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127條懶人包

﹝6﹞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7﹞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2﹞前項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接管人執行職務,不適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10﹞保險業監管或接管之程序、監管人與接管人之職權、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外國保險業,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外國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 、營業執照核發、增設分公司之條件、營業項目變更、撤換負責人之情事 、資金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保險業,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 之規定。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保險法127條: 第四章  人身保險  第二節  健康保險

無保證續保者:僅可以原條款暨費率承保至下個保單週年日止(例:99年2月2日投保者可以原條款暨費率承保至100年2月1日止),以後年度的續保即應適用新法的規定。 拒絕、阻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接受委託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評估和鑒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保險活動當事人可以委託保險公估機構等依法設立的獨立評估機構或者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 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保險法127條

因發生重大震災,致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該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前二項有關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限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各種準備金之提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外國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營業執照核發、增設分公司之條件、營業項目變更、撤換負責人之情事、資金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準。

保險法127條: 第六章  保險業監督管理

保險業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或代表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行使表決 權、指派人員獲聘為經理人、與第三人之約定、協議或授權,無效。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有 價證券、私募之有價證券;其應具備之條件、投資範圍、內容、投資規範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 報告營業狀況。

  •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 若該保險業損益、 淨值呈現加速惡化或經輔導仍未改善,致仍有前述情事之虞者,主管 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 分。
  • 主管機關應依保險業資本等級,對保險業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一、資本不足者: (一)令其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增資、其他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
  • 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淨值比率之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 算方法、管理、第二項資本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定之。

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業務許可證。 保險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超出批准的業務範圍經營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的業務範圍和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限額。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限額。

保險法127條: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三節  陸空保險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己罹病,保險人尚不得依據上開規定免責;復按被保險人投保前疾病與所導致之他項疾病間,固有某種程度之關聯性,但兩者間究非可劃等號。 本件須消費者於本案附約生效日前或生效日起三十日內已在疾病中,且知悉其已經罹病,而後因該項疾病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時,保險人始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若非如此,則縱該項疾病與投保前疾病間有關連性,但並非同一疾病時,保險公司仍須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保險法127條

若復效日已逾停效前該年度之保單週年日者,因保險法第 116 條第5項已明訂復效日不得遲於保險期間屆滿日,復效日僅得投保符合新法規定之傷害保險附約。 因為法律不溯及既往,且保險法施行細則已明訂保險法第 107條規定之適用依契約訂立時之法律。 所以只要是99年2月2日(含)以前投保的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契約,均按原條款及原費率保障。 但一年期人壽保險如果在99年2月3日以後續保的話,續保的契約仍然要適用新法的規定。 考量其他法律 (包括經法律授權而其授權內容具體明確之法規命令) 可能對未成年人等投保死亡保險另有規定,為利各部會政策推動,爰於保險法第107 條第 3項明定「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惟所投保之保險是否有相關法規屬前述得從其規定範圍,仍應由相關法規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認定。

保險法127條: 第五章  保險業  第四節之一  同業公會

﹝4﹞保險業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或代表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行使表決權、指派人員獲聘為經理人、與第三人之約定、協議或授權,無效。 ﹝4﹞第二項簽證精算人員之指派及前項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之聘請,應經董(理)事會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8﹞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第六項規定之保險業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適用該規定。

保險法127條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對每一公司股票及公司債之投資與依第一項第三款以該公司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為質之放款,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十與該發行股票及公司債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存款,其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第一項所定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本適足率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法127條: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四節  責任保險

依第五項規定應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險業全權決 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應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 限額、內部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 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前項所定相關保險,於保險代理人、公證人為責任保險;於保險經紀人為 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 第一項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 量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經營業務與執行業務範圍及規模等因素定 之。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資格取得、申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 、應檢附之文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解任事由、 設立分支機構之條件、財務與業務管理、教育訓練、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 保險法127條 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法127條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 ,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 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前項信託契約,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應給付之保險金額,屬該信託契約之信 託財產。 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 得以之對抗受益人。 一、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或第六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及投資資產運用之規定,或違反第八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險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之規定。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法127條: 第二章  保險合同  第三節  財產保險合同

