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27全攻略

本文將說明為何「意願」會成為討論第227條的重點,以及相關的法律程序。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台少盟祕書長葉大華則說,很贊成刑法227重新量刑,朝向無罪化思考,我們的社會有必要重新思考未成年人的情感與性需求是什麼? 而刑法227條用年齡來做為對方與其性交是否犯罪的考量,符合比例原則嗎?

甚至在許多案例中,因為雙方皆未滿16歲,造成兩人互為加害人和被害人,互相提起告訴,兩敗俱傷。 某些團體認為,未成年人其實也應該有性自主權,卻往往因為性教育不足或是情慾受限於法律的規定而被污名化。 成年人利用法律,否定未成年人在情慾自主上的感受,例如15歲的青少年明明愛上20歲的大學生,這位大學生卻因為青少年的父母不同意和解,而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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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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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227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另一個規範的法律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該條例規範18歲以上的人如果與18歲以下、16歲以上的人發生性交易,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者,不論其為自願或強迫,都一樣是有罪的,而且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的罪。
  • 綜合以上的法律規定,18歲到16歲,不能與18歲以上的人有性交易;16歲以下,不能與18歲以上的人有性行為。
  •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但我們的法院常對於「從嚴」認定,導致說只要「沒有不同意」或「有同意」,無論是否「資訊充足」、「權力對等」、「受到保障」,都常被認定為「合意」,便適用刑法227。
  • 在違反意願而為之「性」行為對於被害人而言造成的傷害至深且鉅,尤其是對未成年幼童身心之影響,因此為了確保社會安寧及婦幼安全、幼童身心健全,立法者制定了較重刑責的法律來加以規範。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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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刑法227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刑法227 謹慎發言:在TNL網路沙龍,除了言論自由之外,我們期待你對自己的所有發言抱持負責任的態度。

透過釐清詞彙的意義,除了確認彼此在討論的是不是同一件事情,也有助於我們瞭解「性侵不是只有一種方式」,或許也更能夠瞭解「性自主權」的核心價值。 「無罪推定」已有諸多文章可參考,大抵就是:要判決有罪,必須要能夠證明被告「不可能沒做那件事」才行。 就算被告無法證明自己無罪,只要檢方跟法院無法證明被告有犯罪行為,那麼就應該要下無罪判決。 然而與之相關的「兩小無猜條款」(第227-1條),平時性態度略偏保守的勵馨基金會卻主張應除罪化,教人霧裡看花。

刑法227: 刑法227條、性侵害防治法是什麼?

另外,依第227條之1兩小無猜間之合意性行為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就是所謂的不告不理,只要兩情相悅的未成年人符合條件,沒有任何強暴脅迫,且雙方互不提告,就不會開啟刑事程序。 該規定也給予雙方和解並撤回告訴的機會,避免未成年人一時不慎背負刑責,不利於少年未來人格發展與形成。 第一個部分是針對違反未滿14歲者之意願為性交行為之處罰,係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之事由之一。 但是以衛福部網站所提供的調查資料顯示,101年國中生發生性行為比例為5.5%,約有47,000人發生過性行為,和通報人數落差近60倍,原因為何?

「刑法227」簡單說是預防未成年過早發生性行為的保護措施,擔心未成年沒有足夠的判斷力,可能被誘拐,生理尚未成熟或是懂得安全性行為,過早發生性行為對未成年會造成身心傷害。 所以對於與未滿16歲的少年或是少女發生性行為則為公訴罪,未滿14歲又加重刑責,觸法者必須面對司法相關刑責。 刑法227案件具高度隱蔽性,證據取得不易,此情況下社會大眾經常與受害人立於同一陣線,行為人經常需承受各種輿論壓力。 尤其現在網路普及,交友軟體、線上遊戲拓展了人們的交友圈,實務上經常發生許多未成年人打扮成熟、謊稱自身已成年,而兩情相悅為合意性交行為之案例,導致行為人一時不察而涉犯與少年性交罪。 然在加害人受到應有的懲處之後,社會應該要重視的是行為人為何會做出社會大眾難以接受的行為。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制定並非要求社會大眾同情加害者、網開一面,而是立法者多次探討性犯罪之成因後,為降低犯罪頻率、減少往後案件發生機率而制定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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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誘惑,當然是指金錢、物質或是言語上的挑逗,導致這些人在性自主意識或是性特徵還沒充分成熟的情況下,就與成年人發生關係。 又因為傳統價值觀的影響,將男孩貼上犯罪者的標籤,女孩則成為了受害者,不但僵化了社會對男女關係的性別刻板印象,亦導致兩名未成年人與其家人關係惡化,並造成極大的情感傷害。 A:在上面的例子中,如果當事人自己的年齡是在18歲以下,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為通常發生在小情侶的情形(一人未滿16歲、一人18歲以下),所以227-1俗稱「兩小無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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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廢除方的人們,當中誰是真心為了兒少權利,盼望其情慾不再被污名;誰又是認為兒少都已犯了貪淫的念頭,所以可以降低成年人恣意使用兒少的性之惡與成本,這便是相當難以分辨的。 最近,同志大遊行中出現了「廢除刑法227」 (與未滿16歲兒少合意性除罪,刑法227通常罰成年人,雙方或多方都未成年會適用「兩小無猜條例」) 的聲音,出現在遊行隊伍藍隊的宣傳車上。 此舉引起一些人們產生恐慌,廢除刑法227是不是就廢除了兒少性侵罪? 信望盟與護家盟等反同勢力更趁勢大做文章,以此作為攻擊同志運動的依據。 因此若有遇到這類妨害性自主案件,建議先尋求專科律師的協助,評估後續訴訟方向及空間,避免讓自己陷於不利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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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發生性交行為雙方皆係未成年人時,考慮到孩子年幼無知,懵懂的年紀與人交往,不小心合意發生性關係,若是直接受到刑法的處罰似乎過於苛責,因此於第227-1條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這也就是所謂的兩小無猜條款。 第二部分列於第227條「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該規定係未違背未滿14歲幼童及14 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年之意願而為性交行為之規定。 不過,一旦校方知道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仍須以性平法及兒權法進行通報,依此確認未成年人的性行為,有無性侵、性剝削、是否真實為兩小無猜案件等等,另一方面通報後也使各種資源如社政、教育等能加以進入,幫助未成年人。 除此之外,兩小無猜案件也耗費了巨大的社會成本,根據下列單位每年的預算及案件數,兩小無猜案件一年所形成的警政司法經濟總成本為2億1502萬元。 尤其在這樣的案例中,因為社會傳統價值觀的影響,將男孩貼上犯罪者的標籤,女孩則成為了受害者,鞏固社會對男女關係的性別刻板印象,甚至會強化貞操觀念,導致兩名未成年人與其家人關係惡化,並造成極大的情感傷害。 即未成年兩情相悅,發生合意性行為,卻因其中一方未滿16歲(性自主年齡)而被提起訴訟。

