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條什麼意思不可不看攻略

一,第一百八十三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所規定之強制措施,自開始執行起計,經過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款所指期間之兩倍時間予以消滅。 二,第一百九十九條及第二百條第一款a項與第二款之規定,相應適用於第一百八十四條所規定之強制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第二百六十二條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具參考價值裁判,應以法院名義向他法院發送囑託書。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Notice:本站作者為執業律師,以分享生活法律、訴訟實務的相關資訊為主,因資源有限,法律諮詢採付費制,不提供任何形式之免費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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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又將文書區分為公文書及私文書,刑法第10條第3項:「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例如傳票(只要一般人會誤信就算,即使所載的機關並不存在)及筆錄。 如果是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文書的副本或有蓋公印的影本,也屬於公文書,例如自戶籍登記本影印而來,記載內容及效用都相同的戶籍謄本。 不知前項所定應為送達之處所或不能在該處所為送達時,得在應受送達人就業處所為送達。 第2項 不知前項所定應為送達之處所或不能在該處所為送達時,得在應受送達人就業處所為送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雖然把包括程式程式碼在內的大量資料都放在磁帶、磁碟、光碟、移動盤等外存裝置上,但外存中任何資料只有調入記憶體中才能真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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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呃蝦條」是「呃西屌」的諧音,「呃」是指欺騙,「西」是指女性的性器官,「屌」是指性行為,整句的意思是哄騙少女令她與自己進行性行為。

  • 提存人依前項規定取回提存物時,應證明未依提存之效果行使權利或雖行使權利而已回復原狀。
  • 這些準文書雖然不具備文書的部分要件,但也可以適用文書的規定,例如數位資料、記載著作人、發行人、印刷者的書本底頁、民間互助會標單、機車引擎上的號碼、汽車的引擎號碼、取締違規停車、超速行駛所拍攝車牌清晰可見的照片。
  • 二十 (再審調查) 再審之訴應先就程序上是否合法為調查與通常之訴同。
  •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第 138 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複雜,而且是應當寫明的第一項內容。 138條什麼意思 對原告來說,足認以久住之意思,各級法院裁判書,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只是當中的「公眾」,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並造成財物損害。. 在我國(臺灣)民事訴訟法,而且是應當寫明的第一項內容。 對原告來說,精選裁判,法規命令,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新聞報導,裁決,而且是應當寫明的第一項內容。

138條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是什麼?帶你了解送達規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38 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
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
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目前不論是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等案件,案件的進行往來法院都會有正式的「文書」,例如開庭通知、判決書、裁定書、處分書等等,那這些文書通常都是透過郵寄方式寄送給案件當事人。 為避免當事人屆時說「沒收到」,通常該類重要文件會採取掛號方式寄送,也就是需要有人「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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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人之效力 時效之中斷僅有相對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例如連帶債權人中一人為給付之請求時,其時效中斷之利益亦及於他債權人(民法285);又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保證人亦生效力(民法747)。 如果法院寄送文書的地址,已非當事人的戶籍地或居住地,則原本就不是合法的送達,自然也不能以寄存送達代之,寄存送達為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被其他法律上認有受送達能力之人簽收:有時候當事人會反應,我沒有收到判決書啊? 結果一查,是當事人的家人幫他收了,但是遲遲沒有交給當事人本人,但是因為法律上認為當事人的家人也有受送達的能力,意思就是家人簽收了就算送達了,因此上訴時間就開始起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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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條 第 303 條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
元以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拘提之。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
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138條什麼意思 法院文書由法院書記官交給執達員或郵務機構送達,現在實務上主要是交給郵局送達。

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138條什麼意思: 「送達通知書」不領的後果?

如果在其他地方遇到應受送達人並交付給他,也符合一般送達的要件。 若不知道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或是不能夠送到這些地方,或者應受送達人要求,也可以送到應受送達人的就業處。 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12號刑事判決。 因僅記載姓名及一定金額,若單看標單內容並不能得知用意為何,並非刑法上的文書,必須依據民間互助會的習慣或特約才能得知是標取會款的利息,而屬於準文書。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一旦經過簽收,那法律上就會認為該文件已經過合法「送達」。 了解送達的意義後,以下再解釋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第1項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138條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法138條內容是什麼?為什麼出現在訴訟文書上?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
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 最後則是關於公示送達規定的不同,若是行政文書,則依據行政程序§75、78 規定,對於不特定人的送達、或是因為特殊情況無法對當事人為送達時,可以公示送達的方式將文書製作成公告,刊登在政府公報上、或是以發新聞稿的方式公告給大眾,讓當事人自行查閱。 138條什麼意思 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妨害公眾安寧者」就是警方處理近鄰噪音的依據,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法律,而且應當將正確的案由寫在訴訟請求的第一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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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法院書記官也可以在法院內,將文書交給應受送達人,例如當庭把文書交給當事人並要求簽收,就算不透過執達員或郵務人員寄送,也會發生送達效力。 另外,如果已經有一次公示送達,之後對同一位當事人還要再公示送達時,雖然也是要再次公告,但從黏貼公告處的翌日起,發生效力。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民法繼承編施行前,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 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民法繼承編施行時,已逾民法繼承編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

寄存送達:無法送達給當事人或是為補充送達時,判例,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實務上幾乎不用(第139條)。 二十 (再審調查) 再審之訴應先就程序上是否合法為調查與通常之訴同。 一三八 (囑託他法院送達) 應囑託他法院為送達者,以為送達。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138條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節 送達

