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24條必看攻略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一、配合法制體例,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增訂休息日之規定,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定明休息日
出勤之工資給付標準及工作時間計算方式。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有關「特別休假」的4個相關規定,企業務必留意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
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前項之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
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抵充。 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
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
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年上班勞基法: 台灣勞工平均月加班15.9小時 勞動部:9成領到加班費或補休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
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原處分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處訴願人法定罰鍰最低額2萬元整,並公布訴願人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令立即改善,於法有據。 為了重建勞資當事人間之對等力量,勞動法就勞方當事人主體,採取個別勞工以及工會組織這種雙重主體的體制安排,也因此發展出個體勞動法與集體勞動法兩大領域。 集體勞動法領域以協助勞工自主形成工會組織、匯聚爭取、維護自身利益所需的力量,以及向雇主展開各種抗議、爭取、交涉、協商、爭議施壓等相關工會活動為其規範內容。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勞動基準法實務爭點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給工資之基準:
(一)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 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 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三)勞雇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 施者,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 聽說過有的公司到職第一個月不足月,薪資是月薪,依比例計算後假日無薪,只有上班日有薪,這樣算違反勞基法嗎?
  • 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 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
    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
  • 雇主提供之前項明細,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
    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
  •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檢查員檢查後,應將檢查結果向事業單位作必要之說明,並報告檢查機構
。 檢查機構認為事業單位有違反法令規定時,應依法處理。 檢查員對事業單位實施檢查時,得通知事業單位之雇主、雇主代理人、勞
工或有關人員提供必要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年上班勞基法: 雇主若違反相關規定,該如何自救?

再者,由於農曆春節前,上班族需於1月22日星期六事先補班一天,並和2月4日進行調移,才能達成過年放9天連假的權益。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因此,按法規來說,這天的休假性質就屬於「休息日」,加班費也是依照週六出勤的加班費率計算即可。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
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
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
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
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第一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
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日)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同樣地,因為2月5日和2月6日也都屬於正常的「週六休息日、週日例假日」的出勤模式,一般來說,在沒有實施變形工時的情況下,老闆只能要求員工於2月5日上班、2月6日除非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合法加班。 因為連續透過上方重點一,我們可以得知即使請短期、臨時工讀生仍須遵守勞基法7休1的規定,因此,B老闆若要新人妹連假期間上班,中間必須至少安排1天休息日及1天例假日,另外,也要遵守不能連續上班超過6天的規定。 註2:雇主僱用短期臨時人力,應按照約定時薪及時數給雙倍薪,且國定假日不能調移(若是正職員工,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上班,因員工已無法完整運用假日,即使上班1小時也要給發給8小時薪水)。 除此之外,為了不侵害到勞工朋友的休假權益,如果老闆當天有人力需求,需要調移國定假日,除了須事先經過員工同意並簽訂書面契約,也請記得在班表上註明國定假日調移後的日期,並讓員工簽名紀錄。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勞動基準法適用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 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 本系列將以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裁罰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訴願決定為對象,協助讀者了解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觸法的原因事實及訴願決定理由,作為法遵的參考。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答『加班補休規定』

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係指依各項公務員人事法令
任用、派用、聘用、遴用而於本法第三條所定各業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人
員。 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係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
利、加班費等而言。 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
地主管機關核備。

  •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
  •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
    間總數。
  •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
    ,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變更勞工更換班次時之休息時間。 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調整勞工例假或休息日。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 三、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 雇主提供之前項明細,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
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
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第 八 章 技術生

因為契約關係預設了雙邊競爭牽制關係,交由雙邊當事人對等、自主決定來為自己的權益把關,然而「勞動從屬性」的存在,讓勞動契約傾斜變質成雇主單方主導支配狀態,需要設法矯正。 所以勞動法的各種立法手段,都是為了實質貫徹主體法精神,保護勞工只是一種表現徵象,非其本質目的。 雇主不得使技術生從事家事、雜役及其他非學習技能為目的之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但從
事事業場所內之清潔整頓,器具工具及機械之清理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且應詳細記載本法第九條之一第
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內容,並由雇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檢查機構應依前項檢查方針分別擬定各該機構之勞工檢查計畫,並於檢查方針發布之日起五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依該檢查計畫實施檢查。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權益。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指出,除夕至初三是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假給薪,但若遇到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必須擇日補假,雇主若徵得勞工出勤,根據當日特性,薪資計算方式也不同。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
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 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年度之
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前項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時,發給工資之期限如下:
一、補休期限屆期: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補休期限屆期後三
十日內發給。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私法以「權利主體」觀念為出發點,作為特別私法的勞動法與一般私法的共同交集就是肯定與關心權利主體的「主體性」。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第 六 章 退休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
辦理。 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
由國庫補足之。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
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之內涵

(平日延長工作時間者,前兩小時加給1/3,再延長兩個小時加給2/3;休息日出勤者,前2小時另再加給1又1/3,第3至8小時另再加給1又2/3,第9至12小時另再加給2又2/3)。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
班制之換班。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民國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106 年 06 月 16 日一、配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新增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款及第三
款內容。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年終將近、勞動部提醒雇主應遵守4項「特別休假」相關規定,並結算勞工未休畢日數|職場新訊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
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第 八 章 技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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