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離婚介紹

例外重大事由,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2項,如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證人簽章,並沒有限定必須在協議書作成時同時為之,在離婚協議書簽訂後、申請離婚登記前加簽或加蓋也可以(註9)。 原則上,不動產(房子、土地)的「所有權」歸屬,是依照「登記」來認定,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所以,如果夫妻財產,有「男方出錢,登記在女方名下」的類似問題,應該一併處理,決定是否過戶回來。 另外,雙方也可以約定,將自己名下的財產(以贈與或買賣方式)過戶給對方,以充作後面所說的「贍養費」或「剩餘財產分配」。

怎麼離婚: 夫妻離婚,財產要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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