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字臂起5大優點

當搭載人員到達工作位置時,該起重機之吊升、起伏、旋轉、走行等裝置,應使用制動裝置確實制動。 三、確認起重機所有之操作裝置、防脫裝置、安全裝置及制動裝置等,均保持功能正常;搭乘設備之本體、連接處及配件等,均無構成有害結構安全之損傷;吊索等,無變形、損傷及扭結情形。 六、垂直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之高處作業,禁止使用直結式搭乘設備。

  •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鋼索與吊升裝置之捲胴、吊桿、有鉤滑車等之連
    結,應以灌注合金或使用銷、壓夾、栓銷等方法緊結之。
  • 雇主對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使其辦理下列事項:
    一、確認起重機具之額定荷重,使所吊荷物之重量在額定荷重值以下。
  • 雇主於鍋爐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定期檢查申請書 (
    附表四十) 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
  • 依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29條及其附表規定,每人以65公斤重計算,長跨度工程用升降機以人員搭乘區每人佔0.25平方公尺面積計算。
  • 二、內存觸媒、分子篩或其他特殊內容物者。
  • 前項定期檢查後,每年應實施外部檢查一次以上;其內部檢查期限應依下
    列規定:
    一、以管路連接從事連續生產程序之化工設備所附屬鍋爐、或發電用鍋爐
    及其輔助鍋爐,每二年檢查一次以上。

檢查機構對雇主申請吊籠之使用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將該吊籠移於易檢查之位置,並準備荷重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運搬器具。 竣工檢查合格之營建用升降機,檢查機構應發給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二十三)及檢查合格證(附表二十四),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雇主變更人字臂起重桿之主桿、吊桿、拉索、基礎或其他構造部分時,應填具人字臂起重桿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使用檢查合格之移動式起重機,檢查機構應發給使用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十六)及檢查合格證(附表十七),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二、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額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吊升、旋轉及必要之走行等動作試驗。

人字臂起: 第 二 章 危險性機械

二、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其安全係數應在四以上。 前項安全係數為吊鉤或馬鞍環之斷裂荷重值除以吊鉤或馬鞍環個別所受最
大荷重值所得之值。 雇主對於使用外伸撐座之移動式起重機,其下方鋪有鐵板或墊料時,應先
確認該外伸撐座之支撐,已置放於鐵板或墊料之中央範圍或位於不致造成
該起重機有翻倒之虞之位置。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過捲預防裝置及過捲警報裝置,其吊鉤、抓斗等
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之上方與伸臂前端槽輪及其他有碰撞之虞之物
體(傾斜之伸臂除外)之下方間,應調整其間距,使其符合法定值。

人字臂起

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荷重,應依吊桿於最大傾斜角時計算之。 納入本法適用範圍前,或本規則發布施行前已設置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檢查,得依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辦理。 定期檢查合格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其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自檢查合格日起算。 但該項檢查於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辦理完竣者,自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算。 人字臂起 第一種壓力容器經修改致其胴體、集管器、端板、管板、頂蓋板、補強支撐等有變動者,所有人或雇主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第一種壓力容器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四十六),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人字臂起: 第 四 章 人字臂起重桿之安全管理

但操作人員與吊掛作業者能保持確實連絡者,
不在此限。 二、開關器、控制器、制動器及警報裝置等操作部分,應設於操作人員易
於操作之位置。 三、有物體飛落危害操作人員安全之虞之場所,其駕駛台,應設有防護網
或其他防止物體飛落危害之設施。 雇主於中型移動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確
認安全後,方得使用。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於吊具
上,實施吊升、直行、旋轉或必要之走行等動作之試驗。

人字臂起

一、設置於屋外之走行起重機,應設有固定基礎與軌夾等防止逸走裝置,其原動機馬力應能在風速每秒十六公尺時,仍能安全駛至防止逸走裝置之處;瞬間風速有超過每秒三十公尺之虞時,應採取使防止逸走裝置作用之措施。 雇主於纜索固定式起重機作業時,為防止捲上用鋼索、橫行用鋼索通過槽輪或其他安裝部分而發生破損飛落或鋼索震脫彈出等危險,應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危害之虞之鋼索內角側。 雇主對於前項額定荷重隨作業半徑而改變具伸臂功能之起重機,得標示最大作業半徑之額定荷重,並採取於操作室張貼荷重表及置備攜帶式荷重表等措施。 第一項安定性試驗,指在逸走防止裝置、軌夾裝置等停止作用狀態中,且使該起重機於最不利於安定性之條件下,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一點二七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所實施之試驗。 前項荷重試驗之值,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額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試驗之荷重值。 本規則所稱積載荷重,在升降機、簡易提升機、營建用提升機或未具吊臂之吊籠,指依其構造及材質,於搬器上乘載人員或荷物上升之最大荷重。

