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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關黃世銘總長行政違失行為部分,法務部已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該會目前尚未議決,所以黃世銘所涉懲戒情節是否重大,法務部亦無從臆斷。 因此,黃世銘檢察總長所涉刑事案件情節是否重大,不宜僅以其因涉犯刑事案件經提起公訴為唯一之判斷依據。 法務部目前認為,就黃世銘總長被起訴等案,還不是法官法所定涉刑事、懲戒情節重大的停職原因。 2013年8月20日,性侵累犯林國政假釋四十天就犯下震驚全國的姦殺女童案,一、二審原本均判死,最高法院卻以智能低下等理由,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立委王育敏聲請非常上訴,檢察總長黃世銘調查後認定,最高法院擅自摒棄專業鑑定、無視卷證顯示林男非智能低下,判決顯有適用法則不當、率斷、邏輯推演令人不解等重大違失,正式提起非常上訴,要求更審。

在這種時候,你可以先選取「類別」中的民事案件,藉此排除家庭暴力中與刑事相關的部分判決;「裁判案由」輸入損害賠償,將範圍限定為賠償相關判決;「裁判主文」中輸入「應給付」,將範圍限定成有判賠的判決;最後在「全文內容」中輸入家庭暴力,將範圍限定成有出現家庭暴力字眼的判決。 地檢署判決書查詢 如果想要查詢北部、南部或特定縣市的判決,再於左側欄位中選取法院即可(下圖2)。 市議員謝龍介認為,從學甲爐碴案到學甲槍擊案,一連串的案件賴檢調繼續去追查與分析,希望能找到更多連結,包含人謀不臧、官商勾結、為廠商護航等。 他說,核備過程有輕重緩急,裁量權也很主觀,藉由偵辦,可查出更多蛛絲馬跡。 不過,起訴只是一個階段,還不算有罪,雖然適逢正副議長選舉,黑金介入之說又傳得沸沸揚揚,還不會有關鍵性影響,但檢察官此時將郭再欽起訴,會讓民眾對司法還是有期待。 曾任法官的民進黨立委劉櫂豪於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黃世銘時表示,黃世銘在此次事件中的表現對台灣法治教育「有極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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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想要查詢比較舊的判決(例如民國60、70年代判決),則必須在「判解函釋」項目底下查找(下圖4)。 公開書類之名稱包含前述四項書類兩種以上,例如「併案意旨書暨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曁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曁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暨併案意旨書」、「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暨追加起訴書」。 搜尋審訊案件表只可在審訊案件表已被上載於此網頁後進行。 請點擊這兒以查閱有關法院的審訊案件表是否已上載於此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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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的任期保障規定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法律保障位階比檢察總長的更高。 我曾經歷五個大法官提前卸任,兩個因轉任其他職務算是自願離職,另外三個,一個卸任,因為言行不完全符合社會期待,僅屬道德層次,還不到違規或違法的程度,兩個因為機構內有貪瀆行為而離職,並不是他們在職務上,有甚麼不法或不當的行為。 為什麼依據保障效力較低的法律,檢察總長的離職門檻反而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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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任命程序的檢察總長,必須在犯罪偵查這個職務上,有足夠的智慧和抗壓性,足以抵抗來自政治與經濟方面的壓力,能夠獨立判斷事件的影響層面與效果,而作成決斷。 地檢署判決書查詢 最重要的,就是必須有能力和誠意實踐正當法律程序。 這一次,檢察總長似乎不能獨立判斷如何處理所面對的事件。 因為檢察總長的表現,基層檢察官頓時好像淪為小學生,而平常擋在前面、帶領他們追訴權高位重的高官罪行的人,原來像個遇事驚慌,必須急急向老師求救的小學班長。 從黃總長對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解釋與適用來看,不管是認為已經構成刑事犯罪,或認為只有行政疏失,都顯示黃總長並不是一個對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信仰的人。

