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全攻略

因此,有关合同解除、终止和提前终止的条款应力求细化、全面。 下文我们会就“定金”和“订金”进行解释说,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解答这两个问题。 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制裁。 第五百八十八條 【違約金與定金競合時的責任】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该笔存款转账发生在查询到存款并办理冻结手续期间,短短的数分钟时间内发生一系列的巧合:银行已经接到法院冻结存款通知书、银行经办人和业务主管之间多次电话联系而没有及时办理冻结手续、巨额存款通过网上转账。

定金

第三人接受被执行人的定金,是为了担保合同履行而依据定金合同或者合同中的定金条款而合法占有被执行人的财产。 如果简单对照上述司法解释,对第三人依据合同而占有的定金,只能采取查封、冻结措施,鉴于不得妨碍第三人对定金占有、使用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并不能采取直接扣划方式予以强制执行。 违约定金,实践中最为常见,即在接受定金以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按照定金罚则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 定金法律規定

由此可以看出,接受定金當事人的利益在於擔保主合同的履行,法律上並不認可在主合同履行之前,基於定金合同未履行而存在任何的違約損失或者信賴上的損失。 本案中,被执行人嘉X公司与第三人隆X公司签订合同发生于连云港中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之后,其中,向第三人支付合同定金发生在法院采取控制性强制措施期间。 由于这些行为均在执行程序启动后,虽然不能据此就认定属于规避执行,但其是否真实、正当,直接关系到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违反不得逃避执行的法定义务的情形。 基于执行程序启动效力的约束,被执行人、第三人都有义务对签订、履行合同的情况作出说明,执行法院对此进行审查也具有法律依据,并不构成对交易自由的妨碍。 当然,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交易行为的审查应当有必要的限度,即这种审查的目的在于判断被执行人是否具有逃避执行或者妨碍执行的行为,而不是确认该交易行为是否有效。 即使审查以后认为被执行人签订、履行合同具有逃避、对抗执行的目的,也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宣告合同无效。

定金的所有权自约定的定金处罚条件成就时,才发生转移或者成为索赔的标准。 综合以上情况,复议裁定认定嘉X公司与隆X公司签订该合同意图规避执行的可能性较大。 定金 规避执行行为与公然抗拒执行相比,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欺骗性,由于其以合法形式隐盖逃避执行的非法目的,实践中识别难度较大。

定金: 三、「訂金」與「定金」,字面不是那麼重要

同时,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的数额的,除了超过法定限额的部分,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按照变更后的定金数额适用定金罚则。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少于约定数额的,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成立;收受定金一方接受了定金但提出了异议,仍然在接受定金范围内发生定金效力。 例如,甲向乙订购钢材1 000吨,总价值1 000万元,约定甲交付定金200万元,但之后甲仅交付了150万元,乙方接受的,接受的150万元定金仍然能够发生定金效力。 定金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可以在合同的主文中载明,也可以单独设立。 但是,按照《民法典》第588条第1款的规定,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才成立,当然,定金交付的时间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订立定金合同后,不履行交付定金的约定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定金合同是一种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确认不发生效力,定金合同也随之无效或者不发生效力。 但是,在主合同因违约而被解除后,根据《民法典》第566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除权人仍有权依据定金罚则请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本案中,被執行人嘉X公司與第三人隆X公司簽訂合同發生於連雲港中院向其發出執行通知書之後,其中,向第三人支付合同定金髮生在法院採取控制性強制措施期間。 由於這些行為均在執行程序啓動後,雖然不能據此就認定屬於規避執行,但其是否真實、正當,直接關係到被執行人是否存在違反不得逃避執行的法定義務的情形。 基於執行程序啓動效力的約束,被執行人、第三人都有義務對簽訂、履行合同的情況作出説明,執行法院對此進行審查也具有法律依據,並不構成對交易自由的妨礙。

