說「得到下階段人生奮鬥的目標」。
  • 針對25日直轄市、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結果,國民黨表示,對各議會黨團成員展現團結共同支持國民黨提出的候選人表達欣慰,…
  • 花蓮縣議長選舉,國民黨除了黨提名的吳東昇,現任的國民黨籍議長張峻也有意參選,不過黨中央卻以排黑條款為由,禁止張峻參選。

第1類、第2類是連線服務者、快速存取服務者,對應業者如光世代、凱擘大寬頻等;第3類資訊儲存服務者,像是VMware。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 況且,在這段期間,行政機關就可以在30天內加註警告,30天,都可以讓人落選當選了,這麼長的警告時間,對於言論自由的侵害的嚴重性當然不言可喻。 在千呼萬喚下,日本終於在十二月十六日公布其「國家安全戰略」、「國家防衛戰略」,「防衛力整備計畫」等三大戰略文件。 從今年初開始,有關日本推出新國安戰略等的相關議題就風聲不斷,而日本也經過黨內會議與各專家諮詢過程,顯示這個戰略文件的出場是經過一段相當廣泛的協商與諮詢,不僅包括各相關省廳的討論與安保專家的專業意見徵詢,也有相當程度與政黨的政治溝通,因此其代表性與接受度是很不一樣的。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爭議 網友支持反對觀點一次看

產業要升級,國際間的交流是必須的,一方面打開國際視野,另一方面也能交流數位科技的實務應用,讓海外市場與尖端技術能相輔相成,匯聚臺灣新能量。 政府規畫逾200億元的無人機發展方案大菜,其中「軍用商規」由民間廠商開發,卻傳出經濟部公告僅數日就「光速」結案,讓業界傻眼,入選廠商甚至遭質疑連生產線都沒有。 經濟部今火速澄清無人機選商趕進度非事實,強調公告日期有1個月,審查過程都有錄音錄影,絕無內定名單。 陳建仁以論文為例,如果有平台使用者張貼內容指出某個候選人論文涉抄襲,或者同時間有另一位使用者說該候選人論文是原創,「貼文可能涉誹謗,平台要不要刪文,但若刪除一方,平台有可能要負擔另一方賠償損失」。 第五十六條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應尊重多元文化發展,對網路治理透過多方利害關係人溝通參與機制,採行適當措施。

簡單來說,DSA 僅僅規定,中介服務提供者依法及依這類命令行動時,有「通知義務」而已。 人際通訊服務如 LINE、Whatsapp、Facebook Messenger、Instagram 小盒子等,提供使用者在不被其他第三人知悉的情況下,隨時與特定人進行即時通訊的功能。 經過長達半年的公眾諮詢期,歐盟執委會終於在2020年12月公告《數位服務法》草案,更加碼發布《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DMA)草案,主要目標對準了全球化科技巨頭,希望在確保公平競爭、維護創新環境的同時,保障個人使用者的隱私、安全,以及使用網際網路的權利。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遠創智慧資深經理楊德婷提到,外籍人才可以為企業帶來五個優勢:第一個是幫助企業在進入海外國家時,能快速了解當地文化與價值觀;第二個是協助進行當地的溝通;第三個是幫助臺灣辦公室建立國際化的環境;第四則是建立多元文化的團隊;第五個則是幫助企業培養國際幹部,成為更堅實的基石。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隨著邊境開放,產業署也預告,TCA計畫將於明年起讓臺灣優秀的人才也能到海外取經,與各國產業合作實習,共同推動全球化數位人才的培育與流通,而臺灣人才經由海外紮實國際職場實務訓練,吸收國際知能與當地數位技能後,得以回國與其他學員間進行實習經驗的交流和分享,也能夠進一步擴散數位知識與能量。 Facebook 釋出更新版 加入4大新功能 臉書社群平台於今(6/29)表示,即日起將釋出更新版本的 Facebook App 與FB網頁版,此次新增多項功能,最主…… 此則放在公共政策參與平臺的徵詢文,在刊出後一周隨即出現反對,而在昨日第三次公開說明會後,反對聲量更是大量湧現,昨日反對人數約為5千人,截止至19日上午11時,反對人數已突破萬人,而支持該項法案草案的人數,只有51人。 投信年底作帳,航運股成為盤面焦點,這一波行情可以持續多久,該怎操作? 分析師紀緯明認為,貨櫃航運需求來自歐洲線、美東、美西線,但是歐美經濟並沒有起色,需求面下滑,CFI指數從年初跌到現在,市場資金流進航運股,有一部分是猜測運價有機會止跌。

