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範圍5大著數

前陣子很紅的谷阿莫事件,當事人就認為自己只是詼諧創作、屬於合理使用,可是讓我們看看新聞媒體以及社會上的意見,有人支持是合理使用的,但認為超過界線的也大有人在,算不算合理使用,還沒有絕對的答案。 領有同意變更文件者,依前項核定期限內施工完竣後,應申請竣工查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驗與核准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 不符合者,一次通知申請人改正,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再報請查驗;屆期未申請查驗或改正仍不合規定者,駁回該申請案。 第九條 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無須施工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合格後,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其須施工者,發給同意變更文件,並核定施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申請人因故未能於施工期限內施工完竣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同意變更文件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使用範圍

這些有抗氧化作用的防腐劑包括天然的維生素C和維生素和人工合成的沒食子酸丙酯、TBHQ、BHT和丁基羥基茴香醚。 Sodium Hydrosulfite 1.本品可使用於麥芽飲料(不含酒精);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0.03 g/kg以下。 Sodium Bisulfit 1.本品可使用於麥芽飲料(不含酒精);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0.03 g/kg以下。 Sodium Sulfite 1.本品可使用於麥芽飲料(不含酒精);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0.03 g/kg以下。 3.本品可使用於表面裝飾用途 (薄煎餅之糖漿、奶昔及冰淇淋等產品之調味糖漿);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0.04 g/kg以下。

使用範圍: TNL 網路沙龍守則

此外,是否收費與是否為了「營利」目的也不是等號,有時即使對於特定著作利用行為收費,但其目的在於公益目的的達成,仍可能有認定為「非營利」的可能性。 綜前所述,即使在我國著作權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的規定下,亦對圖書館等文教機構設有例外規定。 圖書館若覺得國內代理商的價格或服務不佳,確實可以直接向國外的代理商或書店訂購圖書、影視資料等,但須注意份數,若是圖書每一書目應在5份以下,若是視聽著作則僅限1份。 綜合來說,只要確認圖書館與資料庫業者的資料庫授權契約中,有將校外的讀者納入合法授權的使用者的範圍內,圖書館向校外使用者收費,並不會有著作權法的問題,因為這樣的行為是在合法授權的範圍內,比較值得注意的還是資料庫授權契約中,對於大量使用、重製、傳輸等限制。 校外的讀者因為使用收費的因素,可能會有一次大量下載、重製資料庫中所收錄期刊論文的情形,若是違反資料庫使用的規範,可能會造成資料庫業者援引授權契約的條款,對於圖書館的使用加以限制,甚至是終止授權契約的情形,因此,如果要對校外的讀者收費時,也要一併告知其使用資料庫的限制,避免因而影響其他資料庫使用者的權益。

圖書館若自市場上合法取得「家用版」視聽著作的所有權,因為著作權法並未特別賦予著作權人「出借權」,只要是合法著作重製物的所有人,均可合法將著作「出借」予他人,圖書館即使「出借」予不特定多數人,亦非屬於著作人受保護的著作財產權的範圍,因此,完全可以自由出借,沒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更與是不是公播版沒有關係。 由於「公播版」與「家用版」價格差異極大,對於圖書館而言,若無公開上映之需求,廠商要求圖書館只能購買「公播版」並不合理,亦無法律依據。 若由圖書館購買「家用版」的視聽著作,是為了典藏用途時,由著作權法的角度來觀察,單純的「典藏」並未涉及「公開上映」行為,若圖書館不需為公開上映行為,則並無購買「公播版」之需求。 若影視代理商堅持不售予「家用版」,則可能有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圖書館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 首先在用語方面,「公播版」是一般對於視聽著作權人或代理商所提供可以向公眾公開播映授權版本的稱呼;「家用版」則是一般在書店、賣場出售予消費者,供消費者在家庭內觀賞的授權版本。 由著作權法來觀察,「公播版」應該稱為「公開上映版」比較適當,因為視聽著作向現場特定或不特定人播放,並不是透過有線電或無線電的廣播系統,而僅是透過播放機器(如:電影院的投影機、戶外的電視牆、會議室中的電視等),屬於著作權法第25條所稱的公開上映權,因此,可以說「公播版」就是合法授權公開上映的版本。

