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中介服務法8大好處

此外,《數位中介服務法》允許政府透過行政處分方式,跳過法院審判即對不實言論進行下架、管制,相當於「開後門」的行為,將產生行政部門過度擴權並衝擊民眾隱私的疑慮。 第六,如果網路平台使用者,超過230萬人,主管機關可以指定這個平台是「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升級以後,義務加重,主管機關甚至可以直接要求他們辦理稽核作業,提出相關證明。 「巴毛律師」認為,草案這些做法將間接管制人民的言論自由,更遑論草案還授權行政機關可以透過行政處分調取人民的資料,涉及人民個資隱私問題,她直言,這個草案問題真的非常多,一旦通過真的又是腥風血雨,希望相關單位要做好審慎的評估,不能貿然讓這樣的法律上路。 如今經過幾番討論後,NCC委員們取得共識,決定將《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全部退回內部工作小組,回到立法研究的原點,重新盤點、研究有關數位網路平台治理方式;至於何時再推修正後的草案? NCC表示「沒有時間表」,意味著先前備受爭議的草案版本,正式被捨棄。 NCC說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共計11章,包含:總則、維護資訊流通之基本原則、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責任及免責事由、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一般義務、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之特別義務、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之特別義務、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之特別義務、公私協力合作、專責機構、罰則及附則。

數位中介服務法

元智大學資管系教授周韻采則提到,草案內容集中在言論自由討論,但沒有提及媒體分潤問題﹔NCC雖認為應用其他專法處理分潤問題,但是只要規範廣告就得談到分潤,要讓機制健全下,就該一起納入數位中介服務法討論。 以《數位服務法》對於「違法內容」的規範為例,一開始在網路世界中,以電商為主而處理的「違法內容」,通常是平台上有販賣假貨、槍械等「違法內容」,若是有人去檢舉,平台也須受理、處理,從這個角度來觀察,我們應不會反對平台對「違法內容」負有一定的處理責任。 但當我們將平台上使用者所張貼的「資訊」,例如:使用者在臉書、line 所張貼的訊息,也當作平台所提供「服務」的一環時,性質就有了轉變。 NCC聲明表示,外界對於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質疑,目前僅只是初版,政府也會審慎評估各界建議,對於個別業者盼善盡社會責任,因營運成本致難以配合草案義務等意見,會繼續討論相關規範、執行方面和專責團體與議題,也會持續收集各方平台意見將充分考慮,一併檢討,針對部分非營利、較小型的業者,亦將考量免除或減輕其義務。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4日表示,有關網路治理法源依據《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立法時程上沒有時間表、進度表的問題,且考量整體數位經濟與網路治理是一體兩面,NCC期待即將成立的「數位發展部」要加入討論,經由溝通協調,凝聚社會最大共識。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遭外界質疑恐箝制網路言論自由,引爆強烈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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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法第17條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依法院裁判或行政機關依其主管法律所為之行政處分書提供其因提供服務而保存之特定使用者資料。 17條賦予行政機關具資料調取的權力,行政機關在其主管法律規定可不需經法院裁定,以行政處分向中介業者調取資料. 由於若業者拒絕提供用戶資料,不僅會面臨按次處罰,甚至裁罰後仍不改正,且情節嚴重時,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得命電信業者採取斷網行動,讓各行政主管機關掌握了斷網生殺大權,業者很難拒絕而必須配合,不但讓業者易疲於奔命,也產生14個事業主管行政機關濫權調資侵犯人權問題疑慮。 各類提供中介服務業者具一定法遵義務,若違法規定將處以5萬~1000萬不等罰款。

  • 針對外界聲音,21日NCC再透過新聞稿強調,沒有部分人士所稱「強推」情事,草案僅為初版,將持續蒐集意見匯集民意,凝聚共識,且溝通過程公開透明,期望能理性討論。
  • 在立法設計上,《數位服務法》草案最大的特色在於其按屬性、規模,以及對網路環境的影響力等因素,將資訊社會服務(information society service)提供者區分為數種具有包含關係的類型,並採用「累加」的規範模式,對不同類型的服務提供者分別賦予程度不等的各種法律義務。
  • NCC草擬之數位中介服務法僅為該會初步版本,於8月舉辦3場公開說明會蒐集意見,後續將審慎檢視、檢討各項不足之處。
  • 昨天第3場公開說明會,受邀業者包含網路家庭、樂天、Mobile01、台灣微軟、巴哈姆特、台灣亞馬遜、雅虎、LINE TAIWAN、Dcard、PTT(批踢踢實業坊)、蝦皮台灣等公司,其中,PTT直言,NCC法令模糊不清,不想管就不管,但想管就「個案認定」,一旦法案通過「等於逼PTT觀站」。
  • 民視新聞/楊思敏、李奇 台北報導博客來深陷對清潔工假承攬真雇傭風波,引發各界撻伐,目前雙方已達成和解,將過去21年欠李阿姨的勞保、勞退和資遣費等算清楚,退休金領了上百萬,今天(25日)65歲的李阿姨透過錄音感謝大家和公司。

