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54條10大好處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
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
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
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
,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
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

勞基法第54條

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
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失能補償標準,依
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
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
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勞基法第54條: 舊制?新制?這兩種勞工退休金制度有什麼差別?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
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
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 此帳戶專款專用,所有權屬於雇主,並由臺灣銀行(信託部)辦理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 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
    總數五分之一。
  • 確認自己是否屬於「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其他性質特殊工作」的行業。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
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
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
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基法第54條: 雇主可以強制退休員工嗎?勞基法規定看仔細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
,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
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
以命令調整之。

  •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
    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
    ,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宜延緩
    強制退休年齡,修法延長為六十五歲,與公務員退休年齡同步,並保障高齡勞工工作
    條件。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 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勞基法第54條: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之內涵

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八、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 九、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十、要派契約: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

另對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而
勞基法第54條 不能勝任工作之勞工,雇主亦得要求其退休。 勞基法第54條 二、若干工作性質特殊之職業,由於工作危險或需特別堅強之體力,故明定其強制退
休之年齡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之。 A認為B之終止僱傭契約違反勞基法第13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之規定,應屬無效。 惟按勞基法第13條前段規定,勞工在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第57條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

勞基法第54條: 雙十國慶為國定假日 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勞基法第54條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基法第54條

有關自請退休仍原持現行規定,勞工只要在同一事業單位內,符合「工作15年且年滿55歲」或「工作25年」的條件,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仍可向雇主提出「自請退休」的申請。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
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
作者,亦同。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勞基法第54條: 『簡文成專欄』 雇主依勞基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強制勞工退休者,應否預告?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 勞基法第54條 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 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勞基法第54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勞基法第54條: 勞動基準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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