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休息時間認定10大伏位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Notice:本站作者為執業律師,以分享生活法律、訴訟實務的相關資訊為主,因資源有限,法律諮詢採付費制,不提供任何形式之免費諮詢服務。

勞基法休息時間認定

參酌內政部74年5月4日台內勞字第310835號函謂:「職業汽車駕駛人工作時間,係以到達工作現場報到時間為開始,且其工作時間應包含待命時間在內」意旨,其等上揭待命時間,應計入實際工作時間內。 勞基法休息時間認定 勞基法休息時間認定 上述切結書將上廁所休息次數加總約莫30分鐘計入「午休1小時」內,對勞工顯失公平;且觀諸該切結書顯為廣懿公司預定用於工廠勞工就工作內容、時間,而訂立之條款,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該部分約定無效。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勞基法休息時間認定: 休息日工作時間要算在計入每月的加班上限嗎?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 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 本件被告公司係實施「隔週休二日」制度,即原告等每月至少有2個週六須工作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則原告等主張在被告公司每2週工作時間為88小時,其中4小時為延長工時等情,即非無據。
  • 受僱者依性平法第18條之規定向雇主請求給予法定哺(集)乳時間時,雇主不得拒絕,且受僱者為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性平法第21條有明文規定。
  • 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
  •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如果員工在這段時間之內確實「不需要工作」,法院大部分都會予以尊重,不會把這 30 分鐘計入加班時數。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勞基法休息時間認定: 「工作時間」之認定標準為何?「待命時間」算不算工作時間?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

依據上開規定,若雇主規定勞工「早上8點上班,下午5點下班」,上開工作起訖時間雖間隔9小時,但如果中間明確規定有1小時之休息時間(例如中午12點至下午1點),則當天實際工作時間僅有8小時,此種情形即無延長工時,且亦符合勞基法第35條之規定。 休息時間為勞工得自由運用之時段,非屬工作時間,除非事實上雇主未予勞工休息,未允勞工得脫離指揮監督,猶要求勞工於職場待命或提供勞務,始屬工作時間;另等待提供勞務之待命時間,如勞工仍受雇主指揮監督,處於特定之隨時提供勞務狀態,亦應計入工作時間。 曾經有雇主提出疑問,常看到員工在上班時間跑去上廁所摸魚,難道不算休息時間? 其實人都會有生理需求,因此諸如上廁所、喝水等,雖然仍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範圍內,也受到雇主指揮監督,但還是屬於提供勞務或待命的工作時間,而非休息時間(註1),這段時間內雇主還是需要支付薪水。 依勞基法§35規定:「連續工作四小時應休息30分鐘」。

勞基法休息時間認定: 勞工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如何區分?還有「備勤時間」、「待命時間」、「候傳時間」是什麼?|法務長專欄

(二)被告雖辯稱原告在被告公司之工作時間由上午7點50分至下午5點,午休1小時,再扣除間休時間45分鐘,故原告每日工作時間為7小時25分,雙週工作時間總計約為82小時,並無違反勞基法規定,即無延長工時之情形等語。 並提出被告公司管理制度影本1件、佈告欄照片4幀等為證。 惟查:按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且此30分鐘休息時間,依據內政部74年5月17日臺 內勞字第313562號函釋,應不包括在正常工作時間內。 勞基法休息時間認定 查,廣懿公司工廠從事轉印花加工生產,其流程為:第一工段配墨打色:客戶監工,每次對色約15分鐘;第二工段印刷印花紙:印刷機轉數每分鐘30-40公尺、上下版1支約15分鐘;第三工段轉印、驗布、包裝,轉印機台轉速1分鐘約15公尺。

勞基法休息時間認定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勞基法休息時間認定: 待命時間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 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我原訂2/27搭華航至東京(線上刷卡元大)因病毒擴散快~於事在2/20自費改期(線上更改刷卡台… 不論您是出差還是旅行,入住2星級的城市花園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可讓您的新竹縣之行感受舒適安逸。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勞基法休息時間認定: 延長工時是否應該扣除休息時間?雇主可規定「下班後隔30分鐘才算加班」嗎?

但勞工在工作一定時間後,需有休息時間(勞基法第35條參照),而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由活動,不受雇主指揮監督支配之時間,故休息時間並非工作時間。 因此,事業單位內若有勞工有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雇主除了應給予勞基法第35條的休息時間(不算入正常工作時間)外,還需另再給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的哺(集)乳時間(算入工作時間)。 勞基法休息時間認定 再者,因受僱者每人每次哺(集)乳所需時間不同,於105年 5 月 勞基法休息時間認定 20 日修正條文刪除哺(集)乳次數限制,受僱者可依個人需求,於每日 60 分鐘內「不限次數」加以運用哺(集)乳時間。 受僱者依性平法第18條之規定向雇主請求給予法定哺(集)乳時間時,雇主不得拒絕,且受僱者為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性平法第21條有明文規定。 雇主若違反性平法第21條,是有罰則的,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性平法第38條)。 公司於勞工工作時間內給予用膳、如廁之時間,如符合前開定義(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的時間),則該等用膳、如廁時間即屬勞基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

勞基法休息時間認定

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然而,亦有法院持不同見解,認為倘若雇主未明確安排休息時間,即無法舉證勞工一日中間有休息之事實,即應認定勞工是連續工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3號判決)。

勞基法休息時間認定: 勞工教育訓練的時間算工時嗎?

(勞基法第36條第1項).◇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 … 雖然並未實際上提供勞務,惟由於合理地預期在該段時間內,有相當高的機率必須實際提供勞務,是以其未實際上提供勞務,乃屬例外。 勞工必須處於相當高的注意程度,以備隨時提供勞務;例如客服人員、電話接線人員。 鑑於其高度的注意義務與勞務提供的密度,與實際上提供勞務極相接近,應認定為工作時間。 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

勞基法休息時間認定

如果公司因經營型態,實施輪班制的出勤方式,常見如服務業、製造業、醫療業、媒體業等,就必須依勞基法§34Ⅱ規定,在更換班次時,應間隔至少有11小時休息時間,除非有特殊原因或工作特性情況才可鬆綁間隔8小時。 不論勞雇雙方所約定的休息日、例假日是在哪一天,休息日的工作時間都必須計入勞基法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來計算。 不過如果休息日工作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所致,這部分的出勤時數就可以不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勞基法休息時間認定: 勞基法加班時數上限是多少?關於「加班」常見7大問題一次搞懂!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相關函釋認為: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 勞基法休息時間認定 惟因訓練時間之勞務給付情況與一般工作時間不同,其給與可由勞雇雙方另予議定。 又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如逾勞動基準法所訂正常工時,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詳參(81)台勞動二字第 號)。 另,事業單位於正常工作時間外辦理訓練或集會,如該訓練係屬勞工教育訓練,或該訓練、集會係屬自願性參加者,則該時段不屬工作時間(詳參(80)台勞動二字第 號)。 勞基法第35條前段雖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事業單位基於工作連續性,若確已依同條後段但書規定於工作時間內調配其休息時間,則尚不違反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2.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工時推定效力,若出勤紀錄顯示工時高於正常工時,則雇主否認指派或容認勞工加班由雇主舉證。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一般公司會在上午上班4小時後,有中午1-1.5小時休息時間,讓員工外出用餐,如文章開頭的案例,讓員工邊吃便當邊工作的情況,就不算是完全的休息。 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必須有明確的區分,而休息時間的定義是指員工不受雇主支配、可以自由利用的時間,因此這段時間雇主不必支付薪水。

勞基法休息時間認定: 勞基法休息時間認定

Similar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