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28不可不看攻略

拿,就是一種對於物的事實上支配力、影響力,這個概念需要依賴「價值觀」來做判斷,未必每個人的答案均相同。 刑法328 但我們對於典型案例,通常會得出相同答案,例如,前述案例,乙把甲的橡皮擦「拿」去使用,我們會說「拿」,便是在肯定此時乙已經對於橡皮擦取得了事實上支配力。 “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荒地、山岭、滩涂、河滩地及其他陆地。 “水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还包括内海、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此時B沒有其他手段可以選擇,已達不能抗拒的程度,且A已取得財物,成立刑法第328條第一項強盜取財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0年非字第84號刑法上之搶奪罪,其為奪取他人所有物雖與強盜罪無殊,但搶奪行為僅指乘人不及抗拒而為奪取者而言,如果施用強暴脅迫使人不能抗拒而為奪取,即應成立強盜之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9年上字第3006號強盜罪之構成,以其所實施之強暴、脅迫,已達於使人不能抗拒之程度為必要,倘其取物手段雖屬不法,而尚未使人至於不能抗拒者,縱觸犯他種罪名,尚難以強盜論擬。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30年上字第3023號強盜罪所施用之強暴、脅迫手段,祇須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抗拒,使其喪失意思自由為已足,縱令被害人實際無抗拒行為,仍於強盜罪之成立,不生影響。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64年台上字第1165號搶奪與強盜雖同具不法得財之意思,然搶奪係乘人不備,公然掠取他人之財物,如施用強暴脅迫,至使不能抗拒而取其財物或令其交付者,則為強盜罪。

刑法328: 刑事訴訟法第328条

减轻处罚事由: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而情节较轻的,是本罪的减轻处罚事由。 这里的情节较轻,是指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损毁较小,没有造成文物破坏,或者具有其他较轻情节的等。 多數說認為,建立穩固持有,並非要素,亦無庸附加,縱使行為人並未建立穩固持有關係,仍舊成立本罪之既遂,至於「是否穩固持有」僅是犯行是否終了的問題,而不是既遂與否的問題。 【解释】本条是关于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罪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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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以脅迫行為使人交付所有物,有時雖近似恐嚇,若被害人已喪失意思自由時,即已達於強盜之程度,至加暴行於被害人使之不能抗拒而強取財物者,其應成立強盜罪,更不待言。 刑法328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3年非字第85號強盜之著手,應以實施強暴、脅迫等行為為標準,如僅結夥攜械候劫行人,祇係一種準備行為,尚未達於著手程度,不能成立強盜未遂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5年上字第7340號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均為強盜罪之加重法條,苟其一個強盜行為合於上開兩條項之情形時,即屬法條競合,祇應擇其中較重之一法條,予以適用。

刑法328: 刑法第328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定义、量刑]如何解释?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30年上字第3703號上訴人綑縛某甲,使為國幣之交付,如其綑縛之初,即有圖財之意思,其綑縛行為,即屬強盜之手段,除成立強盜罪外,不另成立他罪。 故行竊尚未得手,或在同一盜所竊得部分財物後,猶繼續其竊盜犯行時,經事主發覺,乃於中途變更竊取手段為強劫,因其圖為不法所有取得他人財物之犯意,仍相一貫,其竊盜時之行為即屬其強盜行為之一部,應僅成立強盜罪,不另論以竊盜罪。 (竊盜變更手段為強盜﹞強盜與竊盜,僅係取得財物之手段不同,而於圖為不法所有,以非法方法取得他人財物之點,兩者並無差異。 所謂「強暴」,係謂直接或間接對於人之身體施以暴力,以壓制被害人之抗拒之狀態而言;「脅迫」則係指行為人以威嚇加之於被害人,使其精神上萌生恐懼之心理,以達到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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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水体、土地、大气是全人类的财富,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每一个人都有合理利用的权利。 为了保证人类对环境的永续利用,必须对人类的行为有所限制,即向环境中排放、倾倒、处置废物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如果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环境中排放、倾倒、处置废物,这些超标准废物就有可能污染环境,进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既、未遂﹞上訴人為搶劫被害人之皮包強拉其皮包至帶子斷掉而脫離被害人之身體掉落於車內,斯時被害人又先行逃離車子,獨留上訴人於車內,該皮包亦已置於上訴人實力支配之下甚明,要不能因其嗣後逃逸時未取走皮包而認其尚屬未遂階段。 刑法328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刑法328: 刑法第325條1項搶奪罪與同法第328條強盜罪之認定與區辨