人字臂起: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民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高壓氣體容器經熔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在熔接明細表上加蓋熔接檢
查合格戳記 (附表三十四) ,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做為熔接
檢查合格證明,並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經定期檢查不合格者,檢查員應即於檢查合格證記事欄
內記載不合格情形並通知改善;其情形嚴重有發生危害之虞者,並應報請
所屬檢查機構限制其最高使用壓力或禁止使用。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外部檢查之項目為外觀檢查、外部之腐蝕、裂痕、變形
、污穢、洩漏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易腐蝕處之定點超音波
測厚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必要時,得以適當儀器檢測其內部,發現有異狀
者,應併實施內部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於該吊籠積載荷重之荷物置於工作台上,於額定速率下實施上升,或於容許下降速率下實施下降等動作試驗。 (二)依起重機具種類型式不同,應能表明其主要部分構造概要,包括:全體之形狀、尺寸,結構材料之種類、材質及尺寸,接合方法及牽索之形狀、尺寸。 (三)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最高使用壓力數值與以「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積,超過零點二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一、從事檢修、調整、組配、拆卸作業時,應選任作業監督人員,從事指揮作業方法、配置勞工、檢點材料、器具及監督勞工作業。

人字臂起: 第 二 節 移動式起重機

如屬危險性設備機械(如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升降機、吊籠等),其國外指定適用標準應為勞動部已核准公告之國外標準為限。 ,指符合中 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機械:1固定式起重機。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險性之機械。 雇主於從事處理毒性物質、有害物質、易於飛散物質或有粉塵飛揚等之作業時,應使勞工佩戴適當防護具、穿著必要防護衣物或使用相關安全裝備。

人字臂起

前項內部檢查項目為鍋爐內部之表面檢查及厚度、腐蝕、裂痕、變形、污
穢等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以檢查結果判定需要實施之耐壓
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雇主於鍋爐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定期檢查申請書 (
附表四十) 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 檢查機構實施鍋爐之構造檢查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並應事先
備妥下列事項:
一、將被檢查物件放置於易檢查位置。 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吊籠,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
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吊籠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 (附表三
十) ,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竣工檢查合格之營建用提升機,檢查機構應發給檢查合格證 (附表二十七
) 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人字臂起: 【知識理論篇】-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各項安全檢查

雇主對於伸臂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伸臂之傾斜角不得超過該起重機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 人字臂起重桿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於民國六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公告,採單一級實施測試,並曾於七十五年、八十三年、九十年及九十三年間四度修正。 為配合本式起重機械設備的更新與成長,及社會工商業進步和發展需求,以提昇本職類從業人員之技術及素養水準,以資適應,爰於民國九十五年再予修正。

人字臂起

無法派指揮人員者,
得採無線電通訊聯絡等方式替代。 雇主對於前項起重機之載人作業,應依據作業風險因素,事前擬訂作業方
法、作業程序、安全作業標準及作業安全檢核表,使作業勞工遵行。 雇主應指派適當人員實施作業前檢點、作業中查核及自動檢查等措施,隨
時注意作業安全,相關表單紀錄於作業完成前,並應妥存備查。 製造人申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構造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構
造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五)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明細表(附表四十四)二份。 三、以熔接製造者,附加蓋熔接檢查合格戳記之熔接明細表。

人字臂起: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小常識

但在設置地組合之分割組合式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得在安裝前,向設置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構造檢查。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經熔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在熔接明細表上加蓋熔
接檢查合格戳記 (附表三十四) ,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做為
熔接檢查合格證明,並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 二、前款以外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每年檢查一次以上。 前項外部檢查,對發電容量二萬瓩以上之發電用第一種壓力容器,得延長
其期限,並與內部檢查同時辦理。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鍋爐內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預先將
鍋爐之內部恢復至常溫、常壓、排放內容物、通風換氣、整理清掃內部及
為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事項。

但該起重機如屬架空式、橋型式等無翻覆之虞者,得免實施安定性試驗。 第一項型式檢查之品管、品保措施、設備及人員準用第十一條規定,經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附表二)。 起重機操作人員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2.斯達卡式起重機(半自動倉儲):吊升荷重1公噸以上。 查使用起重機設備從事吊掛作業係起重機操作之一環,現行起重機操作人員訓練已包含起重吊掛作業有關課程及實習,領有上述起重機操作人員訓練證書者,自得從事起重吊掛作業。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 但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臨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人字臂起: 第 三 章 危險性設備

