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法懶人包

﹝1﹞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或由本保險安全準備貸與一定金額設置基金,以供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保險費之被保險人申貸本保險保險費、滯納金、利息及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健保法 ﹝1﹞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或由本保險安全準備貸與一定金額設置基金,以供符合第八十七條之五所稱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保險費之被保險人無息申貸本保險保險費及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2﹞前項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各級醫療院、所前一年平均門診費用及前項所定比率,規定以定額方式收取,並每年公告其金額。 ﹝1﹞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未依前條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者,得寬限十五日;屆寬限期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十五為限。 (二)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各級政府補助百分之十。

六、租金收入: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一款所稱之租賃收入 及第二款所稱之租賃所得。 前項所得及收入,以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為限。 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因故不及於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期限扣、收繳保 險費時,應先行墊繳。 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未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期限繳 納者,投保單位應通知被保險人繳納欠繳之保險費,並於彙繳保險費時, 一併向保險人提送被保險人欠費清單。 前項投保單位未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提出異議理由者,應於寬限期滿 後十五日內,提送保險費應繳納金額與彙繳金額差額部分之欠費清單。 投保單位得於金融機構設立「全民健康保險」專戶,並轉知被保險人以轉 帳或代收方式繳納保險費。

健保法: 健保停復保制未以法律規定 憲法法庭判決違憲

﹝1﹞本保險為維護保險對象之健康及促進山地離島地區之醫療服務,主管機關應訂定預防保健服務項目與實施辦法及山地離島地區醫療服務促進方案。 健保法 ﹝1﹞本保險為維護保險對象之健康及促進原住民地區暨山地離島地區之醫療服務,主管機關應訂定預防保健服務項目與實施辦法及原住民地區暨山地離島地區醫療服務促進方案。 四、第二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之保險費,應由各級政府及各行政機關補助部分,每半年一次於一月底及七月底前預撥保險人,於年底時結算。

健保法

為減少無效醫療等不當耗用保險醫療資源之情形,保險人每年度應擬訂抑制資源不當耗用之改善方案,提健保會討論後,報主管機關核定。 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核算每點費用;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 前項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保險人得先辦理醫療科技評估,並應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益及本保險財務;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亦同。 第一項之審議,應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前依協議訂定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完成該年度應計之收支平衡費率之審議,報主管機關轉報行政院核定後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及其每一眷屬之保險費率應由保險人於健保會協議訂定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後一個月提請審議。

健保法: 全民健康保險會

行政院主計總處:全民健保收支入不敷出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日舉行「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現況與展望」公聽會,行政院主計總處報告指出,自2017年起保險收支均呈現短,為避免健保安全準備餘額低於健保法規定,行政院已於2020年核定健保費率調整案,並… ﹝2﹞被保險人已依第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申貸本保險相關費用者,自本法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得申請延緩清償貸款。 ﹝2﹞前項菸酒健康福利捐提列一定比例作為本保險安全準備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定之,並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關條文規定之限制。 ﹝5﹞各級政府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撥付應補助之保險費者,得寬限十五日;屆寬限期仍未撥付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保險人並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4﹞保險人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及滯納金前,得暫行拒絕給付及核發保險憑證。

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或保險人為辦理各項保險業務,得請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所需之帳冊、簿據、病歷、診療紀錄、醫療費用成本等文件或有關資料,或對其訪查、查詢。 因此,主管機關逕以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第2款及同細則第39條第1項第2款創設母法所無的停保及復保制度,顯係逾越立法者制定全民健保法所形塑的制度內涵,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應按月繳納之保險費,由保險人繕具保險費計算表及 繳款單,於次月底前寄發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 繳納。 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於次月底仍未收到前項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時,應 於十五日內通知保險人補寄送,並依保險人補寄送之表單,限期繳納;其 怠為通知者,視為已於次月底寄達。 民眾在健保資料庫中的醫療等隱私個資,過去20年都提供學術等單位使用,無須經過當事人同意,台灣人權促進會認為這個做法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的授權規定、《全民健保法》等法令。

健保法: 第五章  保險給付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李姓女子長期旅居國外,因而辦理停止繳納健保費,但她短暫返國探親,沒想到健保自動復保,事後被追繳2247元健保費。 李女質疑,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37條、39條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3日做成111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宣告違憲,這部分條文即起2年後失效。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規定,出境停保的民眾,入境復保得屆滿3個月才能辦停保,否則要追討健保費。 一名久居國外只有農曆年會返台的李姓民眾因此被追討2000多元保費,提出釋憲。 憲法法庭認為,《全民健保法》裡既然沒有停復保規定,也沒有授權施行細則可以制訂,這項規定缺乏法律明確授權,宣告違憲,主管機關若不在兩年內檢討修法就會失效。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及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修正發布 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 一日施行。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失蹤,指經警察機關或移民主管機關受理登記為失蹤、 行方不明或查尋之人口。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所稱接受保安處分之執行者,指經法院裁 判,且經檢察機關指揮執行,容留於矯正機關、矯正機關附設醫院、醫療 機構、教養機構等處所,施以強制工作、強制戒治、強制治療、觀察勒戒 、監護及禁戒者。 健保法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所稱接受管訓處分之執行者,指經法院裁 定,且指揮執行於矯正機關,施以感化教育之保護處分者。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款第二目所稱無一定雇主者,指經 常於三個月內受僱於非屬同條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之二個以上不 同雇主,其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者 。

