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時數不可不看攻略

所以如果真的要加班,勞基法第 32 條也規定,一天的正常上班時間加上加班時數,不能超過 12 小時,也就是一天不能加班超過 4 小時,而且一個月的加班總時數更不能超過 46 小時。 首要說明的是,例假日只有在遭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並且雇主認為有必要繼續工作的時候,才能夠要求員工回公司上班。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每日加班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而加班總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亦有法文明定。 一、規定每工作四小時要有至少半小時的休息時間。 在製造業,晚上加班時,機器不可能關機而讓操作員休息半小時,縱使有安排人員輪休,員工也希望直接繼續做完能早點下班。

平日加班費跟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加班費有不同嗎? 雖然勞基法加班費的規定寫的非常詳細,但還是看得霧煞煞嗎? 沒關係,讓律師用文字跟圖表,一次幫你釐清各種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如果有需要,文末還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可以參考。

加班時數: 休息日工作時間要算在計入每月的加班上限嗎?

但例休假日可以依勞資雙方同意後調整,只要符合七日內有一例一休,且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天兩大原則即可。 一般勞工每天的正常工時原則上不能超過 8 小時,且每週不能超過 40 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對工資下了一個定義,意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 所謂「工作」是指勞工對雇主提供其職業上的勞動力。

加班時數

如同文章第一段落所提到的,一天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2 小時,因此以一天正常上班 8 加班時數 小時來說,加班時數不可以超過 4 小時。 而勞工在平日、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國定假日與特休)加班,則分別有不同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加班時數 加班在我國勞動實務上為常態,而且加班費係工資之一種,加班亦涉及雇主如何調派人力,因此加班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中是非常重要之一環,筆者在此介紹關於「月薪制」之平日、休息日、休假日之加班費規定。

加班時數: 加班費怎麼算?2023勞基法加班費計算公式看這張圖就懂

實務上有很多加班被歸咎是人手不夠所致,員工經常大聲疾呼要增加人手,但在增補人員之前,應該先找出不正常的加班原因並加以改善。 也許一些行政部門的夥伴對我這樣的說法不表認同,認為行政人員之所以會加班的原因,常常是其他部門造成的,或是工作太多而人員少所致。 加班這檔事一直是公司管理的一大重點,加班所增加的成本是管理階層所關注的。 我工作二十幾年,從沒申領過加班費,算算大概少賺了一輛國產汽車吧。

加班時數

而「工作時間」即是勞工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的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的休息時間。 也就是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所規定的「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 不過,假若雇主和你約定的每日工作時間本來就低於 8 小時,那麽只要加班時數沒有超過 8 小時的工時,就不適用於加班費的計算。 比方說,你和雇主約定的每天工作時間是 7 小時,老闆額外請你加班的 1 小時,還是會依照你平常上班的每小時工資計算,而不適用於加班費的時薪計算標準。 不論勞雇雙方所約定的休息日、例假日是在哪一天,休息日的工作時間都必須計入勞基法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來計算。 不過如果休息日工作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所致,這部分的出勤時數就可以不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加班時數: 加班費的時薪如何計算?

不要因此損害勞工法定權益,否則勞動檢查時還得面臨2萬至100萬元罰鍰,以及被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等處分。 勞工局長陳瑞嘉強調,歷年來勞動基準法違規的最大宗一直都是加班費,事業單位務必確實檢視,計算加班費的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否有漏列,不要因此損害勞工法定權益,否則勞動檢查時還得面臨2萬至100萬元罰鍰,以及被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等處分。 加班時數 這下慘了,全公司二百多位員工,唯一的人資人員目前已要加班算薪資了,更遑論只有二天半薪資計算作業時間!

  • 根據《勞基法第2條第4款》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只要是「經常性給與」都算。
  • 該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加班時間,雇主應於事後給勞工補休。
  • 公法人是依據公法規定設立的法人,包括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行政法人。
  •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之3條:「本法第39條所定休假日,為本法第37條所定休假及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定有明文。
  • 每日加班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而加班總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亦有法文明定。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於5人以上廠、場、公司、行號及交通、公用、新聞、文化、公益、合作等事業單位暨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工讀生,投保單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於工讀生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加保。 46小時以內的加班費,屬於免稅項目;不過,如果公司是以定額給付加班費(如第【7】點),則沒有免稅額度。 如果公司有「常態性加班」,為了減少行政成本,而將加班費直接內含於工資,尚非不可,但仍應清楚約定本薪、加班費與加班時數,以資推算(實務操作請務必注意,以免違法)。 陳一二要計算加班費,則要以「底薪」、「午餐補助」與「全勤獎金」這三項加總計算,他的工資就是 40,000 元。 大家對加班費的印象通常是用「時薪」計算,這樣的說法並沒錯,卻不夠精準。 要跟大家說明的是,「加倍發給」並不是指如果你如果原本一天領800元,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去上班就可以領1,600元。