因为实际发生的案例中,有时候要证明违反被害人意愿并不容易,即可再检视是否为乘机或利用权势的情形,若是仍然无法证明,可以再检视被害人的年龄是否已经满16岁,亦即即使与被害人合意的性交行为,在被害人未满16岁时,仍然被视为犯罪。 作家林奕含自杀引发大家关注,并演变成追查可能有补教名师于林奕含未成年时,与她发生性关系,导致她无法走出心中阴霾而轻生。 我想更多的类似案例可能已经发生或是正在进行,面对未来类似案例该如何预防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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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看下來,在兩小無猜的情形中,法律程序對當事人們來說負擔實在很大。 然而,將兩小無猜除罪立場,也被批評會變相鼓勵中小學生進行性行為,若是真有懷孕、性病或難以證明的性侵時,可能會保護不周。 更何況,家長們的擔憂與憤怒也並不是無的放矢,說得直接一點,當孩子成為加害者或被害者,或是懷孕、染病或造成別人懷孕,還不是要家長一起跑法院和醫院,並負起連帶責任和撫養義務? 若我們不能減緩法規與社會氛圍加諸於父母的龐大壓力,所有關於「尊重兒少性自主」的論述仍然會跟社會現實格格不入。 縱使在理論上,刑法221(強制性交)和222(加重強制性交),就足以規範兒少性侵,無需刑法227畫一條年齡的線,當成「是否(有能力)合意」的標準。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為人施打嗎啡或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27: 妨害性自主有機會不起訴或緩刑?帶你了解偵查階段的重點

我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保護法益為個人性自主權,實施性交、猥褻行為時不得違反他人意願,但你情我願的合意性交就無損於性自主權嗎? 倘若與未滿16歲之未成年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即便雙方為合意發生,仍會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以下就讓… 刑罰制裁妨害性自主行為,係為保障他人關於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自須以妨害他人關於性意思之自由為前提,故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對妨害性自主犯罪之處罰,依被害人性意思自由受妨害程度之不同,異其處罰之輕重。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應成立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 妨害性自主不起訴處分是偵查階段檢察官調查證據後,認為被告無犯罪事實或認證據不足時,所做出的處分。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宣告之暫行安置執行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成年人與未成年發生性行為」在稍為先進的國家都不能被接受,原因是孩童是國家未來發展主力,保護兒童與提供資源是國家該努力的方向,台灣教育制度雖然不怎麼樣,但應不至於不保護未成年。 所以討論「刑法227」應把政治因素放一邊,而是思考法條上如何更完善的提供未成年輔導與協助,但現行事務官雜事一堆,經費亂砍、蚊子館亂蓋的情況下,能做的事情都被限縮。 刑法227 刑法227 思考這法的修調,就必須考量「未成年男女發生性行為」,與「中年男子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之間的差異,何者較有可能有誘騙的情形?

刑法227: 刑法227構成要件、罪責與追訴期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 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難道我們也要感謝詐騙集團、毒油業者啟發我們對於財物與健康的豁達與重視嗎? 受害者者能夠走出傷痛自我成長是件好事,欠缺資源協助也是事實,但這都不能用來正當化加害者不需要被追究懲罰。 社會現狀根本可以說,審判優勢者的性的是司法,審判弱勢者的性的則是優勢者的性,還一樣難逃(優勢者主導的)司法追殺。 立法者認為未滿16歲之人心智發育尚未臻健全,欠缺完全性自主的判斷能力,因此特別訂定了刑法第277條來加以規範不能與未滿16歲之未成年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觸犯刑法第227條刑責最重本刑均超過3年,依據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期為20年,但要注意的是,在發生性行為的雙方皆未滿18歲的情形下,本罪即屬於告訴乃論,此時追訴期僅有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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