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107條介紹

考量團體保險係由契約雙方當事人要保單位與保險公司簽訂一張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如有人員加入則依該團體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異動約定辦理加保作業,而非由被保險人另與保險公司訂定新契約。 爰團體保險如為99年2月3日前已訂立之有效契約,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本法第105條及第107條之適用,依保險契約訂定時之法律」之規定,99年2月3日以後加保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者,仍適用原團體保險契約之保障內容,無須適用新法之規定。 因此99年2月3日前已訂定之有效團體保險契約,中國人壽將依原契約條件及適用之法令規範,繼續受理被保險人之加保申請至本保單年度團體保險契約屆滿日止。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保險法107條

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保險法107條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保險法107條: 目前買不到意外險怎麼辦?

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 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 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 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保險法107條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保險法107條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所以金管會緊急開會宣布從110年12月1日起,國內所有產壽險公司承保15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壽險、意外險、旅平險,都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額為壽險和產險公司所有保單合計,不得超過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61.5萬元)。

保險法107條: 意外險

國外亦有基於道德危險防阻考量,於法令上限制未成年人投保者。 無保證續保約定者:僅可以原條款暨費率承保至本保單一年期間屆滿日為止(例:99年2月2日投保者可以原條款暨費率承保至100年2月1日止),以後年度的續保即應適用新法的規定。 【註2】 依條款約定,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 無保證續保者:僅可以原條款暨費率承保至下個保單週年日止(例:99年2月2日投保者可以原條款暨費率承保至100年2月1日止),以後年度的續保即應適用新法的規定。 此處所指為實際年齡非保險年齡,也就是被保險人在滿15足歲前所投保之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都要受到新法規定之限制。

  •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 因為法律不溯及既往,且保險法施行細則已明訂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之適用依契約訂立時之法律。
  • 雖然保險法第107條已經在109年5月22日修正,並於同年6月10日公布、6月12日生效,但因為今年10月虎豹潭意外事件中有4名罹難者是未滿15歲,所投保的意外傷害險和旅平險仍還是只能退還部分所繳保費,引發外界不少爭議。
  • 這其實是跟未滿15歲身故的議題與備受爭議的保險法第107條有關。
  • 因法律不溯及既往,故只要是 99 年2 月 2 日(含)以前投保者,可依各保險公司作業規定辦理增加保額之申請,惟合計保額不可逾原條款約定的喪葬費用最高限額。
  • 因為法律不溯及既往,且保險法施行細則已明訂保險法第 107條規定之適用依契約訂立時之法律。
  • 有保證續保約定者:於99年2月2日(含)以前投保者,不受保險法第107條修正之影響,續保時仍提供身故保障。

很多孱弱老年人的反抗能力比孩童更弱,而且老年人死亡機率也高出孩童許多,若要詐領保險金,設計謀害老年人可能比謀害小孩還容易,但現行卻未限制老年人理賠金額,若無法予以合理解釋則有失公平。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 七、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您現在欲前往的網站並非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所有,而是各由其所屬之第三人所有、操縱及控制。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道德風險不能以偏概全,以極少數殺兒謀財的案件,就完全禁止未滿15歲身故的理賠,而影響到多數人的權益,無疑是在罹難者家屬的傷口上撒鹽。

保險法107條: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案相關配套措施專區

修正第107條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若你最近有在留意保險消息,一定有注意到各家產壽險公司的壽險、意外險、旅平險,都陸續發出暫停銷售或受理的公告,這段時間想要保意外險、旅平險或部分壽險商品就要等到12月左右,保險公司會再重新上架商品資訊。 這其實是跟未滿15歲身故的議題與備受爭議的保險法第107條有關。

因為法律不溯及既往,且保險法施行細則已明訂保險法第 107條規定之適用依契約訂立時之法律。 所以只要是99年2月2日(含)以前投保的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契約,均按原條款及原費率保障。 但一年期人壽保險如果在99年2月3日以後續保的話,續保的契約仍然要適用新法的規定。 考量其他法律 (包括經法律授權而其授權內容具體明確之法規命令) 可能對未成年人等投保死亡保險另有規定,為利各部會政策推動,爰於保險法第107 條第 3項明定「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據上開規定,如學生團體保險(法律依據為國民教育法及幼稚教育法)等其他法律規定之保險,如所涉相關法律及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已有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險之規定,則依保險法第107條第3項之規定,自應從其規定,不因本次保險法第107條之修正而受影響。 惟所投保之保險是否有相關法規屬前述得從其規定範圍,仍應由相關法規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認定。

