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招生8大分析

(三)若具有學習歷程中央資料庫之考生,系統顯示非具有中央資料庫學習歷程檔案,須於112年5月9日17:00前向本委員會提出疑義申請,逾期或未依本簡章規定提出疑義申請者,即不具有前揭各項使用權益,其後亦不得再要求使用中央資料庫學習歷程檔案資料。 專科學校招生 四、具有中央資料庫學習歷程檔案之應屆畢業考生,其第一~ 五學期「修課紀錄」由學習歷程中央資料庫提供,第六學期修課紀錄(PDF檔)則由考生上傳至本委員會。 四、具有中央資料庫學習歷程檔案之應屆畢業考生,其第一~40 五學期「修課紀錄」由學習歷程中央資料庫提供,第六學期修課紀錄(PDF檔)則由考生上傳至本委員會。 五、具有中央資料庫學習歷程檔案之應屆畢業生,其第一~五學期「修課紀錄」由中央資料庫學習歷程檔案提供,第六學期修課紀錄則由就讀學校上傳至本會。

國立專科學校及私立專科學校之設立或停辦,由教育部依教育政策、國家需要,並審察全國各地情形核定;直轄市立專科學校之設立或停辦,由直轄市政府報教育部核定。 112學年度四技二專甄選入學招生校系科(組)、學程代碼及招生名額,依學校資料查詢系統【一般組】、【青年儲蓄帳戶組】分別查詢。 (一)考生若為當學年度應屆畢業生,登入後可檢視第一~四學期之學習歷程資料;若為110學年度以後之已畢業生,登入後可檢視第一~六學期之學習歷程資料。 專科學校得辦理推廣教育,以修讀科目或學分為原則;修讀學分考核及格,其後經公開招生錄取者,得依各專科學校抵免學分之規定辦理抵免,並酌減其修業期限;其完成應修學分及相關規定者,依法授予副學士學位。 學生參加專科學校各項入學考試,有違反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性等情事者,依相關法律、前項考試試場規則與違規處理規定及各校學則規定辦理。 一、二年制: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及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公開招生並錄取者。

專科學校招生: 招生管道列表

(一)旨揭招生資格審查作業,仍維持網路登錄資料後,再郵 寄紙本文件至本委員會審查之作業方式,考生皆須通過 資格審查,始能進行網路報名及指定項目甄審作業。 主旨:有關112學年度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技優甄 審入學招生重要注意事項,詳如說明,惠請轉知並輔導貴 校所屬學生報名。 (一)旨揭招生資格審查作業,仍維持網路登錄資料後,再郵寄紙本文件至本委員會審查之作業方式,考生皆須通過 資格審查,始能進行網路報名及指定項目甄審作業。 取消全國各校系 110 學年度四技二專甄選入學第二階段「到校」甄試項目,將到校甄試項目之占比平分至統一入學測驗成績與書面資料成績兩大項;全體考生評比方式皆相同,以原定簡章招生名額錄取。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學校招生 專科學校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科、雙主修、跨校選修科目、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科(組)、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核、學分抵免、暑期修課、國外學歷採認、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各專科學校納入學則,並報教育部備查。

  •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 專科學校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專業技術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納入聘約後實施。
  • 科技大學、技術學院設有專科部者,其專科部之年制、類科之設立與調整、學生入學資格、修業年限、課程及設備等,適用本法之規定。
  • 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甄選入學(以下簡稱四技二專甄選入學)招生作業如期進行,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招生學校辦理第二階段到校甄試作業,技專校院招生策略委員會考量全國實施三級警戒,以及大專校院多校進行遠距教學方式減低群聚風險,經評估疫情嚴峻,提供應變方案,以維持招生公平、落實防疫。
  • 前項公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政府定之。
  • 本系統查詢資料僅供參考,所有資訊以「112學年度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聯合甄選委員會」所發行簡章為準。
  • 一、公立學校:由學校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得扣減補助款或招生名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專科學校得依照教學及實習之需要,分別附設各種實習或實驗機構;其規定由學校擬訂,國立及私立者,報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政府核定。 公立專科學校行政主管人員,除教務、學生事務一級主管應由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或副教授級以上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兼任外,其餘主管得遴聘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助理教授級以上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並於各校組織規程定之。 新設立之專科學校校長,國立者,由教育部組成遴選小組直接選聘;直轄市立者,由該直轄市政府遴選二人或三人報教育部組成遴選小組擇聘之;私立者,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遴選報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新任公立專科學校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組成校長遴選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後,由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聘任之;其校長遴選會之組成,應包括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代表、學校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中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本系統為【一般組】,如須查詢【青年儲蓄帳戶組】招生校系科(組)、學程代碼及招生名額之考生,請另至學校資料查詢系統【青年儲蓄帳戶組】查詢。