公噸以上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訓練合格者,自具有操作貨櫃跨載機之資格,惟基於貨櫃跨載機之構造及操作方法特殊,雇主得視事實需要,對該操作人員加強施以必要之操作安全有關訓練。 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僱用曾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擔任。 吊籠結構所指定「懸吊式施工架、升降裝置、支撐裝置、及其附屬裝置」係以「吊籠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中所指之結構部分、機械部分、安全裝置、鋼索等其主要構成要件。 至清潔服務業所使用之移動式施工架,如在懸吊式施工架上具有由操作人員控制之升降裝置者,均屬吊籠範圍。 檢查機構實施高壓氣體容器之熔接檢查時,應就製造人檢附之書件先行審
查合格後,依熔接檢查項目實施現場實物檢查。 實施現場實物檢查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並應事前備妥下列事
項:
一、機械性能試驗片。

  • 固定式起重機屬架空式或橋型式等無虞翻覆者,得免實施前項第三款所定
    之試驗。
  • 前項所定起重升降機具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辦理。
  • 第41條雇主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如擬恢復使用時,應填具人字臂起重桿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三),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經熔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在熔接明細表上加蓋熔
    接檢查合格戳記 (附表三十四) ,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做為
    熔接檢查合格證明,並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
  • 前項定期檢查,應就該人字臂起重桿各部分之構造、性能、荷重試驗及其
    他必要項目實施檢查。

第一項之檢查,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
條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 二、操作人員於起重桿吊有荷重時,不得擅離操作位置。 雇主於中型固定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確
認安全後,方得使用。 但該起重機如屬架空式、橋型式等無翻覆之虞者,
得免實施安定性試驗。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於吊具
上,實施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之試驗。 第一項安定性試驗,指在逸走防止裝置、軌夾裝置等停止作用狀態中,且
使該起重機於最不利於安定性之條件下,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一點二七倍之
荷重置於吊具上所實施之試驗。

人字臂起: 第六章 升降機作業之安全管理

前項艙口,自貨艙甲板至艙底深逾一點五公尺,且在艙口周圍未設圍柵、圍板或其他防護設備者,在未供貨物進出之作業期間,船方應圍以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欄柵、設置護蓋、安全網或其他防止墜落之設備。 雇主及船方不得任意移動碼頭或船上設置之欄柵。 但因執行特定作業,有移動之必要者,應在必要因素消失後,立即恢復原狀。 第60條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釘等,應有防止鬆脫之措施。

人字臂起: 使用裝置無限制

鍋爐經修改致有下列各款之一變動者,所有人或雇主應向檢查機構申請變
更檢查:
一、鍋爐之胴體、集管器、爐筒、火室、端板、管板、汽包、頂蓋板或補
強支撐。 鍋爐經變更檢查合格者,檢查員應在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檢查日期
、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鍋爐之胴體或集管器經修改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其爐筒、火室、端板或管
板全部修改者,應依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 製造人申請鍋爐之熔接檢查時,應填具鍋爐熔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二
),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材質證明一份。 人字臂起重桿竣工檢查項目為構造與性能之檢查、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之
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 人字臂起
額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具上
實施吊升、旋轉及起伏等動作試驗。

人字臂起: 危險性機械操作人員之訓練合格證書與技能檢定之技術士證書是否具有相同效力?

前項定期檢查,應就該吊籠各部分之構造、性能、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項
目實施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準用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五條規定。 雇主變更營建用提升機之導軌、升降路或搬器時,應填具營建用提升機變
更檢查申請書 (附表十二) 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前項竣工檢查項目為安全閥數量、容量、吹洩試驗、安全裝置、壓力表之
數量、尺寸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經竣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第一種壓力容器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
(附表四十五)及檢查合格證(附表三十九),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二、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額定荷
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
施吊升、旋轉及必要之走行等動作試驗。 三、安定性試驗:分方向實施之,前方安定性試驗係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一
點二七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且使該起重機於前方最不利安定之條件
下實施;左右安定度及後方安定度以計算為之。 所有人或雇主申請高壓氣體容器變更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容器變更檢
查申請書(附表四十三)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於變更檢查時準用之。

人字臂起: 第 四 節 營建用升降機

第二項荷重試驗準用第四十五條規定。 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移動式起
重機定期檢查申請書 人字臂起 (附表十) ,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
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前項定期檢查,應就該起重機各部分之構造、性能、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
項目實施檢查。

人字臂起: 第 三 節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下列起重升降機具不適用本規則:
一、吊升荷重未滿零點五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及人字臂起
重桿。 二、積載荷重未滿零點二五公噸之升降機、營建用提升機及簡易提升機。 人字臂起 三、升降路或導軌之高度未滿十公尺之營建用提升機。 前項所定起重升降機具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辦理。

二、製造、檢查設備之種類、能力及數量。 六、以熔接製造或修改者,應檢附熔接人員資格證件、熔接程序規範及熔
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第三款、第四款人員變更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
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之品管、品保措施、設備及人員,準用第九十六條規定,
經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附表二)。

人字臂起: 二 章 固定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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