保險法107條: 保險法第107條

無保證續保者:若復效日未逾停效前該年度之保單週年日者,得於復效時繳交截至該保單週年日之未到期保險費後,依舊條款舊費率復效,下一保單年度則應以符合新法規定之傷害保險附約續保。 若復效日已逾停效前該年度之保單週年日者,因保險法第 116 條第5項已明訂復效日不得遲於保險期間屆滿日,復效日僅得投保符合新法規定之傷害保險附約。 保險法107條 傷害保險附約訂立日(含續保日)在99年2月2日(含)以前者,依下列作法辦理:有保證續保者:得於復效時繳交截至該保單週年日之未到期保險費後,依舊條款舊費率復效,並可續保至條款約定之期限或年期。 有保證續保約定者:於99年2月2日(含)以前投保者,不受保險法第107條修正之影響,續保時仍提供身故保障。 保險法107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若近期有規劃或投保需求也無需太緊張,可以先就醫療、重病、失能、長照等保障投保,等意外險重新上架後,可以在既有壽險端保單上附加附約加保(是否可附加,要依各保險公司規定為準,可以先請業務員詢問確認)或購買產險端意外險。

保險法107條

保險公司依訂定A契約時之契約約定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200萬元。 保險公司就109年6月12日後投保61萬5千元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之B契約不負給付責任,由保險公司依B契約約定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公布第107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保險法107條: 理賠保險金申請

四、前三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五百萬元。 本網頁及本公司特於此明確告知對於任何第三人所有網站之內容、品質、效力、正確性、完整性、即時性及適法性不負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擔保責任,亦無調查、監視第三人所有的網站上的內容之品質、效力、正確性、完整性、即時性、適法性的義務。 本網頁上之網路指示連結功能僅為提供您的便利而設,無論於任何情形下,不能解釋成為對任何第三人網站的保證、背書、推薦或相類的聲明。 同時本公司及本網頁對第三人所有之網站亦無任何操縱或控制的權限。 若想瞭解小孩需要哪些保障,可參考這篇【別花錢亂保,新生兒保險規劃常見6大問題】,文末可索取保險規劃工具書。

因法律不溯及既往,故只要是 99 年2 月 2 日(含)以前投保者,可依各保險公司作業規定辦理增加保額之申請,惟合計保額不可逾原條款約定的喪葬費用最高限額。 因此,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之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含旅行平安保險)的保單,在被保險人滿15足歲以前不能含有身故給付。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歲時始生效力。 雖然保險法第107條已經在109年5月22日修正,並於同年6月10日公布、6月12日生效,但因為今年10月虎豹潭意外事件中有4名罹難者是未滿15歲,所投保的意外傷害險和旅平險仍還是只能退還部分所繳保費,引發外界不少爭議。 99 年 2 月 3 日修法前之規定,以未滿 14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定之人壽保險契約,身故時僅能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且以 200 萬元為限,於去 年曾引起社會各界討論認為有危及兒童生命安全之虞。

保險法107條: 商品導航

第107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保險法第135條規定第107條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因此,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之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含旅行平安保險)的保單,在被保險人滿15足歲以前不能含有身故給付,惟失能及傷害醫療保障並不會受到影響。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一半(目前為61.5萬元)。

後續相關配套措施,待產、壽險公會研議公告,屆時保險公司也會配合實施,父母可趁這個機會檢視孩童的保障是否足夠或是否需要調整。 考量其他法律可能對未成年人等投保死亡保險另有規定,爰於第5項明定「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金管會也要求所有保險公司全面檢視現售商品,只要不符合現行規定(未給付喪葬費用)的保險商品一律先暫停銷售或下架,重新設計後再送審上架。 從近期普悠瑪出軌事件,到日前新北市發生虎豹潭不幸溺水事故,都再次反映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障問題,進而才又有修改保險法及現有的保險商品規範的動作。

保險法107條: 團體商品

被保險人如於109年6月12日(含)以後所投保之人壽保險約或傷害保險,如身故時未滿15足歲,則其所投保之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將給付喪葬費用保險,其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總和不得超過投保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依契約約定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因為法律不溯及既往,且保險法施行細則已明訂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之適用依契約訂立時之法律。 保險法107條 所以只要是99年2月2日(含)以前投保的長年期人壽保險契約,均按原條款及原費率保障;一年期保證續保的人壽保險,亦不受保險法第107條修正之影響,續保時仍提供身故保障。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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