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停車不可不看攻略

第八十五條 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第六十八條 高度在三公尺以上或裝置在屋頂上之廣告牌(塔),裝飾物(塔)及類似之工作物,其主要部分應使用不燃材料。 (一)垃圾導管應為耐水及不燃材料建造,其淨空不得小於六十公分見方,如為圓形,其淨空半徑不得小於三十公分。 導管內表面應保持平整,其上端突出屋頂至少六十公分,並加頂蓋及面積不小於五○○平方公分之通風口。 第三十八條 設置於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平屋頂及室內天井部分等之欄桿扶手高度,不得小於一.

中華民國77年1月20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557769號令修正公布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增訂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一、第五十九條之二。 中華民國72年12月27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204412號令修正公布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 中華民國67年1月14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77936號令修正公布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四條;增訂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六條之一。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 第三章 建築物之防火 Top

第一項應予區劃之空間範圍內,得設置公共廁所、公共電話等類似空間,其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材料應為耐燃一級材料。 二、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於道路邊界處十公分至二十公分,表面鋪裝應平整,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並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四十分之一瀉水坡度。 (三)垃圾箱應為耐火及不燃材料構造,垃圾箱底應高出地板面一‧二公尺以上,其寬度及深度應各為一‧二公尺以上,垃圾箱底應向外傾斜並應設置排水孔接通排水溝。 (三)樓梯牆面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各戶面向樓梯之開口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且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門窗。

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 但旅館、住宅、集合住宅、寄宿舍等建築物其衣帽間與儲藏室面積之合計以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為原則。 七、實施容積管制地區,每輛停車空間(不含機械式停車空間)換算容積之樓地板面積,最大不得超過四十平方公尺。 第191條地下建築物設置於地盤面上之進、排風口、樓梯間出入口等類似設施,設置於人行道上時,該人行道應保持三公尺以上之淨寬。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 第六章 昇降設備 Top

(四)側面空地深度依前面空地規定之深度(側面道路之寬度併計為空地深度),並應連接前條第一款規定之道路。 基地前、後臨接道路,且道路寬度大於規定之側面空地深度者,免設側面空地。 (二)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二○○平方公尺以上者,除應自建築線起退縮一‧五公尺外,並按超過部份每十平方公尺或其零數,增加二‧五公分。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 (二)觀眾席樓地板合計面積未達二○○平方公尺者,應為十五公尺以上,超過二○○平方公尺未達六○○平方公尺每十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增加三十四公分,超過六○○平方公尺部份每十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增加十七公分。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

一、煙囪伸出屋面之高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並應在三公尺半徑範圍內高出任何建築物最高部分六十公分以上。 但伸出屋面部分為磚造、石造、或水泥空心磚造且未以鐵件補強者,其高度不得超過九十公分。 不增加依前項及本編規定核計之建築基地允建地面層以上最大總樓地板面積及建築面積者,得增加建築物高度或層數,而免再依前項規定增加空地,但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本編第二章第三節之高度限制。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 二、建築物地下層突出基地地面之窗戶及開口,其位於自基地地面起算九十公分以下部分,應設置防水閘門(板)。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 建築法規有關停車空間數量之規定

建築物因施工安全或停車設備等特殊需要,經主管建築機關審定有增加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必要者,得不受前項限制。 建築基地應自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退縮設置人行步道,其退縮距離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高層建築物高度每超過六十公尺者,應設置中繼幫浦,連結送水管三支以下時,其幫浦出水口之水量不得小於二千四百公升/分,每增加一支出水量加八百公升/分,至五支為止,出水口之出水壓力不得小於三‧五公斤/平方公分。 高層建築物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部分,除住宅、餐廳等係建築物機能之必要時外,不得使用燃氣設備。 地下使用單元與地下通道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道路、公園廣場等類似用地範圍內之地下建築物,其頂蓋與地盤面之間距應配合週圍環境條件保持必要距離,供各類公共設施之埋設。