加班時數: 加班時間的認定

假設平日上班週一至週五,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 根據《勞基法第2條第4款》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只要是「經常性給與」都算。 而勞工延長的工作時數如果要換算成工資,就是所謂的加班費(加班費英文:Overtime或Overtime Pay都行)。

加班時數

只要是勞工,都適用勞基法的加班規定,除非是遇到天災或突發事件而不得已要加班,這樣的加班情形勞基法第 加班時數 32 條中也有另外說明。 根據過去的案例,大多數法院的不會直接認為此為違法,反而是會進一步確認員工在這 30 分鐘之內的休息狀況! 如果員工在這段時間之內確實「不需要工作」,法院大部分都會予以尊重,不會把這 30 分鐘計入加班時數。 新北市警察局長胡木源回應,加班費核發標準為中央訂定,全國一體適用,以警察每月22個工作日計算,假設每天加班4小時,每月最多88小時,除非有特殊勤務,否則加班至100小時的情況極少,他會把基層心聲向中央反映。 接著,如果是在國定假日與例假日違法加班第9到12小時,依照行政院函釋說明,仍然是用1.34倍(9、10小時)與1.67倍(11、12小時)做計算。 根據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加班時數: 加班費要怎麼計算?

因為你原本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在家睡覺也領800元,因此去上班是再多領800元。 公法人是依據公法規定設立的法人,包括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行政法人。 著作權法這樣說著作權主要保障權利所有人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但《著作權法》亦有規定,若是在合理範圍內使用他人著作,可以例外不需獲得權利所有人的授權。

筆者之後會再另外撰文介紹「時薪制」之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例假日我們會分為兩部分來討論加班費計算,合法例假日加班及非法例假日加班。 合法例假日加班:在正常狀況下,例假日是不能加班的,除非符合勞動基準法§40 所述之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可合法加班,並在事發後 24 小時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在此狀況下,除了比照休假日做一給八的工資外,還需再加給員工一天的補假。 新北市勞工局說明指出,類似「阿德」的案例不少,問題出在老闆「阿德」核算這2小時加班費,只用「本薪」換算(30000元/30日/8小時)出時薪,然後加成1又3分之1倍計算,而忽略了加班費計算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重要概念。

加班時數: 加班費試算系統

除了一些為了降低成本,刻意明顯未給足加班費的違法外,很多是公司管理階層和員工對加班的認定不同,兩方在一些模糊空間有所爭論,公司常被批評「凹」員工的加班時間,但也有些員工在「凹」公司的加班費,這些情況在企業裡層出不窮。 加班換補休,應由勞資雙方合意才可以進行,所謂合意,包含同意補休及補休日的選擇,倘雇主不同意勞工選擇之補休期日,則仍不得補休。 每次加班前皆要取得,而是事先「概括性」同意即可,簡單說,勞動契約締結時取得同意即可,此後勞工即有服從雇主命令加班之義務。 取得加班權利,縱使勞工同意加班,亦屬於程序違法;此外,勞資會議若未對此權利予以期間限制,則雇主之加班權即無適用期限。

加班時數

平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加班必要者,得命令勞工加班。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該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加班時間,雇主應於事後給勞工補休。 (勞基法第32條第4項)簡言之,平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加班,既要給予加班費,亦要給予補休。 勞工局長陳瑞嘉強調,歷年來勞動基準法違規的最大宗一直都是加班費,事業單位務必確實檢視,計算加班費的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否有漏列?

加班時數: 「加班越多領越少」 台鐵人要勞動部長帶隊勞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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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也就是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所規定的「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
  • 這邊要特別提醒,勞動基準法§35 規定,勞工連續工作四小時,必須有至少半小時的休息時間。
  • 「經常性給與」指的是有明訂發放標準,每個月都領得到的錢(如:底薪、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績效獎金等)。
  • 2.再由上述加班時數規定中,又可得知每天之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部分,既需開始計算加班費,已明確規定從八小時01分起,既需列入加班費計算,故其超出之一分既需加班費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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