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法2020懶人包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修法2020 公司法修法2020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鼓励公司在理性自治基础上进行章程个性化设计,承认章程详略文本的二元化惯例;建议明确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私法规范中的强制性规范均为效力性规范,私法规范不应被肢解为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 建议立法者取消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二分法,采取统一的“公司”概念,仅在涉及特殊类型公司时标注特殊公司。 第三,修改公司法,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加强产权保护的需要。

公司法修法2020: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新增: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立法者即使不感激这些探索法律漏洞与病灶的貌似搅局的制度竞争者,也应认真研究其规避法律的动机、理由与操作技巧。 要鼓励法律规避者尤其是商人及其律师与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现身说法,自曝法律规避的路线图及法律文件要点。 公司法修法2020 法官、仲裁员、公司登记者、监管者与行业自律者也可针对法律规避之道提出精准的反规避建议。

公司法修法2020: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金融产业是金融资本与系统性风险密集型产业,对重要股东、股权资本与公司治理有着严格要求,理应排斥重要股东的股权代持。 制造业是劳动力与技术密集型产业,天然需要重视劳动者保护,激活职工参与公司民主治理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是信息与诚信密集型产业,且对平台内交易的主体与行为负有自律监管职责,理应对电商、消费者与知识产权人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并建立健全协同共治的平台治理体系。 例如,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担保合同效力的同案不同判现象虽源于裁判者否定《公司法》第16条作为效力性规范的错误解释方法,但更源于该条款未明确违法后果的立法技术瑕疵。 有些法院着眼于保护债权人,认为担保合同有效;有些法院着眼于保护担保人公司及其中小股东,认为担保合同无效;有些法院选择中间道路,认为此类担保合同效力待定。 若担保人公司有意追认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就不会成讼。

公司法修法2020

四、允許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數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毋庸先請求董事會召集或經主管機關許可,即得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 本項修法增訂,係認為當股東持有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過半數股份時,其對公司之經營及股東會已有關鍵性之影響,倘其持有又達一定期間,賦予其有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之權利,應屬合理。 且另明定該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應以依法停止過戶期間之持股為準,以利適用。 歷經兩年多的公司法修正案,終於在107年7月6日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 公司法修法2020 本次公司法修法對原有法規的管制調整放寬鬆綁、擴大企業經營利基及國內商業環境的改善及產業發展,均有莫大助益。

公司法修法2020: 第二节 组织机构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加强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法修法2020 比如,规定在股票发行、公司增资减资过程中不得损害中小股东权益;规定中小股东对会计账簿查阅的权利;规定保障小股东加入清算组的权利等。 总的来说就是,在公司发展全过程、各环节都要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 第二百零七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 笔者建议以修改《公司法》为契机,推进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的系统化、规范化、常态化、定量化与科学化。
  • 第一百六十条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 第七条 【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 例如,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担保合同效力的同案不同判现象虽源于裁判者否定《公司法》第16条作为效力性规范的错误解释方法,但更源于该条款未明确违法后果的立法技术瑕疵。

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经济发展与改革现实匹配最佳的法律规则必然是粗线条的制度设计。 精细化规则的最佳搭档是成熟市场经济体制,而非处于变动过渡期的转轨经济体制。 若立法者逆市场与法治的一般规律而动,忽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间的逻辑联系,照搬照抄灿然大备的精细化规则调整改革开放初期的经济活动,必将水土不服、作茧自缚、欲速不达。 因此,“立法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路对我国经济增长奇迹居功甚伟。 解析:此变动是本次修正案的重中之重,明确了“类别股”和“无面值股”的法律地位。

公司法修法2020: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主要修正內容包括有利新創事業的籌資、企業優秀人才留任、健全董事會股東會運作機制、多元化盈餘分派等企業經營之重大變革。 全國70萬家以上公司未來依據新修法令規定進行董事會股東會召開、員工獎酬機制運用及股利發放政策擬訂等程序遵循,均應予適當安排,以為因應。 本文謹就本次公司法修法精神、意旨及相關重點表述解析提供參考。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同志普遍认为,修订草案“总体质量较高”,有利于激活市场主体活力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此背景下,公司法修改列入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19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由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专家学者参加的公司法修改起草组,并组成工作专班,抓紧开展起草工作,拉开公司法大修序幕。

公司法修法2020

鉴于《证券法》未规定投资者协会制度,建议《公司法》确立股东(投资者)协会制度。 为弘扬股权文化、促进资本市场协同共治、全面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社会,笔者建议将以投资者保护机构或股东(投资者)协会作为原告的公益诉讼制度推广到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等所有公众公司的股东维权领域,并探索建立律师事务所与首席原告股东主导的市场化集体诉讼制度。 公司法修法2020 新增:第八十七条 股东转让其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修法2020: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公司法修法2020 市场无形之手就是保护财产权利(尤其是私人产权)、尊重私法自治(意思自治)、弘扬契约精神、鼓励自由竞争。 公司法作为私法核心组成部分,必须充分体现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全面激活市场的无形之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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