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離職特休9大分析

只要把握同樣的原則計算即可,同樣也建議在到職時雙方要有明確的共識,往後才不會衍生紛爭。 也就是無論加入時間點為何,一律以完整的一個曆年(1 月 1 日 到 12 月 31 日)來計算年資。 如果不是在 1 月 1 日開始就加入的員工,會依照比例來計算特休的天數。 整理如何利用特休與國定假日一起規劃,安排一個長長的假期。 特別休假之於其他所有的假是一個特別的存在,不扣薪、不需附證明、企業不可干涉請假時間等等,可以說是勞工最好用的一種假。

勞基法離職特休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律師都幫你整理好各種特休換錢會面臨到的狀況囉! 學年度制為教育事業單位使用,與歷年制相同依據年資會分段給予特休。

勞基法離職特休: (一) 離職特休換錢:週年制

此外,部分佛心公司會有額外的特休作為員工福利的一部分,如果你的公司有這樣的福利,計算時別忘了額外加上去。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勞基法第 38 條,如果雇主需要勞工在已經排定的特休日出勤,需要事先徵得勞工的同意,並且比照國定假日支付加班費。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 為了加速台糖、台電、台灣中油、台水等所屬國營事業人力新陳代謝、改善人力結構並傳承核心技術及經驗,經濟部統籌舉辦新一年度新進職員甄試,合計總錄取人數將達1194名。

勞基法離職特休

問題 勞工於年度中離職,當年度特別休假如何計給? 勞動部指出,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的工資。 也就是說,如果勞工未在雙方約定期限內休完特休假,雇主必須依天數折算工資。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勞基法離職特休: 勞工離職時還有特休假怎麼算? 勞動部提醒這兩個結算重點

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 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勞基法離職特休

一旦勞工離職或其他原因而契約終止,勞資雙方不論用哪一種約定方式給假,都必須將未休畢之特休天數進行結算。 2、雇主不能因為不想給錢,一律規定遞延特休假,要透過勞資協商經過員工同意。 如果有員工不同意、要求雇主換薪,雇主也不能拒絕。 黃維琛提醒,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排定為原則,雇主不得逕自限制排定期日;當契約終止時,不論契約終止原因,如勞工自請離職、被雇主資遣等,也不論特別休假未休完的原因為何,只要是未休畢的天數,雇主均應折發薪資。

勞基法離職特休: 雇主無權要求勞工在特定的時間請特休假

黃維琛表示,不論勞資雙方約定哪一種方式給假,一旦勞動契約終止,都必須就未休畢的天數進行結算,而勞工享有的法定特別休假天數,會因到職日與離職日有所差異,雇主應依勞工「到職日」及「工作年資」計算應給予的特休假天數,並就尚未休畢的天數結算薪資。 勞動部說明,特別休假原則上必須在勞工服務滿半年或一年後,方取得請休之權利,也就是俗稱之「週年制」。 考量實務上勞雇雙方仍多有約定以曆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學校)或自行約定之年度給假之模式,已為慣例且行之有年,「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亦有明定經勞雇雙方協商後,得以前開方式計算特別休假期間,分段計給特別休假。 勞基法規定,勞工因為工作年資累積的特休假,勞雇雙方可協商採用何種方式計算特休假,例如勞工受僱當日起算一周年期間、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或另行約定年度期間。 第38條內有特別規範:「勞工的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完的天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的天數,經勞雇雙方協商,可以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完的特休天數,雇主應該換發成工資」。 特休天數是每個勞工最期盼的假別,但永遠搞不懂特休假天數怎麼算?