洛阳铲据传为中国河南洛阳附近农村的盗墓者李鸭子于20世纪初发明。 1923年前后,马坡村村民李鸭子来到他家附近一个叫孟津的地方赶集,转了一会儿,他便蹲在路边休息。 这时,他看到离他不远的地方有一个包子铺,卖包子的人正准备在地上打一个小洞,他在地上打洞的工具引起了李鸭子的兴趣。 盗墓经验丰富的李鸭子马上意识到,这东西要比平时使用的铁锨更容易探到古墓,于是他受到启发,比照着那个工具做了个纸样,找到一个铁匠照纸样做了实物,第一把洛阳铲就这样诞生了。 刑法328 本文採取否定說立場,結論是,強盜罪無須以建立穩固持有為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328: 刑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义、量刑】

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28 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刑法328: 判例

“古人类化石”是指石化的古人类的遗骸或遗迹(主要指距今一万年前的直立人,早期、晚期智人的遗骸,如牙齿、头盖骨、骨骼等)。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是指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三档刑罚进行处罚。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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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28: 刑法-名詞解釋 強暴、脅迫&至使不能抗拒&轉念強盜與犯意變更

此類的準備行為已經對人民的利益造成高度危險,因而有立法規範的必要。 例如:A為了強盜路過的人,而持刀械躲藏於轉角等待目標出現,A的不法行為已經構成刑法第328條第3項規定而成立強盜罪的預備犯。 綜合學說以及上述實務見解可以知道,實務所謂的轉念強盜,就是學理上的犯意變更的「型態之一」,屬於犯意升高的類型。 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而用不法之腕力,乘人不及抗拒之際,公然掠取在他人監督支配範圍內之財物,移轉於自己實力支配下為構成要件。 然行為人取得動產之行為,如係當場直接侵害動產之持有人或輔助持有人之自由意思,而其所使用之不法腕力,客觀上尚未達完全抑制動產之持有人或輔助持有人自由意思之程度者,應成立搶奪罪。 刑法328 但既然要把準強盜罪當作強盜罪來處罰,兩種犯罪的惡性就應該相當,所以我們對於兩種犯罪的「強暴脅迫」行為的解釋就應該要一致,才能彰顯這兩者是同樣嚴重的犯罪。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7年滬上字第15號上訴人奪取財物時,用手放入衣袋,裝作手槍,顯已達於以強暴、脅迫至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自係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強盜罪,而非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
  •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30年上字第248號以不法拘禁之方法使人交付財物,即係使用強暴、脅迫,使人不能抗拒為其取得財物之手段,應成立強盜罪名。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最高法院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27條(刪除)行政函釋第328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328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即為刑法上有處罰未遂犯的例外規定。 行為人為取得他人財產,並開始實行強暴、脅迫等手段,就已經達到著手的程度。 著手後,行為人還沒取得財物或財產利益,犯罪即告終止,此時行為人為強盜未遂罪,仍有刑罰。 例如:A持刀逼迫B交出錢包,但B剛拿出錢包時,巡邏員警C即出現制止A的強盜行為。

刑法328: 一、行為順序的差異:「取財」與「強暴脅迫」的先後順序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1年上字第981號擄人勒贖為恐嚇罪之一,與強盜罪不同,雖同時觸犯兩罪,不生吸收關係。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6年渝上字第369號為強盜罪客體之他人之物,究為他人所有,抑僅歸其持有,無庸區分。 是其因誤認某乙有擔負殯葬費用之義務,始向其索取款項,尚不得謂有不法所有之故意,雖其手段違法,祇應構成私行拘禁罪,不能以強盜罪論擬。 (二)恐嚇罪質,非不含有詐欺性,其與詐欺罪之區別,係在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所用之手段,僅使其陷於錯誤者,為詐欺,使發生畏懼心者,為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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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最高法院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33條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最高法院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30條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328: 二、強制力的差異:「至使不能抗拒」與「使人難以抗拒」?依照刑法第329條的規定,犯了「竊盜」或「搶奪」的人,必

III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首要分子”是指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近年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活动越来越集团化、职业化、高智能和高技术化,而且,往往是盗掘与倒卖联合在一起,形成网络和系列。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九號解釋及本院二十四年上字第二八六八號、二十五年上字第二二五三號判例之見解不符。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

(強暴與脅迫﹞刑法上強盜罪之強暴、脅迫,祇須抑壓被害人之抗拒或使被害人身體上、精神上,處於不能抗拒之狀態為已足,其暴力縱未與被害人身體接觸,仍不能不謂有強暴、脅迫行為。 強盜罪之構成,以其所實行之強暴、脅迫,已達於使人不能抗拒之程度為必要,倘其取物手段雖屬不法,而尚未使人至於不能抗拒者,縱觸犯他種罪名,尚難以強盜論擬。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28: 刑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义、量刑】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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