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國憲法詳細資料

然而,作為保守政黨的自由民主黨,雖然長期在國會占有多數席位,但從未向國會提交過正式的修正案。 但在1945年末及1946年,已有許多憲法改革的公眾討論,麥克阿瑟的草擬很明顯是受到日本自由分子的思想所影響。 本憲法對日本國民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是人類為爭取自由經過多年努力的結果,這種權利已於過去幾經考驗,被確信為現在及將來國民之不可侵犯之永久權利。 僅適用於某一地方公共團體的特別法,根據法律規定,非經該地方公共團體居民投票半數以上同意,國會不得制定。 內閣總理大臣及其他國務大臣,不論其是否在兩議院之一保有議席,為就議案發言均得隨時出席議院,另外在被要求出席答辯或作説明時,必須出席。 ② 眾議院已經通過而參議院作出不同決議的法律案,如經眾議院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再次通過時,即成為法律。

日本國憲法

在各自負責的領域中,他們試圖實現當時全人類都在追求的理想。 從這方面來說,日本國憲法是全世界第一個徹底貫徹和平主義的憲法。 但是到目前為止個人並沒有連署,很大的一個原因是因為有看到有學者提出非常有力的見解。

日本國憲法: 日本國憲法第八章 地方自治

明治維新之後的日本,為了廢除不平等條約,與歐美列強建立平等外交關係,需要一部近代的憲法。 但在當時,除了歐美諸國之外,尚無一個實現立憲政治的國家。 儘管日本民間也有許多憲法草案,但在憲法起草的核心人物伊藤博文看來,“許多草案錯將英國、美國和法國的自由主義言論視為金科玉律,企圖顛覆國家的統治秩序。 1876年奧斯曼帝國雖然制定了憲法,但僅僅2年後,憲法政治就不得不遭遇早夭的命運。 另一方面,日本國內的一部分保守派也希望建立絕對君主制體制。 因此,伊藤等人希望能夠找到一部適合日本現狀的憲法。

今上天皇陛下(德仁天皇)在即位後的首次記者會上,就象徵天皇的理想狀態,表示將繼承上皇陛下長期踐行的「平成流」。 日本國憲法 本文通過追溯從戰敗至今天的國民團結之意義的變遷,思考對日本人而言的天皇之象徵意義。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 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

日本國憲法: 日本国憲法の起草者

一些日本政黨和公民認為這種改變是非法的,因為首相規避了日本的憲法修正程序。 日本國憲法 2015年9月,日本國會通過頒布一系列法律,允許自衛隊向參與國際作戰的盟國提供物資支持,正式重新解釋了這一點。 日本國憲法 聲明的理由是,不捍衛或支持盟友將削弱聯盟並危及日本。

日本國憲法

次日,日本眾議院也表決同意了日本貴族院增加的修改內容,從而結束了帝國議會的審議程序。 此後,憲法修改案再次經樞密院審議,並於1946年10月29日通過。 日本國憲法 經天皇批准,1946年11月3日,作為1889年《大日本帝國憲法》修改結果的《日本國憲法》正式公佈,並於次年的1947年5月3日施行。 至此,1889年《大日本帝國憲法》結束了它的歷史使命,退出了日本的政治舞台。

日本國憲法: 日本政府解釋第九條

自1955年建黨以來,日本自民黨一直倡導修訂這一憲法。 對曾經多年執掌自民黨的安倍晉三而言,修改憲法可謂他畢生奮鬥的目標,曾多次表示希望「在我任職期間實現(修訂)」。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在回應日本國內政治這一最新局勢時表示,希望日本認真汲取歷史教訓,堅持走和平發展道路。 法官除因身心故障經法院決定為不適于執行職務者外,非經正式彈劾不得罷免。 日本國憲法 ② 關于選擇配偶、財產權、繼承、選擇居所、離婚以及婚姻和家庭等其他有關事項的法律,必須以個人尊嚴與兩性平等為基礎製訂之。

