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13條懶人包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
供擔保。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
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 勞基法13條
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
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

勞基法13條: 第九章  工作規則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4﹞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勞基法13條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
    議。
  •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
    定認定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
    內者。
  • 又稱懲戒解僱,係指勞工如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一項各款之不法、不當行為時雇主得不經預告立即通知終止勞動契約之解僱型態,且無須給付資遣費。
  •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
  •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
    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 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3﹞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如因情勢緊急,不及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逕先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從事工作,於翌日午前補報。 ﹝1﹞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勞基法13條 勞基法13條 ﹝6﹞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基法13條: 勞動基準法適用

2.勞工退休金新制:適用該條例後之工作年資,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按月、年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 節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1﹞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
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
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罹患職業病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 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
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勞基法13條: 勞工因「優退」而離職,可否申請失業給付?要辦理資遣通報嗎?

另,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工作時間得採3個月總量管控,但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3﹞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請來函說明是否已向勞工告知資遣之意思,如已告知,再說明是否經勞工同意留任,且工作並未中斷過;如未告知,則請提供勞工繼續工作之相關資料佐證。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公司未事先預告勞工終止契約,但若於10日前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如有勞工會提早知道自己即將被資遣之疑慮,請在通報書上加註,勿在資遣生效日前告知資遣勞工。 雇主「資遣通報」的對象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主要是讓政府機關能在最快的時間內了解有哪些勞工將面臨到失業的情況,以便及時提供就業服務。 爰雇主依法資遣勞工時,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於勞工離職10日前進行通報。

勞基法13條: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
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
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
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
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
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或發生職業災害所生爭議,提起給付工資、資遣費、
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
地主管機關核備。 本法第七十條所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計算

勞基法13條: 服務資訊

﹝4﹞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1﹞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勞基法13條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
別休假。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基法13條: 第五章  童工、女工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勞基法13條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排定特別休假。 勞基法13條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基法13條: 資遣藍領或白領外國人是否需要資遣通報嗎?

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事業單位拒絕檢
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 勞基法13條
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 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 勞基法13條
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勞基法13條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
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但其他所定勞動
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
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
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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