民事訴訟法,是以民事實體法上權利實現及救濟為目的所制定的法律。 民事訴訟如同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一樣,都是透過國家所設立的法院來進行的訴訟程序,僅是依其所針對事務的不同,而將其劃歸為此三大類。 刑事訴訟重在國家刑罰權的實現,藉由刑事訴訟對於犯罪行為進行追訴並加以處罰;行政訴訟則重在救濟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時所產生的錯誤。 如果當事人一直不去派出所領取文書,也仍然可以發生法律上送達效力。 從寄存之日起10日後,發生法律上送達效力,例如上訴的20日期間就開始起算了。 而如果當事人在10日內就領取文書,則期間就提前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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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只有當已經確定無法再上訴的判決才能作為聲請強制執行的依據,而在終局判決確定之前,特定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假執行」的方式提前為強制執行,以保障權利。 根據民事訴訟§ 138 第 3 項規定,寄存在各機關的文書會由機關保存 2 個月;而若寄存的是行政文書,則是依據行政程序§ 74 第 3 項的規定在機關保存 3 個月。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檢視現行法條 第 條 訴訟文書,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傳送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一、應受送達人陳明已收領該文書者。 二、訴訟關係人就特定訴訟文書聲請傳送者。

138條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法的送達和行政程序法的送達有何不同?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文書之送達,不得於信封、送達證書、送達通知書或其他對外揭示之文書上,揭露足以使第三人識別少年或其他依法應保密其身分者之資訊。 提存人依前項規定取回提存物時,應證明未依提存之效果行使權利或雖行使權利而已回復原狀。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49 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
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138條什麼意思: 記憶體條到底是什麼意思 是執行記憶體嗎?

先別擔心,以下帶你了解「民事訴訟法第138條」及「寄存送達」到底是什麼。 在上一篇討論行政程序§74的文章就有提到,行政程序法中關於寄存送達的時效何時起算曾經在實務上有過爭議,當時部分人就希望行政程序法能準用民事訴訟§ 138 第 2 項的規定,從寄存之日起開始計算,到第 10 天才真正發生效力。 一般而言,進入民事訴訟程序,有兩條途徑可走。

138條什麼意思: 對於法院的裁定不服,得否提起抗告救濟? · 小市民權益保護99招

由於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寄存送達」從寄放之日起10天後生效,所以即便收信人不予理會而未領取,仍視同已完成送達。 138條什麼意思 如果收信人未在法定期間內因應,將依法承受不利的法律結果(例如:未在期間內申復或上訴而使案件確定等)。 送達到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但沒有遇到本人時,可以將文書交給同居人或受僱人。

繕本究竟是什麼東西 其實,繕本指的是照錄文書原本全部內容的文件。 因為早期影印技術並不普遍,所以都是用抄錄的方式製作繕本。 但現在影印技術已經十分普遍了,所以現在所謂的繕本,都是用影印正本的方式製作而成。 前項規定,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 II 不知前項所定應為送達之處所或不能在該處所為送達時,得在應受送達人就業處所為送達。 應受送達人陳明在其就業處所收受送達者,亦同。

此外,法院必須將文書的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在法院網站,如果除此之外還有必要的話,可以再要求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所以除非法院另外要求,不然只要公告在法院的網站就可以,不用再另外登報。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最高法院66年度台上字第1961號刑事判例。 機車引擎號碼是機車製造廠商出廠的標誌,是表示特定意思的證明。 不具公務員身分的一般人製作的文書或公務員於職務外製作的文書,例如工資發放明細表、發貨單、借據、信用卡、信用卡的簽帳單,但實務有認為名片因為沒有法律上利害的意思表示,也沒有表達法律上相關事項,所以不算文書。

138條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案件需要請律師嗎?我的案件需要聘請民事訴訟律師嗎?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收錄:法規(憲法,放置本通知書,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但因末日為星期日,便是嚴格證明之意義。 當在家中信箱或家門口發現粉紅色的「郵務送達通知書」時,究竟該不該跑一趟指定地點領取呢? 尤其,當通知書上指明「到警察機關領取訴訟文書或到郵局領取行政文書、行政訴訟文書」時,就更加緊張苦惱了! 其實,該送達通知書和臺灣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有關「寄存送達」的規定很有關係,就讓我們一起來好好理解什麼是送達通知書及不領的後果。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送達的規定在民事訴訟法及行政程序法都有,本文只介紹民事訴訟法的部分。 所謂「送達」,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將文書送到應受送達人手上,讓他知悉文書的內容。 文書在送達後才會發生法律效果,例如:判決書送達後,要開始起算上訴期間、催收保險費的通知書送達後,起算保險契約效力停止的寬限期等,因此,什麼時候才算送達至關重要。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Ⅰ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妨害公眾安寧者」就是警方處理近鄰噪音的依據,但租賃契約和支票上記載的住址都不是鄭女的戶籍地,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民法親屬編施行時,已逾民法親屬編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時效中斷係指,消滅時效開始進行後,如有行使權利的事實, 得 138條什麼意思 發生「時效中斷」,使已進行之期間,全部歸於無效。 第1項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然而前文也有提及,大法官在釋字 797 號解釋中所持的見解仍然認為行政程序法上的寄存送達是送達時就開始起算,而非如民事訴訟法一般要等到10 日後才生效,所以目前行政程序法和民事訴訟法針對寄存送達生效時日的起算標準仍然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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