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51全攻略
於前項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
,歸屬於生存之他方。 前項財產之分劃,其數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一項情形,如該生存之他方,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其對於共同財產得
請求之數額,不得超過於離婚時所應得之數額。
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
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
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
民法151: 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註釋-自助行為
但持有人取得證券出於
惡意者,發行人並得以對持有人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之。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於持有人提示證券時,有為給付之義務。 但知持有人
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或受有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者,不得為給付。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 民法151
,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
人代理之。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民法151: 第 三 章 遺囑
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
之債權。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終身定期金,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按季預行支付。 依其生存期間而定終身定期金之人,如在定期金預付後,該期屆滿前死亡
者,定期金債權人取得該期金額之全部。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民法151: 第 五 章 不動產役權
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 僅就利益或僅就損失所定之分配成數,視為損益共通之分配成數。 以勞務為出資之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受損失之分配。
自撤銷兩願離婚登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但剩餘財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 其與債權人應負擔之義務或與債權人債務人間之約定相牴觸者,亦同。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他方不同意時,債務人應提存其為清償之給付物。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將該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並對該不動產物權有抵押權。
民法151: 民法典·条文解析(第151条)|显示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该怎么把握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
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
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
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
者,有留置權。
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
擔之規定,負其責任。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 給付無確定期限,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
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
民法151: 第 二 節 不動產所有權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
護人。 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
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
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 土地所有人,因其家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非以過鉅之費用及勞力不能得
水者,得支付償金對鄰地所有人請求給與有餘之水。 水流如因事變在鄰地阻塞,土地所有人得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疏通之工
事。 但鄰地所有人受有利益者,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相當之費用。
民法151: 民法第151条(和解及び調停の申立て)の解説
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 民法151 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不受該約定之拘束。 土地所有人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適用前項規定。 地上權人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民法151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民法151: 工作加油站客人不給錢怎麼辦?可以報警處理嗎? – 汽車
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 會首依前項規定收取會款,在未交付得標會員前,對其喪失、毀損,應負責任。 運送人交與旅客之票、收據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旅客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
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 數人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不可分者,各債權人僅得請求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債務人亦僅得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
- 前項社員,對於其退社或開除以前應分擔之出資,仍負清償之義務。
-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
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
責任。 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
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民法151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
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
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民法151: 第 一 款 契約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土地所有人之刈除權第797條:土地所有人遇鄰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者,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 植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取越界之枝根,並得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用。
民法151: 解除封印!孙兴慜怒摔面具庆祝 终于破荒
前項決議,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從其約定。 但關於合夥契約或其事業種類之變更,非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運送物之喪失或毀損,如運送人以詐術隱蔽,或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運送人不得主張前二項規定之利益。 運送物內部有喪失或毀損不易發見者,以受貨人於受領運送物後,十日內將其喪失或毀損通知於運送人為限,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如有第六百三十三條、第六百五十條、第六百五十一條之情形,或其他情形足以妨礙或遲延運送,或危害運送物之安全者,運送人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 民法151 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除託運人於託運時報明其性質及價值者外,運送人對於其喪失或毀損,不負責任。
民法151: 民法151条1項のポイント、合意してから完成猶予の期間は?
但債權人預示拒
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
,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 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
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民法151: 契約実務における注意点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70.
為了避免糾紛,現在部分社區在訪客進來時,會要求登記名字、電話、車號,才能第一時間通知移車,訪客臨停眉角多,一不小心民事、刑事責任恐怕纏身。 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而對於他人取得權
利時,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因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對於所附合或
混合之物取得權利時亦同。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
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
院判定之。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
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意定監護契約已約定報酬或約定不給付報酬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者,監
護人得請求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 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
民法151: 第 一 章 遺產繼承人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
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
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
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民法151 。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
,得以金錢補償之。
民法151: 第 四 節 夫妻財產制
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時,如僅將訂立契約之情事通知委託人,而不以他方當事人之姓名告知者,視為自己負擔該方當事人之義務。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 前條情形,如委任關係之消滅,有害於委任人利益之虞時,受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委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接受委任事務前,應繼續處理其事務。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
民法151: 第 二 節 權利質權
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
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 法院許為分期給付者,債務人一期遲延給付時,債權人得請求全部清償。 給付不可分者,法院得比照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許其緩期清償。 清償債務之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債務人負擔。
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者,如證券之債務人不
為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之。 買受人關於標的物之送交方法,有特別指示,而出賣人無緊急之原因,違
其指示者,對於買受人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
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越界植物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占有人之追回權,即民法第960條:占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 占有物被侵奪者,如係不動產,占有人得於侵奪後,即時排除加害人而取回之;如係動產,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