使用範圍: ICOCA&HARUKA 優惠套票

一、變更範圍直接連接直通樓梯、梯廳或屋外,且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板、防火門窗等防火構造及設備區劃分隔,其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第三條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外,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如附表三辦理。 國旅券也是可以用在養生館、溫泉會館、溫泉等業者,只要確認店家有申請標章就可以使用,剛好搭上冬天即將來臨,也可以考慮來場溫泉旅行。 國旅券也能夠適用在遊樂園區,像是九族文化村、小人國、義大世界、劍湖山、小墾丁渡假村、六福村主題遊樂園等,幾乎全台的主題遊樂園區都能夠使用。 可詳見「2021 國旅券懶人包:領取方法、使用範圍、合作店家、QA懶人總整理」。 由於不同的抗氧化劑對各種活性氧物種的反應活性不同,所以衡量抗氧化劑的抗氧化性不是一個簡單的過程。

  • 尤其是不是「合理使用」涉及有無侵害著作權,最終是司法判決的權限,行政機關不願越俎代庖,替法院判斷,以免誤導,應可以理解。
  • 憑證廢止、狀態查詢費用 本管理中心提供信賴憑證者使用憑證廢止清冊查詢憑證狀態,及線上憑證狀態(Online Certificate Status Protocol,OCSP)查詢服務,免收查詢費用。
  • 若無憑證機構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承接該憑證機構之業務,主管機關得安排其他憑證機構承接。
  • 國旅券也能夠適用在遊樂園區,像是九族文化村、小人國、義大世界、劍湖山、小墾丁渡假村、六福村主題遊樂園等,幾乎全台的主題遊樂園區都能夠使用。
  • 2.欲續辦補發者,請自備製卡費用100元及攜帶相關證件(身分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兩吋彩色照片1張與印章至區公所申請補發。

補票與逾時手續費,無法累積搭乘金額,其它細則及規定請依新北捷運公司公告為準。 至於在書籍重製的部分,由於書籍銷售的期間較長,尤其是在網路無店舖銷售的年代,有許多出版很久的圖書,仍然可以在網路上購買。 且書籍在印製時多以長期保存為目標,其紙質較佳,若非確實有毀損的狀況,要以著作權法第48條第2款規定主張「重製」,恐怕有相當程度的困難。 即令出版社並未發售「電子書」的版本,亦不構成圖書館可主張自行進行數位重製的理由。 因此,就書籍的部分,除非已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否則宜就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的書籍進行重製較為可行。

使用範圍: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註:依實際停留時間扣除合理之乘車時間(各站停靠班次之表訂行車時間加30分鐘)後之時間,對應計算加收金額。 這個網站採用 Google reCAPTCHA 保護機制,這項服務遵循 Google 隱私權政策及服務條款。 侯友宜答詢表示,原則上會朝開放方向研究,還將與中央再做溝通,希望在補助款上不能扣這麼多錢,以及在財務上可以負擔,先就台鐵、計程車、Ubike、機捷等4個項目上研究開放使用。 使用範圍 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憑證機構,在國際互惠及安全條件相當原則下,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簽發之憑證與本國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具有相同之效力。 發文者與收文者有一個以上執行業務之地,以與主要交易或通信行為最密切相關之業務地為發文地及收文地。 主要交易或通信行為不明者,以執行業務之主要地為發文地及收文地。

本品可使用於嬰兒食品及飲料;用量以Riboflavin計為10mg/ kg 使用範圍 以下。 要注意的是,為人熟知的芒果、紅龍果,雖然富含花青素等色素,但並非核准的天然食用色素來源,還有早期路邊常有的指甲花,又稱散沫花,只要把花瓣摘下來揉碎或搗碎,就可以用來染指甲,指甲花的葉子、果實及種子都含有指甲花醌 ,是一種紅橙色的天然染料分子,常被用來做為頭髮、布料的染料使用,但同樣的不能使用在食品上。 著名字型設計團隊「字戀」 在一則貼文曾提過,有些網站放了著名音樂人的真跡字型包給大家下載,但似乎沒有把授權條款放在清楚的地方,提醒大家不要觸犯著作權法。 沒想到,最近馬上爆發了類似的案件,許多影音內容製作人都收到字型、字體公司的侵權通知。 (四)保戶電子報:為使消費者對於臺銀人壽公平待客原則相關作業情形充分了解,公司每季發行之保戶電子報設有專欄「公平惠客室」,持續宣導「公平待客原則」各項資訊,期透過充分訊息傳遞使保戶了解消費者權益保障。