定金: 订金

要是售樓方因為其他人出價更高,不想賣給你了,反悔的話,就要退還你雙倍定金。 “定金”与“订金”是生活中常见的两个名词,很多人分不清楚。 送達後,隆X公司不服裁定,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認為440萬元定金的所有權屬於隆X公司,連雲港中院對該款查封凍結違法。 隨後,連雲港中院對嘉X公司出納會計謝某、建行X支行業務員周某及相關人員進行了調查,謝某當日證實實施網銀轉款行為是為了增加隆X公司在銀行的現金流量,並非用於業務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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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存在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形中,適用定金罰則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並且該違約行為達到了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即根本違約的程度。 例如,甲、乙雙方訂立轉讓商店營業的合同,並約定了定金條款且已交付定金。 履行期限到來後雖然甲方按期交付了商店,但該商店的營業執照因轉讓人甲的違法經營被吊銷,無法營業。 雖然有違約行為但比較輕微,未達到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程度時,就不能適用或者全部適用定金罰則。 如果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在能夠區分比例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定金: 定金法律规定

如果认为此处的“定金”包括“立约定金”,在现实中将有诸多不合理之处。 例如,甲将房屋卖给乙,双方约定:乙先支付甲10万元定金,3天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后乙仅向甲转帐1万元作为定金,甲表示定金不足,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如果将“立约定金”适用第586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违反定金合同的一方,通过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单方面改变了定金协议,守约方反而没有法律上的救济途径。

但是如果要具备“定金罚则”的作用,必须要明确有的约定,即在签订定金合同及当事人缴纳定金之前,合同相对方必须明确说明或者在合同中以显著的方式提醒当事人,若当事人拒绝履行本合同,该笔定金是不予退还的。 在这样的条件下,当事人还愿意支付定金,才起到定金罚则作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5條第2款規定,主要是出於對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強調不能因強制執行增加第三人的負擔或者損害第三人的利益。 第三人接受被執行人的定金,是為了擔保合同履行而依據定金合同或者合同中的定金條款而合法佔有被執行人的財產。

定金: 定金法律辨析

本案中,当事人约定交付的440万元定金并没有指明定金的类型,应当属于违约定金性质。 被执行人嘉X公司虽然将440万元以定金名义转入隆X公司账户,但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主合同条款并没有履行,因而没有适用定金处罚条件的可能。 此时,该440万元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被执行人嘉X公司,连云港中院对该笔款项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予以冻结并无不当。 法律并没有禁止被执行人与第三人进行正常的交易,事实上,一些被执行人通过交易可能提高其偿债能力,有利于更好地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可以说,基于交易自由原则,并没有依据和理由禁止被执行人从事正常的交易行为,包括与第三人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执行中不出乱子,那么订金就是合同付款金额中的一小部分。 但如果合同执行不了,不管是哪一方的责任,订金都是可以退的。 2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而订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虽然订金可自由约定实际交付期限, 但从制约合同当事人妥善履行义务的角度出发, 一方交付订金不易先于合同订立前。 比较保险的方法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或订立后实际履行完毕之前交付。

定金: 定金合同法律依据

但是,民事执行程序一旦启动,便会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这种约束作用就是民事执行程序启动的效力。 就被执行人而言,这种约束作用主要体现为:容忍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积极配合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得逃避履行义务,更不得实施妨碍执行的行为。 因此,基于执行程序启动效力的约束,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的交易自由实际上已经受到一定的限制,最主要的体现为必须服从人民法院的指挥,不得违反执行程序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

刘先生与A公司之间,顶多算是刘先生支付了“订金”而不具备“定金”作用。 要想知道“定金”到底能不能退,必须先了解一个名词:定金罚则。 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有类似的规定,详见我国《担保法》第89条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