武漢肺炎在這陣子各國間傳播,有的老闆怕員工出國得了武漢肺炎後傳染給公司內的其他員工,限制員工不可以請特休去某些國家。 律師這邊告訴你:雇主對員工特休假的限制是符合勞基法的嗎? 未休完的特休天數,應在年度終結(依公司歷年或週年制)或員工離職時,在30天內折算薪水給員工(勞基法§38Ⅳ後段但書)。 這條規定是最多企業違反的,許多公司因被勞檢查到未給付給勞工特休未休薪水而被開罰,也有公司以為可用年終獎金來取代特休未休折算的工資,這樣的作法也不正確,因未休特休算是「工資」,也是雇主的法定義務,和屬於福利性質的年終獎金不同,因此不能混為一談。

勞基法離職特休: (一) 公司用「週年制」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因此雇主如未要求員工排假,任其自行提出休假要求,員工自行離職責可視為應休未休,但如員工自行離職預告雇主,雇主得要求員工於預告期間休假,員工拒絕,得不視為應休未休。

  • 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
  • 另一種是雇主請勞工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原本應給付加班費,但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
  • 工資發給之期限,原則上應於終止契約時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發薪日給付。
  • 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勞基法離職特休: 文章類別

雖然勞動部一直倡導雇主使用週年制,但使用特休曆年制的公司並沒有違法,只是律師建議,在約定勞雇契約時必須要清楚註明,並向勞工說明清楚,如果勞工有疑慮也必須負起解釋的責任,才不會因為誤會又對簿公堂。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由於勞工可以享有之法定特別休假日數,會因勞工到職日與離職日有所差異。

勞基法離職特休

經勞雇雙方同意遞延的「未休完特休天數」,合併進下一年度的「新特休天數」,當下一年度開始後,勞工如果有請休特別休假時,應該要優先扣除舊年度(遞延特休天數)。 勞工如果主張要依照勞基法休假換錢制度,老闆是不可以拒絕的,除非老闆跟員工協商,把沒休完的特休天數往下一個年度展延,且員工也同意了這樣才行。 A:勞基法有特別規定特休假沒休完,雇主必須要給付工資,如果違法,勞工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最高可罰雇主新台幣30萬元。

勞基法離職特休: 週年制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勞基法離職特休

至於薪資給付期限,黃維琛說,原則上在終止契約時,即結清薪資給付勞工,最遲應於原約定的發薪日給付。 若勞資雙方約定每月5日為發薪日,勞工於2月20日離職時,仍有6日特別休假未休畢,該6日的薪資,如未於離職當日給付,最晚也要在3月5日給付。 這邊要特別注意的是不論公司是採取「週年制」還是「歷年制」的方式來計算特休,離職時的特休計算方式都要依照勞工的「到職日」與工作年資計算(也就是週年制的方式)。 規定以折為工資發給勞工為優先,或是可在勞資雙方取得共識的前提下,延續到下一年實施。 但若是推延過一次仍然沒有休完特休假,雇主應該要將特休假折為工資發給勞工。 法律明訂特休假為勞工權益,雇主僅能在因為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時,與勞工進行協商。

勞基法離職特休: 員工年底特休沒休完如何處理?這4點提醒讓雇主不受罰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同理,於2020年1月7日您仍在職者,則您得於2020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間,請特別休假7日。 關於這篇 2022 特休懶人包的文章就到這邊,相信大家對於特休天數、特休規定有更多的了解。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基法離職特休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基法離職特休: 勞資Q&A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不論勞資雙方約定用哪一種方式給假,一旦勞動契約終止,都必須就未休畢之日數進行結算。 由於勞工可以享有之法定特別休假日數,會因勞工到職日與離職日有所差異,為確保勞工權益,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仍應依勞工「到職日」及工作年資,計算應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並就尚未休畢之日數,結算工資。 勞動部表示,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近來勞動部接獲許多民眾詢問,「離職時賸餘的特別休假日數如何計算?」、「勞工自請離職時之未休特別休假日數,雇主是否仍要發給工資? 」、「離職時未休特別休假工資何時發給?」,為避免部分雇主不清楚相關規定而誤觸法令,特別重申說明。

勞基法離職特休: 員工離職前將特別休假7日完全使用完畢,企業想要依比例扣薪資,問題點在哪裡?