歐盟能做的,是在法制的立場上,利用歐洲單一市場的優勢,建立數位經濟的法律標準,引領全球在數位經濟上的法制發展。 與會的立委李貴敏指出,這部法案跟中介服務關係不大,根本是21世紀的網路戒嚴法,目的是把綠營側翼還有網軍作為取得金援、安插位置的法案,絕對不容許一方面箝制人民言論自由,又透過納稅錢給綠營側翼、網紅位置。 身兼黨主席的蔡英文總統今天在民進黨中常會針對近來社會受討論的三件事發表談話,分別是殺警案、數位中介服務法,與柬埔寨詐騙集…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24)日終於認了,《數位中介服務法》對產業與人權的衝擊評估做的不夠,「會深自檢討」。 Badegg08民主社會就是如此,容許各種不同喜好的一群人,彼此生活在同一個法治的體制但不同群體之間。

數位中介服務法: 數位中介法爭議 PTT:若納管等同關站

台灣可以要求104人力銀行下架高風險職位,但臉書上的求職詐騙、電商詐騙至今仍可見。 「巴哈姆特」成立的動機很單純,希望能把熱愛動漫、電玩的玩家聚在一起,提供一個玩家專屬的園地,這也是巴哈姆特的長遠目標。 無論ACG、吃飯、運動、買3C、股票汽車房子,孩子上學的課本文具到處都是。 難道還要繼續監督在野黨的國民黨不成,在野時罵執政黨,執政了還要繼續罵在野黨,那都牠們玩就好了啊,遇到這種的,根本不需要繼續和牠們爭辯,誰知道牠們是不是領錢的綠網軍,和他們爭論只是浪費口舌而已。 不過我認為現階段應該更著重在監督草案品質,看看這個「國、民兩黨都嘗試去立的法」能不能在公權力侵害和維護社會秩序之間取得平衡、共識,並確實發揮效用。 但這幾年利用網路犯罪和散布假訊息的情況在全球都較當年嚴重,立法管制有其重要性。

呂秋遠說,第一,行政機關如果認為網路資訊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危害」,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 廖元豪說,《數位中介服務法》會引起很多人的關心,主要還是因為涉及「言論自由」。 放眼全世界,網路平台基本上是絕大部分人的發聲管道,尤其是在做各種公共事務評論的時候,最大的場域就是在網路上,因此這個場域自由度非常重要。 「己爸偶」也整理出能定義不當言論的主管機關分別為衛福部、文化部、交通部、經濟部、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教育部、金管會、公平會、中選會、數發部等,意即行政院下方,所有的行政主管機關,皆有定義「不當言論」的權力。 只要平台不刪除不當言論,講依據法案第 46 條,將面臨單項最高台幣 1,000 萬元罰緩;另外,依據法案第 55 數位中介服務法 條,採「屬地主義」,透過電信手段「阻斷使用者接取或使用服務」,禁止不限境內平台的網路連接。 建立彈性的問責機制:Meta台灣公共政策總監陳奕儒表示,Meta支持有效、可行的問責制度和治理機制,但須謹慎斟酌是否具有強制性法律義務的必要。

數位中介服務法: 控NCC箝制言論自由 立院國民黨團:強力反對「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我們知道中介法通過後會發生什麼事,我們也害怕被列管後的巴哈姆特恐會失去多元討論的活水。 Aternis最喜歡拿鄭南榕出來訴諸悲情跟伸張言論自由的一票人, 現在力主通過數位中介法. 摘要據台媒報道,台灣地區領導人蔡英文昨天首度回應“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她表示目前要“歸零思考、加強溝通”。

