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規題庫8大分析

FTX風暴凸顯公司治理之必要 工商時報 / 文/王嘉緯 台灣金融研訓院首席研究員 加密貨幣交易所FTX無預警破產,不僅撼動全球幣圈,加密貨幣的監管加強與否更成為火線議題。 新創產業向來主張,政府過度監管恐增添遵法成本,扼殺創新思維;其實適度的監管,理應有助於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避免企業未盡該盡之責,而損及投資人權益。 此番幣圈風暴即肇因於FTX輕忽公司治理所致,倘若FTX能及早建立起妥善的內控機制,整起事件就不至於演變成這般… 起賠式:損失未超過設定自付額或百分比,則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如超過設定金額或百分比,保險人須賠付全部損失。 請使用Chrome、Firefox 17、IE10以上瀏覽器. 版權所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管理學會 copyright 2016.

  •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 保險業應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負責辦理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算簽證報告複核項目;其資格條件、複核頻率、複核報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利害關係人及交易之範圍、決議程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

對於實務性的考題,除具備基本概念,更必須掌握各理論的重點與限制,並注意時勢資料,才能切入問題核心,精闢分析。 測驗式的試題,應當機立斷從容作答,碰到不確定的題目不要埋頭苦思,趕緊跳答下一題,等全部題目都作完後再回頭思考。 保險法規題庫 保險法規題庫 考友社特別針對「保險從業人員考試」精編全套「考試教材」;「考試教材」根據最新命題大綱,精編全部命題重點,完全掌握「命題範圍」。 「11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保險從業人員考試」預定2月21日至3月2日報名,6月3日至4日考試;年齡不限、性別不拘,高中職以上、即可報考。 是要保人雖曾指定受益人,如事後欲變更受益人,僅須踐行書面通知保險人即生效力,無須經要保人同意。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保險法規題庫: 保險代理人同業公會應辦理那些法定事項的業務?①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自律規範及各項實務作業規定②辦理公共利益之事項③指導會員所經營的業務④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事項

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後,報主管機關廢止保險業許可。 前項債權因涉訟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清理人得按照清理分配比例提存相當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 前項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接管人執行職務,不適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推定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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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編印之『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統一教材』為主 及主管機關頒佈各險保單標準(示範)條款、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保險法規與保險學為範圍。 測驗當天沒有特別準備,第一節考完出來時還在閒晃看風景,所以個人認為兩週準備綽綽有餘,也許10天左右就可以上考場。 基本上金融證照的準備方式都屬於短期衝刺,人身保險業務員證照也不例外,因為法規及實務很多只能死背或著找方法記憶的知識,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把準備時間拉長就很容易忘記一些死記的規則。 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考科資訊如下: (一)專業科目:包括「人身保險實務」及「人身保險法規」2科。 人身保險實務50題(每題2分,測驗時間60分鐘),人身保險法規100題(每題1分,測驗時間80分鐘),均以單選題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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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保險法規題庫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有關「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及題庫相關訊息,歡迎至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網站「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題庫專區查詢下載。

保險法規題庫: 保險代理人執業證書之有效期間為幾年?

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保險法規題庫 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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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基金執行代理行為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安定基金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業申請許可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應提存賠償準備額度、提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二項有關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限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各種準備金之提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財產保險業依前項但書規定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業務範圍、申請核准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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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利害關係人及交易之範圍、決議程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法規題庫 五、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被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營、管理。 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淨值比率之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第二項資本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及清算人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執行監管、接管、清理、清算業務或安定基金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辦理墊支或墊付事項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或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各款規定所為措施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同業公會之業務、財務規範與監督、章程應記載事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具一定規模者,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保險法規題庫: 人身保險商品的責任準備金(Liability Reserve)在保險公司的會計性質上,屬於保險公司的何種性質?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資格取得、申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解任事由、設立分支機構之條件、財務與業務管理、教育訓練、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三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辦理事項時,安定基金應配合辦理。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 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於訂約時,該他人未確定者,由要保人或保險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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