  • 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依前項規定設計者,其地面一層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四.
  • 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 其裝設於天花板者,應垂吊於高出樓地板面一‧八公尺之位置,並應標註淺易之操作方法說明。
  • 但與其交接處之外牆面長度有九十公分以上,且該外牆構造具有與防火區劃之牆壁同等以上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
  • 六、外殼等價開窗率:指建築物各方位外殼透光部位,經標準化之日射、遮陽及通風修正計算後之開窗面積,對建築外殼總面積之比值。

五、本章各節關於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室內停車空間面積、騎樓及機械房、變電室、直通樓梯間、電梯間、蓄水池及屋頂突出物面積等類似用途部分。 五、建築物使用用途為 H-2、D-3、F-3 組者,外牆設置開啟式窗戶之窗臺高度不得小於一‧一○公尺;十層以上不得小於一‧二○公尺。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 四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基地,且基礎開挖深度為五公尺以內者,得引用鄰地既有可靠之地下探勘資料設計基礎。 無可靠地下探勘資料可資引用之基地仍應依第一項規定進行調查。 五、 基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其設於地面層以外樓層之停車空間應設汽車車道(坡道)。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 停車位怎麼選?停車位種類、產權差別?停車格尺寸?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建造執照預審小組,應就開放空間之植栽綠化及公益性,與其對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之影響詳予評估。 第二百八十一條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除都市計畫書圖或都市計畫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依本章之規定。 一、戶外階梯高度每三公尺應設置平臺一處,平臺深度不得小於階梯寬度。 第二百五十一條 高層建築物應另設置室內供消防隊專用之連結送水管,其管徑應為一百公厘以上,出水口應為雙口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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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下水池及消防水泵:地下水池之容量不得小於重力水箱規定之容量。 水泵應裝有自動或手動之啟動裝置,手動啟動裝置在每一消防栓箱內。 四、消防栓之放水量,須經常保持每分鐘不得小於一三○公升。 瞄子放水水壓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分一‧七公斤,(五支瞄子同時出水)消防栓出口之靜水壓超過每平方公分七公斤時,應加裝減壓閥,但直徑六十三公厘之消防栓免裝。 第四十四條 (試壓)消防栓之消防立管管系竣工時,應作加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分十四公斤,如通水後可能承受之最大水壓超過每平方公分十公斤時,則試驗壓力應為可能承受之最大水壓加每平方公分三‧五公斤。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 機關

第二條之一 電氣設備之管道間應有足夠之空間容納各電氣系統管線。 其與電信、給水排水、消防、燃燒、空氣調節及通風等設備之管道間採合併設置時,電氣管道與給水排水管、消防水管、燃氣設備之供氣管路、空氣調節用水管等管道應予以分隔。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 就四種停車位的價位順序來說,參考使用便利性及往後的維護成本,坡道平面停車位會是最貴的,次之為坡道機械停車位,再來是昇降平面停車位,最後是昇降機械停車位。 而就公共設施停車位來說,又可以細分為「大公」及「小公」的形式。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 其中,前者在早期社區較為常見,但有使用權分配不公的疑慮,則近年來多數建案多以後者為登記方式。

  • 但觀眾席主層能通達室外空地,室外空地面積為觀眾席樓地板面積五分之一以上,且任一邊之最小淨寬度應在六公尺以上,且該空地在基地地面下七公尺以內,能通達基地地面避難者,不在此限。
  •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副組長黃仁鋼表示,已修正規定,把「小車位」佔全體比率降到20%,鄰牆車位不得為「小車位」且不得連續設置。
  • 二、天花板高度,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容納一台放映機之房間其淨深不得小於三公尺,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但放映機每增加一台,應增加淨寬一公尺。
  • 緊急出口淨寬至少為○‧六公尺見方或直徑○‧八五公尺以上。
  • C類工業、倉儲類全部三層以上之樓層一五○○平方公尺以上(工廠除外)變電所、飛機庫、汽車修理場、發電場、廢料堆置或處理場、廢棄物處理場及其他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之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

