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總則詳細介紹

本書的許多章尾設有「案例與解題」,解題以考場上可能作答的時間與篇幅呈現,供讀者參照。 刑法總則 刑法總則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總則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總則: 民法總則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總則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刑法總則: 學習刑法: 總則編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過去刑法總則的論述重點,主要以「犯罪論」為主,然而近年來,「刑罰論」所涉及的預防思想,以及刑罰與保安處分的本質與區別,突然躍升成為司法院憲法解釋的重要領域。
  •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
  •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對人類行為的干涉相當有限,所以美善的人間秩序不是刑法所能建立。
  • 汉书虽沿用史记旧文,却补充了大量新的资料,并非完全抄袭。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鄭樵對於《漢書》有過激烈的批評,他認為班固寫史“斷漢為代”,缺乏會通,使古今的聯繫中斷,“……自《春秋》之後,唯《史記》擅製作之規模,不幸班固非其人,遂失會通之旨,司馬遷之門戶自此衰矣。 另一方面,《漢書》也保存了珍貴的史料,西漢一代有價值的文章,《漢書》幾乎搜羅殆盡。 它既襲用《史記》的資料,又新增了不少史料,在收錄人物的同時,多引述其政治、經濟策論,如《賈誼傳》收入《治安策》、《晁錯傳》收入《言兵事書》等。 同時,也為史事拾遺補缺,如《蕭何傳》增補了「項羽負約,封沛公於巴蜀為漢王」的史事。

刑法總則: 社會正義與社會評論

十「志」規模宏大,記事豐富,對於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都有較詳細的記載,特別是有關漢化部分更為詳細。 書志體始創於《史記》,《漢書》加以發展,後代正史的志,大抵以《漢書》十「志」為依歸。 書志體也成為後世典章制度史的編著所模仿,如唐代杜佑《通典》。 同時,班固也開創了目錄學,《藝文志》採用了劉歆《七略》的分法,將古代的學術著作區分為六大類三十八小類,加以論述,使人們對各學術流派的演變與發展,有更清楚的了解。 加上,又保留了《七略》的大概面貌,成為人們研究上古至西漢末年旳學術發展演變的重要著作,是中國現存最早的一部圖書目錄及學術文化史。 法律書籍的出版相當艱難,法律學子選擇直接有助於考試的書,比較不會考慮一般的教科書。

刑法總則

呂太郎認為從刑法、刑事訴訟法來看,沒收是國家對應於犯罪行為,對被告的不利處置,作為犯罪的代價,與犯罪行為密不可分,有補主刑不足的功能,性質為刑罰。 《漢書》為中國第一部紀傳體斷代史,《漢書》的記載,上起劉邦被封為漢王元年(西元前206年),下終王莽地皇四年(西元23年),以西漢一朝為主,同時亦囊括了四年楚漢之爭,十五年王莽改制,共二百三十年的史事。 全書包括十二「紀」、八「表」、十「志」、七十「列傳」,凡一百篇,共八十餘萬言。 至唐代顏師古以《漢書》卷帙繁重,便將篇幅較長者分為上、下卷或上、中、下卷,成為現行本《漢書》一百二十卷。 《漢書》中所載漢武帝以前之紀、傳,多用《史記》舊文,武帝以後之史事,則為新撰。 汉书虽沿用史记旧文,却补充了大量新的资料,并非完全抄袭。

刑法總則: 公共管理(含概要)歷屆試題精闢新解

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礦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1、增加司法院釋字第812號有關「明顯區隔原則」之說明。 此外,本號解釋宣告「強制工作」違憲,因而修正全書有關強制工作之相關內容。 聯發科王姓工程師前年在寒舍艾美酒店游泳,因呼吸急促、身體不適,送醫急救仍宣告不治,家屬提告寒舍集團董事長蔡伯翰等9人過失…

刑法總則: 相關新聞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總則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作为刑法教科书应当注重体系构建和案例研讨,减少各种学说争议的罗列和批判,后者是学术论文和期刊所要解决的问题。 大陆的刑法教科书还处于混沌和蒙昧的状态,学术和教学压力使学者无心写作优秀的教科书,法科生几无对刑法的兴趣。 1993年9月赴德留学,追随骆克信(Claus Roxin)教授攻读刑事法,并以法官保留及对刑事诉讼上基本权干预之救济为论文题目,于1998年获颁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2005年获德国宏博基金会(Humboldt-Stiftung)研究奖励金资助,再赴德深造半年,以欧洲刑事法之整合趋势为研究范围。

刑法總則: 刑法總則

此外,本書除了以體系化方式介紹刑法理論之外,亦整理與分析重要實務判例、判決之見解,使讀者能可以同時掌握刑法學說與實務見解趨向。 刑法總則一直是各類科國家考試必考科目,刑法中重要的原理原則都體現於總則中各條文之規定中,因此精讀刑法總則中各條條文規定、了解與刑法總則條文搭配的各項刑法原理原則,是準備刑法總則最好方式。 依據刑法總則近年來的命題趨勢,配合相關法規精編,千華名師針對刑法總則選錄重要考題,集結為第四部分的「高分精選題庫」。 搭配第二部分的「最新實務見解」,即時掌握該科要義,加深法條記憶。 本版除更正第一版之錯漏外,主要增補2013、2014年刑法修正之內容,以及具有代表性之實務以及期刊學術論文的內容,並增列許多重要法律概念的圖示乃至思考流程圖,俾提供讀者更新、更實用的資訊。

刑法總則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刑法總則: 刑法總則(二)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總則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總則: 危險畫面曝! 大人騎機車小孩催油門 警:構成危險駕車最高罰2.4萬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總則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總則: 刑法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藝文志》論述古代學術思想的源流派別及是非得失,是一部極珍貴的古代文化史資料。 (二)第1條至第11條之法例規定也有機會出題,但多在解題前階段即須檢驗,如管轄權(第3條到第9條)、公務員、重傷害(第10條)等等。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對人類行為的干涉相當有限,所以美善的人間秩序不是刑法所能建立。 刑法總則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總則: 沒收汪傳浦犯罪所得4.8億美元 判合憲

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出版教科書有其市場風險,我感謝一品願意承擔這種風險。 刑法總則 法律只能對每個人或社會提供有限的協助,最基礎的協助。 可以買到昂貴的床,但買不到睡眠;可以買到昂貴的藥物,但買不到健康;可以買到明牌服飾,但買不到優雅;可以買到肉體,但買不到靈魂與愛情;可以買到豪宅,但買不到家庭;可以買到社會關係,但買不到尊敬,買不到人間至情。 院的判決意見,較新的刑法學教科書與文獻,我也仔細斟酌引用。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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