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不違反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網路資源7大優點

以往校園中所使用的著作,多是以書面或紙本為呈現的形態,然而隨著校園中電腦與網路的使用日漸普及,各種類型的著作,皆可以電子檔案的型態加以呈現,或加以儲存、修正、複製、傳遞或共享等,而各種前所未見的應用模式,亦正不斷地推陳出新,此亦造成校園網路的著作權法律問題愈見複雜。 至於「合理範圍」之判斷基準,應參照同法第65條第2項規定綜合下列因素判斷: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被利用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案例事實中,阮大德盜錄光碟的犯罪行為,與銷售盜版光碟的犯罪行為,兩者犯罪行為之間,具有手段與目的的牽連關係,依刑法之規定,應以兩者犯罪之中,刑事責任較為嚴重之犯罪,加以論罪科刑,由於盜錄光碟的犯罪,其刑事責任較重於銷售盜版光碟的刑事責任,因此,法官將以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對阮大德加以論罪科刑。 我國政府為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打擊不法的盜版行為,在立法上,歷次修改著作權法,加重以營利為目的的盜版光碟行為之刑事責任,在執法上,檢警單位更是加強對於傳統夜市與網際網路銷售盜版光碟的查緝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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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際網路時代成長的網友們,通常都會把自己的個人網頁、Blog、家族討論區等,當作是自己個人生活領域及社交圈的延伸,因此,有很多本來屬於私領域的活動,就會搬到網路上在做。 舉例來說,過去會找朋友到家裡來聽音樂,現在則是直接把自己喜歡的音樂,轉成MP3放到個人的網頁,讓朋友直接下載、聆聽;過去會把偶像的新聞、海報蒐集整理成冊,現在則是直接架設偶像的網站,剪貼新聞網站的新聞內容,蒐集網路上找得到的偶像照片,和同好們一起交流。 但是由於著作的數位化、網路化的利用,涉及著作權能的行使,因此,也使得網友們在「分享」的同時,也必須先確保自己的安全。 以他人的著作為基礎的創作活動,只要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創意,仍然對於國家文化的發展有幫助,屬於整體社會文化活動的一部分。 事實上,每一個創作者,可以說或多或少都是立基於他人的創作之上從事創作活動,站在巨人的肩膀看世界,也是著作權法鼓勵創作與著作流通的目的,因此,著作權法也透過合理使用的制度在平衡新的著作的創作者與既有著作的創作者的權利保護的問題。 按豁免規定與合理使用不同,豁免規定對於著作類別及專屬權種類設有限制,法院考量符合法律所定之構成要件者,即可豁免,無須再行斟酌其它合理使用之權衡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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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國外「合理使用」主要指像我國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所定 4 款基準個案判斷的情形。 因此,若要與國外著作權法相對應,理解上亦可將第 44 條至第 63 條當作是法定例外(著作財產權限制),第 65 條第 2 項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則可當作是合理使用規定。 在循環經濟議題特別受矚目的這幾年,全家也不斷嘗試提供相關服務,例如:曾推出以廢棄布料製作的物流包材,或是推出循環餐盒與循環杯。 「以咖啡來說,全家一年約可賣出1.6億杯,若一次性容器可以轉換成環保杯、循環杯,就是非常大的環保躍進。」吳部長分享,部分服務屬於期間限定的嘗試性作為,但也因為有各種經驗,所以當今年政府提出連鎖便利商店須提供租借循環杯的政策時,全家才能順利地接軌。

