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8大好處

但以集會方式選舉者,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得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社會團體:工作人員之解僱或聘僱,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函報本局備查,惟不得聘僱現任理事或監事,或現任理事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專任工作人員,但於該理事長接任前已聘僱者不在此限。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工商團體得訂立「工作人員服務規則」作為會務工作人員管理依據,但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

  • 例如,應選名額為四名,但每位選民僅能投兩票,以得票較多的四位當選。
  • 所謂「全額連記法」,是指應選名額為複數的選舉中,應選名額為幾名,每位選民即可投幾票的選舉方式。
  • 人民團體依法每年須至少召開1次定期會員大會,並得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 1/5 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 但如發覺選舉或罷免有違法舞弊之嫌者,會議主席得會同監票員宣佈將票匭加封,並報請主管機關核辦。
  • 人民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限期整理: 一、年度內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或經召開未能成會者。
  • (例如涉及選舉、罷免、辭職、遞補、會址或聯絡處變更、解(聘)工作人員、審定會員名冊、通過組織簡則或相關辦法等,此類理監事會議紀錄始須函報本局核備)。

我國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權益,特制定公益勸募條例、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及公益勸募許可辦法,直轄市政府為地方主管機關。 訂定「社區產業培植計畫」,發掘具有潛質或已發展成熟之社區產業,透過遴選機制,提供補助經費引導社區發展具在地特色之產業,補助社區產業培力及社區產業成果推廣,輔導社區財務自主性,以利永續發展。 人民團體 人民團體各項會議出席人數之計算,以簽到或報到人數為準。 但出席人提出清查在場人數之動議時,應清查在場人數,以清查結果為準。

人民團體: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人民團體之選舉,其當選及候補當選名次按應選出名額,以得票多寡為序。 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當選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次仍不抽籤者,由會議主席或主持人代為抽定。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各選舉人或罷免人應憑出席證或委託出席證親自領取選舉或罷免票一張。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由成年且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者,30人以上共同發起。 人民團體 請檢具人民團體申請書、發起人名冊、章程草案一式2份及發起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向人民團體科提出申請。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不依前項規定召集會議時,或其本人為被聲請罷免人時,應申請主管機關指定其他理事、監事召集之。 人民團體之原選舉人對於所選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或會員代表,非經就任之日起滿六個月後,不得罷免。

人民團體: 政府新聞

(二)如逾期不為召集時,由得票數最多之理事、監事或由主管機關指定之理事、監事召集之。 (三)無法於前述時間內召開,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之。 人民團體 二、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於大會當日召開者,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一併通知。

人民團體

但依法令或章程規定,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出席之會員(會員代表)者,不得於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會議。 一、理、監事會議,除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外,以視訊會議方式,同步即時、不拘泥於同一空間而達到溝通協調之目的,應無不可;惟應請修訂章程中有關理、監事會議出席之規定,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專案報部核備。 至會員代表大會因會員(代表)人數眾多,且依法令會員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故仍應以同一地點集會之方式辦理。 二、屬於選舉類之相關事宜:都無法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開會,仍以「集會」方式辦理。

人民團體: 欄位: 團體分類

第28條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26條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的七個條文提及人民團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有條文規定了人民團體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犯罪範疇。 通說是由國家組織成立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落實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督導各區公所加強落實管理機制,發揮社區活動中心作為社區集會及推動各種社區活動、社區福利服務之重要功能。 持續辦理「補助各區公所辦理社區活動中心充實設施設備暨維護與修繕工程實施計畫」協助區公所辦理社區活動中心之修繕及充實內部設施設備,以發揮社區活動中心使用效益。 人民團體係民眾基於興趣、職業、信仰、地緣或血緣之所同,依「人民團體法」組織成立之團體。 其組織之目的,在求團結各行各業各階層之民眾,共同貢獻智慧與力量,以服務人群,進而有效運用人力及物力,協助政府宣導政令,促進社會安和樂利,達成建設國家之目標。 整理小組辦理整理工作確有困難,得於限期整理期間屆至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人民團體: 人民團體名冊

訂定通訊選舉辦法:人民團體理監事之選舉,得於章程訂定採用「通訊選舉」。 「通訊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議通過,併同理事會議紀錄、通訊選舉辦法函報本局備查,再行適用。 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之開會通知(含議程)應於7天前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本局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人民團體

前項聯席會議,應有理事、監事各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其決議各以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依據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同一行政區域內,除法令另有限制外,得組織2個以上同級同類團體,但名稱不得相同,故新團體之名稱不得與其他以立案之團體名稱相同。 人民團體於收到罷免聲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應將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之罷免聲請書副本,通知被聲請罷免人在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團體提出答辯書,逾期即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罷免案應擬具罷免聲請書,敘述理由,經原選舉人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方得向該團體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在開票完畢宣佈結果後,所有選舉或罷免票應予包封,並在封面書明團體名稱、屆次、職稱、選舉或罷免票張數及年月日等,由會議主席及監票員會同驗簽後,交由各該團體妥為保管,如無爭訟,俟任期屆滿改選完畢後,自行銷毀之。

