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法5大優點

﹝2﹞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法 ﹝1﹞本章第一節之規定,除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外,於依本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準用之。 ﹝2﹞前項進項稅額,營業人應於申報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銷售額之當期,申報扣抵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銷項稅額。

但依同法第八條規定,營利 事業已依法為營業登記者,即為住商,如向之進貨,自不能視同向行商進 貨而依前開規定責令賠繳行商營業稅。 被告官署以原告向中○乾冰化學股 份有限公司購進液體二氧化碳多批,未取得進貨憑證,認係向行商進貨而 未扣繳行商營業稅,經責令原告賠繳。 惟該公司係於營業登記後,旋即歇 業,依舊營業稅法第八條規定,應屬住商,而住商歇業後仍為交易行為, 仍不失其為住商之性質,則原告向該公司進貨,即係向住商進貨,依法無 責令賠繳行商營業稅之餘地。 ﹝1﹞外國技藝表演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演出之營業稅,應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向演出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繳。 但在同地演出期間不超過三十日者,應於演出結束後十五日內報繳。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法: 第五章  稽 徵  第三節  申報繳納

前项所称载具,指下列得以记载或连结电子发票资讯之号码:一、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自然人凭证卡片号码、电话号码、营业人或其合作机构会员号码。 二、买受人交易使用之信用卡、转帐卡、电子票证、电子支付帐户等支付工具号码。 第一项所称载具识别资讯,指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用以辨识载具类别之编号及前项载具。 第十二条之特种饮食业,就其销售额按同条规定之税率计算营业税额。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外,由行政院定之。 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代理人,未依規定期間代理申報繳納營業稅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台湾地区境外国际运输事业,在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而有代理人的,为其代理人。
  • 營業人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雲端發票及該銷售額發生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出具之證明單,應以憑證編列之明細表,代替原憑證申報。
  • 所定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
  • 營業人清算期間屆滿當期之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於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或退還。
  • 小规模营业人、依法取得从事按摩资格之视觉功能障碍者经营,且全部由视觉功能障碍者提供按摩劳务之按摩业,及其他经财政部规定免予申报销售额之营业人,其营业税税率为百分之一。
  • 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 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 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 二、买受人交易使用之信用卡、转帐卡、电子票证、电子支付帐户等支付工具号码。

適用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款免徵營業稅之營業人,應檢送國防部採購單位或其指定使用單位填具載有品名、規格、數量、單價、總金額及本產品(器材)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款規定之證明。 依本法规定,由纳税义务人自行缴纳之税款,应由纳税义务人填具缴款书向公库缴纳之。 依本法规定,由主管稽征机关发单课征或补征之税款及加征之滞报金、怠报金,应由主管稽征机关填发缴款书通知缴纳,纳税义务人,应于缴款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公库缴纳之。 纳税义务人,遗失前项缴款书,应向主管稽征机关申请补发,主管稽征机关,应于接到申请之次日补发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法: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 (民国105年)

比较特殊的是,农产品批发市场之承销人、销售农产品之小规模营业人、小规模营业人及其他经“财政部”规定免予申报销售额之营业人由主管稽征机关查定确定。 零税率是指销售货物或劳务所适用的营业税率为零,由于销项税额为零,如有溢付税额,得在退税限额内由主管稽征机关查明后退还。 台湾地区“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列举了31项在销售阶段免征营业税的货物或劳务,例如,出售的土地、医院提供的医疗劳务等。 当销售免税货物予买受人时,并无法从买受人收取销项税额,同时这些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扣抵或退还。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法