著作代表或反映作者之人格或名譽,任何人不得以歪曲、割裂、篡改或其他方法改變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使著作違反了作者原來的人格表現。 我國著作權法將合理使用置於第三章(著作人及著作權)第四節(著作財產權)第四款(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內,立法意旨認為合理使用法則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限制,以免阻礙知識之利用。 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條款是著作權制度就公益原則所發展的重要表現,其適用的精神涵蓋文化發展、經濟因素、市場競爭,甚至與憲法中的人權保障均有關聯。 一般認為「類推適用」指得是關於某種事項,現行法律無明文規定(法律的漏洞),因此透過比附援引法律其他相類似之規定,而間接適用,大體上在解決「應規定而未規定」的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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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註冊並成為KingNet國家網路醫藥網站(以下簡稱本網站)之會員時,表示您已經閱讀並願意遵守以下服務條款。 往後任何新添加的功能也適用於以下條款,您可以在此看到最新版本的服務條款。 以阿通師的說法余生的論文是因為在2015年12月計畫書口試時不順利,可能無法在最後一個學期內寫完,建議他改題目,借重林智堅在2014年當選新竹市長期間所做的民調資料(陳老師自己也用了這些民調資料完成一篇論文),讓余生以林智堅做為論文題目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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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以合理方式為之,例如利用他人網站文章,除應標示原作者的筆名或帳號以外,還必須標示原文網址,將自己文章與被利用之他人明示區隔。 以保護著作人的人格利益及尊嚴為目的,所以縱使將著作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出去,著作人仍受著作人格權的保護。 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三種,跟營利金錢無關,但著作人若不同意公開,即便是流水帳式的日記都不可以任意公開。 第三款「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部份,也就是重製的部分應該同時檢視「質」和「量」,例如擷取電影80%片段重製可能就不合理外,如果只擷取20%,但卻是電影最菁華、精采未公開的部分,也不合理。 例如谷阿莫表示所擷取的影片是網路上的影片,但是未必是片商在預告片公開釋出的片段,甚至可能是保密的結局,使用上可能就非合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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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例14中被控違反著作權法的成大學生,即是利用學校免費的網路資源,將一首首最新流行歌曲透過網路供人免費下載,讓歌曲的著作人們遭受損失。 案例15的國二劉姓學生同樣也是將市價高達二千萬元上千首的流行歌曲置於網站供人免費下載,同樣也是觸犯著作權法。 而案例16的小四學生可能只是想學以致用,更希望自己所製作的網頁圖文並茂,就直接使用書本的資料及圖片,並不清楚著作權法的規範為何。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民國十七年(1928年)首次制定。 現行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了著作財產權的限制,除了第六十五條規定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外,第六十五條前各條規定需在合理範圍內得使用,而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受限制的各種狀況,是屬於廣義範圍中的合理使用概念。 即使您在他人的內容中加入自己的某些創作,仍不一定能被視為屬於合理使用範圍。 如果您創作的內容並未替原始作品增添新的表現形式、意涵或傳達新訊息,很可能不屬於合理使用。 與本文中的其他情況相同,法院在裁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範圍時,都會綜合考量這四項因素,包括使用的原創內容多寡在內。 Content ID 這類自動化系統無法判定影片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原則,因為這是一種主觀認定,只能由法院依個案情況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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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被授權人除了專屬授權利用著作外,有無主張他人侵權的權利,也就是有無防禦以及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根據《著作權法》第 92 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侵害著作權的後果分為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因為刑事部分可以聲請檢察官調查證據,威嚇力也比較強,實務上多數人會先從刑事提告,交由檢察官蒐證,如果重製他人著作、擅自公開口述、公開播送,依《著作權法》第 92 條規定,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訴訟部分則是有《著作權法》第 88 條、民法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請求權基礎。 台灣現行《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物種類很多,依據《著作權法》第 5 條規定,著作物的種類包含: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和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

