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74條介紹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8年非字第40號(一)刑法第七十四條關於緩刑之宣告,凡受二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均包括在內,故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案件,如合於緩刑條件,且認為以暫不執行為宜而為緩刑之宣告時,即應將徒刑與罰金一併宣告緩刑。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9年上字第38號被告曾經犯違反兵役罪判處徒刑,雖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但依刑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應以已執行徒刑論,其刑之執行完畢,既尚在五年以內,即與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所定得諭知緩刑之情形不合。 故成立累犯者,若符合緩刑之前提要件,經審酌後,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仍非不得宣告緩刑。 二、換言之,緩刑之宣告與否,依刑法第74條第1項之規定,除須具備該條第1款、第2款之前提要件外,尚須法院審酌個案結果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始得為之。 被告是否為累犯,有無再犯之虞,應屬法院審酌個案認為有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參考因素之一,並非刑法第74條第1款、第2款所定宣告緩刑之前提要件。

刑法74條

(二)政府機關於其權限、職掌範圍內所設立之附屬機構,於組織上並非機關或其內部單位,惟亦常有接受義務服務之需求,爰予增列。 另行政法人負有特定公共任務,學校為教育之場所,均有類此需求,亦皆予納入。 (三)本款所稱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公益團體或社區,仍須其有接受服務之意願及需求,並無強制接受問題。 現行條文改列第一項,其中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謂未曾受或前受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係包括故意或過失犯罪之情形在內。 惟過失犯,惡性較之故意犯輕微,且以偶蹈法網者居多,而緩刑制度,既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設,自應擴大其適用範圍,使其及於曾因過失犯罪受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刑法74條: 緩刑須符合哪些條件?任何犯罪都可緩刑嗎?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74條 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刑法74條: 緩刑-刑法第74條(刑事責任)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74條 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刑法74條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74條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74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74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74條: 緩刑的內容

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

  •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後之刑之宣告=後案宣示判決之時,而非後案犯罪之時﹞1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尚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刑法第76條定有明文,2所謂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指自始未受刑之宣告而言。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 (一)刑法第七十四條關於緩刑之宣告,凡受二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 或罰金之宣告者,均包括在內,故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之案件,如合於緩刑條件,且認為以暫不執行為宜而為緩刑之宣告 時,即應將徒刑與罰金一併宣告緩刑。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沒收具獨立之法律效果,與暫不執行為適當之緩刑本旨不合,應不受緩刑宣告之影響,爰修正第五項定明緩刑之效力不及於沒收。 原判決僅以被告坦承犯行,並已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即併予宣告緩刑2年,惟被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事後坦承犯行等情狀,均屬於刑法第57條之量刑審酌事由,原判決並未詳加說明何以被告無再犯之虞、有何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即遽為緩刑宣告,按上說明,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檢察官上訴執此指摘原判決宣告緩刑不當,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均予以撤銷改判。 關於定執行刑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於102年1月23日公布,並於同年1月25日施行,該條雖增列併合定應執行刑之例外規定,惟本件並非該條新增但書之情形,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為併合處罰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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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法院對於具備緩刑條件之刑事被告,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者,得宣 告緩刑,為刑法第七十四條所明定,至於暫不執行刑罰之是否適當,則由 法院就被告有無累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形 ,依其自由裁量定之,與犯罪情節是否可原,並無關係。 對於科刑之被告諭知緩刑,除應具備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 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甚明,原審認上訴人等所受刑 之宣告,並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爰將第一審判決關於緩刑部分撤 銷,尚非違法。