9月6日,特偵組召开記者會 ,在記者會中,黃世銘向公眾披露,王金平院長、法務部長曾勇夫、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等人涉嫌關說,构成「行政不法」,隨後引發九月政爭。 地方法院認為黃世銘向外界洩露偵聽內容,向總統及行政院長報告偵察中的案件,涉及公務員洩密罪,將他起訴,黃世銘因此請辭。 在卸任檢察總長前夕,黃世銘為前立委謝啟大所涉曾文惠美金案提起非常上訴,但被最高法院判決駁回。 案件進度線上查詢服務簡介 司法院全面開辦「案件進度查詢」-以落實司法透明化之目標 為實現透明的司法與便民禮民的目標,人口日漸增多,擴大辦理簡易及小額訴訟案(事)件查詢服務。 各案送上訴,國外公示送達張貼期間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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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檢署說,依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83條修正條文之規定,辦理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檢察機關應公開之起訴書,並依法務部於107年8月28日訂定之檢察機關書類公開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本網站依107年6月13日經總統公布,同年6月15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83條修正條文之規定,辦理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檢察機關應公開之起訴書,並依法務部於107年8月28日訂定之檢察機關書類公開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峯正律師指出,監聽關說案應移送行政院,黃世銘對總統馬英九等第三人洩密之問題,應下台負責,否則至少應自行停職,靜候檢方調查,否則以黃檢察總長的身分,臺北地檢署也不敢偵辦黃洩密。 民間司改會並於9月16日以濫權及違法監聽為由至監察院檢舉黃世銘。 馬英九總統說,他與檢察總長黃世銘見面,內容是行政不法的調查,而非刑事不法,所以不涉及刑事訴訟法個案偵查不公開的洩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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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的公權力,就會把人民當作發洩權力慾望的工具,一個會在人民身上發洩權力慾望的人,當然不適任檢察總長。 而從檢察總長為自己所設定的彈劾條件、一審有罪條件來看,被某些人讚譽為人格高尚的黃檢察總長,對自己的專業道德及品格道德,顯然並沒有以擔任檢察總長的高標準來要求自己。 黃世銘回應,王金平對監聽譯文避重就輕。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經判決確定之108年保管字第1169號扣案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檢驗後淨重2,153.95公克,經 … 然而,這件官司從檢察官的起訴,到法官的判決,統統都有問題! 令人詫異的是,早在全案定讞之前,陸軍就已經接獲查詢,並以公函回覆給司法機關,指明小張是服役中的陸軍士官。 因此,你其實可以從判決名稱中的「字別」(也就是「字」前面寫什麼)去判斷這個案件是哪一種類型。 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醫字第48號民事判決」就是與醫療相關的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則是與勞工相關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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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c_site2, 法拍屋公告. Pic_site2, 主文公示相關業務查詢. 裁判書查詢- (開新視窗-連接司法院網站), 裁判書查詢. 消費者債務處理專區- (開新視窗- … 嘉義地院網站搜尋… 在查詢判決的時候,你會發現每個判決有著不同的名稱,例如「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64號民事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68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087號刑事裁定」,這些名稱叫做「案號」或「卷宗號數」,也就是每一個案件的編號。 本署自110年1月1日起,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被害人或其家屬得至為民服務中心具狀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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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經過2個月調查,認為沒有刑事不法,完全只有單純關說的行政問題,監聽譯文可說是行政關說案的證據資料,不是偵查中的證據,此時對外公布,沒有王金平所謂的違反偵查不公開問題。 特偵組最後認定案件沒有構成濫權不追訴,也沒有刑事不法,純粹是行政不法,也就無從傳喚王金平,假如傳喚王金平,反而才是特偵組以刑事調查手段,行行政調查之實。 他認為全案經綜合卷內資料,認定關說明確,基於遏止關說以維公共利益,公布譯文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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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澎湖地檢署檢察長黃世銘隨後以貪污和虛報勞保費查辦,法院審理最後以偽造文書結案。 