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10大優點

前項殘等區分檢定後,如有增劇或再受傷者,經複檢屬實,得改列殘等。 依前項規定申請殘等複檢者,以服替代役期間為限。 但因公成殘核定有案 者,於不具替代役現役身分之日起五年內,因同一原因殘等增劇時,比照 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傷殘等級檢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但服研發替代役者之回役,得由主管機關指定其類(役)別及服勤單位或用人單位。 替代役實施條例 ﹝1﹞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應按其服役類別、專長、年齡、體位納入勤務編組,非常事變或戰時,得視需要召集服勤;其服勤之範圍、人數、編組及召集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2﹞前項召集服勤期間,其相關權利、義務與服替代役期間相同;召集服勤所需費用,由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編列預算辦理。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一階段受訓

符合請領同一眷屬喪葬津貼之被保險人有數人時,應自行協商,推由一人 檢證請領;具領之後,不得更改。 被保險人之父、養父或母、養母死亡時,其喪葬津貼僅能擇一請領。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身心障礙給付規定如下: 一、因公致身心障礙: (一)一等: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二、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 替代役實施條例 (一)一等:給付三十個基數。 一般替代役役男與第一階段之研發替代役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因婚、喪 、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予請假;其請假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會同需用機關對服勤單位實施督導考核。 替代役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時,服勤單位應依規定向需用機關報告,並妥為 處理;需用機關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替代役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時,服勤單位應依規定向需用機關報告,並妥為處理,需用機關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前項召集服勤期間,其相關權利、義務與服替代役期間相同;召集服勤所需費用,由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編列預算辦理。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四章  權利義務

﹝1﹞常備役體位服替代役之役期較服常備兵役役期長四至六個月;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役期與服常備兵役役期相同。 ﹝3﹞申請服替代役人數,逾核定數額時,以抽籤決定之。 但因家庭、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得免參加抽籤。 余敬謹宣誓:效忠中華民國,恪遵政府法令,服從長官命令,盡忠職守,嚴守秘密,如違誓言,願受嚴厲之處分。

第一項遺族,替代役役男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得享有下列優待: 一 轉任公職時,其服替代役之年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因公負傷經鑑定不堪服役者,於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得準用後備軍 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四條之規定予以優待。 三 報考專科以上學校新生或轉學生時,除研究生及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外 ,其考試成績加分優待,準用退伍軍人報考專科以上學校優待辦法之 替代役實施條例 規定。 前項軍事基礎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辦理;專業訓練,由需用機關 辦理。 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經核定者,應實施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其基礎訓 練併同專業訓練,由需用機關辦理。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五章  撫 卹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提前退役: 一 員額過剩時。 二 役男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或因其他特殊事故 ,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前項第一款應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第二款提前退役之申請 資格、條件及程序,由主管機關定之。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提前退役: 一、員額過剩時。

翫忽職守,指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不認真履行職權,或者過度運用職務範圍內的權力,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濫用職權,在客觀上具體表現為不正確地使用權力的行為,包括超越職權和不正當行使職權。 徇私舞弊,指違反法律規定,為了自身利益而使用欺騙的方法履職。 1946年參考美國軍事顧問團意見,將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改組為國防部後,於國防部下設特業參謀部門「國防部兵役局」,主管徵兵事宜。 2018年12月19日起,正式進入「募徵併行」時代,未來1993年次以前出生、尚未服役的役男,全面轉服1年的替代役。 中華民國國軍末代義務役梯次計有陸軍第2225梯、海軍第735梯、空軍第892梯及海軍陸戰隊第811梯共412人,全數將於2018年12月26日退伍。

替代役實施條例: 替代役實施條例 (民國107年11月)

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因用人單位歇業、轉讓或停工等非可歸 責於役男之事由,致不能繼續服役之期間,役期視為未中斷;其屬用人單 位應支付之費用,於契約終止後仍由原用人單位負擔。 用人單位因故不能 支付之費用,由主管機關以依第六十條之一第二項設置之基金支付,並於 支付後向用人單位求償。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原分配員額、限制其申請之員額或於一定期間內不 得提出申請: 一、未依第五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書面契約送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為辦理需用機關年度實施計畫之審查、宗教信仰申請案件、限制 服替代役類 (役) 別之審議、役男權益受損重大案件及其他重大爭議案件 處理等事項,得設替代役審議委員會。 替代役審議委員會之設置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其民間團體代表、學者 及專家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保險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保險 給付權利: 一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替代役實施條例 二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 自通知保險給付之日起,逾五年不行使者。