一般來說,選擇在BBS或公開討論版上發表文章之人,對其讀者可能經由網路連線以線上瀏覽、下載或列印等不同方式閱覽其著作,通常具有一定程度的認識,可認為已以默示方式同意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利用行為,因此,像是存檔在個人電腦或印一份紙本自己看,可以認為在作者授權的範圍內。 其次,將MIDI檔案作為網頁的背景音樂,必須製作MIDI檔案,即使是自己依樂譜或是聆聽歌曲的旋律進行製作,因為並不是一個新的創作,而是就他人創作的「再現」,也是屬於著作權法所規範的重製行為;而將製作完成的MIDI檔案放置在網路的伺服器上,以利在網友瀏覽網頁時,會透過網友的電腦播出音樂,則涉及音樂著作的「重製」與「公開傳輸」的行為。 在利用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音樂著作製作成MIDI檔案來使用的情形,除非是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或是符合著作權法有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網友利用自己的個人電腦或其他數位設備,將他人的音樂製作成MIDI檔案這個重製行為,若僅供自己練習製作MIDI使用,或是聆聽MIDI音樂,則應屬著作權法第51條所規範之私人重製的合理使用範圍。 但是,將製作完成的MIDI音樂放置在網路上,則就已經是一種「公開」的利用行為,並非家庭內的私領域利用行為,無法適用著作權法第51條主張合理使用。 利用電子郵件轉寄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內容,因為技術上會將電子郵件的內容整個重製1份,再行寄出予收件人,仍然屬於著作權法所規範的「重製」行為,必須有著作人同意授權或屬於合理使用範圍才可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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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為了確保自己的權益,最好還是保留自己在國外購買產品的相關單據,且每一著作應避免購買超過一份以上的著作,才不會產生違反著作權法的疑慮。 有關於「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的規定,是指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將「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規定為「視為」著作權侵害的行為。 因此,即使是在國外所購買、經過其他合法廠商所製作的著作重製物,沒有經過國內的著作權人的同意而輸入,還是被「視為」侵害著作權。

  • 綜前所述,利用網路上其他人所張貼的數位照片,透過電腦繪圖軟體進行修改或另為創作,必須要看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可以主張合理使用,否則,就會涉及對他人著作的改作或重製行為。
  • 案例事實中,行政院所發佈的「挑戰2008:六年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的內容,因是屬於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書,基於公眾利用方便的立法目的考量,依法不得做為著作權之標的,謝天才或其他任何人,當然可以自由加以利用,並無著作權法上的法律問題。
  • 因此,即使是在國外所購買、經過其他合法廠商所製作的著作重製物,沒有經過國內的著作權人的同意而輸入,還是被「視為」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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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特別注意的是, 著作權保障標的是「著作物」,他不保護一個概念,只保護一個成品。