如有經認定違法內容散布,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移除或限制該違法內容接取等。 編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原本於8月22日舉行第3場「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公開說明會」,找來PTT、Dcard、巴哈姆特、臉書、LINE等網路平台業者與會,卻掀起不小社會輿論,質疑草案根本侵犯言論自由、NCC是否該這樣做。 對於該法國內外商業、非營利平台在說明會上全數出聲反對,據臉書粉絲專頁「己爸偶」特別整理各代表說法。 相比之下,依數中法草案的規定,不論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依使用者要求傳輸或儲存的資訊,是與恐怖主義或兒童性剝削與虐待有關的內容,或是單純土地所有人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的強制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主管機關都能向法院聲請核發「資訊限制令」。 相比之下,數中法草案在法律構成要件上,雖然也是以特定資訊「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為發動要件,沒有指出違反哪些規定會使特定資訊成為違法內容,卻在法律效果上,賦予主管機關針對違法內容聲請「資訊限制令」的權力,並進一步指出收到資訊限制令後,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該作出「移除、限制接取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的行動。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網友回應

針對財團法人專責機構的爭議,翁柏宗也強調,這是一個多方利害關係人的溝通平台,大家共同來訂定一個自律準則,絕無所謂的「網軍」;而且未來這個財團法人如果5成以上由政府捐贈,也勢必受到「預算法」和「財團法人法」的規範及國會的監督。 TCA 計畫鎖定數位經濟產業相關領域,如人工智慧、智慧聯網、資料科學、智慧內容與數位行銷等五大領域,一方面為在臺外籍學生提供培訓及實習機會,讓這些具有國際背景的數位人才能更快融入臺灣職場環境,並增加畢業後留台求職的機會;另一方面則提供臺灣企業或機構廣納跨國跨域人才,幫助數位轉型與打開國際市場。 2022年,世界遭遇通膨、戰爭與能源等危機,但在看似挑戰的局勢中,卻正是臺灣先蹲後跳,累積「臺灣產業能量」的轉機,透過廣納國際人才、增強數位教育、以及產學之間的串連,打開臺灣對於國際、數位科技應用與發展的想像與可能性。 尤其在這個國門初開的時間點,進行到第二屆的「人才循環交流推動計畫 (Talent Circulation Alliance Program,簡稱TCA)」已為啟動台灣這股新能量做好下一步準備。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籲連署反數位中介服務法 徐巧芯:未來真相「黨說了算」

至於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範圍,翁柏宗說明,可分成3+2類,包括連線服務類如光世代、凱擘大寬頻等;快速存取服務類如;資訊儲存服務類如VMware等,以及其下可分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類如YouTube、Meta、Dcard、奇摩拍賣等;至於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則待認定。 先前令人擔憂限制網路言論自由的部分,NCC這次透過「回歸各部會,並交由法院判定」的機制,能避免「政府權力大過於法院」的情形,也就是透過司法的獨立性來打擊假訊息,避免政府管理網路平台出現濫權行為。 NCC指出,所有規管平台都必須負擔8大基本義務,包括資訊揭露、指定代理人、公告服務使用條款、透明度報告等,違反義務可開罰5萬元到50萬元。 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負擔4大義務:第1是風險管理,第2是每年風險評估,第3是獨立稽核,NCC可要求辦理稽核作業,第4是要在服務使用條款記載推薦系統採用的主要參數等;如果違反單一義務,可開罰100萬元到1000萬元。

以刑事的資料調取為例,依照我國過去法院判決的見解,即使是警政機關也不得在沒有令狀的前提下,強制要求數位平台業者提供用戶的個人資料。 考量由法院核發資訊限制令有其審理程序,針對具有急迫必要涉嫌違法之資訊,非立即移除該資訊或限制使用者接取,公共利益將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各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且應釋明有核發之必要性,由法院於48小時內為裁定。 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前,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認為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依使用者要求所儲存並向公眾傳達之資訊為謠言或不實訊息,且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得對該資訊為暫時加註警示之處分,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予配合。 未來中介法上路後,平臺業者如果下架使用者的內容,翁柏宗指出,業者需做到3點義務,首先最基本的是,必需清楚說明下架理由,解釋違反哪一條社群守則或服務規範,其次是當使用者表達異議時,業者必需提供內外部救濟制度,最後是,平臺業者每半年或一年需公開透明度報告,讓公眾可以檢視問責。

對此,NCC今天(6日)澄清,絕未養網軍、也未濫權,網路爭議言論加註警示也需具備3大前提。 NCC 進一步說明,以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為規範對象,涵蓋類別包括有: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及資訊儲存服務(包含線上平台及指定線上平台),並依其服務型態、規模等課予不同義務,以促進服務提供者的問責及資訊透明,並介接政府各部會的實體作用法,強化違法內容的處理。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引爆箝制網路言論自由的質疑。 NCC日前在公共政策網路平台刊登「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意見徵詢,在昨日結束第三場草案說明會後,徹底點燃了討論。 NCC今天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規劃規管5大類平台,其中如臉書、YouTube等有效使用者230萬以上的平台,可能被納入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若違反單一義務,最高可開罰新台幣1000萬元。