專注掌握國內外財經脈動、深度報導產業趨勢、推動台灣進步,備受各界肯定。 「在某種程度上,我們必須將利率維持在較高水平,以應對更長期的通膨……;而這會讓『軟著陸』的空間縮小!」美東時間12月14日,在結束了2022年最後一場利率決策會議後,聯準會主席鮑爾如此公開表示。 數位中介服務法 近期國人屢傳出被「求職詐騙」廣告所欺,不少人都坦言在Meta(臉書)上看到勸誘徵人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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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推動《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卻因未來要成立的專責行政法人,可以要求業者提供使用者資料和加註警語,引發「1450」檯面化的爭議。 對於《數位中介服務法》所造成的相關爭議,Facebook 母公司 Meta 台灣公共政策總監陳奕儒也在公聽會中指出,新法應設立明確責任與多方問責機構,符合比例原則並與社會持續溝通,達成共識後再推行。 同樣參與公聽會的 PTT 法務部顧問許哲仁則說得更加直接,他指出《數位中介服務法》目前對 PTT 來說有兩大問題:第一是 PTT 本身並非營利單位,因此是否該被新法納入列管,有很大的灰色地帶,第二則是《數位中介服務法》在許多條文上,皆與 PTT 保障使用者言論自由的核心價值互相違背,若通過相當於「逼 PTT 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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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引發爭議,張善政、朱立倫抨擊該法形同網路戒嚴,對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強調草案沒有「強推」,也未提送行政院、立法院,因此也沒有「需要撤回」問題。 例如中介法第18條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於平臺的內容如認為違法,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並且在法院審查核發限制令之前,主管機關可以行政處分,對該內容暫時加註警示,第19條要求法院審查認為有理由者,核發資訊限制令,以移除或限制接取該資訊,中介業者需配合限制令處理。 編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自 6 月 29 日提出《數位中介服務法》(下稱《中介法》)草案,以「保障數位基本人權,促進數位通訊傳播資訊自由流通與服務提供,落實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問責與使用者權益維護,以建立自由、安全及可信賴的數位環境」為立法目的。 《中介法》草案公告周知六十日結束在即,然而,在 18 日上午開完第三場說明會後,因輿論反彈太大,NCC 緊急喊卡本週原預定舉辦的公聽會。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爭議大,行政院長蘇貞昌昨天「踩煞車」,他下午受訪時表示,言論自由是堅持的價值,相關部會要加強溝通,做到大家都能接受才來進行;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隨後宣布,下周公聽會延後召開,虛心接受各界指教,將持續與各界對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6月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包括高虹安、蔡壁如、李貴敏、洪孟楷等跨黨派立委都質疑,草案中的緊急限制令將嚴重影響言論自由;政大傳播學院特聘教授、前NCC委員陳憶寧更質疑,恐會出現「網路警察」和政治介入干擾。

數位中介服務法: 在野黨抨擊「數位中介法」形同網路戒嚴,NCC:僅為初版未強推也沒撤回問題

NCC日前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並在6月底於公共政策網路平台刊登意見徵詢。 徵詢內文提到,為適應數位中介服務轉換及創新之驅力,建構安全、可預測及信賴之網路環境,並維護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對於數位通訊傳播環境更應在政策及規範上進行優化,就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為一般性規範,以積極回應時代需要。 中介法草案最大的問題是想用一個僅有58條法文法案將坊間所有數位服務業者納管進來,在許多規範細節不清之下,讓自由自在慣了的中小型業者或是非營利業者如驚弓之鳥。

他提到,問責規則應清楚、合理、有效、符合比例,此點有賴監理機關;而網際網路技術日新月異,問責機制也應保持彈性,採取適合台灣的作法,如此才能因應新興挑戰,打擊非法內容。 以上只是根據 NCC 認定標準公告的指定線上平臺業者簡單舉例,目前中介法在草案階段,還尚未完全區分其他業者屬於什麼類型服務,還是有不少潛在業者會受到中介法規範。 數位中介服務是指透過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數位格式的聲音、影像、文字、數據或其他訊息提供的通訊傳播中介服務。