第七十九條之四 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外牆,除本編第七十九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三及第一百十條規定外,其他部分外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三)同一幢建築物內供二類以上用途使用者,其設置標準分別依表列規定計算附設之,唯其免設部分應擇一適用。 第四十七條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 (廁所設置)凡有居室之建築物,其樓地板面積達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廁所。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空間

二、前款最低層下部空間,僅得作為樓梯間、昇降機間、梯廳、昇降機道、排煙室、坡道、停車空間或自來水蓄水池使用;其梯廳淨深度及淨寬度不得大於二公尺,緊急昇降機間及排煙室應依本編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規定之最低標準設置。 建築基地之地面高度,應在當地洪水位以上,但具有適當防洪及排水設備,或其建築物有一層以上高於洪水位,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安全者,不在此限。 五、前款私設通路為連通建築線,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該部份淨寬並應依前四款規定,淨高至少三公尺,且不得小於法定騎樓之高度。 四、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六公尺。 三十八、私設通路:基地內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共用樓梯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通路;主要出入口不包括本編第九十條規定增設之出入口;共同出入口不包括本編第九十五條規定增設之樓梯出入口。

結構混凝土設計時,應考慮結構系統中梁、柱、版、牆及基礎等構件及其接頭所承受之撓曲力、軸力、剪力、扭力等及其間力之傳遞,並考慮彎矩調整、撓度控制與裂紋控制,與構件之相互關係及施工可行性,其設計於設計規範定之。 結構混凝土分析時,應考慮其使用需求、採用之結構系統、整體之穩定性、非結構構材之影響、施工方法及順序等。 結構混凝土之施工,包括模板與其支撐、鋼筋排置、埋設物及接縫等之澆置前準備,與產製、輸送、澆置、養護及拆模等規定於施工規範定之。 本章所稱結構混凝土,指具有結構功能之鋼筋混凝土及純混凝土。 鋼筋混凝土含預力混凝土;純混凝土為結構混凝土中鋼筋量少於鋼筋混凝土之規定最低值者,或無鋼筋者。 混凝土支承結構的設計需安全支承載重,故埋入深度需有一適當之安全因子,以確保埋置強度不會因局部或全部支承混凝土結構之破壞而折減。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 第一章 電氣設備 Top

設有燃氣設備及鍋爐設備之使用單元等,應儘量集中設置,且與其他使用單元之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第二百零二條地下建築物供地下使用單元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供地下通道使用,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五○○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第二百零三條超過一層之地下建築物,其樓梯、昇降機道、管道及其他類似部分,與其他部分之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予以區劃分隔。 第一百八十九條 地下建築物與建築物地下層連接時,其連接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並應設置可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之安全梯。 但連接部分已設有符合本章規定之直通樓梯者,不在此限。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

一、一般居室及浴廁之窗戶或開口之有效通風面積,不得小於該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但設置符合規定之自然或機械通風設備者不在此限。 二、基地周圍臨接永久性空地,永久性空地之寬度與深度(或深度之和)應為二十公尺以上,建築物高度以該基地臨接較寬(最寬)道路寬度之二倍加六公尺為限。 第3-2條基地臨接道路邊寬度達三公尺以上之綠帶,應從該綠帶之邊界線退縮四公尺以上建築。 但道路邊之綠帶實際上已鋪設路面作人行步道使用,或在都市計畫書圖內載明係供人行步道使用者,免退縮;退縮後免設騎樓;退縮部份,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中華民國87年7月2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建築設備編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增訂建築設備編第四十條之一;刪除建築設備編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並自88年1月1日起施行。 有關建築物停車空間樓層淨高,可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十三款樓層高度定義作為停車空間之限制?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 建築技術規則 :: 停車格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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