﹝1﹞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2﹞依本法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發單課徵或補徵之稅款及加徵之滯報金、怠報金,應由主管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公庫繳納之。 ﹝4﹞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或由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法: 第五章  稽 徵  第一節  稅籍登記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本章第二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十一、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或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漁會、合作社、政府之投資比例合計占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收取之管理費。 营业人申报的销售额显然属于不正常的,主管稽征机关可以参照同行业的情况与有关的资料核定其销售额或应当缴纳的税额并补征。 台湾地区以外的技艺表演业在台湾地区演出的营业税,应该按照规定向演出地的主管稽征机关报缴;但是,在同一地演出期间不超过30日的,应该在演出结束后的15日内报缴。 台湾地区以外的技艺表演业在前项应该报缴营业税的期限届满前离境的,营业税应当在离境之前报缴。 台湾地区营业税的纳税方式包括自动报缴和查定课征(即就主管稽征机关查定的销售额按规定税率计算营业税额),各种类适用的纳税方法如表2.21所示。

  • ﹝1﹞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其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 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 ﹝1﹞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外,由行政院定之。
  • ﹝2﹞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
  • ﹝1﹞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本法第二十一條但書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營業人,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查定銷售額者,其應納稅額由主管稽徵機關於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分別按查定稅額計算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 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應申請稅籍登記之營業人,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應檢附之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以其專供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使用者為限。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法 营业人申报之左列溢付税额,应由主管稽征机关查明后退还之:一、因销售第七条规定适用零税率货物或劳务而溢付之营业税。 三、因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申请注销登记者,其溢付之营业税。 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二月为一期,于次期开始十五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 其有应纳营业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检同缴纳收据一并申报。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法: 第四章  稅額計算  第二節  特種稅額計算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代理人應於載運客、貨出境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銷售額按第十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並依前條規定,申報繳納。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經營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特別規定欄所列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得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 ﹝1﹞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營業稅申報書後,應於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核定其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3﹞第一項各業除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外,應自本條文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就其經營非專屬本業以外之銷售額百分之三之相當金額,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沖銷各業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法

又凡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應納所得 稅額,扣繳義務人如有不服時,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將核定稅額全部繳清 ,於納稅期限後十五日內,依照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 請復查,亦為舊所得稅法第九十三條所明定。 對於稽徵機關責令賠繳行商 營業稅及行商所得稅之通知,受通知人如主張無扣繳之義務而不應賠繳, 即屬對於核定之稅額全部不服,自仍應分別適用上開程序,繳納行商營業 稅款三分之二及行商所得稅款全部,申請復查,不容有何例外。 本件原告 既未依首開法條各規定,繳納稅款,其申請復查,即屬欠缺法定程序,無 從准許。 ﹝1﹞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四百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一千元。 ﹝1﹞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四百元,最高不得多於四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多於一萬元。 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怠報金為新臺幣三千元。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法: 第四章  稅額計算  第一節  一般稅額計算

财政部指定之稽查人员,查获营业人有应开立统一发票而未开立情事者,应当场作成纪录,详载营业人名称、时间、地点、交易标的及销售额,送由主管稽征机关移送法院裁罚。 但营业人及买受人均拒绝签名或盖章者,由稽查人员载明其具体事实。 本章第一节之规定,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及第十六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外,于依本节规定计算税额之营业人准用之。 进口货物按关税完税价格加计进口税后之数额,依第十条规定之税率计算营业税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法 前项货物如系应征货物税、烟酒税或烟品健康福利捐之货物,按前项数额加计货物税额、烟酒税额或烟品健康福利捐金额后计算营业税额。

﹝1﹞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之勞務予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者,勞務買受人免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1﹞專營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八款、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第十七款至第二十款、第三十一款之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稅籍登記。 ﹝1﹞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其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1﹞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2﹞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法: 營業人同時觸犯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第44條規定,應如何處罰?(

營業人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雲端發票及該銷售額發生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出具之證明單,應以憑證編列之明細表,代替原憑證申報。 前項營業人於變更課稅方式前,其所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得繼續扣減之進項稅額,留抵變更課稅方式後之應納稅額。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超出旅客攜帶自用物品免徵進口稅品目範圍者,其超出部分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核定之完稅價格,依本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二、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 三十二、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債、金融債券、新臺幣拆款及外幣拆款之銷售額。 九、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 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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