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解雇詳盡懶人包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
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
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
身分之資訊。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
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勞基法解雇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勞基法解雇: 當員工 不能勝任工作 時,依法雇主可以開除員工

只有在這5種情況下,雇主才能對勞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有義務給付資遣費。 資遣解僱要依勞基法第16條經過預告期間或給予勞工預告期間工資,並給付資遣費(新制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每滿一年年資給付1/2個月平均工資,最高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舊制勞工依勞基法第17條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根據這些理由解雇需要事先通知,給予勞工「預告期間」,讓勞工得以預做離職準備。

在這段預告期間內,勞工可以請有薪「謀職假」,每星期累積的請假時數不可以超過2天工作時間(例如:請假3次外出面試,每次只請3小時)。 倘若雇主將業績未達標準列入工作規則或其他管理規章,詳列其屬於「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而得予不經預告之解僱情事,業已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1條規定,應屬無效。 勞工未經雇主同意使第三人代服勞務,顯有違反勞動契約之「勞務專屬性」,雇主自得予以適當懲戒。 又其私自委由他人代班而未親自提供勞務,縱未使雇主營運利益遭受損害,亦無礙其無故缺勤之曠職事實認定;另勞工依虛偽出勤紀錄所獲取之工資與獎金,皆屬於不當得利,雇主得要求勞工返還(民法第179條參照)。

勞基法解雇: 二、談「資遣勞工和開除勞工。」

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
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
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
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
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
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基法解雇 為了鼓勵受僱者生育及協助其兼顧工作與家庭之責任,於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產假、安胎休養請假、陪產假、產檢假、哺乳時間、育嬰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家庭照顧假等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均有適當之規範,並保障懷孕及分娩婦女工作權益。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

勞基法解雇: 除了 不能勝任工作 以外,解雇還要符合「最後手段性」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
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
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前項勞工檢查機構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歇業指若有部門結束營業或減少生產業或合併部門,致勞工必須減少,且該勞工無法安插至其他部門時,得予資遣。 轉業則指依法轉售,未留任之勞工,應給予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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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遭遇困境的同時,一起進入軍日本市場的設計師品牌,也在同步摸索找路,紙膠帶品牌樂意(LoiDesign)就是其中一員。 樂意共同創辦人王雋夫與鄭瑞槿是設計師出身,共同創作出暖色鬱金香、媃色、石膏像……等各款精緻唯美的紙膠帶,深受手帳族喜愛。 勞基法解雇 Pinkoi原本的桃色小魚logo有許多裝飾線條,對日本人來說不容易辨識,桃紅色系不僅在不同國家會帶來對不同產業的聯想,也可能排除掉風格相對中性的消費者與品牌。 攀越日本市場這座大山,Pinkoi與品牌設計師們,可說走過一個「見山是山,見山不是山,見山又是山」的三階段。 成立11年,從「讓設計成為普世價值」為價值核心出發,Pinkoi已經是很多台灣消費者在選購設計師商品或獨特禮品時,會第一個想到的平台。

  •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 此外,有地方法院判決認為,最後手段性的審查判斷,應採類似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737號舊判例所提供之「權衡法則」。
  • 例如,雇主在招募通知上,明確要求必須具備特定學歷才能應聘,而勞工不符合該學歷資格仍應聘;或是雇主招募的職位需要特殊的能力需求(例如高階主管),而勞工向雇主謊稱具備相關學經歷。
  •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
    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而在日本市場一役,Pinkoi也為品牌們找來隊友與資源,在2020年加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推動的「跨域生態系計畫」。 「我們進日本最大的挑戰,就是根本不知道問題在哪裡,」王雋夫表示,團隊當時用Google翻譯來撰寫日文產品規格,在定價上,也是直接把在台灣的售價,用當下的匯率直接換算成日幣售價來販售。 境外銷售到底還有什麼成本或風險沒有考慮進來?

勞基法解雇: 員工月中到職或離職,「破月薪資」與勞健保費該如何計算? 9月前

這些案件中,雖然員工仍有意願工作,但客觀上確實無法達成雇主的契約要求,法院最後肯定雇主的解僱為合法。 因此雇主若決定解僱員工,解僱程序務必合法,合於3C原則:明確性(Clear)、不可變更性(Constant)與最後手段性(Last Choice),勞工才不至於能說服法院「有勝訴之望」。 勞動事件法第49條繼續僱用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規定,勞工就「有勝訴之望」及「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要件有釋明責任,說服法官相信「勞工主張大概是真的」即獲得法院核發命雇主繼續僱用給付工資之裁定。 以最高法院審理C機械公司案(106年度台上字第2648號)為例,雇主以「業務緊縮」為由解僱勞工,但法院認為雇主這個解僱事由有疑義。 依法院判決認定,雇主解僱員工時有義務明確表示解僱事由,若未明確說明者,構成非法解僱,解僱不生法律效力。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
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勞基法解雇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
或檢查機構申訴。

勞基法解雇: 勞動事件法施行之後

但其他所定勞動
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
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
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
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
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
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
別休假。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基法解雇: 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可以直接開除嗎?【開除不適任員工】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 因為資遣員工會對員工的生活、經濟造成重大影響,所以雇主應該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在一定期間前預先告知員工。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
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勞基法解雇: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
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 解僱是雇主對勞工最嚴厲的懲戒,所以若是要直接合法地解僱勞工,就必須要真的非常「情節重大」。 不談特殊狀況,一般而言,雇主要解僱勞工,必須要符合《勞基法》的法定事由,主要是《勞基法》第11條與第12條各款規定。 身為雇主,如果員工老是犯錯、不知進取又態度不佳,該怎麼資遣?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
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勞基法解雇: 第 六 章 退休

若公告後您仍繼續使用本網站,即視為同意接受增修版規範。 資深人資工作者,長期在人力資源領域,並深耕勞資議題,活躍於各社群平台。 熟悉雇主經營心態,並站在勞工階級地位,從勞資雙方的不同視角與社會學的角度,挖掘不同觀點與面向。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
,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
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勞基法解雇 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針對上開情形,雇主較有可能的解雇依據,為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依此規定,勞工應聘時謊報學經歷,即為「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之情形,雇主當然有機會可以發動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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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 勞基法解雇 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

勞基法解雇: 勞動事件法上路!想要合法解雇員工變困難了,這個規定最讓老闆傷腦筋

某勞工曾在各大餐廳、酒店有豐富的餐飲經歷,因此雇主請其負責新進員工教育訓練。 但他卻只讓新進員工看書面講義,也不在工作現場協助臨場問題、不妥善排班讓員工時常加班。 某勞工出了車禍,導致行動不便,無法進行日常工作。 原先雇主給予留職停薪,但兩年過後仍未完全痊癒。 我們必須先要知道何謂職業災害(以下簡稱職災)的定義,一般來說,就是勞工因為工作之原因致身體產生疾病或發生意外造成災害。

不過,細觀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除了規定「勞工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以外,還需要具備「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之要件。 白話來說,勞工所稱的學經歷資訊,必須是雇主決定錄用的主要原因,而且此不實資訊還要有導致雇主受損害的可能,雇主才可以發動解雇。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如果違反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的時候,可以不事先通知、逕行解雇員工。 無論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進行資遣解雇,或是第12條進行懲戒解僱,均須遵守3C原則:明確性(Clear)、一致性(Constant)與最後手段性(Last Choice)。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
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基法解雇: 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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