替代役實施條例: 相關文章

替代役役男因傷病成殘,自核定殘等之日起,依下列規定給與年撫卹金: 一 因公傷殘: (一) 一等殘給與終身,每年給與四個基數。 (二) 二等殘給與十年,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三) 三等殘給與五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徵集計畫轉配賦鄉(鎮、市、區)公所,並製發一般替代役徵集令。
  • 依前項規定申請等級複檢者,以服替代役期間為限。
  • 中華民國政府自1949年開始對所有達到服役年齡的男子實行義務役徵兵政策,2018年開始已改採招募並行。
  • ﹝5﹞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資格、申請程序、期限、條件、錄取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修改後的行政法規的生效時間,一般由修改行政法規的形式決定。
  • 前項基礎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辦理;專業訓練,除研發替代役及 產業訓儲替代役由主管機關辦理外,一般替代役由需用機關辦理。

﹝1﹞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除依第五條之一規定申請服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外,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依志願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檢查為替代役體位者,服一般替代役。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基準,給與喪葬津 貼: 一、父母及配偶,給付三個基數。 二、子女之喪葬津貼如下: (一)年滿十二歲者,給付二個基數。 (二)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十二歲者,給付一個基數。

替代役實施條例: 實施範圍

累計申誡三次,以記過一次論;累計記過三次 ,得予以罰薪,並得施以輔導教育。 罰薪,扣除薪給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以三個月為限。 輔導教育,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替代役實施條例

﹝1﹞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1﹞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三、報考專科以上學校新生或轉學生時,除研究生及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外,其考試成績加分優待,準用退伍軍人報考專科以上學校優待辦法之規定。

替代役實施條例: 相關條目

第一項保險給付如有短絀,應由國庫撥補。 替代役役男均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及團體意外保險 替代役實施條例 。 替代役役男服役國外地區者,由需用機關依其需要辦理駐外醫療保險,必 要時,得加保兵災險。

替代役實施條例

2013年12月起,在1994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之役男僅須接受4個月軍事訓練役(8週新訓、8週下部隊);1993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之役男仍須服役1年。 2009年3月10日,時任中華民國國防部部長陳肇敏表示2014年底,會有一支全志願役的國軍部隊。 從2010年開始廢除徵兵制的過程中,由2014年底的全志願役部隊完全取代之。 個人希望加入志願役士兵的人,必須有高中畢業之最低學歷,以及那些不願意服義務役的人必須完成四個月軍事訓練役。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二章  服役規定

三、團體意外保險:由主管機關每年對外公開招標辦理;其保險內容及相 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四、駐外醫療保險及兵災險:由需用機關視駐在國國情及醫療水準訂定保 險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之。 替代役役男之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之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四 章 權利義務

﹝1﹞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應按其服役類別、專長、年齡、體位納入勤務編組,平時演訓、非常事變或戰時,得視需要召集服勤;其服勤之範圍、人數、編組及召集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1﹞主管機關為辦理需用機關年度實施計畫之審查、宗教信仰申請案件之審議及重大爭議案件處理等事項,得設替代役審議委員會。 ﹝1﹞用人單位違反其依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訂定之服勤管理規定,致役男權益受損,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6﹞罰勤、申誡及記過,由服勤單位核處;罰薪、輔導教育,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需用機關核定,並於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六、教育服務役:擔任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師資缺乏區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與國外輔助教學,及協助校園安全、中輟生輔導等教育相關輔助性勤務。 五、醫療役:擔任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國外、醫療資源缺乏區與相關衛生醫療單位等之醫療保健服務及防疫、稽查、公共衛生之管理等相關輔助勤務。 依本條例所定保險業務,除團體意外保險外,保險給付、保險契約、帳冊 、文據簿籍及業務收支,均免納一切稅捐。

替代役實施條例: 條文內容

由於原國防役制度為國防部以行政命令方式實施,且國防役役男身份均為軍官、士官,卻只要接受非常短期的軍訓,即成為後備軍人;被立法院批評缺乏法源。 替代役實施條例 經修法替代役實施條例後,停止國防役制度,改為研發替代役,由內政部役政署辦理。 ﹝1﹞一般替代役役男與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違抗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無法協議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因拋棄或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四、受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感訓處分、安置輔導處分或感化教育處分裁判確定,在執行中者。 替代役體位或以家庭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與常備兵役同;以常備役體位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較常備兵役長六個月以內。 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限制其所服一般替代役類(役)別。 主要包括以下四種罪名: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本條是關於國家工作人員違法處分的規定。

替代役實施條例: 替代役實施條例 (民國90年)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給付項目包括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均以被保險人事 故發生月份之保險基數金額為標準計算。 又,由於「補滿」遊走法令模糊空間,經常無正式書面約定,對役男並無保障。 如發生上述狀況,由於無正式書面約定,因此向用人單位(研究單位、公司)反應也難以補償,建議役男面試時錄音存證,以確保自身權利。 此外部分企業會因不景氣等各種理由減少或不發放先前約定的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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