數位中介服務法: 基隆議長藍變綠 國民黨張芳麗跑票:明天退黨

6月29日NCC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NCC說明,草案名稱原為「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修正為《數位中介服務法》,以突顯是以提供數位中介服務者為規範對象,不論境內、外業者,凡於台灣提供服務,經認定具實質關聯者,均須遵守相關義務。 「數位中介服務法」是由國家通訊委員會(NCC)針對數位中介服務推出的中介法草案,主要是參考歐盟在7月獲歐洲議會通過的《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DSA)架構,主要是加強科技業者市場主導力和大型數位平台義務及責任。 在立法設計上,《數位服務法》草案最大的特色在於其按屬性、規模,以及對網路環境的影響力等因素,將資訊社會服務(information society service)提供者區分為數種具有包含關係的類型,並採用「累加」的規範模式,對不同類型的服務提供者分別賦予程度不等的各種法律義務。 NCC今年6月提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取代前身「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授權國內十數個行政機關得以依法向法院申請限制令,並在法院裁定前逕行對網路資訊施予「加註警示」等暫時處分。 NCC回應,針對一對一的談話內容或者群組是否納入數位中介服務法管理,要看服務的內容而定,不是針對單一業者的所有服務納管,像是LINE的一對一訊息屬於秘密通訊自由,但若是LINE的社群服務言論,若涉及假訊息,平台是必須加暫時加註警示的。

  • 元智大學資管系教授周韻采則提到,草案內容集中在言論自由討論,但沒有提及媒體分潤問題﹔NCC雖認為應用其他專法處理分潤問題,但是只要規範廣告就得談到分潤,要讓機制健全下,就該一起納入數位中介服務法討論。
  • 由於該法目前輿情爭議性極大,(選舉在即) ,行政院長蘇院長表示,如果在實務面、操作面還有不及,或者需要再溝通的部分,都請相關部會要積極溝通,而要等到相關能夠做到大家都能夠接受,才來繼續進行,NCC也宣布原定下週的第四次公聽會將延期。
  • 若是直接將這類指導原則的歐盟指令移植挪用,像台灣最近吵得沸沸揚揚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當然容易產生水土不服的問題。
  • 人際通訊服務如 LINE、Whatsapp、Facebook Messenger、Instagram 小盒子等,提供使用者在不被其他第三人知悉的情況下,隨時與特定人進行即時通訊的功能。
  • 接下來,會進一步討論關於規範範圍、執行方式及專責團體等議題,籲請各界提供意見,凝聚社會共識。

如果要限制,必須要符合相當嚴格的要件,才有機會符合憲法審查的合憲基準。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遭外界質疑恐箝制網路言論自由,引起各界反彈。 一名網友也說,雖然目前仍在草案階段,但擔心台灣未來會和中國越來越相似,認為不應該管控到私人對話,「難道我跟女友聊色色的,他們也要知道嗎?」PO文一出隨即掀起熱議。

數位中介服務法: 數位敘事

相比之下,數中法草案在法律構成要件上,雖然也是以特定資訊「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為發動要件,沒有指出違反哪些規定會使特定資訊成為違法內容,卻在法律效果上,賦予主管機關針對違法內容聲請「資訊限制令」的權力,並進一步指出收到資訊限制令後,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該作出「移除、限制接取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的行動。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引起產業界與大眾熱烈的討論和批評,其中一部分原因,是它課予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許多義務,賦予行政機關特定權限,干預了言論自由與用戶在使用數位服務時的行為;但數中法草案的出現,也體現了在數位時代中,數位中介服務的供給與品質全面影響著社會良窳,潛藏透過數位中介服務進行不當或違法行為的風險。 當數位發展已成定局,究竟應該放手讓服務提供者自我約束,或是期盼公私協力的網路治理,抑或是由公權力逕行介入?

數位中介服務法

此則放在公共政策參與平臺的徵詢文,在刊出後一周隨即出現反對,而在昨日第三次公開說明會後,反對聲量更是大量湧現,昨日反對人數約為5千人,截止至19日上午11時,反對人數已突破萬人,而支持該項法案草案的人數,只有51人。 目前中介法對納管對象和分類,存在許多灰色地帶,如有效用戶是代表登記用戶或是活耀用戶,得有更明確的定義,否則在執行實務上,將導致業者無所適從,不知該如何遵循。 臺銀人壽深耕保險業務已80餘年,持續提供國人更細緻的服務及更多元的商品選擇方案,成為保戶理財規劃、健康守護及保險保障的國家級最佳品牌。 「加值服務」:不僅國內或國外旅遊保費價格相同,投保國外(臺灣以外地區,係指臺、澎、金、馬地區以外之地區)旅遊,更提供無須加費,享有4項海外急難服務(旅遊支援、醫療支援、法律支援及緊急事件處理)。 臺銀人壽已於111年12月1日開辦網路投保平台,首推旅行平安險商品,提供24小時無距離網路投保服務,最慢出發前1小時完成網路投保繳費作業,即時提供旅遊保障,落實全年無休,隨時隨地便捷投保的金融友善服務。 隨著疫情趨向穩定,政府推出多項補助專案鼓勵民眾外出旅遊,為了讓消費者外出旅遊時更加安心,臺銀人壽也推出能夠網路投保的旅行平安保險商品,以「投保便捷、保費低廉、加值服務」完整客戶旅行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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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的態度,與學者專家十分相近,NCC公布草案當天,也同步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進行意見徵詢,但截至七月十二日中午,僅有五名網友投票贊成立法,卻有三六一人表達反對,差距懸殊。 依現行法令,無論主管機關開罰或追究刑責,最終裁決權都在法院,但《數位中介服務法》授權部會能自行要求平台業者加註警語,顯然賦予行政部門前所未有的權力。 確實,以NCC草案劃歸衛福部主管的兒少身心健康而言,《兒少福利法》明文規定,網路平台提供者若未採取防護措施而讓兒少接觸有害身心內容,可處罰鍰甚至勒令停業;若有人在選舉、罷免期間發布假訊息, 甚至能追究刑責。 「就算沒有《數位中介服務法》,還是有其他法律能罰!」太穎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謝穎青直言,草案中劃分的十五項機關權責,無論不當內容或不實訊息,幾乎都有相對應的法律可做出處置。

