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0大著數

例如言詞辯論庭的參與者人在遙遠的外縣市,而技術上可行的話,經過憲法法庭許可,就可以直接在當地法院視訊開庭。 此外,為了配合審判化的運作模式,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和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都可以聲請閱卷,也就是閱讀、影印或拍攝卷宗內容。 當所有資料、文件都完整地呈現在當事人面前,才能確保雙方武器平等。

  • 譬如《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便是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兩個法院之法官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者,吊銷其駕照、禁其三年內考領駕照,並吊銷所持各級車類駕照之規定是否違憲,依舊法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共有35個條文,其中分成兩大塊:「憲法解釋與統一解釋」和「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其中前者才是目前大法官的主要任務,後者在台灣並沒有實際實踐。
  • 憲法法庭認為,2016年7月1日施行的《刑法》2-2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其中涉及同法38-1第1項及第2項所定沒收部分,不生牴觸憲法罪刑法定原則之問題,無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與憲法並無牴觸,判決合憲。

按大法官解釋法源依據凡三變,1948年至1958年係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1958年至1993年係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1993年至2021年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 但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聲請。 憲法法庭判決就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與原因案件確定終局裁判有異時,聲請人得依法定程序或判決意旨請求救濟。 原因案件為刑事確定裁判者,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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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大法官會議是採會議的形式,除了例外情形得行使言詞辯論程序外,原則上還是以大法官自行開會做成決議,且大法官會議做成的解釋只能進行抽象的審查,判斷法規或命令是否違憲,而無法針對個案處理具體的爭議。 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的制度其實從民國81年就存在的制度,按照81年修正的憲法增修條文§13條第2項(現已修法)規定,憲法法庭是由大法官組成,負責政黨違憲解散的案件;民國94年修正憲法增修條文§5第4項,將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也納入憲法法庭的審理範圍內。 第四審疑慮的部分,是因為我國原則上屬於三級三審制,以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案子一旦經過終審判決定讞後,就會產生確定力,不能夠輕易推翻。 但如果開放大法官對具體個案的審查,就有可能過度浮濫,形成實質上的「第四審」,架空了最高法院或其他終審法院。 隨之而來的,就是人們在判決結果不盡人意的時候,就會想要進一步向大法官提出聲請,最後導致全台灣所有案件一併擠到大法官面前,要求只有17人的大法官處理全國成千上萬的案件。 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或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六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其案件之審理,準用第九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律師認為,罪刑法定是憲法肯認的原則,行為時必須有明文規定,沒收剝奪人民財產,是刑罰,但沒收新制卻能溯及既往。 憲法法庭審理本章案件時,就不同審判權之終審法院,對於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所生之歧異見解,得函請各該終審法院說明。 本章案件程序之進行,不因被彈劾人卸任、立法院之解散或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而受影響。 但被彈劾人於判決宣示前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 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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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並不是所有的國家都有獨立的憲法法院存在,許多國家是將違憲審查的權利賦予該國的最高法院或是其他各級法院(視該國違憲審查機制是採取分散式或集中式而定)。 美国最高法院在1803年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中裁定《1789年司法法》的一部分违宪,成为全世界第一个实际行使宪法法职能的法院;但因其也受理很多不涉及宪法问题的案件,并不符合严格意义上的宪法法院定义。 譬如《司法院釋字第553號解釋》便是修正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代,因為2002年時行政院撤銷臺北市政府延選里長的決定,臺北市政府不服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譬如《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便是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兩個法院之法官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者,吊銷其駕照、禁其三年內考領駕照,並吊銷所持各級車類駕照之規定是否違憲,依舊法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除此之外,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不只可以審理法規命令是否違憲,還可以針對提請釋憲的裁判本身進行審理,也可以處理具體的個案問題,對國民基本權的保障更為全面。 新實施的憲法訴訟法以憲法法庭的形式取代了過去的大法官會議,顧名思義,就是以法院開庭的形式來審查釋憲聲請案,最後的決議也會以「裁判」的形式公告。

憲法法庭

但其聲請審查之法規範或爭議同一者,憲法法庭應就已受理之聲請案件合併審理。 憲法法庭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應委任代理人;其資格及人數依第八條之規定。 當事人得以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憲法法庭;其適用範圍、程序、效力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中華開發金控併購金鼎證券案涉嫌內線交易,法務長南怡君、策略企畫資深副理陳湘銘等多人,2015年被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的公開收購規定,判決有罪確定。 南怡君、陳湘銘2人質疑證交法屬於「空白刑法」,違反法律明確性,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決議受理,排在明年第一案審理。

憲法法庭: 裁判

原本係於《中華民國憲法》第 79 條中規定設立之基礎,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5條明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最終由《憲法訴訟法》進一步將憲法所定之「解釋憲法」職權具體化。 憲法法庭之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 在現行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人民只能夠在用盡救濟途徑後,主張確定判決所適用的法令違憲。

但該其他聲請案件,以於判決宣示或公告前已向憲法法庭聲請,且符合受理要件者為限。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通知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說明、陳述意見,並得指定專家學者、機關或團體就相關問題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司法年度、事務分配、法庭秩序、法庭用語及裁判書公開,除本法或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準用法院組織法規定。 I 憲法法庭 本法所定聲請案件,經審查庭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者,應將不受理裁定上傳於憲法法庭審判作業系統。 於上傳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有大法官三人以上提出書面意見認應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未達三人者,審查庭應速將裁定公告並送達聲請人。 雖然當事人會提出相關書狀證據,但憲法法庭並不受當事人說明的拘束,可以自行職權認定,必要時還可以指定專家學者提供各種專業領域的知識(就像一般的訴訟案件可以聲請鑑定一樣),或是准許「法庭之友」提出意見資料供憲法法庭參考。

