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詳盡懶人包

本勳章原本只歸作一類,但在1918年起則分為了軍事和民事兩類別。 勳刀於中華民國二十年(1931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國民政府公布頒發陸海空軍勳刀規則,規定一星至九星,分為九等九星勳刀,嗣於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八月一日,將上項規則廢止。 改訂醒獅勳刀圖式,於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六月十五日公布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時,將勳刀納入條款,分為三等有穗,無表。 凡作戰飛行任務,累計戰績積分達到20分者授予三等宣威獎章,達到40分者授予二等宣威獎章,達到80分者授予一等宣威獎章,或參與作戰任務滿四十五次以上者頒給一等宣威獎章。

勳章

在許多總統制和議會制國家中,出於歷史原因不設大項鍊級勳章,大十字(星)級即成為國家最高榮譽(如中華民國的采玉大勳章),由元首授予並公告全國。 獲得者可以依法享有若干終身特殊待遇,可以參與國家的重大禮儀活動。 1945年10月8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國防最高委員會通過《頒給勝利勳章案》,10月9日公布《頒給勝利勳章條例》,10月10日實施。 民國三十五年(1946年)1月8日修正為《頒給勝利勛獎章條例》,正式規定設置了本勳章。 其規定的抗戰勝利勳章的授予對象是:凡中華民國官民對於抗戰勝利著有勳勞者,得由國民政府主席特授之;對於友邦人員之有貢獻於抗戰工作者,也得頒授之。

勳章: 勳章記錄

總統發布授勳令分行主管院後,由主管院轉發初審機關,呈請機關及受勳人。 但專案請勳之公務人員授勳令並由主管院送銓敘部備查。 勳績事實表一存總統府,一存稽勳委員會,其係公務人員由主管院審議提出或經初審機關核轉者,並須分存於主管院或初審機關。 各主管院及初審機關審核勳績時,得徵詢與勳績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意見,並應附具審核意見,註明應否授予勳章,及擬請授予勳章之種類與等次,由各初審機關陳報主管院轉呈總統。 在1957年,有關方面曾決定,所有因英勇行為而獲此勳章的人士,其綬帶、絲帶或蝶形領結狀絲帶上皆可加上一特別圖案,該圖案為兩塊打交叉的橡樹樹葉。 不過,自1974年起,此勳章不再授予作出英勇行為的人士,這類人士改為獲授女皇英勇獎章。

中山勳章:1941年2月12日訂頒,以「孫中山」命名。 正章中心為孫中山像,示孫中山創建中華民國,是中華民國次高榮譽勳章。 英譯Order of Dr. Sun Yat-sen。

勳章: 勳章 非常不專業 中文版

中正勳章:1980年1月11日訂頒,以「蔣中正」命名。 正章中心為「中正」二字,寓蔣介石名大中至正精神,是中華民國文職第三等榮譽勳章。 英譯Order of Chiang Chung-cheng。

勳章

一、二、三等大綬,四、五等領綬,六、七等襟綬附勳表,八、九等襟綬。 頒授對國家政務著有勳勞之公務員,及對國家社會貢獻卓著之非公務員或外籍人士。 勳章 中正勳章正章中心為「中正」2字,副章中心為「中華民國憲法」。 象徵先總統蔣公秉大中至正精神,繼承國父遺志,領導全國軍民,內除軍閥,外抗強鄰,廢除不平等條約,實行民主憲政,建設復興基地,其德業與民主憲政光耀於世,永垂不朽。 頒授統籌大計,安定國家者,翊贊中樞,敉平禍亂者,以及對於建國事業有特殊勳勞者。

勳章: 勳章中心

獎章背面正中寫上「GRI」三個英文字,底方則寫上「Instituted by King George V」字樣,意指「由喬治五世創立」,此外,獲勳人士姓名會刻在獎章框邊。 大英帝國獎章常被直接稱呼為獎章(the Gong),它除了有正常版本外,還有微形版本。 不論是須穿著白色蝶形領結的正式場合,還是須穿著黑色蝶形領結的非正式晚會,微形版大英帝國獎章都適合穿戴出席。 在上面五等,只有獲最上兩等的授勳英國或英聯邦王國公民才算取得騎士爵位,可以在他們的英文名稱前加上「Sir/Dame」頭銜,或在他們的中文名稱後加上「爵士/女爵士」頭銜。 如果有外國公民獲最上兩等的勳銜,他們只可當作名譽性質,並不能冠上任何頭銜。