使用範圍: 什麼叫做「合理使用」?來看智財法院如何認定

若經評估認為有典藏價值,則請勿對外公開閱覽或出借,待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經過後,再行提供相關服務。 然而,前開合理使用規定,若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的4款基準判斷,由於對於期刊的銷售或訂閱可能產生影響,例如:過去圖書館會訂閱為數相當多的期刊,現在對於使用次數較低的期刊,則因此一文獻傳遞服務的推出,大幅減少訂閱的期刊,未來是否能夠順利被承認屬於合理使用,仍有一定程度的風險。 由於圖書館乃是許多民眾最初接觸著作權觀念的地方,建議為避免造成著作權概念的誤解,產生不必要的爭議,未來圖書館在提供著作權的警語時,可以直接標示「請尊重著作權.勿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影印」或類似字樣,並於讀者有類似問題時,予以適當的回覆,這樣圖書館也不用擔心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了。 如有疑義,請見高鐵企業網站公告之【電子支付機構儲值卡乘車須知】。 若有未盡事宜,依政府相關法令、台灣高鐵車站或企業網站公告(含「旅客運送契約」)、悠遊卡公司及發卡機構規定辦理或請逕洽台灣高鐵各車站服務人員。 食用色素的管理參照衛福部發布的「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詳述使用食品範圍及限制用量等,其中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第五條規範色素來源,台美檢驗整理相關資料在最下方表格。

  • 『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專屬授權憑證效期1年到期後將自動失效,無法展延,若有使用需求只能重新申請。
  • 文化禮金「每人限領取1次」,應於民國113年(西元2024年)3月28日前使用完畢,逾期未使用失效。
  • 12.本品可使用於乾酪及其類似製品、蔬菜、海藻、堅果及種子加工品、麵條、蒸包、蒸糕烘焙食品、糕餅、可可及巧克力製品、飲料、醋、糖果、調味糖漿、芥末、花生醬、味噌及其他調味醬;用量為50.0 g/kg以下。
  • 抗氧化劑是也是十分重要的防腐劑,不同於由細菌和真菌造成的食品變質,冰凍或冷藏食物仍然能被相對較快的氧化。

致力於用簡單、親切的語言,分析新聞時事的法律議題,提供民眾實用的法律小知識。 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須增設停車空間於鄰地空地時,其鄰地所有權人得出具附有期限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發給附有相應期限之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 二、坐落於非商業區之建築物申請變更之使用單元與H類別及F1、F2、F3組別等使用單元之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無開口牆壁及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 二、變更範圍以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之走廊連接直通樓梯或屋外,且開向走廊之開口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其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使用範圍: 朱宗慶樂團倉庫燒成廢墟慘狀曝 文化部:啟動急難補助機制

但就應用技術與程序所為之規定,應公平、合理,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一、如收文者已指定收受電子文件之資訊系統者,以電子文件進入該資訊系統之時間為收文時間;電子文件如送至非收文者指定之資訊系統者,以收文者取出電子文件之時間為收文時間。 使用範圍 第一項規定得依法令或行政機關之公告,排除其適用或就其應用技術與程序另為規定。 前二項規定得依法令或行政機關之公告,排除其適用或就其應用技術與程序另為規定。 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指由憑證機構對外公告,用以陳述憑證機構據以簽發憑證及處理其他認證業務之作業準則。