定金: 其實,民法中根本沒有「訂金」!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隆X公司于2011年1月13日向连云港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2011)连执字第0009—1号民事裁定书对该公司XX账户银行存款440万元的查封。 其异议理由为:2011年1月6日,隆X公司与嘉X公司订立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隆X公司向嘉X公司提供9400吨热轧卷板,并在5日内交付标的物定金440万元。 定金 此后,嘉X公司于2011年1月7日电话通知于星期一(即2011年1月10日)上午给付定金,隆X公司为此积极筹备嘉X公司需要的热轧卷板。

  •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
  • 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制裁。
  • 如果有初步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以履行与第三人的合同为由转移财产,被执行人又不能证明行为的正当性,应当认定属于规避执行行为。
  • 与违约金不同,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但是,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可能超过适用定金罚则之后的数额;并且,对于违约金,《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了司法酌增规则,而对于定金,并未明确规定类似规则。
  • 送達後,隆X公司不服裁定,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認為440萬元定金的所有權屬於隆X公司,連雲港中院對該款查封凍結違法。
  • 定金合同签订时的主体应当与主合同的签订主体保持一致,因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体不一致,定金合同则无法起到担保的作用。

“定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从业务员赵某发送的信息可以看出,中介公司要求李某支付的是租房定金,目的是担保该房屋成功租赁。 李某转账支付1000元,虽然其备注为“订金”,但随后双方写上了案涉房屋的起租时间,说明双方就租赁合同签订事宜进行了协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定金: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本案中,在嘉X公司實際支付定金前,隆X公司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利益。 被執行人嘉X公司支付定金的當日,法院即將該款予以凍結,此時第三人可以選擇是否履行合同而避免產生損失。 因此,對被執行人嘉X公司以履行定金名義轉移的財產直接進行強制執行,並不損害第三人隆X公司的利益。 這樣做,是對被執行人規避執行行為的反制,也體現了保護第三人合法利益與保障債權實現兩者之間的合理衡平。 本案中,當事人約定交付的440萬元定金並沒有指明定金的類型,應當屬於違約定金性質。

例如,在上面供应钢材的例子中,甲方是收受定金的一方,其中的25万元适用定金罚则,因此,甲方应当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即50万元。 成约定金可被认为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立约定金可以被认为是预约的违约定金;证约定金仅仅是证明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解约定金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约定解除权。 解约定金是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定金 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 定金合同含义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笔者认为《民法典》第586条中的“定金”应做缩小解释,仅指“违约定金”。 而“立约定金”的规定,可以参考《担保法解释》第119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但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担保法》同时废止,关于“立约定金”如何适用的问题,须引起注意。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适用定金罚则。

李某明确表示不承租涉案房屋,其存在违约行为,无权要求中介公司退还1000元定金。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按照《民法典》第587条的规定,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筆者認為,這種理解過於簡單機械,也不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不利於制裁被執行人的規避執行行為。 定金作為一種合同(包括定金合同和合同中的定金條款),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第二,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同时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必须以当事人交付定金为要件。 定金 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首先应当签订书面定金合同,而不仅仅是一张写有“定金”收据。 从对“定金”的解析可以看出,本文案例中蔡花美与化妆品店签订的所谓“定金”合同是不成立的。 在化妆品店开具的收据中“定金”与“订金”是选择项,而在其双方签订时并未明确勾选,即“定金”约定不明确,可视为没有约定,所以蔡花美已交付的200元不应适用定金罚则,可主张退回。 相比之下,“订金”虽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签合同时,却经常使用。

定金: 一、「訂金」與「定金」的網路謠言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

本案执行和复议裁决中,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了综合判断,及时对被执行人以合同定金名义转移的银行存款加以冻结,并驳回了第三人的异议。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在2011年1月10日查询、冻结嘉X公司银行账户期间,被执行人嘉X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将其银行存款440万元转入隆X公司账户。 在查封隆X公司银行账户后,隆X公司主张该440万元是为了履行买卖合同而支付的定金,但经法院调查嘉X公司出纳会计谢某及相关人员,能够证实该行为的目的是增加隆X公司在银行的现金流量,而非用于业务结算。

定金: 定金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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