本勳章共設6位職員:高級教士、司祭長、秘書、註冊官、紋章院長及傳令官。 勳章的高級教士由英國聖公會內高級別的倫敦主教擔任;而司祭長則由聖保羅座堂的司祭長出任。 本勳章的紋章院長與不少司職紋章的官員一樣,並非英國紋章院的成員;至於傳令官則名叫紫杖傳令官,紫杖傳令官不同於嘉德勳章所附設的黑杖傳令官,他/她無須在上議院供職。 本勳章的格言是「為了上帝和帝國」(For God and the Empire),它是英國各騎士勳章中最低等級的一個,成員也是最多的一個。 頒授對實踐三民主義有特殊成就者,對反共建國大業有特殊貢獻者,對復興中華文化有特殊表現者,對實施民主憲政有特殊勳勞者。 國光勳章-軍職最高:(5人、1944年10月10日至1979年3月)國民政府主席兼軍事委員長蔣中正;傅作義、周至柔、俞大維、何應欽等五人。

勳章: 榮譽勳章

但由於各國體制不同,這一級別的等級歸類最為複雜。 如前蘇聯的列寧勳章,雖然是襟綬的形式,卻被規定為國家的最高榮譽勳章,由最高蘇維埃授予。 但列寧勳章不對獲得者身份進行限制,屬於絕對的「按勞分配」,所以頒發量相對較大,涵蓋社會階層比較廣泛。 勳章 大項鍊級勳章的授予通常要舉行隆重的授勳式,所獲得的「勛銜飾物」也很複雜,包括大項鍊、星章和綬章,均由貴重金屬鑄造,有些甚至還同時授予佩劍、節杖、勛銜、禮袍等比較傳統的裝飾,用以顯示榮譽的崇高。 但是,這些華麗的飾物在獲勛者去世後一般要由國家或王室收回(也有例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共和國勳章和友誼勳章),不允許其後代繼承,因為大項鍊象徵著一個國家的尊嚴。

然而,假如這類外籍人士日後入籍成為英國或英聯邦王國的公民,那麼他們便可改為「正式會員」,可以冠上頭銜。 大英帝國勳章的各級受勳人數均有限額,爵級大十字勳章只限100位;爵級司令勳章只限845位,而司令勳章則只限8960位。 就官佐和員佐兩級而言,人數雖不設限額,可是此兩級在每年授勳的人數分別不可多於858位和1464位。 獲勳的人選往往是由英國政府以及一些英聯邦王國政府提出,而依照慣例,所有獲委任到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供職的女性法官都可獲得DBE勳銜,但相反,同等的男性法官則只獲冊立為下級勳位爵士。 此外,還有一個大英帝國獎章(British Empire Medal),獲勳人士雖然並非大英帝國勳章的成員,但卻與此勳章有聯繫。 該獎章1922年時自成序列,到1993年不再於英國及其屬土頒發,但是庫克群島和部份英聯邦王國則仍有頒發。

勳章: 等級設置

嗣於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六月十五日改訂為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此章照舊頒行,為襟綬,有表,不分等級。 民國六十九年(1980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改為大綬。 楷模獎章分為甲種和乙種,校級別以上軍官頒給甲種,尉級以下官兵頒給乙種;初次授獎頒發二等,再次授獎頒發一等。 懋績獎章分為甲種和乙種,校級別以上軍官頒給甲種,尉級以下官兵頒給乙種;初次授獎頒發二等,再次授獎頒發一等。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勳章

采玉大勳章-文職最高:(17人、1933年12月至2011年3月14日)國民政府主席林森、蔣中正;總統嚴家淦、蔣經國、李登輝、陳水扁六人,及外國元首十一人,共十七人。 三十四年 (1945年) 公布《空軍勳獎條例》。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忠勤勳章中心為書和劍,代表允文允武,四周紅色者為火,表示熱情。 象徵榮獲此章者,文武兼備,熱情如火,為國家為民族勤勞不懈。