民進黨光復議會,外界認為策反曾俊傑的幕後功臣是陳其邁,不過陳其邁否認有推一把。 民視新聞/綜合報導行政院拍板小三通春節專案,先開放金馬民眾能從中國返鄉過年,但前總統馬英九認為太慢,應該全面開放。 民進黨立委林靜儀反嗆他是疫情反指標,但中方也呼應馬英九說法,要台灣政府「以民為念」,撤銷限制,陸委會反嗆,就是怕開放後疫情在台灣擴散,要中國發揮良心。 下週尚有公聽會開放社會大眾參與,該會希望不間斷地與各界對話,建立數位守門人之社會公共問責基礎,推動適合我國國情的治理框架,後續的回覆意見以及草案調整內容會再向外公開並持續討論。 林智群表示自己看了草案,找來找去都沒看到「不當言論」四個字,而第三條是講每個領域的主管機關,一般法律都會有這個規定,主管機關有什麼權力,還是要看後面的法條,沒看過用一個主管機關法條可以腦補這麼多的。 LINE台灣資深總監許惠嵐:此草案會將私人通訊對話都納管,質疑未來用戶的群組和私人通訊是否可能被加註警語。

趙少康表示,台灣“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沒說要撤回,只說要跟社會多溝通,“行政院長”蘇貞昌也說要多溝通。 他舉例當年的“出版法”,因“立委”、監委、社會、報紙強烈反對,所以至今都沒推出,否則通通都變成“民進黨當局日報”了。 據台媒報道,台灣地區領導人蔡英文昨天首度回應“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她表示目前要“歸零思考、加強溝通”。 而針對規模較大之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該草案要求平台必須每年進行風險評估管理,並於必要時接受外部獨立稽核,以確保潛在風險有效控制、法遵與自律機制之落實。 至於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範圍,翁柏宗說明,可分成3+2類,包括連線服務類如光世代、凱擘大寬頻等;快速存取服務類如;資訊儲存服務類如VMware等,以及其下可分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類如YouTube、Meta、Dcard、奇摩拍賣等;至於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則待認定。

數位中介服務法: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意見徵詢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近日舉行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公聽會引起爭議,政院官員日前表示,數位中介法原是為了避免違法內容在數位平台等擴散,但各界疑慮仍深,需多方溝通,行政院長蘇貞昌定調修法先踩煞車。 儘管臺灣的中介法草案參考DSA架構,但NCC強調立法設計上有兩點與DSA不同。 數位中介服務法 首先是中介法授權各法規主管機關調查平臺上的資訊,如認為有違法,為避免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DSA則沒有資訊限制令,而是由其他作用法規定限制違法內容。 相較於過去,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數位中介服務業者提供救濟機制,多仰賴業者服務規範的自主決策,此次中介法草案採納國際上的聖塔克拉拉原則,該原則主要精神為要求中介服務業者執行程序透明,並且提供使用者救濟的管道。 在數位中介服務基本的8項義務中,業者需遵守資訊限制令、緊急資訊限制令,資料調取義務,這3項義務擴大了政府對平臺上違法內容的限制權力,並可向中介業者索取用戶儲存資料的權力。 數位中介服務法 》草案中,至少沒有考量到歐盟推出《數位服務法》是基於對於美國網路霸權的對抗背景,以保護消費者為由對大型網路業者課予較高提升服務品質的責任,卻擬將台灣多數的中小型網路業者也一併納管,這絕對會造成反效果。