健保法: 健保修法遭質疑 林俊憲:海外應比照國內「量能付費」

李女指出,修法後只有新增政府駐外人員或其隨行的配偶及子女,因公返國得免辦理停保再復保,其它情形則一概闕如,也違反比例原則。 但憲法法庭強調,施行細則只違反法律明確性,未違反比例、平等、財產、管理自身健康風險的自主決定權,未來是否要維持停、復保制度,屬於立法者基於社會風險分擔所做成的政策考量,享有一定的形成空間,但修法的規範形式與具體內容,仍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依《全民健保法》規定國民強制納保,但施行細則另訂停復保規定,雙重國籍者、海外工作者或學生可以辦停保免繳費,施行細則也規定,只要入境就會自動復保,3個月後才能辦停保。 本案事主旅居海外,每年只入境一小段時間,卻被認為符合復保條件而遭追討2247元的保費。

各機關應負擔或補助之保險費,保險人應按年結算,有撥付不足者,保險 人應於十二月底前,送請各機關於次年一月底前撥付。 保險對象分屬二位以上被保險人之眷屬,且無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難以隨同 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之情形者,應依下列順序,擇一被保險人依附投 保: 健保法 一、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難以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之情形如下: 一、父母離婚、分居、行蹤不明或未盡扶養義務,由祖父母扶養。

健保法: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2﹞前項費用之申報,應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4﹞第一項醫療給付費用總額訂定後,保險人應遴聘保險付費者代表、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及專家學者,研商及推動總額支付制度。 健保法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對象發生保險事故時,應依專長及設備提供適當醫療服務或協助其轉診,不得無故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

  • 三、僱用被保險人數五人以上之事業負責人或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自行執業者,除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
  •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所稱鄰長,指第九條第三項所定無職業,並準用公職人 員規定參加本保險之鄰長。
  • 但2023年開始,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年滿18歲且未就學受撫養,必須單獨申報。
  • ﹝1﹞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事故或生育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醫療服務,應依第二項訂定之醫療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訂定之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規定辦理。
  • 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其就醫時間與處所之限制,及戒護、轉診、保險醫療提供方式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 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設置紓困基金,供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保險費之保險對象無息申貸或補助本保險保險費及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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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法: 憲法法庭

熱門關鍵字: 防疫補償 健保法 COVID-19 隔離 確診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script狀態。 現在18歲以上未滿20歲的年輕人若要為自己投保保險的話,除必須在要∕被保險人欄上簽名外,還必須經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保險契約才會生效。 3個月才能停保的限制,但沒有考量到她這種長期居留國外,每次返國僅短暫停留者的權益,希望大法官宣告相關規定違憲。 李女雖然釋憲成功,但大法官並未認為停、復保制度違憲,故她持本判決向法院聲請再審,也不一定可以免補繳2247元的健保費。 长期居住在大陆的台湾艺人黄安、刘乐妍,因为经常在网上批评岛内乱象,并夸赞大陆的发展,被岛内网民污蔑为“舔中艺人”。

相關機關同樣要在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明定請求停止及例外不許停止的主體、事由、程序、效果等事項。 但扣費義務人已依 第十條規定填報扣費明細彙報保險人者,得免通知保險對象。 保險對象得向扣費義務人索取扣費證明或自扣費之次年四月一日起,向保 險人索取繳費證明。 但依據第五條向保險人查詢確認資料,致 有少扣,或經稅務機關更正所得類別而需繳納補充保險費者,或其他不可 歸責事由致未扣、少扣補充保險費者,免予補足、追償,並得由保險人逕 向保險對象收取。

健保法: 健保停復保規定放「施行細則」缺法律授權 大法官:2年內不修法失效

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成年無謀生能力,或在學就讀且無職業 者,投保單位應於其成年當月底,填具續保申報表一份送交保險人辦理續 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專任有給人員,指政府機關(構)、 公私立學校具有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 列公職人員。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眷屬,指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第一類至第三類及 第六類被保險人之眷屬;第六類被保險人為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時,其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之眷屬規定如下: 一、榮民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三、榮民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且無職業,或成年無謀生能 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目所稱無謀生能力,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二、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收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利息及因此所承受行政執行標的物之收入,保險資金運用之收益、其他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一、其取得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項目,屬八十四年三月一日後始列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相關法規者。 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住院日數,指當次住院日數;當次住急性病房或慢性病房不同類病房之日數,應分別計算;以相同疾病於同一醫院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者,其住院日數並應合併計算。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地區醫院、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指經主管機關辦理醫院評鑑評定為地區醫院、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之醫院。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所稱接受保安處分之執行者,指經法院裁判,且經檢察機關指揮執行,容留於矯正機關、矯正機關附設醫院、醫療機構、教養機構等處所,施以強制工作、強制戒治、強制治療、觀察勒戒、監護及禁戒者。

健保法: 健保資料庫釋憲案 憲法法庭12日宣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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