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5大分析

一、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以上部分之最大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座: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時,每達三、○○○平方公尺,增設一座。 七、建築物高度超過三十公尺或地下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之排煙設備,應將控制及監視工作集中於中央管理室。 二、屋頂避難平臺面積範圍內不得建造或設置妨礙避難使用之工作物或設施,且通達特別安全梯之最小寬度不得小於四公尺。

建築技術規則

地下使用單元之任一部份或廣告物或其他類似設施,均不得突出地下通道突出物限制線。 工程材料之堆積不得危害行人或工作人員及不得阻塞巷道,堆積在擋土設備之周圍或支撐上者,不得超過設計荷重。 二、本法第六十六條所稱之適當圍籬應為設在施工架周圍以鐵絲網或帆布或其他適當材料等設置覆蓋物以防止墜落物體所造成之傷害。 在施工場所儘量避免有燃燒設備,如在施工時確有必要者,應在其周圍以不燃材料隔離或採取防火上必要之措施。 緊急出口淨寬至少為零點六公尺見方或直徑零點八五公尺以上。 二、天花板高度,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容納一台放映機之房間其淨深不得小於三公尺,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但放映機每增加一台,應增加淨寬一公尺。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

三、原建築基地可建築之單層樓地板面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其中部分經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致賸餘基地無法符合規定,或建築基地上之建築物已領有使用執照,於重新申請建築執照時,因都市計畫變更建蔽率調降,致無法符合規定。 一、每層每二十五公尺半徑範圍內應設一處口徑六十三公厘附快式接頭消防栓,其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一公尺,並不得小於五十公分。 設有燃氣設備及鍋爐設備之使用單元等,應儘量集中設置,且與其他使用單元之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地下使用單元與地下通道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道路、公園廣場等類似用地範圍內之地下建築物,其頂蓋與地盤面之間距應配合週圍環境條件保持必要距離,供各類公共設施之埋設。 三、增加建築物層數者,應檢討該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使鄰近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臨接道路部分,自道路中心線起算十公尺範圍內,該部分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

中華民國90年12月31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號令增訂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九條之一條文;並自91年元月1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89年8月7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建築構造編第三百六十條、第四百零九條及第四百十條;並自89年8月7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66年2月25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731165號令修正公布建築設備編第一百十二條、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七條;增訂建築設備編第一百零九條之一;並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63年11月15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60352號令修正公布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0條、第141條。 二、建築用隔熱材料:建築用的隔熱材料其產品及製程中不得使用蒙特婁議定書之管制物質且不得含有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 三、所有儲水槽之設計均須覆蓋以防止灰塵、昆蟲等雜物進入;地面開挖貯水槽時,必須具備預防砂土流入及防止人畜掉入之安全設計。

建築技術規則: 第一章 用語定義

為景觀上或交通上需要,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法指定牆面線令其退縮建築;退縮部分,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四十一、退縮建築深度:建築物外牆面自建築線退縮之深度;外牆面退縮之深度不等,以最小之深度為退縮建築深度。 但第三款規定,免計入建築面積之陽臺、屋簷、雨遮及遮陽板,不在此限。 三十二、阻熱性: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築構造當其一面受火時,能在一定時間內,其非加熱面溫度不超過規定值之能力。

  • (二)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二○○平方公尺以上者,除應自建築線起退縮一‧五公尺外,並按超過部份每十平方公尺或其零數,增加二‧五公分。
  • 第二百八十八條 建築物之設計,其基地臨接道路部分,應設寬度四公尺以上之步行專用道或法定騎樓;步行專用道設有花臺或牆柱等設施者,其可供通行之淨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 一、排氣管及供排氣管之材料除應符合本編第八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外,並應符合該區劃或外牆防火時效以上之性能。
  • (五)非防火構造或非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不論任何用途,應將本款所規定之步行距離減為三十公尺以下。
  • 第二百五十七條 高層建築物每一樓層均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其十一層以上之樓層以設置偵煙型探測器為原則。

但使用空調設備者每小時供給量得減為十五立方公尺以上。 一、地下通道應按其樓地板面積每三○○平方公尺以內,以自天花板面下垂八十公分以上之防煙壁,或其他類似防止煙流動之設施,予以區劃分隔。 但地下使用單元之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時,應為一點八公尺以上。 建築技術規則 一、地下通道直通樓梯淨寬不得小於該地下通道之寬度;其臨接二條以上寬度不同之地下通道時,應以較寬者為準。 但經由起造人檢討逃生避難計畫並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者,不在此限。