二、 執行中通緝案件,經法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於發布通緝時一併發布照片。 考選部訊息:112年專技普考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自111年12月6日起至15日下午5時止受理網路報名,有意報考之民眾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查詢。 2013年12月15日,检评会认定立法院长王金平为民进党立法委员柯建铭的司法个案关说法务部长曾勇夫,最高检检察长陈守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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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犯資料範圍 重大刑事案件 通緝犯所涉犯之案由為以下者: 放火燒燬建物,一般來說,幫助您找到更相關的資料(下圖1)。 地檢署判決書查詢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因系統作業,重大通緝犯資料上網公告與通緝機關發布通緝有時間差,以通緝機關最新發布之通緝資料為準。 針對符合「警察機關犯罪及要案資料通報作業規定」通報範圍且有加強查緝必要之通緝犯,將照片等相關資料刊登供不特定人瀏覽。 針對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偵辦涉嫌貪污、經濟犯罪、毒品、槍械、組織犯罪、洗錢及其他重大刑事案件,潛逃境外,且依該局相關追緝作業規定核定之通緝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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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世銘表示:「王院長的聲明他都是完全迴避6月28日跟29日電話通信監察譯文裡面所提到的事情。」黃世銘反問院長為何不解釋「勇伯OK」是什麼意思? 還有,院長電話裡說「女檢察官是勇伯的人」這人指的是不是林秀濤? 難道沒有用預算案幫柯建銘案關說嗎? 王金平:「特偵組可偵查五院院長的部份只限於於貪瀆案件,但是本件不是貪瀆案。」黃世銘:「關說的介入,不予起訴或上訴,但是涉及到刑法125條,濫權不予追訴的問題,特偵組針對濫權不予追訴,有權來偵辦。」。 簡易案件,在民事來說原則上指的是金額小於50萬元的案件,例如車禍案件,原告請求賠償10萬修車費;在刑事來說指的是證據確鑿,並經過法官檢察官同意以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例如人贓俱獲並有監視錄影器的竊盜案件;在行政案件來說原則上指的是金額小於40萬元的案件,例如請求退稅30萬元的案件(下圖3)。 一、 偵查中通緝案件,於衡酌維護公共利益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6條「必要時」之情況下,可由檢察機關首長視具體個案需要核定公布通緝犯照片。

  • 通緝犯資料範圍 重大刑事案件 通緝犯所涉犯之案由為以下者: 放火燒燬建物,一般來說,幫助您找到更相關的資料(下圖1)。
  • 檢察官的停職規定如下: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第43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停止檢察總長職務,須認定其所涉刑事或懲戒情節重大,才可以停職。
  • 法務部指出,法官法第86條第2項第1款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屬本法所稱檢察官,所以檢察總長亦適用法官法有關檢察官的相關規定。
  • 聲請狀應以紙本方式郵寄或親送至訴訟法院。
  • 國民黨於1995年以貪污罪起訴澎湖縣縣長高植澎和七位護士,其中一名護士一審後、因無法承受被誣陷的壓力跳樓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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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起訴罪名為洩密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未來即便一審判罪且緩刑,黃也未必需要停職,何況如今僅是一審被起訴? 至於政治責任,北檢雖指黃不應向總統報告偵查個案,但刑事訴訟法也設有「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之例外規定。 黃憂心本案造成社會動盪、政局不安,所以儘速向長官報告,難道不算「維護公共利益」? 再依法務部《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檢察官如於偵查中發現有違反行政規定,本宜通報行政主管機關處理。

黃表示:依照日本將「特搜部」放在一審運作較佳的經驗來看,特偵組應該設置在一審,才能有較充沛的資源辦案。 黃世銘上任後不到兩個月就先後將立委游淮銀跟林瑞圖涉及的陳年弊案提起公訴。 地檢署判決書查詢 並聲請羈押涉及台開弊案的國民黨籍立委王令麟,但法院裁定交保。 1996年,黃世銘在桃園檢察長任內起訴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在龜山鄉文小三學校用地遭竊佔案中涉嫌圖利,違反貪汙治罪條例。 同年發生劉邦友血案,在調離桃園時本案仍為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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