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運送路線及方法。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 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 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 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若身體不舒服的狀況仍持續,雖然沒有就醫紀錄,但投保後去就醫,發現該疾病是可經病程發展經驗推算發生時間是在投保前的話,保險公司就可依保險法第127條「投保時已在疾病」不賠該項疾病。 小管投保前剛割過痔瘡,因為痔瘡的復發性很高,所以投保醫療險時,保險公司會將痔瘡列為『批註除外』,代表未來有關該病症的醫療費用就不會理賠。 不在既有保單契約內的變動,承保條件、承保範圍、繳費方式…等,跟原契約有不同的地方,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後,發生效力,這個變動的紙本紀錄文件,即稱為「批註」。 2.江朝國,論保前疾病與追溯保險之關係,台灣法學雜誌,252期,2014年7月15日,第 保險法127條 頁。 確實,太多的醫學專用名詞對於一般人聽也聽不懂,醫師為省解釋,也可能一語帶過,結果就可能導致我們投保時的告知不實,這也造成許多糾紛。 好在,現在健保署有開放網路查詢自己的就醫資料,投保前查詢一下資料,就可萬無一失的投保,再也不用擔心日後的理賠糾紛了。

保險法127條: 相關文章

但將保險業營業、資產或負債轉讓於其他保險業,或與其他保險業合併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一、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請求收買股份,免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一、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時,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請求收買股份,免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至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辦理。 其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者,主管機關得隨時解除其職務,另行選派,並依法追究責任。

  •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 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 外,負賠償之責。
  • 這些法理基礎都需要業務員另外去進修才能獲得,故大家要好好珍惜身旁每一位願意進修自己、提升自己解決能力的業務朋友,畢竟保險規劃的再好,若理賠金下不來也是白搭。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第六項規定之保險業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適用該規定。
  • 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 量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經營業務與執行業務範圍及規模等因素定 之。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 保險法127條 有關業務範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 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或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各款規 定所為措施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法127條: 東航空難 保險公司已向家屬支付14筆、約6,400萬元賠償

海上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因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所生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 保險法127條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於訂約時,該他人未確定者,由要保人或保險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

﹝2﹞主管機關對前項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負責人,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1﹞保險業之清理,主管機關應指定清理人為之,並得派員監督清理之進行。 ﹝3﹞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時,準用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 ﹝3﹞接管人依前項第八款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時,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非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其他保險業不予承受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 ﹝4﹞接管人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而持有受接管保險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者,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

保險法127條: 轉錄:保險公司引用保險法127條拒賠時,由保險公司負舉證責任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 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 險人。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 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 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 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保險契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保險法127條 一、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保險法127條: 保險公司拒賠要有兩大要件

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

保險法127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定義及分類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 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 但下列金額不 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 一、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 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二、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 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 三、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並經核准不計 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保險法127條: 第五章  保險業  第一節  通 則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保險相關事業,指保險、金融控股、銀行、票券、信託、信用卡、融資性租賃、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保險法127條 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之處分,並經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保險法127條: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二節  基本條款

前項保險業因國內外重大事件顯著影響金融市場之系統因素,致其或其負 責人未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前項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 者,主管機關得令該保險業另定完成期限或重新提具增資、財務或業務改 善或合併計畫。 依第三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 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 算人;其有涉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辦理事項時,安定基金應配 合辦理。 前項經主管機關委託之相關機構或個人,於辦理受委託事項時,不適用政 府採購法之規定。

保險法127條: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一節  火災保險

小白的舊痣瘡分別在105年與99年,而從105年到投保時的107年,這期間均無任何痣瘡就診紀錄的產生,加上105年的痣瘡已手術切除(有醫療資料可佐證),也因為如此才「無需繼續接受治療」,符合江朝國老師所說的舊疾已治癒的定義。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 保險法127條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

保險法127條: 第四章  保險經營規則

本篇則要藉由另一個實際案子,同樣因為前胎剖腹的剖腹產,申請理賠卻被評議中心認定保險公司無需理賠,這次帶你從醫學面到保險理賠,這中間的落差一次講清楚。 之前【媽媽必讀一】前胎剖腹所以這胎也得剖腹的三種理賠爭議,主要是談了投保時的時間點問題,可能導致的因前胎剖腹的三種剖腹產理賠爭議,當中也提供了一個成功爭取到理賠的實際案例。 這是醫生對於醫學上的考量所做出的決定,但到了保險理賠,很多時候因為前胎剖腹的剖腹產,卻很容易被拒賠的。 此處所指為實際年齡非保險年齡,也就是被保險人在滿15足歲前所投保之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都要受到新法規定之限制。 因此,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之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含旅行平安保險)的保單,在被保險人滿15足歲以前不能含有身故給付,惟失能及傷害醫療保障並不會受到影響。

保險法127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六節  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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