刑法74條

故分別於第一款及第二款增列「因故意犯罪」字樣,使曾因過失犯罪,受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及曾因故意犯罪,受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再因過失犯罪,受徒刑以上之宣告者,均屬於得適用緩刑規定之範圍。 五、按沒收雖為從刑,但與主刑並非有必然牽連關係,其依法宣告沒收之物,或係法定必予沒收者,或係得予沒收而經認定有沒收必要者,自與本條所稱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緩刑本旨不合,均應不受緩刑宣告之影響,亦經司法院釋字第四十五號解釋在案。 七、保安處分兼有社會防衛及改善教育之功能,如法官依各項情形綜合判斷,就主刑部分為緩刑宣告,惟基於社會防衛及改善教育之目的,同時為保安處分之宣告時,則保安處分之宣告與本條暫不執行為適當之緩刑本旨不合,爰與從刑合併於第五項規定,俾資明確。 酌修第二項第五款有關緩刑宣告時,得命犯罪行為人義務勞務之受服務者範圍:(一)原規定所稱之「地方自治團體」,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係指依該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包括直轄市、縣、市、鄉、鎮、縣轄市。 (二)政府機關於其權限、職掌範圍內所設立之附屬機構,於組織上並非機關或其內部單位,惟亦常有接受義務服務之需求,爰予增列。 (三)本款所稱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公益團體或社區,仍須其有接受服務之意願及需求,並無強制接受問題。

刑法74條: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相關關鍵字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74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被告因連績犯業務上侵占罪,經原確定判決處以有期徒刑二年、併科罰金四千五百元,乃僅就徒刑部分宣告緩刑,將併科罰金除外,顯屬違背法令,且於被告不利,應由法院將原判決關於緩刑部分撤銷,另行判決。 (前之刑之宣告=指確定宣告﹞1緩刑之宣告,須以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為要件,此觀刑法第74條之規定自明。 3又刑法第74條第2款關於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緩刑要件,其所謂五年之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指後案宣示判決之時,而非後案犯罪之時。 緩刑為「暫緩執行」之意,法官雖然對被告為有罪判決,但審酌被告未來應無再犯之虞,且於訴訟期間已經反省或賠償被害人,為鼓勵被告自新,可給予被告緩刑,不用立即入監服刑,緩刑期間期滿,就視為服刑了,確定免去牢獄之災。

刑法74條: 刑法 74 條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0年上字第413號(一)罰金依刑法第九十條之規定本亦得宣告緩刑,徒刑既較罰金為重,則判處徒刑併科罰金之案件,如諭知緩刑時,自應將徒刑與罰金一併宣告,方為合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45年台上字第1565號緩刑為獎勵自新之法,祇須合於刑法第七十四條所定之條件,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職權。 至於,確定判決主文諭知之從刑及其他部分,例如沒收、緩刑、保安處分等是,因非聲請更定之範圍,即令有違法之情形存在,如合於非常上訴之條件者,應另以非常上訴救濟之,尚非可依更定其刑之裁定程序予以救濟而將之撤銷。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 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74條: 第164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參,是指 宣告刑 ,可能無法使用新的應用程式來呈現網站內容,廣受推薦的律師,協助處理各種類型的法律案件,排除其他」之法理而採否定見解 4 ,於天災,44,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禁錮,第74條(獎賞原因)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追徵, 74條第2項第5款 ,其實也無需承受這麼慘烈的網民責難。 第164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一) 罰金依刑法第九十條之規定本亦得宣告緩刑,徒刑既較罰金為重, 則判處徒刑併科罰金之案件,如諭知緩刑時,自應將徒刑與罰金一 併宣告,方為合法。 第一審以上訴人合於緩刑條件,僅將徒刑宣告 緩刑,並未就併科之罰金同時宣告,原審復未加糾正,殊為違法。 (二) 販賣鴉片在現行禁法頒布後,除具有該法第十九條所定關於醫藥 及科學所用應由政府指定機關辦理外,係在絕對查禁之列。

  •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首揭規定有關空氣槍部分,對犯該罪而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之規定,對人民受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所為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一年屆滿時,失其效力。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74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第5 項「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 中華民國刑法第 34 條. 中華民國法務部. [2016-04-12]. 延伸閱讀 [在維基數據 編 輯] 刑罰的種類 ·

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74條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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