專科學校招生: 招生簡章

教育部為促進各專科學校之發展,得組成評鑑會或委託大學、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專科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學校校務發展之參考;其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原則,相關評鑑類別、內容、基準、方式、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二)高級中等學校接獲所屬學生反映後,應儘速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作業要點」第4點明定「收訖明細」之規範,於3日內查明,若確實為不可歸責於考生之疏失時,應備文檢附更正資料逕向該生申請之校系科(組)、學程辦理,以維護考生甄審權益。 (三)如有疑義者,須於112年4月20日中午12:00前之每日上班時間,向就讀學校提出疑義申請,逾期或未依本簡章規定提出疑義申請者,視同確認中央資料庫學習歷程檔案無誤,概不受理複查及申訴。 本系統查詢資料僅供參考,所有資訊以「112學年度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聯合甄選委員會」網站公布之簡章為準。

三、112學年度指定項目甄審繳費方式由各甄審學校自訂,本委 員會網路報名系統不再提供考生郵政劃撥單列印功能。 (三)若具有學習歷程中央資料庫之考生,系統顯示非具有中 央資料庫學習歷程檔案,須於112年5月9日17:00前向本 專科學校招生 委員會提出疑義申請,逾期或未依本簡章規定提出疑義 申請者,即不具有前揭各項使用權益,其後亦不得再要 求使用中央資料庫學習歷程檔案資料。 專科學校招生 三、112學年度指定項目甄審繳費方式由各甄審學校自訂,本委員會網路報名系統不再提供考生郵政劃撥單列印功能。

專科學校招生: 重要消息

一、甄選學校得限制考生可報名該校之系科(組)、學程,原111學年度限「一校一系」或「不設限」之規定,自112學年度起調整為由各校自訂上限(1至6個志願數),請參閱招生簡章附錄二「甄選學校一覽表」。 專科學校招生 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基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校定之。 專科學校招生 專科學校為發揮教育、訓練、技術服務之功能,得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終身學習機構、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等,辦理產學合作;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學校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其他決定不服之申訴;其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應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規定,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專科學校為達成第一條所定之目的,得設各種行政單位或各種會議,行政單位並得分組辦事;行政單位之名稱、會議之任務、職掌、分工、行政主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國立者,由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政府同意後報教育部核定;私立者,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其合併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科技大學、技術學院設有專科部者,其專科部之年制、類科之設立與調整、學生入學資格、修業年限、課程及設備等,適用本法之規定。

專科學校招生: 學生專區

(二)考生須於資格審查期間112年5月2日10:00起至5月9日17:00止,確認具有中央資料庫學習歷程檔案,始能於本招生「網路上傳(或勾選)學習歷程備審資料」時,選擇勾選清單方式上傳中央資料庫學習歷程檔案資料。 一、具有中央資料庫學習歷程檔案之考生,須於112年4月13日10:00起至4月19日21:00止,登入本委員會網站「學習歷程中央資料庫釋出資料(檔案)查看系統」,檢視本委員會所取得之中央資料庫學習歷程檔案(含修課紀錄、課程學習成果及多元表現)。 112學年度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甄選入學招生,設有「一般組」、「青年儲蓄帳戶組」兩組,採分組聯合招生,每位考生就符合報名資格的組別中,僅可擇1組報名。

專科學校招生

專科學校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專業技術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納入聘約後實施。 專科學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教師之聘任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其屬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以技術報告升等通過,並具有豐富實務經驗或專業證照者,得優先聘任。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辦事項;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由各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前項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合計不得少於校務會議成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學生代表人數並不得少於校務會議成員總人數十分之一;校務會議成員總人數及其餘出、列席人員之人數、比例及產生方式,於各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專科學校設校務會議,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