數位中介服務法: NCC主委陳耀祥:數位中介服務法有爭議不會

然因法條內容不夠明確, 遭Ptt直回「跟逼我們關站並無不同」,LINE也表示「我們很遺憾」。 其中的資訊儲存服務,涵蓋多數人熟悉的論壇平台、應用程式、通訊連線服務,包括Dcard、巴哈姆特、LINE、YouTube、Facebook等。 若數位中介服務法上路,規管平台須遵守八大基本義務,包含資訊揭露、指定代理人、公告服務使用條款、透明度報告、資料調取、資訊限制令、緊急資訊限制令、登載義務,以促進網路環境正向運作​​。 數位中介服務法 自2000年《電子商務指令》頒布以來,新興的數位資訊服務相繼出現,觸角逐漸擴及通訊、消費、商務等各大領域,影響民眾日常生活甚鉅。 但新興服務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對社會整體及個別使用者形成了新世代的挑戰與風險。 為了使法律足以因應數位科技日新月異的進展,歐盟的《數位服務法》草案將奠基於《電子商務指令》既有的指標性原則,為現行法制結構進行強化及革新,以期促進網路安全環境、保障基本人權,並確立健全而有效的監督架構。

《己爸偶》指出,推行數位中介法目的在於管制行政部門認定的不當言論,範圍不只在PTT、Dcard等論壇,連線上遊戲、雲端空間都會被控管,對於不當言論的認定,包括行政院轄下的文化部、交通部、經濟部、法務部、教育部、農委會等各大部會都有直接權力。 民視新聞/黃美慧、廖錦雄 高雄市報導高雄市正副議長選舉,藍營在昨天歷經陸淑美退選、曾俊傑叛變之後,國民黨一早再度開會,陸淑美回心轉意,決定與陳美雅搭配參選。 上午議長投票正式登場,民進黨議長提名人康裕成在第一輪就順利拿下35票,重回議會龍頭。 花蓮縣議長選舉,國民黨除了黨提名的吳東昇,現任的國民黨籍議長張峻也有意參選,不過黨中央卻以排黑條款為由,禁止張峻參選。

數位中介服務法: 即/嘉市議長選舉前1小時 民進黨議員宣布退黨

民視新聞/楊思敏、李奇 台北報導博客來深陷對清潔工假承攬真雇傭風波,引發各界撻伐,目前雙方已達成和解,將過去21年欠李阿姨的勞保、勞退和資遣費等算清楚,退休金領了上百萬,今天(25日)65歲的李阿姨透過錄音感謝大家和公司。 不過仍有網友嫌太少,因為按照阿姨的年紀和年資,如果有保勞保,還可領勞保年金約263萬多。 大陸歌手袁婭維23日原定在成都開演唱會,但因為確診聲音出問題決定當天演出取消,不過製作單位及她工作室,直到當天開唱前三小時才宣布,徹底惹火買了機票、花了飯店錢趕來的各地歌迷,隨後袁婭維危機處理,表示因活動取消產生的交通、住宿損失,工作室將全部承擔及補償。 林智群律師也補充「假訊息是怎麼發揮影響力的?」,一開始是一個號稱公益的匿名粉專整理了一個懶人包,無中生有一個名詞「不當言論」,還講了一堆不正確的事情。 有影響力的網紅(比如陳沂)也紛紛複製貼上,最後,連市長候選人黃珊珊也提到「不當言論」,網友們,就被帶風向了。

快速存取服務則是提升資訊轉傳效率,經過通訊網路自動、中介、暫時儲存使用者資訊,例如CDN或邊緣雲服務。 《自由時報》報導,前NCC委員、清華大學科技法律所副教授翁曉玲指出,NCC所提草案的中心思想不明確,給予業者更多責任,甚至不僅是大的平台業者,連小的平台業者也一網打盡,可能阻礙數位經濟發展。 根據《中央社》,巴哈姆特副執行長陳建仁指出,巴哈姆特作為台灣原生社群平台,草案中雖有免責條款,平台業者除了公共安全、國安議題可能容易判斷外,針對私權、著作權、誹謗議題,業者無法第一時間判斷,可能會一律刪文以求免責,並承擔遭到求償的風險。 相較之下,由於政府機關捐助財產總額超過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的一半,數中法草案的專責機構會成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依據《財團法人法》的規定,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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