建築技術規則: 第八章 施工安全措施 Top

一、表第一、二欄所列建築物之樓梯,不得在樓梯平臺內設置任何梯級,但旋轉梯自其級深較窄之一邊起三十公分位置之級深,應符合各欄之規定,其內側半徑大於三十公分者,不在此限。 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應保留空地面積,建築物高度,應依照各分區使用之規定分別計算,但空地之配置不予限制。 前項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未達七公尺者,以該道路中心線深進三‧五公尺範圍內,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九公尺。

建築物使用類組應為防火構造者類別組別樓層總樓地板面積樓層及樓地板面積之和A類公共集會類全部全部--B類商業類全部三層以上之樓層三○○○平方公尺以上二層部分之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上。 C類工業、倉儲類全部三層以上之樓層一五○○平方公尺以上(工廠除外)變電所、飛機庫、汽車修理場、發電場、廢料堆置或處理場、廢棄物處理場及其他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之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 建築技術規則 D類休閒、文教類全部三層以上之樓層二○○○平方公尺以上-E類宗教、殯葬類全部F類衛生、福利、更生類全部三層以上之樓層-二層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上。 G類辦公、服務類全部三層以上之樓層二○○○平方公尺以上-H類住宿類全部三層以上之樓層-二層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上。

建築技術規則: 符合商店

自地下使用單元內之任一點,至地下通道或專用直通樓梯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二十公尺。 超過五千個固定座椅席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二百個,應增加一個輪椅觀眾席位;不足二百個,以二百個計。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六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為五十輛以下者,應至少設置一輛無障礙停車位。 第一百五十二條 (圍籬之設置)凡從事本編第一五○條規定之建築行為時,應於施工場所之周圍,利用鐵板木板等適當材料設置高度在一‧八公尺以上之圍籬或有同等效力之其他防護設施,但其周圍環境無礙於公共安全及觀瞻者不在此限。

建築技術規則

第一百八十六條 (地下通道突出物之限制)地下使用單元之任一部份或廣告物或其他類似設施,均不得突出地下通道突出物限制線。 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建築技術規則: 第四章之一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 Top

木構造建築物應加用斜支撐或隅支撐或合於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集成材,以加強樓版、屋面版、牆版,使能承受由於風力或地震力所產生之橫力,而不致傾倒、變形。 二、連續牆基礎之頂部寬度不得小於其臨接之牆身厚度,底面寬度應儘量放寬,使地盤反力小於土壤容許承載力。 地層改良之設計,應考量基地地層之條件及改良土體之力學機制,並參考類似案例進行設計,必要時應先進行模擬施工,以驗證其可靠性。 第七十七條 基礎地層承受各種載重所引致之沉陷量,應依土壤性質、基礎形式及載重大小,利用試驗方法、彈性壓縮理論、壓密理論、或以其他方法推估之。 五、耐震分析時,建築結構之模擬應反映實際情形,並力求幾何形狀之模擬、質量分布、構材斷面性質與土壤及基礎結構互制等之模擬準確。 (四)應依強度設計法載重組合之載重係數,或工作應力法使用之容許應力調整設計地震力,使有相同的耐震能力。

建築技術規則

(二)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距離,除至安全梯之防火門外,不得小於二公尺。 但開口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並裝置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不在此限。 第七十九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五○○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 高層建築物昇降機道併同昇降機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 超過一層之地下建築物,其樓梯、昇降機道、管道及其他類似部分,與其他部分之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予以區劃分隔。 供地下通道使用,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五○○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

但建築物為防火構造,合於本編第八十八條規定者,其樓地板面積加倍計算。 (一)建築物在第五層以下之樓層供前條第一款使用,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上者;供其他各款使用(學校校舍免設),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3組之廚房,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樓層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並依建築設備編第五章第三節規定。 第八十二條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供左列用途使用時,其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板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自成一個區劃,其天花板及面向室內之牆壁,以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不受前二條規定限制。 第八十一條 非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為木造等可燃材料建造者,應按其總樓地板面積每五○○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予以區劃分隔。

因特殊需要而不容許螺栓滑動,或因承受反復荷重之接合部,亦應使用銲接或摩阻型高強度螺栓設計。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採用銲接接合時,應採用銲接性良好之鋼材,配以合適之銲材。 設計接合或分析整體結構之穩定性時,如需考慮接合處之束制狀況時,其接頭之轉動特性必須以分析方法或實驗決定之。 部分束制接合結構須考慮接合處可容許非彈性但能自行限制之局部變形。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基礎構造設計規範(含解說)

一、屋頂避難平臺應設置於五層以上之樓層,其面積合計不得小於該棟建築物五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 建築技術規則 屋頂避難平臺任一邊邊長不得小於六公尺,分層設置時,各處面積均不得小於二百平方公尺,且其中一處面積不得小於該棟建築物五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 三、一幢建築物於不同之樓層供二種不同使用,直通樓梯總寬度應逐層核算,以使用較嚴(最嚴)之樓層為計算標準。

Similar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