與本案之法律分析有關者,首先是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顧名思義,重製權是一項將著作的內容加以重複製作的權利,著作權法規定必須是有重製權的人,才可以將著作的內容加以重複製作,包括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而且不論是全部內容的重製,抑是部分內容的重製,都是屬於「重製行為」。 同理,案例事實中,倪教授既未獲得著作財產權人達爾文科學教育公司授與公開上映權,亦未獲得達爾文科學教育公司的同意,倪教授便是從事不法的「公開上映」行為,除非她能提出證據證明其公開上映行為,符合著作權法上有關公開上映行為的「合理使用」情形之一,她才能夠免除侵害達爾文科學教育公司「公開上映權」的法律責任。 案例事實中,倪教授係受聘於某大學擔任教學之教師,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是可以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是應注意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但書的規定,也就是重製他人著作時,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不得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 與本案之法律分析有關者,首先是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顧名思義,重製權是一項將著作的內容加以重複製作的權利,著作權法規定必須是有重製權的人,才可以將著作的內容加以重複製作,包括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以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而且不論是全部內容的重製,抑是部分內容的重製,都是屬於「重製」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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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僅能在引證自己創作的必要範圍內,對他人之著作加以部分重製,不得超過引證的必要範圍。 如果參考的資料,是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因為著作權並非保護著作人心中的想法或觀念,而是保護著作人表達其想法或觀念的外在形式。 因此,如果利用人只是學習該著作人的想法或觀念,但是另以具有原創性的表達方式,重新詮釋相同的想法或觀念,也不會構成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尚應注意的是,賀教授的語文著作,亦即其上課時的授課演講內容,並不因廖家心、黃佳伶、藍品雯三人,已經將賀教授的授課演講內容,改作成為一個「衍生著作」,而失去著作權的保護,李志明欲影印該小組共同筆記,不僅要獲得廖家心、黃佳伶、藍品雯三人的同意,同時也必須獲得賀教授的同意,方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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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也必須強調法律標準跟道德標準是有分界線存在,即使不構成法律上著作權侵害,但抄襲他人辛苦創作出的新穎概念,也是一件值得非難的事情,因此公眾領域仍可以給予道德譴責,因為違反了我們對於創作與良心的認同。 細數 2020 年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界,就出現了不少的爭議事件,例如電影《無聲》的取材、台灣設計展中「新竹獸」的創意歸屬、Lo-Fi House 空間設計團隊抄襲 Pinterest 上他人發布的創作圖樣等等。 我們這次邀訪元鴻法律事務所陳慶鴻律師,從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規定的法律條文談起,解析文創圈 2020 年幾起爭議案例,提供業界工作者做為未來實務的參考。 比較瞭解《著作權法》的人,也許會主張《著作權法》第65條的「合理使用」的概念,認為自己雖然沒取得授權,但既標示出處、又只做個人使用且沒有營利,屬於合理使用,不構成侵害。 著名字型設計團隊「字戀」 在一則貼文曾提過,有些網站放了著名音樂人的真跡字型包給大家下載,但似乎沒有把授權條款放在清楚的地方,提醒大家不要觸犯《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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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亦即如符合該條規定,可主張合理使用,惟須注意的是,該條所謂之「引用」,係指任何人基於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以節錄或抄錄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作為自己著作的參證或註釋使用。 不論授課者是預錄教學影片後上傳到教學平台,或使用MS Teams、Zoom等平台直播,均可能於課程上展示播放其課程教材,或必須因應教育主管機關及學校之要求將課程教材上傳網路。 而授課者在備課及製作教學教材的過程中,除了自行創作外,往往會參考國內外他人著作、網站內容進行編纂,甚至引用他人的文章、圖片或影片等(可能涉及《著作權法》之「重製」、「改作」或「編輯」等行為),若授課者將這些含有他人著作內容之課程教材上傳網路供學生接觸,即會涉及《著作權法》上之「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行為。 購買盜版品對於侵害著作權行為的助長,當然有不利的影響,但一般民眾若是單純購買盜版品,因為購買的行為,並沒有涉及像是重製權、公開播送權等著作財產權權利的利用行為,因此,確實沒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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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即使再動人的出發點,化為行動時還是必須嚴守規範分際,才不至於有違初衷,因為動人的內容,通常都具有相當高的創意,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我們也應該在著作權法所允許的範圍內利用。 基於BBS空間及秩序維護考量,一般會賦予版主或站長文章管理權限,例如,將網友發表的好文收入精華區或刪除不雅謾罵等。 但須提醒讀者注意,若BBS站所提供將文章收錄精華區,是以將該文章另行複製的方式進行(例如:許多BBS站的精華區中,可以找到原始文章已經被刪除的精華文章,至少表示有另行重製的行為),則收錄精華區的行為涉及「重製」,必須取得著作人同意授權才可為之。 在許多國家/地區中,以特定方式使用版權作品並不算是侵害版權所有人的權利。 舉例來說,在美國,版權受到「合理使用」原則的限制,因此當版權內容 (但不限於) 用於批評、評論、新聞報導、教學、學術交流或研究用途時,會被視為是合理使用行為。 美國的法官會根據四個因素,決定合理使用的辯護是否有效;下方列出的是針對教育用途的四個因素。

「身為連鎖便利商店最大的優勢,就是擁有一定的影響力,但這同時也是責任。」吳部長堅定地說,對於永續議題,全家一直不斷地嘗試及優化流程,期望在購物環境中,慢慢融入環保的概念,讓消費者可以用最簡單的方式參與,為地球盡一份心力。 而2018年推出的Clean Label食品少添加行動,也是全家相當具代表性的計畫之一。 吳部長回想,2013年食安風暴過後,人們開始對於食品添加物有所警惕,不過,當時台灣在添加物的標章上,並沒有公認的指標,直到2018年,全家找到合作的第三方公正單位──慈悅和穀研所,開始全力推動了這場食品革命,從自有品牌與鮮食商品做起,陸續影響了外部廠商一同加入。