憲法法庭: 憲法法院

由於在前二部法令時期,法源規定係由「大法官會議」掌理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之事項;惟至1993年《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公佈後,法令修改為由「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 因此,舊制所謂的「大法官會議」,僅指由司法院大法官以合議之方式召開之會議,而非作成解釋之機關;然一般民眾或習於舊稱,仍常沿「大法官會議」之名稱。 在憲法訴訟法上路之前,如果人民或法院想要聲請憲法解釋或違憲審查,則大法官會以大法官會議的形式來審理這些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2),並以大法官解釋——也就是我們熟悉的釋字第xxx號來作成最後的決議。 」從今年1月4日起施行,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法庭只處理憲法爭議,以及「憲法訴訟法」明文列舉的爭議事情,比如地方制度、地方自治等問題。 司法院12月18日發布新聞稿,公告立法院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法,將為我國憲法解釋制度帶來新紀元。 《憲法訴訟法》的前身,就是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憲法法庭

1992年5月28日,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次增修條文公布,其中第5條: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78條的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的解散事項;並於同條第3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味全食品因油品訴訟遭沒收3292萬元,公司主張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時適用沒收新制,牴觸憲法禁止溯及既往、比例、罪刑法定原則,違背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權意旨,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認為沒收新制條文沒有牴觸憲法罪刑法定原則的問題,無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判合憲。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憲法法庭就第三章、第四章、第七章及第八章聲請案件之判決,應以裁定宣告判決效力及於其他以同一法規範或爭議聲請而未及併案審理之案件。

憲法法庭: 意見書

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的影片:司法院大法官(2020),《會台字第12664號聲請解釋案109年3月31日言詞辯論》。 依照修訂後的審理規則,大法官可以限制參與程序者開庭發言的時間、中斷發言人並發問,甚至可以要求當事人間交互詢答,而不只是大法官問、當事人答。 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原則上採取書面審理,但如果大法官認為某個聲請案需要進行言詞辯論,也可以例外召開公開的言詞辯論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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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第18條規定,大法官一旦受理案件後,就應該將當事人聲請書和答辯書公開,一方面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另一方面讓有志之士可以參與下述的法庭之友制度。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於現在憲法訴訟也開放針對具體個案的審查,所以聲請書和答辯書內容不可避免會提到當事人之間的事務。 在這種情況下,要如何兼顧公開要求和當事人隱私保障,也是未來必須解決的問題。

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的釋憲案審理流程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不予公開或播送。 但聲請案件於憲法上具原則之重要性,憲法法庭得不准許其撤回。 4.農田水利法第23條第5項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原屬農田水利會之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管理機關由主管機關指定所屬機關為之。」不生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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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男表示,該規定使破綻婚姻中的人民無法自由離婚,限制人民「組成、不組成家庭的權利」,更使兩造為證明婚姻的破綻責任起因在他造,竭盡所能攻擊彼此,忽略對於其他家庭成員帶來的負面影響,破壞家庭和諧,侵害人民的「家庭權」。 憲法法庭 被選定或被指定之人中,有因死亡或其他事由喪失其資格者,其他被選定或被指定之人得為全體為訴訟行為。 III 憲法法庭 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並應附具理由。 一、當事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是什麼?和大法官會議有什麼差異?

但在《憲法訴訟法》中,人民可以進一步主張該則判決本身違憲,聲請大法官做出違憲裁判。 而這推翻了過去我國違憲審查只限於「抽象審查」的局面,而使得大法官可以進行「具體審查」,更傾向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型態。 人民不只可以向大法官主張最後確定判決適用的A法條本身違憲(抽象審查),更可以主張A法條本身沒有違憲,但原本的法官用違憲的見解適用這條法律(具體審查)。 各法院、人民或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對於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未違憲之法規範,因憲法或相關法規範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有重大變更,認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者,得分別依第三章或第七章所定程序,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之判決。 《憲法訴訟法》另一個令人眼睛為之一亮的變革,就是聲請憲法訴訟的事由。 《憲法訴訟法》在第1條整理六個憲法法庭所處理的案件,包括大家熟知的憲法解釋和統一解釋,以及政黨解散、總統彈劾案等等,再分別於後續條文針對各種類型規定各自的程序規範。

  •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
  • 憲法法庭的制度其實從民國81年就存在的制度,按照81年修正的憲法增修條文§13條第2項(現已修法)規定,憲法法庭是由大法官組成,負責政黨違憲解散的案件;民國94年修正憲法增修條文§5第4項,將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也納入憲法法庭的審理範圍內。
  • 此外,為了配合審判化的運作模式,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和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都可以聲請閱卷,也就是閱讀、影印或拍攝卷宗內容。
  • 2022年5月27日,憲法法庭於《111年憲判字第8號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判決第一次行使此條款,將原因最高法院裁定直接廢棄,並發回最高法院。
  • 味全認為刑法第2條第2項的規定竟可以回溯適用到修法前已經發生且結束的行為,明顯牴觸憲法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比例原則和罪行法定原則的要求,且此起沒收判決不能上訴第三審,連一次救濟的機會也沒有,也沒保障人民訴訟權。
  • 婚姻不應是牢籠或禁錮,婚應破綻可責性較高一方,應有權請求判決離婚,另一方則得請求給付精神賠償。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不適用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關於宣告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之規定。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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