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八條死亡宣告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期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7大優勢

這是一種為使失蹤人失蹤前的相關私法法律關係得以終結,如遺產得以開始繼承、失蹤人之配偶得以再婚的擬制死亡制度。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 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 因死亡而終止定期金契約者,如其死亡之事由,應歸責於定期金債務人時,法院因債權人或其繼承人之聲請,得宣告其債權在相當期限內仍為存續。 清償債務之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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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國保險法條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 要保人 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之法 定繼承人 以上三者皆可。 有關民法各順位繼承人之特留分敘述,何者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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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八條死亡宣告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期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民法死亡宣告在民法§8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討論與評價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第一項情形,如該生存之他方,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其對於共同財產得請求之數額,不得超過於離婚時所應得之數額。 依第一項規定前婚姻視為消滅者,其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撤銷兩願離婚登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 但剩餘財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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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者,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 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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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八條死亡宣告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期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 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

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 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亦具有效力。 共有物分割後,關於共有物之證書,歸取得最大部分之人保存之。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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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 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使用借貸預約成立後,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約定。 依民法第八條死亡宣告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期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

  •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 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以外之動產給付為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並對該給付物有質權。 依民法第八條死亡宣告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期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先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提存之,並對提存物行使其質權。 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 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 動產質權,因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而消滅。

依民法第八條死亡宣告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期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失蹤人口死亡宣告的PTT 評價、討論一次看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八條死亡宣告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期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數人共有者,各共有人按其債權額比例分配其得優先受償之價金。 但共有人於原債權確定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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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供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對於該部分仍為存續。 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其不動產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 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需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就該部分仍為存續。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
  • 代辦商得依契約所定,請求報酬,或請求償還其費用。
  • 查再抗告人所提廈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證件收存收據、萬壽北社區居委會證明、火化證均為影本,復未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經海基會驗證,其真正與否已非無疑。
  • 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 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
  •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其擔保效力不及於繼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之票據上之權利。
  • 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立法意旨原以失蹤人遇此特別災難者,其生存之可能性甚為渺茫,故法律特別縮短其失蹤期間,得為死亡之宣告,並舉特別災難事由如水兵疫之類,以為例示。 依民法第八條死亡宣告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期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失蹤人於海邊失足落海或於河裡游泳沉溺,純屬個人之意外事件,若無特別災難之介入,自非為本條項所謂遭遇特別災難。 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依前二條規定負擔保責任之繼承人中,有無支付能力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有請求權之繼承人與他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比例分擔之。 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有請求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繼承人請求分擔。

依民法第八條死亡宣告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期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關於 保單 復 效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在保險法§116-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討論與評價

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 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

依民法第八條死亡宣告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期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 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變其種類者亦同。 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依民法第八條死亡宣告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期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死亡宣告之要件及其效力為何?

其與限定繼承乃基於吾國民法採當然繼承主義,被繼承人一旦死亡,其權利義務當然移轉於繼承人之立法主義對繼承人頗為不利,尤其在繼承之消極財產大於積極財產時,更是如此。 從而,為補救上述缺失,遂許繼承人得於法定期間內作限定承認或拋棄繼承之選擇,以符現代立法個人責任之精神。 民法第8條(死亡宣告) Ⅰ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Ⅱ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依民法第八條死亡宣告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期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 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八條死亡宣告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期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關於 保單 復 效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在48.有關復效條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停效日起二 … – 題庫堂的討論與評價

PDF 檔案土地增值稅,遺產及贈與稅依據我國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免稅所得之敘述何者錯誤? 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已納贈與稅,所以免課所得稅傷害或死亡 …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 條復效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停效後超過6 個月之復效,如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之情形者, … 依民法第八條死亡宣告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期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撤銷死亡宣告或更正死亡之時之判決,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 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判決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歸還財產之責。

前條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確答是否承認,如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依民法第八條死亡宣告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期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不利益之確定判決者,如其判決非基於該債權人之個人關係時,對於他債權人,亦生效力。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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