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207大伏位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四、文末,本案之阿桐伯對於司法單位的訴追,最好的解決方式,莫過於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由於本條項之規定並非重罪,法官宣告緩刑的空間很大,如此阿桐伯於司法訴訟中之損害即可望降至最低。 一、我國地政機關之土地界址測繪技術不斷精進,因此新建案或土地分割案侵權越界之情況已明顯減少,但讀者或家人如果擁有的是屋齡2、30年以上的老房子,或2、30年前鑑界之土地,該等舊屋或土地可能就有越界建築、使用鄰近土地(包括國有土地)的情況,而有涉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之疑慮。 如上訴人到期不還,告訴人等祇可責其不履行契約請求損害賠償,要難與意圖不法所有而侵占自己業務上持有之他人所有物罪,相提並論。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4年上字第3340號上訴人於竊得煙土後,賣錢花用,顯又觸犯販賣鴉片罪名,如果販賣鴉片即為其行竊之結果,自應從一重處斷。

刑法320: 刑法§320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評南投地方法院一○○年度矚易字第一、二號刑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217期,2013年05月,頁183。 -評南投地方法院一○○年度矚易字第一、二號刑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217期,2013年05月,頁182。 1.最高法院25年台上字第7374號判例(此判例因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故已停止適用,然此處為顯示過去主流實務見解,故仍將字號附上)。

  • 前者的他人,係指自己以外之人,包括自然人、公法人以及私法人在內,而與他人一同共有的不動產,因非行為人單獨所有,因此亦應屬「他人」不動產之範疇。
  • 上開二款所列案件,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於 本解釋公布之日,尚未逾上訴期間者,被告及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依 法上訴。
  •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 至於不動產之概念,按民法第66條規定,不動產係指土地及其定著物,則土地應是最典型之不動產無疑。
  • 雖播種人對於穀物之培植,不無相當勞力或費用,亦祇能依照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其受領人償還,要不能主張該穀物為其所有。
  • 本件之行竊行為,雖時間密接,因各該財物所有權歸屬不同被害人,侵害法益不同,且行竊地點路邊,亦非屬同一監督權範圍,上訴人主觀上對於二次行竊之車輛分屬不同人所有,應有認識,足認其二次犯行,應屬獨立可分,難認係接續犯之理由。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刑法320: 竊盜罪判刑案例,請參考:

再者,刑法上之未遂犯,必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始能成立,而刑法第321條之竊盜罪,為同法第320條之加重規定,亦應以著手竊取他人之物為其犯罪行為之實行,故該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均屬於加重條件而已,如僅著手於加重條件之行為,尚未著手搜取財物者,仍不能以加重竊盜未遂論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320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20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告訴人等將款項存入上訴人所開之票號,此項契約原係適用民法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其所有權已移轉於上訴人。 雖播種人對於穀物之培植,不無相當勞力或費用,亦祇能依照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其受領人償還,要不能主張該穀物為其所有。 上訴人以洋車代某甲拉運籮籃等物,由某甲尾隨於後,其籮籃等物仍係某甲所持有,該上訴人乘其照顧不及之時,拉至家中私自變價花用,自係竊取他人之動產,不能論以侵占業務上持有物罪。

刑法320: 刑法第320条是什么?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刑法320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20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指「排除他人使用並且供自己利用的意思」,若沒有不再讓原持有人使用的想法,就只是「使用竊盜」,不會構成犯罪,例如:未告知雨傘的主人,借用一下雨傘,使用完後馬上放回原處。 如果只有排除他人使用的意思,自己沒有要利用該物的想法,則頂多構成「毀損器物罪」或「毀損文書罪」,例如:A覺得占用自己機車停車位的腳踏車很煩,所以把單車輪子拆掉並且丟棄到河裡,因為A沒有利用該單車的想法,所以只會構成「毀損器物罪」。 「竊」是指「沒有得到他人的同意」,若有得到他人同意取得該物,那只是一般借用而已,但要注意,假如是因為詐騙而來的同意,則有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 至於「取」就是「取得」的意思,是指破壞他人的持有後,建立自己對物的持有,也就是拿走他人支配中的物品後,自己能夠利用、使用或支配該物。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7年上字第509號竊盜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應以所竊之物已否移入自己權力支配之下為標準。

刑法320: 竊盜罪有哪些構成要件?竊盜罪是告訴乃論罪嗎?3分鐘解析!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320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刑法第320條第2項規定之竊佔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為構成要件,亦即必須行為 人主觀上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客觀上且有破 壞他人對不動產之占有支配關係,並建立自己之占有支配關 係,為其適用之前提。 故行為人客觀上必須違反原所有人的 意思,進而排除他人對於不動產的原有支配關係、建立新的 占有支配關係,使該不動產處於自己實力管領支配之下,侵 害不動產所有人之所有權或支配權,亦即行為人之占有支配 必須具有「排他性」及「繼續性」,始足該當其構成要件而 論以該竊佔罪。 再衡諸竊佔罪基本上屬於得利罪類型,所保 護法益自然屬於不動產的使用利益。