人民團體: 人民團體- 申請【成立】

人民團體於每屆理事、監事改選前,應將立案證書、圖記、未完成案件、檔案、財務及人事等資料造具清冊一式三份,於下屆理事長選出後,以一份連同立案證書、圖記移交新任理事長及監交人,並於十五日內由新任理事長會同監交人接收完畢。 逾期未完成移交者,除依法處理外,得報請主管機關將原發圖記或立案證書予以註銷或作廢,重新發給。 人民團體理事或監事認為必要,並經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連署,得函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召開臨時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 如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無故不為召開時,得由連署人報請主管機關指定理事或監事一人召集之。 一、可電洽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社會團體科詢問。 二、上「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網站,進入首頁右邊「找團體」,打上欲查詢團體全名(可關鍵字查詢),如為內政部合法立案則會出現該團體基本資料。

人民團體

人民團體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一、原會址所有權人可來函本部敘明該會已遷移之相關事宜,並檢附該會址之佐證資料(如最近年度房屋稅單影本),申請異動事宜。 二 、本部於接獲所有權人申請後,將函請協會儘速辦理會址異動;另為免影響該址新使用權人之使用權益、房屋稅籍登記及扣繳。 在協會尚未完成上開作業前,會將原會址備註【暫停使用】。 人民團體之罷免案,在未提出會議前,得由原簽署人全體同意撤回之,提出會議後,應得原簽署人全體同意,並應由會議主席徵詢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得撤銷。 選舉人對分區選舉會員代表之結果有異議者,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或主持人提出,由會議主席或主持人轉報主管機關核辦,事後提出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人民團體: 欄位: 解散日期

前項服務規則於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本局會商本府勞工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人民團體依法每年須至少召開1次定期會員大會,並得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 1/5 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人民團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是指由國家組織成立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的非政府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在中華民國法律中,則是屬於《人民團體法》所規範、界定的非政府組織和機構,區分為三:職業團體、社會團體 、政治團體。 本網站使用前瞻技術提供更好的使用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為維護您的權益,開始使用前懇請事先詳閱「隱私權保護政策」。

2001年1月,行政院核定農委會所提「農會選舉罷免辦法」修正條文,規定農會會員代表選舉理、監事時,不再使用全額連記法,而僅能使用二分之一限制連記法,其目的是希望摒除過去由地方主要派系控制理、監事會的弊端。 人民團體 故農會理、監事選舉,可說是採雙軌制的人民團體選舉方式中,唯一採單軌制的例外。 不過實施之後並未達到預期效益,2009年1月,「農會選舉罷免辦法」又再度修正,恢復為行之有年的雙軌制選舉方式。 整理小組辦理整理工作,應以集會方式為之,會議之決議應有整理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人民團體合併或分立時,有關人事、財產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之承受或移轉,應議定辦法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人民團體: 人民團體服務

一、圖記遺失:依人民團體法第10條規定,人民團體圖記由團體自行製用,並拓具印模送主管機關備查;其規格長、寬、直徑或短徑應在3公分以上,不適用印信條例有關規定。 二、立案證書遺失申請補發程序:登報聲明作廢(至少刊登一天),刊登內容:「協會名稱、內政部核發之○○○字號立案證書(或圖記)遺失,聲明作廢」,找任一報紙刊登皆可。 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2.報紙 3.本部原核登記證書影本(無可免附);紙本寄至內政部辦理。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應即由全體理事及監事共同組成整理小組,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於期限內完成整理工作。

人民團體

人民團體之經費收支及工作執行情形,應於每次理事會議時提出審議,並由理事會送請監事會監察,監事會監察發現有不當情事,應提出糾正意見,送請理事會處理,如理事會不為處理時,監事會得提報會員 大會審議。 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瞭解人民團體辦理業務或活動之狀況,得通知該團體提出各該業務或活動之實施計畫、執行情形及財務報告。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載明出席、缺席、請假者之人數,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人民團體: 欄位: 團體狀態

中華民國81年7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3639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第2條 、第48條、第52條、第58條至第60條及62條;增訂第46條之1條文(原名 稱: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社區基於人文、地理環境、人口特質、經濟狀況,以及人力、物力及財力資源等條件不同,呈現社區能力落差大,致發展業務面向亦各異。 許多社區在發展過程中,各社區在業務發展上大都單打獨鬥,可能限於內部人力、資源、資訊、經驗或其他方面的不足,使得其在發展上受到限制,長期以來形成社區能力落差大之境況。

訂定分區選舉辦法:人民團體會員人數超過 300 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會員代表」。 分區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通過,併同理事會議紀錄、分區選舉辦法函報本局核備後實施。 爾後團體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依分區選舉辦法規定,先辦理分區會員代表選舉,產生會員代會後再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人民團體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人民團體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32條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監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監事一人召集之。 罷免通過後,如涉及理事長、常務理(監)事出缺遞補及補選,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於會後檢送會議紀錄(含罷免票數、出缺遞補或補選結果)及人民團體現況調查表,函報本局備查。 人民團體應於理監事任期屆滿1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改選理監事,並於選出理事、監事後,於會員大會閉會之第7日起至第15日內分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由原任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 (常務監事) 召集),選舉新任理事長、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 2.福利宣導活動應配合本府社會局政策性宣導及邀請講師資料庫之講師辦理(應於活動申請時確認出席講師,並在計畫書內寫明講師資訊)。

人民團體: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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