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5大伏位

不過如果父母「過度」懲戒子女,而造成傷害;或是濫用親權而有過份行為,如拘禁小孩不給飯吃,就是違法。 且根據刑法第303條規定,「直系血親」如果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會再加重1/2的刑責。 以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他人之行動自由為妨害自由罪構成要件,所謂非法方法,包括強暴、脅迫、恐嚇等足以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情形在內。 (一)縣政府命令徵送之運輸伕,既限於乙級壯丁,則奉令辦理者,自應 徵送該級之人,及上訴人明知某甲並非乙級壯丁,故意以強暴方法 將其徵送,自難解免妨害自由罪之成立。

妨害自由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妨害自由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法律知識: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妨害自由不起訴當然是有可能的,然而每個人的個案狀況都有所不同,具體的訴訟策略需要依照個案住況來做調整,才能達到最佳的訴訟結果。 接續我們前面談到,由於妨害自由的罪章中,除了「略誘婦女罪」和「侵入住居罪」這兩條之外,其他的案件都是屬於公訴罪,檢察官如果知道了案件事實,就必須依法處理。 被告將和誘之某女,送交某甲看管,如因恐其逃走,交人實力防止,致妨 害其自由,尚應另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教唆罪。

擄人勒贖罪,須預有不法得財之意思而施行強暴、脅迫,將被害人擄至自 己勢力範圍之內,希圖其出款贖回者始能成立。 若初無得財意思,而僅用 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以洩忿或藉此以圖要挾者,祇能構成妨害自由 罪,要難以擄人勒贖論。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自由: 法律圈 LawChain 編輯部

強制罪是以強暴或脅迫手段,影響他人意志,因此被迫做或不做某件事。 如情侶吵架後「拉住對方手臂不給離開」,或直接施暴力,脅迫對方不准走的行為,都屬違法。 刑法第304條規定,透過強暴、脅迫,迫使別人做無義務的事,或妨礙他人行使權利,構成強制罪。

不過,雖然非告訴乃論類型的案件無法撤告,若能在訴訟中達成和解,可能會有利於爭取緩起訴或較低的刑度,然而接受和解往往是變相的默認了自己有犯罪情形,本文下列在公訴罪相關法律名詞再逐一說明。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所稱之私行拘禁,原係以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 由之例示,並未以私禁與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別為兩種罪名, 即無方法結果關係之可言。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罪構成要件有哪些?妨害自由罪公訴可以撤回嗎?

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妨害自由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 在案例中,小瑜有「行動」的自由,可以選擇自己要去什麼地方,當小林強行控制住小瑜的行動,未得他人同意或違反他人意思,而強行以私行方式拘禁他人,剝奪了行動自由,便觸犯了刑法第302條的規定。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受害人除了可以提出刑事告訴外,還可以依循民法的途徑,依照自身的精神損害,而要求加害人提出民事賠償。 民法第195條及184條皆有提到,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身體、自由、信用等,可以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 不過書面訴狀其實複雜不好寫,告訴人如果有需求,除了諮詢律師或委託幫忙撰寫外,通常還是會建議先由派出所初步做警詢筆錄以能協助釐清案情。 侵入住居最為妨害自由罪章中的告訴乃論,也就是指無正當理由或未經同意進入他人空間,或是受到管理權人要求退出的指令仍然滯留其中。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罪3:恐嚇危害安全罪: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為人施打嗎啡或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罪1:剝奪行動自由罪: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
  •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罪構成要件有哪些?妨害自由罪公訴可以撤回嗎?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妨害自由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妨害自由

許多日常生活中的契約並不會要求一定要書面,自然也可以使用電子簽名。 要式契約是指法律明文規定,必須要遵照一定的方式進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契約,例如:婚姻必須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才會發生效力。 而不要式契約,則是指不需要按照一定方式進行,就可以產生效力的契約,例如:買賣和借貸。 我國《民法》以不要式契約為原則,大部分為不要式契約,僅部分是要式契約,若法律規定的要式契約,就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簽署才可生效,無法以電子簽名進行簽署。 上訴人率領流氓將某甲架至茶店,雖據提出會單證明其短欠會錢五十元, 然不依正當途徑索討,竟以強暴行為將其押往茶店,不令自由行動,自應 負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責。 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係指私人以不法手段束縛他人行動自由之 行為。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罪1:剝奪行動自由罪:

「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兩者的差別在於,告訴乃論必須要由被害人提出告訴,並經過檢察官開啟偵查後,法院才能進行審判的犯罪。 而非告訴乃論則是,只要檢察官知道,即便說被害人不想追究了,檢察官還是可以起訴並由法官來審判。 將某氏綑縛懸吊,毆傷身死,其死亡既非綑吊所致,則綑吊行為,僅成立 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名,應與所犯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之 傷害致死罪,從一重處斷。 明知上級公務員拘捕命令違法,而因與被拘提人有隙,故意將其逮捕,或 並無逮捕權責,而藉口奉命私擅逮捕人者,均應以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 由論罪。 因犯罪嫌疑,經被害人報由公署,於其住宅內實施搜索,並加以捕禁,雖 其結果不能證明犯罪,然既非出於假藉公署職權,以達其捕禁之目的,要 不能令報告之私人,負妨害自由之罪責。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 2)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及第二百九十八條之略誘罪,雖均不免侵害被 誘人個人之自由,但其侵害個人之自由,已包括於各該罪成立要件 之中,自不得謂其本罪之方法上,又犯以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 之罪。 凡將被害人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其行動自由者,即應成立刑 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我國刑法規定中,只要是涉及剝奪他人行動、強制對方做任何事以及有恐嚇行為,妨害自由罪都將成立,因此大至像奴隸被綁在家中,小至情侶吵架以手擋門,都屬於妨害自由的範圍當中。 特別的是,常見的侵入住居雖涵蓋在妨害自由罪章內,但此罪為妨害自由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可以進行撤告。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罪3:恐嚇危害安全罪:

鄉長無羈押人犯之權,即使奉有縣長押繳命令,若明知命令違法,或不於 拘禁後二十四小時內解送有權之機關,仍無解於私禁之罪責。 5.法庭主要是看證據說話,過往的案例常常會因為「犯罪嫌疑不足」而無法立罪,原因在於很多事情發生當下無法蒐證。 如果沒有證據便很難證明曾經的遭遇,容易以證據不足結案,所以只要意識到「妨害」的發生,就要蒐證保護自己。 生活中所觸及的一切事物,都可能跟法律有相關,遇到法律問題卻不知道該怎麼找律師? 找律師費用怎麼計算,需要看律師「作業的內容」,簡單來說就是律師幫我們做什麼事情,如:全案委任(審級)陪同、撰寫書狀、非訟調解、發函等…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法律知識: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某氏當眾辱罵某甲,不得謂非公然侮辱人之現行犯,無論何人皆有逮捕之 權。 則上訴人徇某甲之請,當場將其逮捕,本為法令所許,除於逮捕後不 即送官究辦,另有單純私禁之故意外,要不成立妨害自由罪。 上訴人充任聯保主任,挾嫌將某甲捕送區署,其妨害自由之罪名即已成立 ,無論厥後繼續羈押至十餘日之久,是否參入區長之命令,要不能阻卻犯 罪之成立。 上訴人之妻某氏,縱令有背夫逃走之事,但上訴人將其綑縛及毆傷,已超 越制止之範圍,自仍難免妨害自由與傷害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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