根據草案內容,目前在台市佔超過10%(230萬)的Dcard、Meta(臉書)、YouTube都會被列為「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接受最高規格監理,若違反該法最高罰金可達1,000萬元。 美國商會則在6月22日發表的白皮書中對數位通訊傳播法(現為數位中介服務法)表達關切,認為台灣雖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的文字與精神,但由於相關法律尚未成形,可能導致企業無法預期如何配合台灣的監管框架。 亞洲網路聯盟(AIC)於6月30日的公開聲明中指出,正在評估其對台灣網路使用者與業者可能帶來的影響,並希望統整產業意見後向NCC提出建議,以促進台灣數位經濟的發展。 由於網路產業關係到民眾的言論自由、隱私權,NCC對外再三強調對網路中介平臺的規範是以治理取代傳統監理,鼓勵中介業者自律或是透過產業共識的他律,處理中介平臺上的違法或不當內容,同時也賦予政府公權力,為減輕非法內容對公共利益的損害,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暫時加註警語等手段,要求業者協助移除或限制接取內容,或暫時加註警語。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先前提出《數位中介服務法》(簡稱:中介法)草案,因內容幾乎全面限制網路言論自由,引起社會反彈緊急喊卡,NCC主委陳耀祥也明確表示,若還有爭議就不會續推中介法。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相關留言

為了使法律足以因應數位科技日新月異的進展,歐盟的《數位服務法》草案將奠基於《電子商務指令》既有的指標性原則,為現行法制結構進行強化及革新,以期促進網路安全環境、保障基本人權,並確立健全而有效的監督架構。 第六,如果網路平台使用者,超過230萬人,主管機關可以指定這個平台是「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升級以後,義務加重,主管機關甚至可以直接要求他們辦理稽核作業,提出相關證明。 對於《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引起民眾不滿與不安,賴祥蔚建議民眾,要捍衛自己的言論自由,台灣是民主社會,民主社會就是可以選舉的時候可以展現民意,也可以主動的跟主管機關表達想法,或者是詢問在地選區的候選人,對於這個相關法案的態度是什麼。 總歸來看,賴祥蔚說,《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首先會衝擊本土業者,一般的業者他們沒有能力去審查內容有沒有違法;再來,它會造成網民的言論自由受到限縮,「不管你在網路上寫什麼,只要有人檢舉涉嫌違法,就可能被迅速下架」。 ,其中資訊儲存服務又包含線上平臺服務及指定線上平臺服務,規範個別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盡之相當義務,以及逐級課予特別義務,以有效率之管理架構因應數位中介服務衍生之問題,以及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之重大系統性風險。 NCC表示,自去(110)年12月29日公布原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架構後,該會持續蒐集各界意見,並與產業界溝通,以完備草案條文。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新聞人物

其次是設立專責機構,由多方利害關係人組成議事架構,一方面形成中介產業的自律共識,另方面扮演政府各主管機關與中介業者間的單一溝通窗口。 :本模型分析方式非採傳統抽樣之民意調查,係將蒐集之資料庫予以分析,無母體數、樣本數限制。 本模型係運用大數據關鍵引擎,透過深度學習與AI人工智慧技術,使用斷字切詞、語意分析 、即時情緒分析(Real-Time Sentiment Analysis)等技術,汲取網路上相關討論文章,將文章分為正面、負面、中立三種情緒,計算網路聲量。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數位中介服務法引戰 高嘉瑜喊話

此外,又讓民間團體可以對主管機聲請認證舉報,但這只是讓可以聲請先斬後奏行為的聲請者範圍從主管機關擴大到符合第二十六條之條件的一般民眾,依然沒有解決先斬後奏以及不讓相關權益者在法院針對資訊限制令、緊急資訊限制令作裁定過程中舉證證明聲請人的釋明內容不足。 法院受理第一項規定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並立即作成裁定,不得以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涉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資訊限制令。 線上平臺服務則是進一步將儲存用戶的資訊開放公眾存取,例如Dcard、巴哈姆特、Ptt等網路論壇,或是Meta、YouTube、Instagram、Yahoo! 拍賣等等;指定線上平臺則是有效用戶數超過人口10分之1,由主管機關公告的大型線上平臺業者。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連線服務包括中華電信光世代、凱擘大寬頻、亞太電信、台灣固網,以及Line、WhatsApp、WeChat等;快速存取服務則是提升資訊轉傳效率,經過通訊網路自動、中介、暫時儲存使用者資訊,例如CDN或邊緣雲服務;資訊儲存服務主要儲存使用者提供的資訊,涵蓋的服務像是Google Drive、Dropbox、三大公有雲。 草案內容要求,線上平台業者對用戶施以停權或移除其貼文時,必須說明原因並提供方便的異議機制;另外,如提供線上商業交易服務時,必須取得並揭露賣方資訊,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第四,如果假訊息嚴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利益會有難以回復的損害」,主管機關還可以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48小時內,法院要做成決定。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Social Lab社群實驗室》本次透過《OpView社群口碑資料庫》追蹤近一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話題的網路聲量表現,帶您了解網友對於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討論聲量與看法。 一篇數位中介服務法爭點整理,透過彙整重大爭議的方式,希望協助讀者聚焦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幾項核心討論。 相較之下,由於政府機關捐助財產總額超過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的一半,數中法草案的專責機構會成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依據《財團法人法》的規定,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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