至於著作權法第51條有關於私人重製的規定,僅規定在「合理範圍內」,雖然沒有如第48條第1款規定那麼明確,國內確實也有司法實務判決認定若是消費者合法購買音樂CD,自行利用家中的燒錄機重製一份,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 但這樣的判決,並不代表個人利用圖書館中的影印機,重製書籍的全部或是三分之一,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 圖書館的館藏著作,讀者個人並未有購買行為,無論重製書籍的全部或三分之一,均已達到會影響該書籍在市場上銷售的情形,筆者個人認為並不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 若就特定書籍有影印三分之一的需求,應以自行購買或直接向圖書館借閱即可,不應以影印的方式處理。 著作權法並不處罰單純購買或受贈「未經合法授權的著作重製物(盜版品)」的行為。

使用範圍: 數位敘事

如餘額不足支付該次應付票價時,系統將自動計算差額並以新台幣(下同)500元倍數為單位,完成最低金額自動儲值(例如:不足1,415元時,即自動加值1,500元),以利扣除應付票價。 自由行新手也非常適合購買KTP關西周遊卡,交通全包會省去你很多麻煩,讓你有時間可以享受更多日本關西的美景。 機場到京都:從機場直接到大阪、神戶、和歌山都適用,但直接到京都就不合適。 『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專屬授權憑證試辦期間無需費用。

可另於各車站服務台加購 1 日、2 日效期,並於效期內無限搭乘高雄捷運。 1.愛心(一)卡每月享有480點優惠點數(1點1元),月初搭乘第1次公車、捷運或敬老愛心計程車隊之計程車時將自動轉入480點,月底未使用完畢自動歸零。 A12:本市愛心、愛心陪伴悠遊卡補貼優惠係本府與悠遊卡公司合作辦理,針對設籍本市之身心障礙者提供補貼優惠,設籍外縣市民眾,所享補貼優惠請逕洽貴轄主管機關。 A2:若愛心悠遊卡使用時發生問題,請持卡至區公所檢查,送修期間可先發與替代卡,票卡將後送製卡公司修復。 了解「公播版」與「家用版」的不同之後,接下來我們區分下列幾個問題來觀察,一是圖書館能否採購「家用版」的視聽著作用以典藏;二是圖書館能否將「家用版」的視聽著作於館內提供讀者閱聽;三是圖書館能否將「家用版」視聽著作出借予使用者。 如果你是在關西地區指定車站的綠窗口購買的話,會得到磁條式票券。

使用範圍: 食品原料相關資訊

然而,目前許多圖書館因為人力不足,一般來說並不會在影印前要求使用者先經圖書館員判斷後才允許影印,這時候圖書館是否要為設置自助影印機負責? 若由美國著作權法第108條項規定可以了解,若是圖書館在自助式影印機上有展示使用該影印機仍受著作權法規範的意旨(著作權警告訊息),即使利用人使用影印機進行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也不會課以圖書館或其從業人員侵害著作權的責任。 反之,若是圖書館在自助式影印機上並未展示這些訊息,則圖書館或其從業人員則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可能性。 「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制中的「黑洞」,因為法律無法明確規定使用多少是「合理使用」,而其認定又常因各種利用情形不同,或隨著科技的發展,隨時會有不同的結論。

使用範圍

033 葉黃素Lutein 本品可使用於食品之裝飾及外層、調味醬;用量以lutein計為25mg/kg以下。 天然色素成分複雜檢驗難度高,食品中著色劑檢驗方法,從過往公告檢驗方法,可鑑定 8 種核准使用之食品著色劑,已擴增至能精準鑑別 50 種天然與人工著色劑,台美檢驗除提供檢驗套組之服務外,亦能針對單項色素進行檢測。 天然食用色素需添加賦形劑或其他添加物者,應使用「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准用之食品添加物。 一、臺銀人壽各營業據點服務櫃台,除設置相關無障礙設施(例如緩坡平台)及輔助工具(例如老花眼鏡)等外,各櫃台人員亦視臨櫃保戶現場情形提供必要協助。 同時保戶如有需要亦可事先洽請所屬地區業務人員或理專協助到府服務辦理。 因應年長保戶或身心障礙人士個別需要,持續檢視營業據點之辦公環境是否有充足適宜之無障礙設施。