日本國憲法

但不得因人種、信仰、性別、社會身份、門第、教育、財產或收入的不同而有所差別。 第三十四條如不直接講明理由並立即給予委託辯護人的權利,對任何人均不得加以拘留或拘禁。 又,如無正當理由,對任何人不得加以拘禁,如本人提出要求,必須立刻將此項理由在有本人及其辯護人出席的公開法庭上予以宣告。 第二十五條全體國民都享有健康而文化的最低限度的生活的權利。 國家必須在生活的一切方面為提高和增進社會福利、社會保障以及公共衛生而努力。

日本國憲法: 日本憲法原文

由此,日本成為東亞首個擁有近代憲法的立憲君主製國家。 同時製定的法典還有作為皇室家族法的皇室典範、議院法、貴族院令、眾議院議員選舉法、會計法等重要法令。 《日本帝國憲法》在第一屆帝國議會召開當天的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 但在日本國憲法中,這些權利是永久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權。 此外,舊憲法中規定,根據「法律相關規定」或「在法律範圍內」,上述權利受到一定的限制,這就是所謂的「法律保留」或「安定秩序」的概念。 這一點也與日本國憲法不同,後者僅僅規定了「社會公眾的福利」是限制基本人權的唯一要素。

日本國憲法

第三十五條對任何人的住所、文件以及持有物不得侵入、搜查或扣留。 關於選擇配偶、財產權、繼承、選擇居所、離婚以及婚姻和家族庭等其他有關事項的法律,必須以個人尊嚴與兩性平等為基礎制訂之。 日本國憲法 反向貨幣戰開打後,全球加速邁入緊縮貨幣政策循環,有望壓低通膨。

日本國憲法: 明治憲法情形

我們確認,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貧困並在和平中生存的權利。 自1955年以來,自由民主黨一直主張改變第九條的條文,當時第九條被解釋為放棄在國際爭端中使用戰爭,而不是為了維護法律和秩序而在國內外使用武力。 然而,自民黨的長期聯盟夥伴公明黨長期以來一直反對改變第九條的條文。 儘管自民黨在2005年至2009年以及2012年至今與公明黨都在國會內擁有絕對多數,但自民黨從未在國會中擁有必要的超級多數(兩院三分之二的選票)來修改憲法。

自由民權家高田早苗就給以「遠遠高於期望的憲法」的評價。 另一名評論家中江兆民也在與幸德秋水的對話中嘆息道「送到我們手中的這部憲法究竟為何物?是良玉?還是土瓦?大家還未看到其實質,就沉醉於其名稱。國民之愚,竟至於此!」。 1876年9月6日,明治天皇發布《命令元老院議長有栖川宮熾仁親王起草國憲之敕文》。

日本國憲法: 日本國憲法 本文重定向自 日本國憲法

故此,自由主義、民主主義及和平主義是作為日本國憲法背後的三大理念,被加以尊重、保障。 比如,自由主義與公眾福利對立,民主主義與間接民主制對立,和平主義與行使自衛權對立。 自由民主主義是以自由主義為基礎,實現自由主義為手段,而採行民主主義;這是迴應在民主之名下,以多數作為依歸,大肆地蹂躪自由的苦痛歷史而建立出來的考慮方法。 比如,自由主義與公眾福利對立,民主主義與間接民主制對立,和平主義與行使自衞權對立。 日本憲法第九條條規定:“日本國民真誠地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家權力發動的戰爭,武力相脅或行使武力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 為達到前向目的,不會保持陸海空軍和其他力量,不承認國家交戰權。

  • 關於選擇配偶、財產權、繼承、選擇居所、離婚以及婚姻和家族庭等其他有關事項的法律,必須以個人尊嚴與兩性平等為基礎制訂之。
  • 日本多屆政府不斷根據自己的戰略意圖,屢次對憲法做出擴大解釋,逐步此憲法對其的限制,使得該法條有成為一紙空文的危險。
  • 內閣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對國會負責,由內閣總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廳(部委)的大臣組成。
  • 當然並不完整或是深入(因為配合報告的關係所以只有討論幾個細節),某些文字上也可能過於法律術語化而較難理解,但我想應該多少對於「第九條到底再說什麼」有一些粗淺的認識。