勳章: 總統贈勳

凡不是英女皇的子民(意指不是英國或不奉她為元首的國家公民),即使取得爵級勳銜,亦只作榮譽性質,不可使用「爵士」或「女爵士」頭銜,但這類人仍可以在姓名後加上勳章縮寫。 以中華民國名將陳策為例,雖然他曾獲「KBE」勳銜,但他不可稱自己為「陳策爵士」或「陳策爵士,KBE」,而只可稱作「陳策,KBE」。 所有以榮譽性質取得爵級勳銜的人士均不會有授爵典禮,這類人士日後若果移民、入籍,成為英國君主的子民,那麼他就有權改用「爵士」頭銜。 喬治五世當初設立勳章,是為了填補當時英國授勳及嘉獎制度的缺漏。

頒授對國家建有勳績或鎮懾內亂,著有功績之軍人,及對戰事有勳功之非軍人或外籍人士。 此章於民國26年11月8日制定,27年2月20日施行,69年改為大綬。 61名曾在美軍服役的加拿大人獲過此榮耀,其中大部分在美國內戰時期。 到2005年為止,榮譽勳章共計頒發了3460次,其中615次是在獲得人去世後追授的。 有19人獲頒兩枚榮譽勳章,其中5人同時獲頒陸軍及海軍的榮譽勳章。 勳員證書,除授予外國人者,由外交部製備填寫外,餘由總統府製備填寫,並均須呈請簽署蓋璽編號註冊,於授予勳章時附發之。

勳章: 勳章

1931年11月23日,今已廢止二等七獅,穗為金線藍絲線織成。 勳章 北洋政府又陸續公布〈頒給勳章條例〉、〈陸海軍勳章令〉等相關法令,訂定大勳章、蒙回藏爵章、勳位章、寶光嘉禾勳章、嘉禾勳章、白鷹勳章、文虎勳章、雲鶴勳章、金獅勳章、星雲勳章、棠勳章、慈惠章等。 民國十六年(1927年)國民政府奠都南京後,勳章全部廢止。 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後,臨時大總統孫中山通過陸軍部制定《勳章章程》,於民國元年(1912年)4月1日公布,規定種類為九鼎勳章、虎羆勳章、醒獅勳章三種,每種各分九等。 此章於民國24年6月15日頒行,分一至九等,一、二、三等大綬,四、五等領綬,六、七等襟綬附勳表,八、九等襟綬。

  • 改訂醒獅勳刀圖式,於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六月十五日公布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時,將勳刀納入條款,分為三等有穗,無表。
  • 民國十六年(1927年)國民政府奠都南京後,勳章全部廢止。
  • 如果有外國公民獲最上兩等的勳銜,他們只可當作名譽性質,並不能冠上任何頭銜。
  • 相反,女爵士之丈夫不可因妻子之地位取得任何敬稱。
  • 就官佐和員佐兩級而言,人數雖不設限額,可是此兩級在每年授勳的人數分別不可多於858位和1464位。
  • 本勳章共設6位職員:高級教士、司祭長、秘書、註冊官、紋章院長及傳令官。
  • 受有本國及外國勳章者,不得僅佩外國勳章,應將外國勳章按其綬制佩於本國同綬制勳章之次,凡大綬及領綬勳章,除參加國際儀式有必要者外,並應僅佩本國勳章之大綬或領綬。

本細則所稱主管院為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所稱初審機關,公務人員除政務官外,為銓敘部,但專案請勳為各院主管機關,非公務人員為內政部,僑民為僑務委員會。 依本條例第六條各款所列舉之勳勞,呈請授予勳章者,須其勳績確屬重大能臚陳具體勳績事實者為限,並應配合勳績事實適時辦理。 凡積功呈請晉授卿雲勳章、景星勳章,須於上次授予同種類勳章滿三年始得為之,非因特殊情形,不得提前晉授,或超授勳章等次。

勳章: 勳章簡介

使生產的各式勳章禮贈紀念品符合您的標準,完成您的期待。 免責聲明:本網站是以即時上載留言的方式運作,本站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勳表概用橫帶形依綬帶之色別區分其種類及等級,其依綬制等級之規定製為圓形,綴於襟綬之上者,稱為襟綬,附勳表。