為了好好運用影像訴說土地的故事,齊柏林空間的每次策展,可不只是將影像陳列,事前必須有數位典藏的龐大工程支持,接著挑選作品,讓每一幀影像都能更有系統性、有故事性地被看見,向觀者傳達隱藏的意念。 用心的策展民眾有目共睹,其中,2021年度特展《映河》更獲得德國紅點、日本Good 如何在不違反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網路資源 Design、台灣金點等國內外設計大獎肯定。 在齊柏林空間裡,還有一群深受齊導感動、願意付出行動的人,那就是展館服務志工。 對他們而言,齊柏林空間是傳播環境教育意義的場域,也是讓志工能身體力行、貢獻影響力的所在。 1.翻譯權:符合§44、§45、§48、§48-1~50、§52~55、§61、§62者,得翻譯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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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 如何在不違反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網路資源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幾年前的谷阿莫就是最有名的例子,他被電影商提告後主張自己是合理使用,但台北地檢署認為,YouTube 有開啟廣告、接受業配,影片播送自屬於商業目的,而且他的影片還把整部電影內容都講完了,更難以支持合理使用的主張。 但從嚴格意義的法律角度觀察,除非奇胡利來台灣提起民刑事訴訟,否則不能說陳瑩娟負有任何法律上的責任。 至於她與工藝中心之間所涉及的違約事由,則是陳瑩娟與工藝中心就履約部分的法律問題。

這個共同筆記,有兩個以上的著作人一起參與,其內容不是互相矛盾,而是一個完整的著作,而且參與人的個別貢獻,無法分離加以個別利用,因此,是一個「共同著作」,所有的參與人共有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 但是未具名或以別名表示著作人的著作,其著作人如欲主張著作權時,必須舉證證明他就是該著作的著作人,如果無法舉證證明他就是該著作的著作人,他欲主張著作權時,便有實際上的困難。 由於王樺另外還有一個MP3數位隨身聽,他便利用電腦軟體程式,將該音樂光碟中的所有歌曲,轉檔成為MP3的檔案格式,然後儲存在該MP3數位隨身聽中,以方便自己在戶外活動時,仍然可以隨時隨地聽到喜歡的音樂。 在新聞資料畫面這個討論中,有超過5篇Ptt貼文,作者saiulbb也提到1. 新聞標題: MLB》前十字韌帶斷裂後首次打擊勇士強打訓練影片曝光(影音) 3 …

如果沒有得到創作者的同意,不能任意修改其作品,比如美術館如果沒有得到畫家同意,不能擅自因為展示的理由,更改畫作的擺放方式。 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權不用登記與註冊,只要作品完成或發表就能享有著作權! 基於創作保護主義,只要作品可以證明著作人的身分、著作完成的時間,以及證明是獨立創作非抄襲,作品完成時,著作權即產生。

因為他們所使用的筆名,屬於眾所周知的名稱,因此,可以依著作權法第13條,享受到法律推定的保護。 最後,雖然「轉寄」可以說是網路上的全民運動,但所有人都做的事,並不代表一定是合法的事情,「轉寄」的行為依著作權法規定,有部分合理使用的空間,但相信大多數未經著作權人合法授權的轉寄行為,可能都還是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應該從網路使用的習慣著手,其實多數網友轉寄的圖文,多半是他人已張貼在網路上的內容,以轉寄作者網站或網頁的連結取代直接轉寄內容,或是利用內容廠商所提供的轉寄功能,提供內容的轉寄服務,這樣不但可以節省網路的頻寬資源,也可以避免違反著作權法的風險。 雖然網友主動發表在BBS上的文章,版主或站長有收錄於精華區的功能或權限,可能可以認為這樣的重製行為,也在網友同意授權的範圍內。

所謂的著作人的權益指的就是著作權,一份著作的著作權分成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簡單的來說,一份優秀的著作可讓著作人名利雙收,其中著作人格權就是所謂的名,而著作財產權就是所謂的利。 依§44~47、§48-1~50、§52、§53、§55、§57、§58、§60~63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之修改及重製: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二種情形,是利用該著作的人,既未獲得著作財產權人授與重製權,亦未獲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但其重製行為,符合著作權法所規定重製行為的「合理使用」情形之一。 如何在不違反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網路資源 單純註明影片的版權擁有者,絕不可能讓非轉化的內容影片瞬間符合合理使用原則。 使用如「一切權利屬於作者所有」和「非本人所有」等詞句,並不自動等同您使用該內容的方式符合合理使用原則,也不一定表示您取得版權擁有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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