由於戰後實現的繁榮和穩定,日本國民恐怕從未感到過有修改憲法的需要。 目前,日本的地方自治法將47個都道府縣劃定為基本的區域單位。 不同於德國和美國採用的將各個州作為基本單位的聯邦制,從理論上說,日本只需要修改地方自治法,就可以打破都道府縣的區劃,用諸如10個州300個基層自治體之類的新框架取而代之。 以下,筆者將集中圍繞日本國憲法的兩個「特異性」展開論述。 第1是其起源,尤其是盟軍總司令部(GHQ)1946年在展開起草工作時做出的選擇。

日本國憲法: 日本國憲法實質廢除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這部憲法的名稱帶有「大日本帝國」字樣,但此詞在當時並非日本正式國號;一直到昭和11年(1936年),日本的國號才正式統一稱為「大日本帝國」。 現行日本國憲法對於內閣總理大臣的任職時間沒有直接限制,而是間接透過國會議員的任期來規範。 日本國憲法 尊重基本人权是对个人拥有人权的尊重,是自由主义的表现。 起初,是具有解放受国家压迫自由的人民的重要意味。 除了明文规定的权利外,也存在判例上所认许的人权(知情权,私隐权等)。

  • 曾於1993年8月參加非自民聯合政權,並歷經分裂組合。
  • ① 本憲法為國家的最高法規,與本憲法條款相違反的法律、命令、詔敕以及有關國務的其他行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無效。
  • 這一點,在此後公佈的1889年《大日本帝國憲法》第10條中被正式確認。

第七十二條 國家歲入歲出之決算 , 由會計檢查院檢查確定之 , 政府須將其連同檢查報告提交帝國議會。 第七十條 為保持公共安全 , 有緊急之需用 , 因國內外情勢政府不能召集帝國議會時 , 得依敕令以為財政上必要之處分。 在前項規定情況下 , 須于 下次會期提交于帝國議會 , 以求得其承諾。 第六十一條 因行政官廳之違法處分而使其權 利受到傷害之訴訟 , 當屬于另依法律規定之行政法 院審理 , 不在司法法院受理範圍之內。 第五十九條 審判之審訊及判決公開 , 但有礙安寧秩序或風俗之虞時 , 得依法律或法院之決議 , 停止公開審訊。

日本國憲法: 日本国宪法第八章 地方自治

尊重基本人權的背後有自由主義,國民主權的背後有民主主義,這兩種主義融合以後,也稱為自由民主主義。 自由民主主義是以自由主義為基礎,實現自由主義為手段,而採用民主主義;這是回應在民主之名下,並以多數作為依歸,大肆地蹂躪自由的苦痛歷史而建立出來的考慮方法。 還有,自由主義以及尊重基本人權正是憲法中最重要的基礎要素。

NHK於4月23日起進行3天民調,結果顯示,日本民眾有33%認為有必要修憲,20%認為不必修,42%沒有意見。 與去年同期相較,贊同修憲比例幾乎沒有變化,認為不必修憲的比例下降4個百分點。 2012年12月16日,日本舉行眾院大選,安倍晉三領導的自民黨獲勝,將取代民主黨上台執政。 安倍晉三一直主張修改憲法第九條並允許行使集體自衛權 。 日前參院選舉結果揭曉後,日媒共同社於7月11、12兩日在全國展開緊急電話輿論調查。

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审理“违宪”和其他重大案件。 各都、道、府、县均设地方法院一所(北海道设四所),负责一审。 全国各地还设有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负责民事及不超过罚款刑罚的刑事讼诉。 最高法院长官(院长)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14名判事(法官)由内阁任命,需接受国民投票审查。 其他各级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任期10年,可连任。

根據憲法,天皇是國家名義上的主人,但隻能扮演”純粹儀式上的角色”(也就是國家的精神領袖)。 這套憲法較為著名的地方是其第9條”放棄發動戰爭的權利”,這套憲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盟軍佔領時期撰寫的,打算以自由民主的模式取代大日本帝國製度。 帝國議會具有法律的同意權,關於臣民權利、義務等帶有法律保留的內容,未經帝國議會同意不得變更。

從歷史角度看,日本國憲法的這種穩定性,有以下兩個特異性。 第一,以民主方式通過的憲法具有反映民眾價值觀和優先課題的強烈傾向,所以人們難以發出要求更新的聲音。 而根據CCP的資料,以民主方式通過的憲法的平均壽命為13年;與之相比,占領時代制定的憲法,壽命僅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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