不隸屬五院之呈請機關,按前項規定填具勳績事實表三份,連同證明文件,逕陳總統府審議,或由總統府逕行填表辦理,其由總統特交稽勳委員會審核者,前項勳績事實表應備兩份由稽勳委員會辦理。 授予公務人員或非公務人員勳章,除由總統特授或特交稽勳委員會逕行審核者外,應由呈請機關詳細填具勳績事實表四份,加具考語,蓋用印章,連同有關勳績之證明文件,遞轉初審機關審核,或由初審機關逕依上述手續辦理。 就曾經在2003年公開表示拒絕接受OBE勳銜,指勳銜令他聯想起「千年的殘暴不仁——也回想起自己的祖先如何被強姦和屠殺」。 此外,也有不少人曾因不同原因而拒絕授勳,但在首相辦公室當局的要求下,這類人士通常同意,隔一段長時間才將事件公開。 在2004年,英國下議院一個特別委員會建議,將大英帝國勳章更名為「不列顛卓越勳章」,而且不再以「司令」為勳爵命名,以去除其「軍事」色彩。 正面是不列顛尼亞的坐像,外沿寫上大英帝國勳章之格言,而獎章底部則寫上「For Meritorious Service」之字眼,意指「為了有價值的服務」。

比起巴斯勳章和聖米迦勒及聖喬治勳章,取得大英帝國勳章的人士,並非單單只有官員、將領與元老公侯,相反,獲勳人士所來自的階層十分之廣,因此也更具有大眾化的性質。 中山勳章正章中心為國父 孫中山先生遺像,副章中心為「三民主義」一書,表示 國父創建中華民國,所著「三民主義」博大精深,為中華民國立國之依據。 1946年10月頒發的「抗戰勝利紀念章」有4000餘枚,2015年紀念抗戰勝利70年,再次頒發萬餘枚。 甲種 (襟綬)凡清廉可風,操守優異工作成績卓著者現改為累功給獎頒授,滿三大功換一獎章,循寶星、景風、弼亮、金甌之順序,下一輪則加綴一星,依此類推。 甲種 (襟綬)凡參贊戎機允洽機宜,研究發展有特殊貢獻。

勳章: 勳章領太多怎麼辦

),由美國政府頒發的美國最高軍事榮銜,授予那些「在戰鬥中冒生命危險,在義務之外表現出英勇無畏」的軍人。 它的歷史可追溯至1862年美國內戰期間,迄今已頒發了3460次,最近一次在2018年。 海、陸、空三軍的成員皆有資格獲頒這份榮譽,而每個軍種授予的榮譽勳章各有其獨特的設計。 它由兼任三軍總長的美國總統代表全國人民親自頒發。 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之應行頒給勳章,除總統特令外,應由立功地點或駐在地及職務有關之長官,依照前條之規定,逕呈國防部核定,呈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給之。 大英帝國獎章一般授予低級別的政府官員或軍官,至於高級別的政府官員則通常直接獲授大英帝國勳章。

勳章: ★    榮譽勳章設計小知識 ﹕

此後政府又陸續公布「頒給勳章條例」、「陸海軍勳章令」等相關法令,訂定大勳章、嘉禾勳章、白鷹勳章、文虎勳章、寶光嘉禾勳章等。 勳章 儘管大英帝國勳章是眾騎士勳章之中人數最多的,但能夠憑此勳章而取得騎士爵位的人數卻相對較少。 在英國本土,取得大英帝國爵級司令勳章的人士其實只屬少數,獲勳人士向以外國公民和居於海外的英國公民居多。 可是在另一方面,大英帝國女性爵級司令勳章卻是英國榮譽系統之中最普遍的女爵士級別,一般而言,如果有男士因功成為下級勳位爵士,那麼同等的女士就可獲爵級司令勳章。 勳章勳刀榮譽旗之親授,或派員代授者,其頒授日期由國防部酌定分別辦理:戰時依命令,並得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或戰區最高指揮官代授之。 凡呈報敘勳者除照本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外,其勳賞建議冊,應填具二份呈報,惟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應加具履歷四份,勳賞建議冊格式另定之。

勳章: 中華民國勳章獎章列表

嗣於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六月十五日改訂為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此等級為無綬,有表。 民國六十九年(1980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改為黃色大綬。 勳章 民國六十九年(1980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改為紅色大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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