根據台灣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公司單位持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就該依年資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因此特休也被稱之為「年假」,也就是公司每年(的特定時間段)會給予的假期。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特休假,其中所謂的每年係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因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勞動部表示,近來接獲許多民眾詢問「勞工自請離職時的未休特別休假天數,雇主是否仍要發薪資?」、「離職時未休特別休假薪資何時發給?」其實,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勞動部提醒,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排定為原則,雇主不得逕自限制排定期日;當契約終止時,不論契約終止原因為何(例如:勞工自請離職、被雇主資遣等),亦不論特別休假未休完的原因為何,凡是未休畢之日數,雇主均應發折發工資。 工資發給之期限,原則上應於終止契約時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發薪日給付。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特休天數用什麼制度計算,老闆是可以跟勞工約定的,其中最常見的是週年制與曆年制。 依您來信,從105年7月15日到職至110年7月14日止,您的年資總計滿5年。 是以,依勞基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只要您在110年7月15日以後仍繼續在職者,則您即依法享有15日的特別休假(請休時間為110年7月15日至111年7月14日)。 勞基法離職特休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長遠來說,兩個制度可享有的特休天數是相同的,但是對於兩個同樣時間入職的員工來說,可以使用特休的區間不同。 也因為曆年制有遞延給假的特性,所以雖然曆年制是合法的,但仍然建議勞資雙方在勞工入職時可以特別說明與約定,避免日後造成爭議。 舉例而言,假設勞雇雙方約定特別休假採曆年制(即每年12月31日為年度終結日),勞工今年度總共有特別休假14天,到今年12月31日年度終結時,仍有8天特休假未休,勞工與雇主協商合意後,將8天特別休假全數遞延到明年6月31日。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勞基法離職特休: 特休天數按照「週年制」計算

舉例來說,Jerry 在新公司到職滿半年,在 6 個月到 1 年的這個期間,他有 3 天的特休假;等到他任職滿 1 年後,1 年到 2 年的這個區間,他又可享有 7 天的特休假。 以往勞工特休假、補休假休不完,往往自動作廢,去年勞基法二修,特別針對特休假及補休假增訂條文,確保勞工如果休不完,雇主一定要給工資。 最後經理表示:「休假會讓妳請,因為我也會怕員工舉報」、「但之後就沒那麼好說話了。而且因為妳的舉止,會讓我更嚴格規定員工,造成同事的不便,也會讓妳更難做人」。 年關將近,許多上班族會選擇將累積已久的特休假請完。

勞基法離職特休: 勞工於年度中離職,當年度特別休假如何計給?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勞動部官網也有提供工資清冊中記錄特休已休、未休天數的範本供企業們參考,有需要的雇主們可以點連結進一步查看。 假如員工真的積了一堆特休假未休,雇主可直接遞延休假或換成現金發給員工嗎? 以下特休法規的4個重點,讓你一次了解實務中常見的特休未休完問題。 Anna 和 Nancy 都在同一間超商上班滿兩年,雖然年資相同,但因為勞動時數的差異,特休計算的方式也不同。

勞基法離職特休: 一、 員工年底特休沒休完,雇主可以強制排休嗎?

以上是特休換錢的相關資訊,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您分享! 想看更多「勞資爭議」文章,歡迎點擊下方按鈕查看。 其實A在109年6月30日時已經滿1年了,照理應該已經要獲得7天假,但因為曆年制採年頭年尾(1月1日至12月31日)計算,所以原本的7天特休被依比例拆開,把剩下的另一半(3.5天)延到下個年度(110年1月1日開始)給假。 如果沒休完的特休天數有遞延到次一年度實施者,還是沒有休完,那麼那些特休就按「原特休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的標準」去計發。 勞基法離職特休 因此勞基法第38條規定的「特休」,是政府保障勞工朋友的權利,雇主不能擅自取消、縮短特休天數或以各種方式剝奪特休假別。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勞基法離職特休: 特休天數怎麼算?不給換錢怎麼辦?2大制度法規詳解! – 法律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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