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7大好處

1、申請保險契約終止者,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患疾病而未履行健康告知,將可能因違反告知義務致本公司依保險法第64 條解除契約。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 … 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準。 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

目錄(立即跳往)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我國保險代理人應完成下列那些事項,保險業才得以委託其業務?( 許可登記 ( 繳存保證金 ( 投保專業責任保險 ( 投保保證保險 ( 取得執業證書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二。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放款,每一單位放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其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外國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營業執照核發、增設分公司之條件、營業項目變更、撤換負責人之情事、資金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保險人有隨時查勘保險標的物之權,如發現全部或一部份處於不正常狀態,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後,再行使用。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保險法第64條,未告知是否可以解除契約@ 淺談保險觀念:: 痞客邦::

所謂保險人參照保險法第二條之規定,是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簡單來說,就是我們所謂的保險公司,例如新光人壽、遠雄人壽等等,而這些保險公司與銀行業一樣,都需要特別經過政府許可才可以經營。 保險公司在跟個人簽訂保險起約後,就可以向立約人 (要保人)收取保險費,而若是有承保範圍內的意外發生,則要負擔給付保險金的賠償義務。 所謂要保人參照保險法第三條的規定,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從法條規定可以看出來,要保人除了是向保險人提出訂約請求以及交付保險費之人,更對於投保的標的,例如生命、身體健康或特定財產等還需要具有保險利益。

陳姓保戶,以自己為要被保人,投保壽險附加多項醫療險附約,保戶於要保書上告知 … 又或者有被保險人在訂約時違反告知義務,在契約成立兩年內發. 生保險事故,但故意拖延至兩年除斥 … 圖6 保險法第64 條保險人因要保人違背告知義務而解除約…………………56 … 倘被保險人罹患疾病而未履行健康告知,將可能因違反告知義務致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64 條解除契約。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下列有關我國保險代理人公司的相關變更事項與規定,何者錯誤?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債權人依清理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視為消滅。 清理完結後,如復發現可分配之財產時,應追加分配,於列入清理程序之債權人受清償後,有剩餘時,第三項之債權人仍得請求清償。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債權或為清理人所明知而列入清理之債權,其請求權時效中斷,自清理完結之日起重行起算。 在保險業停業日前,對於保險業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清理程序而行使其權利。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 但本法就人身保險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於訂約時,該他人未確定者,由要保人或保險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 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人身壽險保險員題庫下載題庫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或公告規定,或未於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六項所定期限內處分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所定辦法中有關再保險之分出、分入、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第一項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經營業務與執行業務範圍及規模等因素定之。

  •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
  •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範圍內,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
  •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 …
  •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 倘被保險人罹患疾病而未履行健康告知,將可能因違反告知義務致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64 條解除契約。
  • 修正草案之條文缺失,然本文僅著重於討論違反告知說明義務之法律要件,及現 …

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者,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考古題 103年 保險法規概要

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在其知悉之範圍內,應據實 說明之。 若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保險人得據以解除契約,並且毋須返還已收受 之保費(保險法第25條)。 貳、據實說明義務之 主觀歸責要件──兼評保險法第64條第2項歷次修法意義. 一、52年原規定為:「要保 人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放款無十足擔保或條件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或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各款規定所為措施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應分別準用本法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規定。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時,準用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違反告知義務解除保險契約的除斥期間及健康險的等待期,都要從投保新 … 以保險契約締結契約時據實說明義務為例,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不為告知、 隱匿事實或 … 或因過失而遺漏者,依我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保險人得據以解除契約。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則因未告知事項與事故之發生間無因果關. 告知之方式,法律並無明文規定,故亦得.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如有違反告知義務,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並.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保險法第64條訂立契約時-阿摩線上測驗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保險業之權利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條件、投資範圍、內容及投資規範之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損失未估定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為公共利益或避免擴大損失外,非經保險人同意,對於保險標的物不得加以變更。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下列有關保險業務員異動的敘述,何者錯誤?

(D)71.下列有關保險契約屬於附合契約之敘述,何者為不正確A.保險契約多為標準化保險單 B.較不適用契約自由化之精神 C.契約標準化之目的在求 承保基礎之一致 D標準化保險單不得以任何方式變更之。 (C)72.保險契約與賭博均具有射倖性質,其不同 …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保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第一單元第一章風險管理與保險

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第七十三條所稱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或其修復之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 本法所定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保險法規定保險代理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所謂「相關保險」是指:

依營造業法第31條第5項規定,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 下列何者不是情緒表達在人際溝通上的正向功能? 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進失業之被保險人再就業,得提供的服務,.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保險契約之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 前項解除契約權 ,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 …

甲違反保險法第64 條,A 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拒絕給付. 保人因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保險人依法可解除契約。 」 依據保險之特性適用保險法法理之例,如 …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保險人破產時,人壽保險的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的保險金額之債權,如何計算?

香港SEO服務由 featured.com.hk 提供

Similar Posts