專科學校招生: 招生日程

具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者,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發給證書;其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應考資格、考試科目與範圍、成績計算基準、證書之頒發、撤銷與廢止事由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為均衡區域之專科學校教育,教育部得就未設有專科學校或專科部之縣(市),依法遴選公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一所或整併數所改制為專科學校並附設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其條件、資格、申請、審核程序與附設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之組織、師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五、本委員會逕於各校系科(組)、學程學習歷程備審資料上傳繳交截止時間後,將完成指定項目甄審費繳費考生之已上傳(含已確認及未確認)學習歷程備審資料,轉送各甄審學校。 考生未上傳任一學習歷程備審資料,或若僅有高中(職)在校成績證明、修課紀錄,且該成績證明係由考生所屬高中(職)學校上傳者,均一律視同「考生未曾上傳學習歷程備審資料」,本委員會將不會把此份資料送至各甄審學校。

二、配合教育部推動之「資安學研人才培育計畫」,112學年度起符合資安人才外加名額招生校系(組)、學程,在「一般組」於該校系(組)、學程名稱之後加註「資安人才」辦理招生。 一、公立學校:由學校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得扣減補助款或招生名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公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教育部請撥經費。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其組成之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公立專科學校職員之任用,適用公務人員、教育人員相關法律之規定;人事、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依人事、會計有關法令之規定。

專科學校招生: 公告總覽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專科學校各科學生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其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經考核成績合格者,由各校依法授予副學士學位。 專科學校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教師之教學、研發、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自本法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應依本法規定轉型為進修部;其已任職教職員工及已招收學生之權益,仍適用本法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規定。 專科學校之課程,應以專業課程為重點,並依其發展特色及產業需要規劃各科課程;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課程,應配合後期中等教育課程發展定之。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專科學校為因應校務發展之需要,其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之科,得置副主任,由校長就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或講師級以上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聘兼之,以輔佐科主任推動學務。 公立專科學校校長於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進行前項續聘評鑑程序時表達無續任意願,或參加續聘未獲通過者,不得參加原學校新任校長遴選。 公立專科學校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滿前之去職方式,由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專科學校校長之任期及續聘,由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並得由外國人擔任之,不受國籍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十條及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至第六十二條有關外國人聘僱與管理規定之限制。 專科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責校務發展之責,採任期制;並得置副校長一人,襄助校長推動校務,由校長聘任之,其聘期及資格,由各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專科學校招生: 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專科學校。最完整技專校院各學制所有入學管道招生資訊一網打盡。

(二)考生須於資格審查期間112年5月2日10:00起至5月9日 17:00止,確認具有中央資料庫學習歷程檔案,始能於 本招生「網路上傳(或勾選)學習歷程備審資料」時,選 擇勾選清單方式上傳中央資料庫學習歷程檔案資料。 ,逾期或未依本簡章規定提出疑義申請者,即不具有前揭各項使用權益,其後亦不得再要 求使用中央資料庫學習歷程檔案資料。 一、具有中央資料庫學習歷程檔案之考生,須於112年4月13日 10:00起至4月19日21:00止,登入本委員會網站「學習歷 程中央資料庫釋出資料(檔案)查看系統」,檢視本委員會 所取得之中央資料庫學習歷程檔案(含修課紀錄、課程學習 成果及多元表現)。

在社會競爭的環境中,就讀本校除可獲得相關職類之乙、丙級證照外,畢業時授予副學士,畢業服役滿三年即可報考碩士,進修期間符合規定即可獲相關學費補助;另逐級完成軍事進修後並服滿規定年資,晉升至士官長,薪資約6萬。 本校設有應用外語科、動力機械工程科、電子工程科、車輛工程科、電腦與通訊工程科、化學工程科、機械工程科、土木工程科、飛機工程科及運動科學科等10個科別。 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專科學校招生: 招生消息

確認具有中央資料庫學習歷程檔案,始能於本招生「網路上傳(或勾選)學習歷程備審資料」時,選擇勾選清單方式上傳中央資料庫學習歷程檔案資料。 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甄選入學(以下簡稱四技二專甄選入學)招生作業如期進行,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招生學校辦理第二階段到校甄試作業,技專校院招生策略委員會考量全國實施三級警戒,以及大專校院多校進行遠距教學方式減低群聚風險,經評估疫情嚴峻,提供應變方案,以維持招生公平、落實防疫。 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專科學校得向學生收取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專科學校置軍訓室主任、軍訓教官;其編制、員額、資格及遴選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定之;其職掌、介派、遷調、進修、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科主任採任期制,其產生方式,依各專科學校組織規程規定之程序,由校長就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助理教授級以上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聘兼之。 專科學校因學校發展需要,得申請變更學校名稱,國立者,由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政府核定;私立者,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報教育部核定;其變更學校名稱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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