刑法320: 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之成立要件。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
  •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主觀構成要件部分,除須具備竊佔故意之外,尚須具備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
  • 试题185: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20: 竊盜罪構成要件是什麼?竊盜罪公訴可以和解撤銷嗎?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8年上字第177號動產竊盜罪之成立,必以他人所有之財物移轉於自己所持為其要件之一,若僅因圖得不法利益,使他人喪失財物而未嘗取為自己所持,即與該罪之成立要件不符。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3年上字第1892號刑法上之竊盜罪,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取他人所有物,為其成立要件。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9年上字第171號上訴人受甲地郵局之委託,將其鉛子封固之郵袋運往乙地,在運送途中,對於該整個郵袋,固因業務而持有,但其封鎖郵袋內之各個包裹,仍為託運人所持有,並非上訴人所得自由支配,乃將鉛子封印拆開一部,抽竊袋內所裝包裹,實與侵沒整個郵袋之情形不同,應成立竊盜罪名。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66年台上字第3118號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為即成犯,於其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以後之繼續竊佔乃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

刑法320

倘此三次竊盜行為,在時、地上相隔較為遙遠,即有分別加以獨立評價之必要,而認係獨立之三次竊盜行為,應視其有無連續關係而予以數罪併罰或成立連續犯。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竊盜罪屬於非告訴乃論,就算行為人與被害人和解也無法撤告,但若雙方達成和解,而行為人具悔意,便可在法庭上請求法官從輕量刑,可能得以緩刑或易科罰金等。 试题10:普通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加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

刑法320: 竊盜罪公訴 法律知識: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除了有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之外,還要以行為人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意圖的主觀違法要件,才會符合竊盜罪成立要件。 刑法320 像小龍這樣,目的只是想圖自己方便「借一下」,並沒有想要佔為己有的意圖,稱作「使用竊盜」,並不構成竊盜罪公訴構成要件。 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刑法320

另,刑法上竊佔罪為即成犯,竊佔行為終了,犯罪行為即屬成立,其後繼續使用他人土地之行為,如在時間上並無中斷,或空間上無擴大範圍,追訴權時效即不應重新起算。 」(即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一項第一款)係使公司負責人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與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並無牴觸。 试题183:在数罪并罚中,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拘役最高不能超过(),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 刑法第25條第1項「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之規定,揭明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之後,不待行為終了或結果發生,即成立未遂犯。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20: 第 二十九 章 竊盜罪

「竊取」是指沒有經過他人同意,以非公然、隱密的方式取走他人的物品,並在破壞他人對物品的持有後,建立起自己對物的持有與支配。 而由於「竊取」內含「被害人不同意」的意思,因此被害人如果有同意則屬於借用,不能成立竊盜罪。 前者的他人,係指自己以外之人,包括自然人、公法人以及私法人在內,而與他人一同共有的不動產,因非行為人單獨所有,因此亦應屬「他人」不動產之範疇。

刑法320: 刑法320條-竊盜罪構成要件、和解與否一次搞懂!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而本罪之立法理由為,上述行為對他人的侵害更加嚴重,抑或是有趁人之危之心,故特別提出設立加重處罰規定,而本條加重竊盜罪也處罰未遂犯。 按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民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贈與人合法撤銷其贈與者,贈與既視為自始無效,附隨之違約金約定,自亦隨同消滅。

刑法320: 法律硕士冲刺练习:刑法320道(20)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20: 實務見解認為,竊佔罪是狀態犯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6年滬上字第15號上訴人充當郵務佐,將某甲所寄掛號信,匿不發送,並將封入信內之中獎航空獎券抽去。 從而有使用收益權人收穫前項田穀,縱未得播種人之同意,甚或違反其意思,亦無所謂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思,即與竊盜或搶奪之條件不合。 (持有=事實上之獨立支配力﹞刑法上之持有,係指對物有事實上之獨立支配力者而言,若對物並無事實上支配關係,不得謂為持有。 故多次之竊行,除被竊之客體在客觀上可視為屬於同一監督權範圍外,須侵害同一之法益,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始足成立接續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宣告之暫行安置執行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依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其先執行徒刑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其先執行保安處分者,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竊盜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公訴罪,竊盜罪公訴 要符合法定事由才能停止刑事訴訟程序,就算被害人與加害人間同意和解也無法撤回告訴。 但法院會因雙方已達成竊盜罪和解,考量偷竊被告犯罪後態度良好,給予竊盜公訴緩起訴、減刑、緩刑或易科罰金等,因此竊盜和解在法院上對於量刑的考量,有很大的幫助,此類偷竊公訴案件建議找律師協助,以取得更大的幫助。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刑法320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7年上字第534號果因執有契據,致誤認該松樹為其自己所有地內之附著物,從事砍伐,則其後雖經涉訟累年,判定非其所有,而在上訴人亦祇負民事上賠償責任,不負刑事上竊盜罪責。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8年上字第1184號上訴人於事前既知行竊之議,臨時復隨同前往,並將所竊之船自行駛回,則其應負共同竊盜之責,實無可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20: 法律硕士冲刺练习:刑法320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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