使用範圍: 合理使用範圍

圖書館應讀者要求提供郵遞服務,可分為二個行為,一是對於著作的重製行為,二是就所重製的著作複本,遞送予讀者的行為。 圖書館能否以期刊使用量大,經常造成期刊的毀損為由,主張依著作權法第48條第2款規定,以數位的方式重製期刊論文,並以數位的方式提供服務? 筆者認為期刊的數位化問題,由於期刊有一定程度的時效性,當其發行期間經過後之一定期間,期刊購買或取得的管道即相當有限,因此,即令圖書館將其數位化,亦對其市場銷售不致產生太大影響,因此,如果圖書館就已發行超過一定期間的期刊,以「保存資料之必要」為由進行重製,確實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 然而,可以「重製」並不代表可以透過網路提供服務,無論是網際網路或圖書館的內部網路,若將數位化的著作放置在伺服器上,供其他電腦的使用者瀏覽或下載,都涉及「公開傳輸」的行為,著作權法第48條並沒有就「公開傳輸」設有合理使用的規定,故圖書館即令數位化後,亦僅能以單機的方式提供服務。 接下來的問題是,若圖書館依據著作權法第48條第3款規定,接受他館請求重製其館藏著作,並將影印本提供予請求重製的圖書館,這時候,接受影印本的圖書館,能否將這個影印本公開提供閱覽或出借?

(一)臺銀人壽官方網站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軟體辨識及人工檢測,取得無障礙2.0 AA級標章:身心障礙者於臺銀人壽官方網站內,可透過操作鍵盤快速鍵及網站導覽快速取得所需投保內容,且可使用相關報讀軟體聆聽網站提供之資訊。 使用範圍 舉例來說,知名相片網站Flickr上的作品,就幾乎都有CC的授權條款,你可以依據這些條款來使用上面的作品;或是你也可以搜尋「台灣創用CC計畫」的網站,來看看有哪些作品有授權使用,但在下載之前,別忘了先確認你想要的作品需要遵守怎樣的授權規定。 使用範圍 「我有標示作者是誰!」、「只供個人使用!」、「我沒有營利,沒拿去賣!」、「我是基於好心!」,都不是重點,沒取得授權,原則上就構成著作權侵害。 「合理使用」範圍不明確所以會成為眾矢之的,在於現行民事訴訟法制的取證及高訴訟成本缺失,讓著作權人寧可採取「以刑逼民」的快速求償策略,造成全民皆罪的恐慌,九十二年七月新修正著作權法,將非營利而且未造成嚴重侵害結果之侵害除罪化,也許可以減輕這一疑慮。 一般人望文生義,一定會認為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是要保護著作人的權益。 不過,從著作權法第一條規定,可以更進一步的體會,保護著作人的權益,並不是著作權法的惟一目的。

使用範圍: 食用色素 / 著色劑檢驗服務

數位科技的普及應用,使得圖書館有更多的工具提供專業的資訊蒐集及整合服務,其中建置特定議題的剪報資料庫,對於研究工作有相當大的幫助,許多學校的圖書館或研究中心,也都會有專門人員協助蒐集、整理這些剪報資料。 傳統的剪報工作,是將訂閱的報紙、期刊中,與某一特定領域相關的新聞報導、評論、專論等直接剪貼或影印後剪貼。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據本條規定以「引用」的方式,將視聽著作納入自己的教學或研究的著作中,並非不可能。 在這種情形下,必須嚴格遵守「引用」的原則,也就是必須有自己主要的論述,再配合視聽著作的一小段作為輔助論述或說明之用,這時候因為教師所自行創作的教材,只是「引用」視聽著作,不需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該教材本身即為一個合法獨立的著作,自然能夠在課堂上被播放、利用,甚至放在網際網路上使用。 但必須注意,不能夠大部分的教材內容都是在播放視聽著作,會違反本條的規定。 若有使用多媒體從事教學活動的教師,可以活用本條合理使用的規定。

