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辦法9大優點

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之基地不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者,如後續管理維護及產權問題無虞,興辦機關(構)得另尋覓合適地點辦理。 興辦機關(構)應依本辦法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不得將該計畫納入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統包工程契約之項目及經費中。 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送備查前,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勘驗及驗收作業,並應有原執行小組或徵選小組視覺藝術專業類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參與協驗。 這次「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訂增加因特殊事由經審議免辦理公共藝術,或辦理經費未達工程造價1%者,應將全部或剩餘經費繳納至基金或專戶的相關規定,期以穩健財源統籌辦理公共藝術及相關文化藝術事務。 文化部說明,「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的修訂依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修法明訂,除了公有建築物之外,重大公共工程也須以工程造價1%計算編列公共藝術經費,大幅擴增公共藝術辦理經費。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2﹞前項審議通過者,興辦機關得免依本辦法相關規定另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工程竣工後應將辦理結果報請文化部及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 ﹝1﹞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送核定前,興辦機關(構)應邀請執行小組或徵選小組專業類三位以上成員,其中包含至少一位視覺藝術專業類成員,共同召開鑑價會議,並邀請獲選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列席說明。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前項審議通過者,興辦機關(構)得免依本辦法相關規定另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工程竣工後應將辦理結果報請文化部及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 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送核定前,興辦機關(構)應邀請執行小組或徵選小組專業類三位以上成員,其中包含至少一位視覺藝術專業類成員,共同召開鑑價會議,並邀請獲選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列席說明。 前項審議通過者,興辦機關(構)得免依本辦法相關規定另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工程竣工後應將辦理結果報請文化部及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文化部文馨獎頒獎 170組獲獎單位總贊助逾20億元

委員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得由審議機關補聘之。

﹝1﹞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經核定後,興辦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議價及簽約事宜。 ﹝1﹞興辦機關(構)應依本辦法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不得將該計畫納入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統包工程契約之項目及經費中。 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因專業需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或文化藝術採購辦法規定辦理。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網站導覽

副主委吳錦發表示,「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已運作近十年,推動模式也日趨成熟,唯因時空條件改變而出現新的課題。 為解決現今法令的執行困境及盲點,花費一年多的時間,邀集專家學者、中央各部會及各縣市文化局,從九十五年至今召開了三十多場討論會議,完成「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草案的修正。 ﹝1﹞興辦機關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將政府重大公共工程興建計畫函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議時,應副知文建會,該會函送審議結果時亦同。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2﹞直轄市、縣(市)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於審議公有建築物建築許可時,應通知該公有建築物所在地文化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及本辦法規定辦理。 ﹝1﹞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興辦機關得逕行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事宜或交由該基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2﹞中央部會應負責審議範圍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及其主管之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並應邀請公共藝術設置地之地方政府代表列席。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修訂包含增修傳統文化藝術、文化藝術事業、文化機構及公共藝術等定義;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採購契約,明確規範為直接發生契約關係的勞務提供者,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2﹞前項成員中,視覺藝術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由文建會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依各類遴選之。 ﹝2﹞前項第一款成員應從文建會所設之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中遴選,其成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2﹞興辦機關(構)若非公共藝術管理機關(構),相關管理維護及勘查預算,應由管理機關(構)逐年編列。 文化部為提昇公共藝術辦理品質,並獎勵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公共藝術者,得就其辦理內容進行評選,成效卓著者,得發給獎狀、獎座或以其他適當方式獎勵之。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四章  徵選方式及徵選會議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本辦法所稱鑑價會議,指藉由專業者之專業判斷及其對公共藝術領域熟稔,協助興辦機關(構),以最適價格取得公共藝術之會議。 委託創作: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選定適任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二件以上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計畫。 前項鑑價會議審核包括作品經費、材質、數量、尺寸、安裝及管理維護方式等。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三、委託創作: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選定適任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二件以上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計畫。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1﹞地方主管機關未設立文化藝術相關基金或專戶者,應繳納之公共藝術經費,納入本條例所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 邀請比件: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邀請二個以上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計畫。 公共藝術管理機關(構)於常設型公共藝術設置完成驗收後,應列入財產管理,五年內不得予以移置或拆除。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文化部修訂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經費增加1.5倍

文化部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從民國110年5月19日公布施行後,同時啟動各項法規命令修訂作業。 今天參加會議除吳錦發外,還有倪再沁、顏名宏、黃健敏、陳惠婷等二十多位公共藝術界專家學者及文建會第三處處長黃才郎等。 公共藝術製作費:包含書圖、模型、材料、裝置、運輸、臨時技術人員、現場製作費、購置、租賃、稅捐及保險等相關費用。

修法過程中,文化部考量過往執行時有設置地點阻礙通行甚或安全疑慮、後續無維護經費等問題;以及文化資產工程與公共工程如地下水道、5G建置等,不適宜辦理公共藝術情形。 文化部8日發布修訂「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預期修法後每年公共藝術辦理經費可較往年增加約1.5倍,拓展公共藝術辦理多元樣貌。 ﹝1﹞公共藝術管理機關於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後應列入財產管理,五年內不得予以移置或拆除。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文建會擬草案修法

但該公共藝術作品所需修復費用超過其作品設置經費三分之一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2﹞前項成員中,視覺藝術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由文化部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依各類遴選之。 ﹝2﹞採邀請比件及委託創作者,得於計畫書中明列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正、備選名單。 採指定價購者,應於計畫書中檢附鑑價會議紀錄,免送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 ﹝2﹞前項第一款成員應從文化部所設之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中遴選,其成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1﹞公共藝術管理機關(構)於常設型公共藝術設置完成驗收後,應列入財產管理,五年內不得予以移置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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