生活中有許多天然色素的來源,例如桑椹可萃取出桑椹色素(花青素)、蟹的甲殼可取得蟹色素(類胡蘿蔔素)、薑黃 的根莖有薑黃色素(薑黃素)。 舉例來說,知名相片網站Flickr 上的作品,就幾乎都有CC的授權條款,你可以依據這些條款來使用上面的作品;或是你也可以搜尋「台灣創用CC計畫」的網站,來看看有那些作品有授權使用。 像是字戀的貼文中提到的字體包,裡面就有講到授權條款寫著「僅供個人使用」,你就只能在個人所及的使用範圍內利用。 臺銀人壽持續開發及推行包容性金融商品與服務,確保弱勢族群可取得合理便利、平等的金融商品,以普惠金融之理念公平服務每一位客戶,未來亦將持續運用金融科技創新精進各項作為,逐步擴大金融服務之可及性、使用性及品質。 臺銀人壽十分重視顧客保護及誠信經營,並以此作為公司共同遵循之價值體系與行為準則。

使用範圍: Tags: 合理使用 二創 著作權 盜版 創用CC 谷阿莫 個人使用 More…

「合理使用」之標準既然會隨不同情形而有相異的結果,而「合理使用」抗辯不成功,則會構成著作權侵害。 為避免捲入不必要的紛爭,秉持「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之立場,應很容易自行檢測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標準。 此外,除非有把握構成「合理使用」,否則,利用他人著作前先打一聲招呼,獲得同意,是最保險的作法。 第46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53條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為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以點字、附加手語翻譯或文字重製之。

使用範圍: 「文化成年禮」1200元明年3月發放!登記資格、使用效期範圍看這裡

至於什麼樣的數量可能產生取代效果,在西元1977年的CONTU會議所確定的指導原則,是對於期刊(5年內出版)中的任何特定文章重製6份或6份以上;從任何其他著作重製6份或6份以上(包括共同著作,例如百科全書)。 前開標準就平衡圖書館與出版單位而言,尚稱合理,若圖書館對於涉及重製行為的館際互借,亦採取同一篇期刊論文,在5年內讀者請求共累計5次以內是合理使用,若是第6次時,則圖書館應自行採購該期刊,而非再透過Ariel服務向合作館請求文獻傳遞,則構成合理使用的機會較高。 然而,若由著作權法的角度來觀察,圖書館若購置有某一視聽著作的「公播版」,僅是被授權可以在一定的場合(特別是指實體的場合),向當場的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播放該視聽著作的權利,並不包含對於該視聽著作的「重製」或是「公開傳輸」的行為。 因此,學校圖書館即使花了很高的費用取得視聽著作的「公播版」,由於其中並不含「重製」與「公開傳輸」的授權,圖書館若合法透過網路提供隨選播放服務,還是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基本上,只有在判斷某一個著作利用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時,才會考量該著作利用是為了「營利」或「非營利」的目的。 若是屬於合法授權的利用行為,或是非屬於著作財產權的利用行為,則是否為了「營利」的目的,均不在著作權法考量的範圍內。

由於依據本款規定所重製的影印本,屬於「合法」重製的著作重製物,因此,接受該影印本的圖書館,除了可以合法保有該影印本之外,也可以跟正常的館藏著作一樣,公開提供閱覽或出借予其他使用者,並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但是,依據合理使用規定取得的影印本,仍須限於圖書館提供服務目的範圍內的利用,若是圖書館將該影印本出售牟利,則可能會使原有的重製行為無法符合合理使用規定,產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過去圖書館對於報紙重製為微縮膠卷,乃是透過著作權法第48條第2款「為保存資料之必要」,而進行重製。 以數位的方式重製報紙,評價上與以微縮膠卷的方式重製並無不同,有差異之處在於以數位的方式重製,可以以單篇新聞作為單元進行重製,但筆者認為仍應屬於前開「為保存資料之必要」的範圍內。 然而,目前較大的問題在於圖書館通常不是就其館藏的報紙進行「數位剪報」,而是直接就新聞媒體業者所提供的電子新聞進行剪報,在不符合「館藏著作」要件的情形下,要引用著作權法第48條規定,就會產生困難。 因此,若圖書館希望自行建置剪報資料庫,而非向著作權人取得授權時,應該嚴守自行就「館藏著作」進行重製的規定,不得直接由新聞媒體業者的電子報中剪貼。

香港SEO服務由 featured.com.hk 提供

Similar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